图书馆服务与利用者权益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益保护论文,图书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什么是“利用者权益”
按照我国业界的习惯,指称图书馆的受众一般使用“读者”一词更为普遍。但是,放眼国际惯例,图书馆提供的服务主要有3大类:一是提供文献信息资源,二是提供活动,三是提供设施设备。在目前的中国,让所有的图书馆都承担起提供这3类服务的任务,显然还缺乏应有的物质支撑,但从发展方向上说,确实应该如此。事实上,在今天的中国,许多图书馆已经不再是单纯提供文献信息资源的机构了。如果从图书馆提供3类服务的角度来界定受众,显然,“利用者”比“读者”的包容度更大。一踏进图书馆的大门,任何图书馆服务接受者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而不仅仅是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读者”。所以,本文使用了“利用者”一词。
在中国,目前已经得到普遍认可并且上升到法律保护层面的利用者权益主要包括什么?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到目前,中国已经有3个省区通过地方立法机构为图书馆作了地方立法(深圳、内蒙、湖北),有1个省区(上海)通过地方政府为图书馆建立了政府规章。北京市的地方性图书馆立法正在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国家的图书馆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的制定工作也正在进行过程中。在这些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立法成果中涉及到的利用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包括如下一些内容:
·读者在图书馆有免费进行书目检索的权利;
·读者在图书馆有免费借阅图书、报刊的权利;
·读者在图书馆有获得工作人员提供的关于利用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指导的权利;
·读者有向图书馆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除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信息资料外,国书馆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文献信息资料;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必须开放[1]。
通过这些内容,大体上可以看到目前中国图书馆利用者权益保护关注到的方面和保护的水平。
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图书馆利用者权益保护关注的重点是什么?看一个具体事例。
1995年,日本东京警方为侦破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要求调阅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1994年1月至1995年2月的全部索书条,目的是通过调查哪些人借阅过相关图书进而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开始,图书馆方面予以拒绝,理由是,图书馆承担着为利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利用者在图书馆的“读书事实”和“利用事实”有不被第三者获悉的权利。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理念?因为他们认为索书条反映的是读书事实,而读书事实可以反映思想倾向,思想倾向是不受侦察的。所以,在国外的图书馆,手工操作阶段的索书条,计算机管理阶段的外借记录等表示“读书事实”和“利用事实”的资料,被认为是图书馆的最高机密。
后来,东京警方又依据日本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具了由“具有批准权力的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强行扣押了此间的索书条75万份,复印申请书30万份,利用记录53万份。经审查,最后通过司法程序决定不予返还的有复印申请书7份,利用记录3份,其他全部退回。
这一事件引发了日本学术界的广泛讨论。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在图书馆活动中,是“刑事司法”优先,还是“保守秘密”优先?图书馆有没有权利把读者的索书条提供给警方?有人提出,大规模、扫荡式的调阅、扣押,事实上造成了对绝大多数无辜者读书事实和利用事实的泄露,是对他们个人秘密权利的侵害。当然,也有人提出了问题的另一方面: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图书馆应该在什么程度、什么范围内与警方合作?
