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驳“辩证思维形式人为制造”教授符松文建_辩证思维论文

驳《辩证思维形式是人为制订的》——复宋文坚教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维论文,形式论文,教授论文,宋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42(2006)01—0021—06

宋文坚教授(以下简称宋先生)在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网上发表文章《辩证思维形式是人为制订的》[1] (以下简称“宋文”);该文又以《辩证概念、辩证命题形式质疑》的标题重新发表在《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在个别字句上有删改)),对拙作《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2] (以下简称《辩》)进行了批评。我认为,他的论述或有违于事实,或逻辑上、理论上有误;特写此文予以反驳,并以此就教于宋先生与我国学术界诸同仁。

一、说“逻辑学是不研究概念的”是有违于事实的

“宋文”完全否定辩证概念的存在,一个重要理由是:“概念不是逻辑研究的对象。形式逻辑中没有一个普通概念的理论体系。[1] (P1)“逻辑是不研究概念的,现在如此,逻辑史上也如此。”[1] (P1)难道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试看一些有关的著作是怎样说的吧:“现今传统逻辑中的属种关系、定义、划分等概念理论,均来自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关于范畴和四谓词的理论,实际上也就是他的概念理论。”[3] (P32)“后来在亚里士多德逻辑的基础上形成了传统逻辑。传统逻辑教材的内容在上个世纪末、本世纪初基本固定下来,水平也达到最高峰,其代表性的著作主要有:韦尔顿的《逻辑手册》(1896年)……等等。这些著作的内容虽有差异,但是大体上差不多。它们主要有以下主要内容:……概念部分:主要论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定义、划分和分类方法……”[4] (P9)以上说的是逻辑史上的有关情况,至于说到新中国的传统逻辑教材(它们何止千百种),更可以说没有一本不把概念的研究作为逻辑的重要内容的。试以我国最具权威性的金岳霖先生主编的《形式逻辑》[5] 为例,该书的“第二章概念”部分,就包括如下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概念的特征;第二节概念与语词;第三节 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第四节 概念的种类;第五节 概念间的关系;第六节 定义什么是定义 真实定义 语词定义 真实定义与语词定义的关系 定义的规则;第七节 划分 什么是划分 划分的规则 二分法 划分与定义的关系。[5] (目录P1)试看,传统逻辑不是已经有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概念理论了吗?

“宋文”说:“亚里士多德《工具论》的《范畴篇》,考察的并非是概念而是范畴,范畴是作为命题的词的最高概括,他是从词在命题中的作用的角度来考察它们的。”[1] (P1)应该指出,在古代,由于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逻辑学者往往把哲学和逻辑学、概念和语词相混淆(当时逻辑学还未从哲学中独立出来,并且甚至还根本没有“概念”这个语词)。因此,在古代逻辑学中把概念当作语词问题来加以说明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国古代的逻辑学家也同样把“名”既作为概念,也作为语词来论述)。但是,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6] 所讲的只是语词问题而不是概念问题。第一,亚里士多德《范畴篇》的基本内容是范畴问题,像“第五章实体”、“第六章数量”、“第七章关系”、“第八章性质”、“第十章对立者”、“第十二章‘先于’”、“第十四章运动”,显然讲的都是范畴而不是什么语词。第二,范畴都是概念,是人类认识的最基本的概念。列宁说:“人对自然界的认识(=‘观念’)的各环节,就是逻辑的范畴。”[7] (P212)因此,范畴问题只能是概念问题而不能是什么语词问题。第三,中外逻辑界公认,《范畴篇》属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理论,如果《范畴篇》讲的只是语词问题,岂不是只能把它作为亚里士多德的语言学著作了吗!?

“宋文”说:“传统逻辑所提到和所谈到的概念都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作为逻辑它不可能也不需要把概念从理性认识的层面来考察。而对概念的考察却只能是这种认识论意义上的考察。”[1] (P2)我认为,说逻辑不需要从认识论意义上来考察概念,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逻辑和认识论有根本差别,如果逻辑仅仅从认识论的意义上来考察概念,逻辑学也就成为哲学了。但是,说对概念只能是认识论意义上的考察,这就是不顾事实的主观武断了。逻辑学不就是不从认识论意义上而是从思维形式的角度来考察概念的吗(当然,逻辑学研究概念也离不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指导)?

