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野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政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视野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470(2007)02-0098-06
在2006年12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届十一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从中国国情出发,站在历史和时代发展的高度,首次鲜明地提出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1]
一、“工会维权观”的基本内涵充分体现了“人权入宪”的价值理念,顺应了国家日益尊重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政发展潮流。
“工会维权观”是对工会维权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决定性、基础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系统阐述,具体包括: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相统一的维权原则,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维权宗旨,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维权方法,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维权格局等,是一个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是工会维权工作的指导思想,而不是某项具体工作的部署,事关维权的性质、方向与成效。[2]
不难看出,“工会维权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内涵丰富而深刻,“工会维权观”的基本内涵就是“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3] 充分体现了“人权入宪”的宪法价值理念。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通过了14条宪法修正案。这次宪法修改与前三次宪法修改相比较,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部分的修改。不但增写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其列为宪法第33条第3款,而且其他修正条款也直接或间接地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关。这是新中国自有宪法以来,“人权”一词首次在宪法文本中出现,体现了党中央倡导的“以人为本”的原则精神,显示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实现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在宪法上的统一,有利于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4]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其核心价值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入宪”契合并彰显了这一核心价值。近几年来,重视人权,尊重并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正在日益成为新的发展时期中国社会的主要潮流。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工会维权观”鲜明地提出“以职工为本”,无疑是顺应了这一宪政发展潮流的。
在“主动依法科学维权”这一内涵中,主动维权强调的是主观能动性问题,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精神和态度;科学维权强调的是维权要讲究方式方法,要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以提高维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但无论是主动,还是科学,最终都不能脱离依法的轨道,都必须通过法制的渠道、依靠法律的手段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展开。实际上,在现代法制社会条件下,维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法律问题,或者说依法就是维权工作的底线。所以,“主动依法科学维权”这一内涵的核心显然就在于依法维权,即突出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定基本职责[5],切实加大维权力度。问题在于,既然《工会法》早已对工会的组织性质和基本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2001年工会法的修改,最具时代特色的一点就是突出强调了工会的维护职能[6],同时,维权也是工会的天职与共性,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是党的几代领导集体历来都十分重视并强调工会的维权问题,那么,今天的“工会维权观”为何还要进一步突出强调维权呢?
从主观上说,这是当前的国情、会情特别是现阶段工会面临的任务使然。维权观与工会所处的历史方位及肩负的职责密切相关,不同时期、不同历史方位中工会面临的任务与工作重点不同,维权观也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当前,由于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工会工作的对象、重点、内容、方式、途径、领域等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对维权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亟须工会立足历史方位的变化,研究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维权工作的特点和规律。[7]
从客观上看,突出强调工会维权职责则在实际上契合了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重视并加强公民权利救济的内在迫切需要。
权利救济,是指在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所采取的纠正、恢复、补救、排除等措施。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究竟如何,其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程度怎样,主要不是看其宪法和法律规定得如何完备而详尽,而是要看当其公民的合法权利在遭受损害或侵犯时,能否获得来自国家公共权力的及时、有效、充分的救济。因此,世界各国的宪法在规定了平等权、自由权、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权利等实体性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请求权、申诉权、控告权、诉讼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取得国家补偿权等具有一定程序意义性质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8] 尽管任何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本身都必然意味着来自于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保障义务,但“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则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是权利为了自我保障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正因如此,每一个成功施行宪政的国家无一不是维护并保障公民“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实现的典范。也正因如此,伴随着“人权入宪”,我国宪政进程日益表现出重视权利救济、维护公民权利的鲜明特征。譬如,加快劳动立法步伐,重视维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以便民利民降低诉讼成本为核心的审判体制改革,等等。而仅就其中维护群体巨大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言,工会组织更是责无旁贷。
二、“工会维权观”的价值目标、维权理念集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基本特征和内在精神,表现了新形势下中国工会自觉维护宪法尊严、积极主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并勇于开拓创新的良好形象
“工会维权观”的价值目标有两个,即坚持两个维护(即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和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利益共享的目标。与之相适应,“工会维权观”所秉持的维权理念,就是强调和谐发展、互利共赢。[9]