事情过后,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也做了反省。为什么大规模的扣押能够实现?重要的原因是有利用记录存在。从图书馆管理的角度考虑,有没有必要长期保留利用记录?结论是:没有。因此,作为应对措施,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决定大大缩短保存利用记录的时限:由原来的保留一年缩短为三个月[2]。——这是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日本图书馆活动中与利用者权益保护有关的一个经典案例。
中外的不同事例所透露出来的权益保护侧重点是有区别的,这正好说明了利用者权益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利用者权益的层次性。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决定了不同的社会文明程度;不同的社会文明程度,决定了不同的图书馆服务理念和服务水平;不同的服务理念和水平,决定了利用者权益的不同层次。权益保护,是图书馆服务理念和服务水平的体现之一。从发展规律上看,利用者权益一般是从具体的利用行为保护走向广泛的利用自由保护。中国的图书馆利用者权益保护,由于起步较晚,直到今天也很难说有广泛的社会性关注,因此基本上还处在具体的利用行为保护阶段。而权益保护一旦走上利用自由保护阶段,便一定是和国家的文明程度、民主法治化程度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利用者权益问题,从本质上说,是一个体现在图书馆服务当中的衡量国家民主法治水平的指标之一。
二、利用者权益保护的核心精神
西方国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重视图书馆利用者权益保护问题,这是经济文化发展和人们的权利观念觉醒的产物。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形成了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利用者权益的核心精神,这就是:公民平等、自由、合法地利用图书馆的宪法权利。
据两位荷兰宪法学者的统计,目前世界上已经出现的宪法有142部[3]。可以相信,不会有任何一部宪法明确提出公民的“图书馆利用权”的权能概念。既然如此,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为什么能上升到宪法权利?这是因为,现代民主政体的宪法大都在事实上至少是在形式上确认了公民的生存权、学习权(受教育权)、思想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闲暇享受权(休息权)等基本人权。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就是从这些宪法权利派生而来的。或者说,在现代社会,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就是真正地、全面地、高质量地实现上述宪法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
生存权与图书馆利用。发达国家的宪法对生存权的表述大体是:公民拥有享受最低限度的健康的、文化性生活的权利。中国现行的宪法未引入生存权的提法,但宪法规定国家必须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实际上是说国家为公民创造一种健康的、文化性的生存环境。图书馆是健康的、文化性的生存环境的标志之一,因此,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就是享受健康的、文化性的生活权利的具体内容之一。
当然,对大多数人来说,没有图书馆,并不会导致无法生存的后果。但是,如果不是把生存降低为“活着”,相反,哪怕是追求一种最低限度的健康的、文化性的生存,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就不能不加以考虑了。
受教育权与图书馆利用。和世界上所有现代民主政体的宪法一样,中国的宪法也确立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或者叫学习权。受教育权不仅指学校教育,特别是在教育已经发展到终身教育、社会已经发展到学习社会的今天。个人为追求成长发展、完善人格、增长技能的自主性学习,持续的时间更长,涉及的方面更广,面对的问题更复杂,需要的社会性援助更迫切。图书馆就是一个供所有公民自主学习的场所,因此,设置图书馆,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学习权)实现的措施之一;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是完整地实现受教育权的方式之一。
思想自由权与图书馆利用。思想自由权在中国现行宪法中的提法是言论自由权,具体表现是集会、结社、出版的自由。同样是根据两位荷兰宪法学家的统计,在全世界142部宪法中,有124部确认了公民的思想自由或言论自由权利。思想或言论自由包括3个层面的问题:一,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二,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三,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4]。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表述是:“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是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5]
图书馆从本质上说是一个信息传播机构。它的主要功能,是满足人们寻求、接受信息的需求,所以,国外有学者说,图书馆是一个“保障认知自由的社会性机构”。[6]公民拥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也就拥有了一种自由地寻求、接受信息的方式,而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是其他所有层次的思想或言论自由权利实现的基础。
闲暇享受权与图书馆利用。有的国外宪法将“闲暇享受权”界定为“追求幸福权”。中国现行宪法与此大体吻合的权能概念是“休息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享受休息的权利。
图书馆的功能之一,便是服务于国民的消遣休息。而且,社会文明程度越高,人们消遣休息的层次也越高,图书馆作为消遣休息场所、图书馆为消遣休息提供服务的重要性便越明显。所以,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是公民实现休息权的方式之一。
把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界定为宪法权利,主要就是根据上述宪法原则派生而来。现代社会的宪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图书馆利用权”的概念,但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完全可以派生出这种权利。所以,国外有学者说,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公民拥有的一种“新权利”。[7]
公民利用图书馆的宪法权利的实现,以平等、自由、合法为前提。
为什么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是平等的?这要追溯到现代图书馆的设置理念。现代图书馆是现代政体的产物。现代政体与封建政体最本质的区别,是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即现代政体是基于主权在民的原则设计和构筑的。“主权在民”的通俗表达,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既然主权在民,“民”就必须有正确履行社会义务、肩负社会责任的能力,就必须有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这些能力不会从天而降,必须培育。怎样培育?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民智的开发;一是知识和信息的普及。前者主要通过兴办教育事业实现;后者在近代早期,主要就是通过兴办公共图书馆实现。因为兴办教育和图书馆的目的是开发民智和普及知识信息,而开发民智和普及知识信息是实现主权在民的社会政体的需要,所以,兴办这些事业的成本就一定是社会性的,由社会支付,实际上是由社会的全体成员支付。于是就形成了现代社会中广泛实行的义务教育制度,形成了现代社会中图书馆的公益性,或曰免费制。所以,在现代社会,图书馆制度和义务教育制度是同源的,二者殊途而同归,犹如车之两轮,支撑着现代政体的基础。
图书馆的社会功能是普及知识和信息,普及知识和信息是实现主权在民所必须,普及知识和信息的成本已由社会支付,因此,所有人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就应该平等的。这种权利,不能依附于金钱、地位、身份,图书馆的大门应该向所有人敞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公共图书馆宣言》确认了这一理念:“公共图书馆必须敞开大门,不分民族、肤色、国籍、年龄、性别、宗教、语言、地位、学历,面向所有社会成员免费、公开地开放。”[8]
公民利用图书馆的宪法权利为什么又必须是自由的?
