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法制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一年多来,众多的学者在加速立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立法问题、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本文仅对其中几个问题的讨论加以概述。
一、关于在法律的层面上,对市场经济的理解
从经济学角度讲,人们普遍认为,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内容的自由经济。也可以简单概括为“市场经济就是由市场供求变化调节的经济。”①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如果从法律的层面上看,市场经济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经济呢?目前广为流行的提法是:“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用了两个不同的词,反映了对这两个概念不同理解。
第一种法制经济用的是制度的“制”,有人认为制度的“制”一般是指法律和制度,应理解为就是要有一套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经济。法律成为调整经济生活的常规手段,人人都要遵守执行。同时,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管理,也要依靠法律来实现。没有法律,市场经济就不能运转。法学界有些学者认为,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也可以称为法治。持这种意见的同志中,有人不否认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认为法制经济不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法律特征,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指令本身也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也可以称为是这种意义上的法制。”②
另一种法治经济用的是治理的“治”。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的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它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对企业和个人的正当保护、反对滥用权力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的同志认为,“法治”经济和“法制”经济是两种又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提法,是不能随意混同或等同使用的。“法治”有其特定的含义,它“属于理想原则范畴,是治理政治的,它与民主政治紧密相关,现代法治是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法治经济是要用法治原则来指导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发展进程,而决不是一般地强调搞市场经济要注重法律制度建设。”③这种“法治”要求国家权力对经济的干预必须以法律形式来进行,干预要受法律约束,要依法行政,行政要程序化。
二、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结构问题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框架结构,比较集中的意见有两种: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各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依据和基础,“只有围绕宪法的各项原则,才能够完善各个部门法,逐步建立起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多部门、多层次的完整的法律体系。”④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又从不同侧面加以强调。有人提出以宪法为基础,以经济法和民商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人则认为,在宪法的基础上,应加强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建设,民商法确认产权并调整市场要素的流动,行政法则着重调整政府的行为活动。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指关于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各种规范市场经济的经济法规体系。有人也称为经济立法体系。认为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虽然有了很大发展,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律法规,但其中有些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为主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需要。另外,许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宏观调控、调节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等,还没有出台,所以加快经济立法是当前更加紧迫的问题。
三、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的内容构成。
对于经济立法问题,法学界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意见。多数人按着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作用,谈其内容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主体的多元化,包括公有制以外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合资等经济成份,法律要确认和保障各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应以《企业法》和《公司法》为主。
2.关于规范市场主体关系或主体行为的法律,有人也称为关于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
这类法律、法规的内容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此外还应包括票据法、证券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反垄断法等等。
3.关于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
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这种调控不能是行政手段的直接干预,而是运用法律手段。因此,有人提出“要制定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法,规定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目标、方式、职权、职责,使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法律化、制度化。”⑤此外,还应包括计划法和投资、预算、税收、金融等各种法规。
4.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
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对在竞争中造成的破产、失业等,都要有相应的社会救济,因此必须制定如《劳动法》和《保险法》之类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除以上四个方面外,有的学者提出还应包括市场要素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为此必须明确哪些物品或产品,即市场要素可以进入市场进行自由交换,哪些是限制交换的,哪些是禁止交换的。”⑥而且认为市场要素立法在当前十分紧迫。
也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包括各个部门法规的庞大系统工程,立法的内容构成从横面上可以划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关于经济主体和社会经济结构的法律规定;第二,关于各主体经济行为和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法律规定;第三,关于市场及其他外部环境的法律规定;第四,关于经济与违法犯罪处理的法律规定。以上四个方面内容,“每个方面都既包含关于社会经济宏观性的立法,也有关于各个经济活动主体微观性的立法;既有调整社会各平等主体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立法,也有调整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参与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既有关于国有经济的立法,也有关于非国有经济的立法;既有关于国内经济的立法,也有关于对外经济的立法。”⑦构成了由以上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部门、环节、因素的法律体素。