“宋文”否定概念是逻辑研究的对象,还有一个理由,就是认为逻辑研究概念乃是从它在命题中的作用方面考察它们的。我认为,第一,概念和命题之间是密切联系的——命题是由概念构成的,因此,逻辑在研究概念时必须联系到它在命题中的作用。第二,作为科学,都是一个理论系统,系统中的各个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的,特别是理论系统的前一部分都应该成为后一部分的理论基础。如果一部教科书,其中的各个部分都是完全孤立的,就只能叫做论文集,岂能称为什么理论系统!第三,传统逻辑中的概念理论部分,虽然和命题的理论密切联系,但又有其相对独立性——它总体上是为了有助于人们正确地使用概念这种思维形式,为了便于明确概念,便于保持概念的确定性、同一性。第四,决不能因为传统逻辑中对概念的研究联系到它在命题中的作用,就否定传统逻辑对概念的研究。众所周知,《资本论》中对商品二重性理论的研究,是为了进一步研究货币,而其中对货币的研究又是为了进一步研究资本……但是,我们能因此完全否定《资本论》中包括有商品二重性的理论吗?

二、从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看辩证思维与普通思维的联系与根本差别

“宋文”完全否定辩证概念的存在,认为“人只有一种类型的概念”,[1] (P2)人类概念的发展仅仅是认识的量的积累过程,因而也不可能出现新的辩证类型的概念。与这一观点相联系,它也完全否定与普通思维发展阶段不同的辩证思维发展阶段,说什么“人类的认识史就是科学史,不能轻易说什么科学发展的阶段,不能说出现一种新观点新方法,人类的认识和科学就有一个什么阶段或概念类型”。[1] (P2)我认为,这种说法的实质在于完全否定人类思维发展中的质变,否认思维形式的相对独立性和对思维内容的反作用,这种观点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是不一致的。

我认为,整个人类思维的发展有三个阶段(注意:我讲的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阶段,而不是什么科学发展的阶段,“宋文”的说法实际上是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从有人类大约到原始社会末期为人类思维发展的第一阶段——形象思维阶段。形象思维是以形象(意象)为主要思维材料,以手势为思维交流的主要手段的思维(在形象思维阶段已经有了语言,但由于语言十分贫乏,人们进行思维交流主要是通过形象的手势)。从原始社会末期一直到18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是人类思维发展的第二阶段——普通思维阶段。辩证思维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和西方的希腊时期已经萌芽,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意味着人类的辩证思维已经成熟,因此,以马克思主义的产生为标志,人类思维也就进入到辩证思维阶段——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在辩证思维阶段普通思维继续存在并且在通常情况下也为人们广泛地运用,但辩证思维已经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并且也将愈来愈成为人类思维的主导方面。

普通思维的本质在于它是反映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规律、事物的因果条件规律的思维,事物的这些规律反映到思维中来成为普通思维的基本规律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普通思维也就是不自觉或自觉地按照普通思维基本规律进行的思维。辩证思维的本质在于它是全面反映事物辩证规律的思维。事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对立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否定之否定律反映到辩证思维中来,就成了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对立统一思维律、质量互变思维律、否定之否定思维律。辩证思维也就是不完全自觉或完全自觉地按照辩证思维基本规律进行的思维。

辩证思维与普通思维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辩证思维是在普通思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者之间乃是有所继承也有所发展、创新的关系。普通思维基本规律的客观基础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规律乃是辩证思维基本规律的客观基础事物的辩证规律的一个局部,因此,就一定意义上说,普通思维基本规律也只是辩证思维基本规律的局部或特例。因此,普通思维与辩证思维之间虽有初等高等之分,但二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凡是违背普通思维基本规律的也必然不是正确的辩证思维;凡是正确的辩证思维也不会真正违背普通思维基本规律。

但是,必须指出,辩证思维作为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与普通思维之间也存在着根本差别。其一:普通思维仅从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角度反映对象,也就是只反映事物的量变阶段;辩证思维则是从事物的发展、变化的角度反映对象,它反映对象从量变到质变的全过程。普通思维只看到A是A,辩证思维则既看到A是A,又看到A经过一定的发展必然要转化成非A。其二,普通思维在反映某一对象时,总是把该对象和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割断,因此,就不能把该对象与与其相关的对象联系起来构成一个整体,不能从整体中来认识对象。辩证思维在认识对象时,总是把该对象与与其相关的对象联系起来构成一个整体,因此能从整体上看问题,也就是能全面看问题。其三,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的最根本的差别,乃在于普通思维的根本作用在于反映事物的同、异;而辩证思维的根本作用在于反映事物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反映事物矛盾的发展和转化。恩格斯说过:“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8] (P189)这句话最精辟地说明了辩证思维的本质,也最准确地说明了辩证思维与普通思维的根本差别。①