上文说过,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思想自由或曰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的实现方式之一。思想自由的本质是思想交流的自由。从“交流”的视角看,所谓“表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和表现的接受者相联系,因为如果排除了向他人自由传播这一前提,如果排除了思想被他人自由接受这一前提,表现自由就变得毫无意义。所以,表现自由的真正含义,既包括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等表现者的自由,同时还必须包括情报信息获取自由、思想观点接受自由等接受者的自由。接受者的自由,被称为“认知自由”,即认识和了解的自由。20世纪思想自由原则内涵和表现形式最显著的发展之一,就是由单纯的表达自由拓展到了接受自由。[9]
图书馆是一个信息交流的中介机构。就利用者来说,在图书馆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接受信息的活动。所以,图书馆是一个充分体现接受自由原则的机构。现代民主政体无一例外地确认了思想自由的原则,因为这是主权在民的基本体现;确认了思想自由,也就意味着确认了接受自由,对接受自由也必须加以保障。体现在图书馆活动中,就是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必须是自由的,公民自由利用图书馆中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几部地方性图书馆立法都规定,“除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信息资料外,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文献信息资料”,这就是现阶段中国图书馆对利用者自由利用图书馆权益的保护。
不论是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还是自由地利用图书馆权利,都必须以“合法”为前提。道理很简单,“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10]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自由是社会的产物,“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的自由”,因此,“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11]我国的宪法中也规定个人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社会的自由。世界上有124部宪法确认了思想自由或言论自由,同时也以“但是”的形式对这种权利的行使作出了限制。公民拥有平等地、自由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同样不能以妨碍他人、危害社会、破坏良俗为代价。
图书馆利用者权益保护的核心精神听起来似乎是抽象的,但它却是普遍的原则。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程度,不同的社会制度、文化传统以及社会意识形态,使得核心精神的具体表现形式呈现了差异,但核心精神却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以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利用者权益的保护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肯定有不小的差距,而且中国的社会制度,也不需要全盘照搬外国的做法,但中国自身的利用者权益保护也需要与时俱进,我们的前进方向、努力目标应该明确,那就是保护公民平等、自由、合法地利用图书馆的宪法权利。
三、国外保护利用者权益的基本做法
大体上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基本上完成了利用者权益保护由理念到实践、由个人行为到集团行为、由具体的利用行为保护到广泛的利用自由保护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基本的做法有二:一是通过行业性“誓约”向社会公布图书馆基于现行法律而拥有的“自由权利”;二是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向社会公示图书馆为实现“自由权利”的集团性行为准则、专业素养、伦理规范。