四、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当前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理论探索中,又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同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主张对中国的法律进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有的从公法与私法在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出发,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政府的宏观调控是辅助和补充的手段。运用市场调节是对资源、商品和社会财富的首次分配,通过计划实施的政府干预则是对不足部分或照顾不到的地方的第二次分配。因此,“在第一次分配中,私法起着主要的作用。它强调的是分配关系中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自主性、公平性、有偿性等特征。”⑧公法在首次分配中的主要作用是维护保证秩序,只有在第二次分配中,运用国家权力调整经济关系的公法才起主要作用。只有认识到公法与私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同作用,才能分清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轻重缓急。有的学者则认为,我们国家既然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这样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应该划分公法与私法。
坚持划分公法与私法的同志中,并没有否认公法私法在当代法律发展进程中,有相互融合的现象,但认为“公、私法的相互融合并没有消灭两者的区别,而只是两者在立法中的结合。”⑨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今公法与私法的融合已成为各国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并不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大陆法系各国法律中的地位和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国家在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参与逐渐普遍;随着一些现代部门法的出现和发展,尤其是20世纪以来宪法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内容。过去那种以民法为基础的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法律体系,进而被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所取代,宪法的这一重大发展淡化了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⑩另外,一些如行政法、劳动法、土地法等部门法的兴起和发展,政府在提供社会服务上作用的增强,也使得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很难划分。
还有一种观点,从探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出发,提出了在公法与私法之间增设一个新的与其并列的法律部类──社会经济法。
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由公法与私法构成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是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而逐步实现的。它对世界近代法律发展的推动作用是不可低估的。然而,在当代由公法与私法构成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已面临新的挑战。在法律观方面,有由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权利本位转变的趋势。在法律发展方面,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倾向。公与私的界线在一些领域消退了,形成了既非公法又非私法和公、私法渗透的新领域──社会经济法领域。……而且社会经济法与市场经济具有内在的、密切的关系,其重要性不亚于公法或私法。”(11)基于以上认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称为新基本结构),应由三大部类构成:私法(包括一般私法的民法和特别私法的商法)、公法(包括一系列调整国家组织及其活动的法律部门)、社会经济法(包括投资法、反垄断法、农业法、劳动法、教育法、工会法等)。
五、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制建设问题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制建设问题,理论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看法。
有的学者从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出发,提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立法体系问题。认为,“相应的法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最基本的内容,现代企业制度的立法由相关的各个方面内容和相应的立法形式构成一个有机的体系”。(12)立法内容应包括:1.关于企业制度宏观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企业投资体制和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包括制定国家投资法、社会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规定各种投资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以及对某些垄断进行必要限制的反垄断法。2.关于企业制度微观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国家应制定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及国有企业法等。3.关于企业外部环境方面的立法,主要是指关于各种市场的组织和活动规则的市场立法,还包括社会保障立法。如社会保障法、社会救济法、个人储蓄保障等规定。
有的学者从法学角度出发理解企业制度,提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内涵。其目的在于通过对企业制度内涵的分析,改革国有企业的产权实现形式,建立起产权关系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对传统的企业制度中的产权关系应当进行彻底的清理,“把两权分离关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发展为三权分离关系(即终极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使企业拥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和实际的经营权。”(13)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在:一是企业法人制度。这是现代企业制度内涵中最基本的内容。这一制度规定了现代企业制度运作中实现其规则安排的程度和范围。二是企业外部责任制度。即企业对社会承担的财产责任范围和程度。三是企业内部组织的设置上,即指企业内部制度的构造和安排,其中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是首要的。除此之外,还应加强《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运用,在一套的法律规范下,保证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顺利建立。
注释:
①“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苏星《理论动态》1994年总第1125期。
②“法律、契约与市场”郑成良《新华文摘》、1994年11期。
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谢邦宇《法学》1994年6期。
④“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实施保障”孙卫东《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3期。
⑤⑥“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法理思考和框架设想”谷安梁《政法论坛》1994年4期。
⑦“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保障体系”漆多俊《中国法学》1994年5期。
⑧⑨“重新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刘升平、王晨光《法制日报》1994年12月1日。
⑩“也谈市场经济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张茂、郑远民《湖南社会科学》1994年3期。
(11)“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谢鹏程《法学研究》1994年4期。
(12)“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与立法体系”漆多俊《武汉大学学报》1994年4期。
(13)“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内涵”苏明吾《中州学刊》199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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