辩证思维与普通思维的这种根本差别也就决定了人类思维从普通思维阶段发展到辩证思维阶段决不仅仅是什么量的积累的变化,而是一种质的飞跃。这种思维发展上的质的飞跃决不会仅仅表现在思维具体内容上的变化,也一定会表现在思维形式上的某些创新。以概念为例,由于普通思维概念只从静态和某一方面反映对象,因此,它就具有确定性和抽象性,而辩证思维概念能反映事物的矛盾及其发展、转化,因此就具有灵活性和具体性。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就谈到过辩证概念的灵活性问题,他说:“黑格尔的……基本的思想是天才的:万物之间的世界性的、全面的、活生生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在人的概念中的反映——唯物地颠倒过来的黑格尔;这些概念必须是经过琢磨的、整理过的、灵活的、能动的、相对的、相互联系的、在对立中是统一的,这样才能把握世界。”[7] (P153—154)列宁在《哲学笔记》中也以“自由”这一概念为例,谈到辩证概念的具体性和普通概念的抽象性的问题:“我们的活动就是或者只停留在概念的否定的和抽象的形式上,或者依据概念的真实本性把概念理解为既肯定又具体的东西。例如:如果我们把自由这个概念看作必然性的抽象的对立面,那么这只是悟性(引者按:指普通思维)的自由概念而已;而真实的和理性(引者按:指辩证思维)的自由概念,其内部则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性。”[7] (P192)辩证逻辑研究辩证概念思维形式的任务,就在于要总结出具有灵活性和具体性的辩证概念,在内涵、外延、种类、概念间的关系、下定义、划分这些方面与仅具有确定性、抽象性的普通概念有哪些根本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这也正是辩证逻辑有关辩证概念思维形式的理论与普通逻辑普通概念思维形式的理论的根本差异。②

三、驳“宋文”对《辩》文关于辩证概念的有关论述的批评

“宋文”对《辩》文中作为辩证概念举例的“运动”概念的定义加以否定:“《辩》所举的关于运动的辩证概念:‘运动就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这实际说的是机械运动。其他如化学分子运动,生物有机体的内部运动,大脑的生理运动,思维活动等,这个定义完全不能概括。”[1] (P2—3)不错,这里说的是机械运动。由于机械运动是运动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因此人们在一般地谈到运动时往往就以机械运动为代表。其次,这一关于机械运动的定义可以成为正确理解其他运动形式的基础。例如,恩格斯说过:“植物、动物,每一个细胞,在其生存的每一瞬间,都既和自己同一而又和自己相区别。”[8] (P192)人们不难看出,对于植物、动物生命运动的这种解释正是以机械运动的解释为基础的。“宋文”又说:“即便作为物体机械运动的定义,它也绝非是最佳和最高度科学的。物体运动要有外力作用(不算动物能自己走路)。物体是由推力A使它在同一瞬间在一个地方和由A的后续推力B使它在同一瞬间又不在一个地方,在这样的解释下物体运动就不一定是不可捉摸的。此外,如‘地方’,‘瞬间’(它们实际是无数的空间点和时间点)这些用来定义运动的词(概念)也都是很难说清的。”[1] (P3)我认为,必须确认:第一,这一定义是人类文明史上第一个对“运动”作出正确解释的定义,正是这一定义正确地揭示了“运动”的连续性和间断性对立统一的本质,并真正解除了人类文明史以来有关运动的种种误解(如:“飞矢不动”、“轮不辗地”)。正因为如此,这一定义虽首先由黑格尔提出,却得到了恩格斯、列宁(请参见《哲学笔记》284页)和毛泽东(请参见《毛泽东哲学批注集》197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的肯定。第二,任何定义都是有局限性的。定义是揭示事物本质的短语,它必须十分精练,如果要像“宋文”那样,把“物体运动要有外力作用……”以及什么“无数的空间点和时间点”等等都写进去,这样冗长的“定义”,岂不成了笑话!再说,“宋文”“物体运动要有外力作用”,这句话也并非是十分科学的。宇宙的运动又是什么外力作用的呢?这种说法倒是使人想起牛顿“第一推动力”的神话!再说,“宋文”自己在解释运动时,不也同样用“……在同一瞬间在一个地方……在同一瞬间又不在一个地方”这样的词语吗?说恩格斯在运动的定义中使用“地方”、“瞬间”这些词(概念)是很难说清的;而“宋文”自己却同样用它们来解释运动,这不显然是“自相矛盾”吗?