美国图书馆协会1948年颁布、1980年最新修订的《图书馆权利宣言》(又译《图书馆权利法案》)确认的要点是:
1.图书馆提供所有人关心、需要的图书及其他图书馆资料。图书馆资料不能根据作者的出身、经历或见解不同而受到排除。
2.图书馆提供反映各种观点的资料和信息。不能由于观点的不同而剔除图书馆资料。
3.图书馆不能因为利用者的出身、年龄、经历、观点的不同而拒绝或限制其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4.图书馆拒绝干涉和检查。
5.图书馆和一切抵抗压制表现自由、思想自由的个人、团体合作。
6.图书馆在公平的基础上向利用者提供设施、设备。”[12]
日本图书馆协会1954年颁布、1979年最新修订的《图书馆自由宣言》所确认的要点是:
1.图书馆具有收集资料的自由;
2.图书馆具有提供资料的自由;
3.图书馆为利用者保守秘密;
4.图书馆反对一切检查。[13]
分析一下这些内容可以看到,所谓图书馆的“自由权利”,并不是图书馆追求的什么特殊权利,而是图书馆为保障利用者权利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图书馆对“自由权利”的确认,实际上是图书馆对利用者作出的“誓约”,最终保障的是利用者的自由权利。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而制定的集团宣言,表明了一个职业集团的共同意志。集团的共同意志要变为集团的共同行动,必须建立起集团性的共同的行为准则、专业素养、伦理规范。所以,国外保护利用者权益的另一个基本做法,就是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向社会公示职业集团的成员为实现“自由权利”的集团性行为准则。国外作为行业自律规范的“伦理规范”,主要内容就是围绕着利用者权益保障而展开的。他们的理念是,“自由权利”和“伦理规范”二位一体.前者是图书馆对社会的“誓约”,后者是图书馆员对社会的“誓约”。
美国图书馆协会1981年公布的(图书馆员伦理纲领)的主要内容是:
·图书馆员在日常工作中,通过熟练、正确、公正、亲切的服务,给利用者提供高水平的图书馆服务。
·图书馆员抵制来自任何团体、个人对图书馆资料的干涉。
·图书馆员承认利用者查找、参考、借阅资料属于个人秘密,并严守这种秘密。
·图书馆员在工作中遵守应有的程序,认可机会均等的原则。
·图书馆员在工作中明确区分个人的态度、意见和图书馆团体的意志、主张的区别。
·图书馆员在工作中回避能够带来个人利益或金钱利益的行为。[14]
日本图书馆协会1980年公布的《图书馆员伦理纲领》的主要内容是:
·图书馆员对自身职责的态度。
——图书馆员把社会的期待和利用者的要求作为基本依据而履行职责。
——社会的期待和利用者的要求,就是通过提供图书馆资料而实现保障国民的“认知自由”。
——图书馆员为正确地把握、分析、回答、满足一切对图书馆资料的期待和要求而努力。
·图书馆员的责任。
——当图书馆员面对利用者时,肩负着不歧视利用者和为利用者保守秘密的责任。
——当图书馆员面对图书馆资料时,肩负着努力了解熟悉资料,并按照《自由宣言》的精神收集、保管、提供资料的责任。
——当图书馆员作为利用者和图书馆资料的中介时,必须掌握收集资料、组织资料、提供资料的知识与方法,肩负着不断研修业务的责任,包括个人的研修和集体的研修。
·图书馆员作为本馆成员之一的权利与义务。
——每一位图书馆员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本馆的运营方针和服务计划的制定。
——每一位图书馆员都有义务充分理解其他工作岗位的作用,通过密切的合作,把各自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凝聚为一种职业集团的综合力量。
——图书馆员应该超越馆种、地域、设置者的界限,加强整个业界的相互理解和合作。馆际合作和资源共享,必须以自身在本馆的努力工作为前提。
·图书馆员对学术文化发展的态度。
——图书馆员要理解健康、民主的地域、社区文化离不开图书馆的努力;图书馆社会职能的完全实现,同样离不开社区的文化环境,因此,要有广泛合作、携手繁荣地域文化的理念和态度。
——图书馆和图书馆员应该站在读者的立场上,对有关出版物的生产、流通、传播负起社会性的责任,为学术文化的繁荣贡献力量。
从表面上看,保护利用者权益似乎是在强调对图书馆服务的制约,实际上,在图书馆活动中,图书馆、图书馆员和利用者是利益共同体。因为图书馆的业绩和效用,只能通过利用者对图书馆及其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体现出来,所以,保护利用者的权益,也就是在保护图书馆的利益。从国外的实践经验看,图书馆不仅是利用者权益保护的积极实践者,而且是利用者权益保护理念的倡导者,进程的推动者,利用者利益的捍卫者,权利侵害的抵制者。通俗地说,在保护利用者权益方面,图书馆和图书馆员最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