最使我们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宋文”竟然能根据如上那样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给恩格斯有关运动的定义作出“科学性受到质疑、深刻性难说”[1] (P3)的责难,真是岂有此理!

“宋文”还对《辩》文关于普通概念的举例提出质疑:“《辩》所举的‘人’的普通概念‘人是能够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为例(原文如此——引者)。全世界能说上这个定义的恐怕不会超过一亿人,那么其余六十多亿人难道就没有人的概念了吗?那么这些连普通概念都不是的关于‘人’的概念是什么类型的概念呢?”[1] (P3)我认为,第一,“人是能够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是一个普通概念,因为它反映的仅仅是“人”和其他动物的根本差异。第二,其他还不具有这一“人”的概念的人,当然还可以具有“人”的概念,像“人是会说话的动物”,“人是有手的动物”,“人是会思维的动物”,等等,而它们仍然是普通概念(概念只有两类:普通概念和辩证概念。凡不是辩证概念的只能是普通概念)。“宋文”根据“人是能够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是普通概念,就进而断定,其他有关“人”的概念就不是普通概念,这是不合逻辑的。按照逻辑:“凡S是P”,只能推出“凡非P不是S”,却决不能推出“凡非S不是P”的。请问宋先生,难道不是这样的吗?

“宋文”说:“辩证概念作为概念它也应是有外延的,而且也是外延确定的……辩证概念间就一定有外延关系,也就是有那五种关系……辩证概念可以在概念关系这点上划到普通概念那边,它并不特殊,它们属于一类。”[1] (P3)我认为,辩证概念也有外延,外延也确定,但是由此认为,辩证概念之间也只能具有普通概念所具有的那五种关系(全同、真包含、真包含于、交叉和全异),甚至说,在概念关系这点上辩证概念和普通概念是一样的,它们属于一类,这却是不正确的。例如,普通概念“真理”和“谬误”就只具有全异关系(“真理”不是“谬误”),辩证概念“真理”和“谬误”除了也具有全异关系(“真理”不是“谬误”)外,还具有对立统一关系:没有“真理”,就没有“谬误”,没有“谬误”就没有“真理”,并且“真理跨过一步,就会转化为谬误……”。所以如此,就在于辩证概念除了和普通概念一样都具有确定性之外,还具有灵活性。

“宋文”又说:“使用辩证概念也可以建立传统逻辑三段论那样的推理,在这样的推理中,辩证概念的使用也得遵守三段论的规则。在三段论里,辩证概念完全没有特殊的地位。”[1] (P3)我们认为,第一,三段论反映事物三个类之间的相同、相异关系,辩证思维也反映事物类与类之间的关系,因此,也使用三段论的推理形式。如:一切事物都是包含矛盾的,××是事物,所以,××是包含矛盾的。第二,辩证思维能反映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普通思维则不能。因此,辩证思维中具有反映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的命题和推理形式,普通思维中却没有这类思维形式。试看下面的辩证推理:

如果置之死地,就会生存(置之死地而后生);

×××被置之死地;

×××创造了从死地转化为生存的条件,并且经过了一定的转化过程;

所以,×××生存了下来。(推理正确)

如果置之死地,就会生存(置之死地而后生);

×××被置之死地;

所以,×××生存了下来。(推理错误)

我们用如下公式来刻画这一推理形式:

P(P、代表事物矛盾的两个方面,代表矛盾两方面转化的条件和过程)

所以,

这是一个以充分条件矛盾转化命题为大前提的充分条件矛盾转化推理。表面看起来这一推理形式与普通思维充分条件推理肯定前件式((p→q)∧p)→q很相似,但实际上二者根本不同。普通思维充分条件命题“p→q”断定两个事物之间的充分条件关系,而辩证思维充分条件矛盾转化命题P断定事物矛盾两方面之间的转化关系。p→q只是反映事物之间的静态关系,因此,只要p存在(即p真),q也就必然存在(即q真);而P则是反映事物矛盾转化的动态过程,因此,不仅矛盾一方面P存在,并且还要矛盾的转化条件和过程也存在,矛盾另一方才会必然存在。因此,决不可把这两个推理形式混为一谈,否则就会犯重大错误。我们知道,马谡奉诸葛亮之命把守街亭,他根据“置之死地而后生”的辩证命题,把他的军队驻扎在缺水的山顶之上,以为这样就可以保住军队,取得胜利。但结果却是全军覆没,连自己的脑袋也没有保住。马谡从真实的前提推出错误的结论,正是由于他把充分条件矛盾转化推理和充分条件推理肯定前件式相混同了。

“宋文”认为辩证概念既然有外延,外延也确定,辩证概念间的关系就只能和普通概念间的关系一样,是全同、真包含、真包含于、交叉和全异五种关系,而不能再有我所主张的“普遍联系、对立差异、相互依赖、相互转化、扬弃五种关系”。我认为,这种说法完全不了解辩证思维、辩证逻辑与普通思维、普通逻辑的根本差别。普通思维、普通逻辑的任务在于认识事物的同、异,概念间的全同关系等五种关系所反映的正是事物的同、异关系;辩证思维、辩证逻辑的任务在于认识事物的辩证法,认识事物的矛盾、矛盾发展及其转化,辩证概念间的普遍联系等五种关系,所反映的也正是事物的辩证关系,事物的矛盾、矛盾发展及其转化的关系。列宁在《哲学笔记》中说:“概念的关系(=转化=矛盾)=逻辑的主要内容,并且这些概念(及其关系、转化、矛盾)是作为客观世界的反映而被表现出来的。”[7] (P210)我们关于辩证概念间关系的分类正是根据列宁的这一论述作出的。并且,只要稍有辩证法常识的人,对这五种关系应该都是很清楚的,因而也根本不存在“宋文”所说的不好把握的问题。“宋文”又认为,“真理”、“谬误”、“福”、“祸”这些辩证概念每对之间似乎都有普遍联系等关系,因而“这样的概念间的关系在逻辑和实践上有什么意义就很难说了”。[1] (P3)这种说法同样是不了解辩证逻辑和普通逻辑的差别所致。普通逻辑概念的划分有一条规则,就是子项不得相容;而辩证逻辑的概念划分子项之间却是可以相容的。普通思维、普通逻辑中对立的概念都是不相容关系,因而认为对立概念不允许用来指称同一个对象,更不允许互相指称,否则就叫“自相矛盾”。而在辩证思维、辩证逻辑中,对立概念之间却是可以相容的,如: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直线是曲线、现象是本质的表现等。③

四、把形而上学思维与辩证思维相类比是不伦不类的

“宋文”提出质问说:如果有辩证思维必然会有辩证的思维形式,那么形而上学思想是否也需要有一套形而上学命题形式呢?我认为,第一,把形而上学思维和辩证思维相类比是完全不伦不类的。辩证思维是异于普通思维的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而形而上学思维只是普通思维发展中的一种逆流。不仅如此,形而上学思维虽然与普通思维不同,但二者却是相通的,即一旦把普通思维绝对化,用普通思维去否定辩证思维,那就是形而上学。普通思维肯定A是A,A不是非A,这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自然是正确的;但—旦把它绝对化,认为A永远只能是A,不可能发展成为非A(这是反辩证思维的),这就成为形而上学了。恩格斯就说过:“旧形而上学意义下的同一律是旧世界的基本原则:a=a。每一个事物和它自身同一。一切都是永久不变的……”[8] (P193)由此可见,形而上学完全不需要也没有可能有什么不同于普通思维的命题形式,它运用的就是普通思维形式,它只需要把普通思维绝对化就可以了。

五、“宋文”的“证明”,更加证明了“光既是粒子又是波”具有辩证思维命题形式

“宋文”反对我关于“光既是粒子又是波”是一个辩证命题的论断,说它就只是普通思维的联言命题“A并且B”,它仅仅断定A、B两种情况的同时存在。我认为,“光既是粒子又是波”并非是普通思维的联言命题,而是辩证思维联言命题“S是()P·”[念:S是(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P和它的对立面]。④ 也就是说,它不仅断定“光是粒子”和“光是波”两种情况的同时存在,还预设了这两种情况的对立统一关系。我们知道,“A并且B”乃是普通思维的基本命题形式之一。只要有正常思维能力,即使是幼儿园的孩子,也会运用这一命题形式。如:一个幼儿园的孩子先知道一个男孩很漂亮,后来又知道这个男孩很聪明,他会很快地构成“这个男孩又漂亮又聪明”的联言命题。然而,在17世纪以后的数百年里,众多科学家通过实验既发现光具有粒子性质,又发现光具有波动性质,但他们却一直热衷于“粒子说”和“波动说”之间的争论,而未能得出“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的联言命题结论。这是为什么呢?难道这些科学家竟然连构成联言命题A并且B的思维能力都不具有吗?当然不是。问题的关键在于他们拘泥于普通思维A是A,A不是非A的规律,认为粒子是粒子,波是波,光要是粒子就不能是波,要是波就不能是粒子,否则就是自相矛盾。也就是说他们局限于普通思维的“眼界”,只看到二者的差异和对立,看不到二者的统一。只有到了后来爱因斯坦根据辩证思维,看到了“粒子”和“波”不仅是对立的,也是可以统一的,才做出了“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的辩证命题。

为了论证“光既是粒子又是波”不是普通命题,我在《辩》文中作了一个证明(见《辩》文45—46页),严格地证明了如果把“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看做是普通思维联言命题A并且B,那么,从这一命题出发,通过有效的推理形式,必然推出完全否定这一命题本身的荒谬结论。“宋文”说:“应该说《辩》所提出的证明形式是对的。即从《辩》所给出的前提(1)如果光既是粒子又是波那么光是粒子……可以推出‘并非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的结论。但笔者也能提出一个似乎更为合理的证明,证明从‘光既是粒子又是波’以及前提(2)、(3),推不出与前提相矛盾的结论,即不会导出‘荒谬结论’。”[1] (P5)让我们看一看“宋文”提出了一个什么样的证明吧:

1.光既是粒子又是波。 前提

2.光是粒子。前提1的推论

3.光是波。前提1的推论

4.如果光是粒子那么透过微孔射在帷幕上应该显现为一个光点。前提(2)

5.光透过微孔射在帷幕上并不显现为一个光点。前提(3)

6.光不是粒子 4、5的推论

7.光不是粒子且光是波 3、6的合取

8.并非光是粒子或光不是波 7等置置换

“宋文”在提出上述证明后说:“6、7和8都是这一证明的结论,它们虽不同于‘光既是粒子又是波’,但却并非与之相矛盾,因而谈不上什么荒谬。”[1] (P6)我认为,事实与“宋文”的说法恰恰相反,如果“光既是粒子又是波”是一个普通思维联言命题,那么按照逻辑规律,只要其中的任何一个支命题“光是粒子”、“光是波”是假的,都可必然推出“光既是粒子又是波”是假的,而上述结论6、7都断定“光是粒子”是假的,因而,由它们都应该进一步推出“并非‘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的结论。至于结论8,由于文字不清楚,可以有如下歧义:1.结论8是一个负命题,亦即其中的“并非”是对“光是粒子或光不是波”的否定,这样结论8就是结论7的等值命题,而这样结论8也就和结论7一样,可以必然推出“并非‘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的结论。2.结论8是一个选言命题,亦即其中的“并非”仅是对“光是粒子”的否定,这样,它就是断定其选言支“并非光是粒子”和“光不是波”至少有一个是真的,亦即“光是粒子”和“光是波”至少有一个是假的,这样也可以必然推出“并非‘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的结论。因此,应该说“宋文”的证明和我的证明实质是完全一样的,即都证明了:如果把“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看做是普通思维联言命题,必然会得出否定该命题自己的荒谬结论(如果说我们两个的证明有什么不同的话,只是“宋文”把本应推出的“并非‘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的结论,由于某种不应有的疏忽未能明确推出就是了)。这样,根据归谬法,我们就可以必然得出否定“光既是粒子又是波”是普通思维联言命题的结论来。

总观“宋文”,其根本的谬误在于完全局限于普通思维、普通逻辑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处处以普通逻辑为标准要求辩证逻辑,而实际上则是根本否定辩证逻辑的存在。应该说,对于一个长期从事普通逻辑(数理逻辑)的人,存在着这样的偏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相信,随着辩证逻辑问题讨论的开展,也随着有关同志对辩证逻辑了解的加深,这种完全无视辩证逻辑存在的偏见一定会逐渐减少。我企盼着这样的日子能尽早到来!

注释:

①拙著《辩证思维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一编,对“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有详述,请读者参看。

②在拙著《辩证思维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十章“辩证概念”部分对辩证概念的这些方面有较详细的论述,请读者参阅。

③限于篇幅,对此问题不能详述。拙著《辩证思维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十章 辩证概念:三辩证概念间的关系、五 辩证概念的划分部分对此有详述,请读者参看。

④以往我把这一命题的公式写为:“S是(P)”,在近作《辩证逻辑》(待出版)中作了如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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