应该说,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原则,早在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工会法》时,就已经与工会的基本职责一起被写入了《工会法》,成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继续坚持并发展这一维权原则的基础上[10],“工会维权观”进一步提出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利益共享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并强调把和谐发展、互利共赢作为自己的维权理念,则充分展现了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开拓创新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是自觉维护宪法尊严的表现,集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基本特征和内在精神。
所谓宪政,其主要内涵,是指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11] 也就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而形成的一整套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从新中国1954年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至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正日臻成熟、完善,形成了一系列的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政体制的鲜明特征。比如,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等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不同于西方国家宪政体制的一个鲜明特征就在于,两种体制下的工会虽然都是以公民的结社权为宪法依据组建起来的,但是,不仅两者工会组织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活动方式存在很大差异,而且工会组织与执政党、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都迥然不同。在西方宪政体制之下,其工会组织往往仅仅代表维护所属职工团体的利益,在维权问题上与资方以及政府的对抗性较突出。而在我国,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这就决定了工会、职工群众、执政党、国家、企事业组织、全体人民各个主体在根本利益、总体利益上的高度一致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劳动关系双方在具体利益上也存在差别、存在矛盾和冲突,但这种矛盾和冲突在本质上是非对抗性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协商与合作化解。这种劳动关系矛盾的性质和特点,也决定了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上,主要应采取协调协商的方法,而非激烈对抗的方法。
我国《宪法》序言和第5条分别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我国《工会法》第4条也明确要求:“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第5条则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
无疑,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决定了“工会维权观”与西方国家工会维权观念在价值目标上的迥然差异。在中国,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利益共享、协调发展,既促进企业发展,又维护职工权益,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工会维权观”的价值目标定位反映了依据宪法法律积极作为、开拓创新的精神风貌。
与此同时,“工会维权观”所秉持的维权理念还与宪政的内在精神不谋而合。“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要求,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注意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要努力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通过协商协议、调解仲裁等途径,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解决劳动关系矛盾,把维权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12] 而与民主、法治、人权紧密相关的宪政[13] 也尤其讲究和谐、宽容精神。有些专家已经提出,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妥协与宽容,而研究宪政精神的宪法学充满着人类的和谐与宽容精神;[14] 宽容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和谐社会的宪政之道首先是宽容之道。[15] 宪政正是带着对人类尊严和价值的终极关怀,通过有效规范约束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将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尤其是公民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矛盾及冲突都纳入法治的轨道中,限定在宪政体制的框架内,通过平等、公正、完善、及时、有效、充分的宪法救济和法律救济来化解矛盾、解决冲突、协调关系,从而维护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理顺并融洽各种利益关系,使包括政府在内的各个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和谐共处、共同发展,最终实现政治秩序和市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努力推动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不懈追求的目标。而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与否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着国家政治秩序的和谐稳定。因此,作为执政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所提出的“工会维权观”,强调了要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价值目标以及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致力于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这既是责无旁贷贯彻落实执政党的执政方针、政策、目标的表现,更是维护宪政秩序稳定、弘扬宪政精神的自觉行动。
三、“工会维权观”所着力打造的维权机制和维权工作格局的背后,具有深刻的宪政背景,充分体现了宪政的本质要求,蕴含着顺时应势、清醒务实、自觉担当、大有可为的精神特质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推进工会维权工作,除了秉持科学的理念,还须有相应的制度机制加以保障。因而,“工会维权观”主张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四种机制,强调这是做好维权工作的重要途径。四种机制的内容分别为: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要求工会加强不同层次的参与力度,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与社会利益关系,确保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要求做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工作,畅通信息渠道,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要求工会充分发挥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中的作用,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努力把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要求以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尽心竭力为职工说话办事,增强维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6]
同时,“工会维权观”认为,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根本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帮助和广大职工的积极参与是重要条件,工会组织积极性、主动性的充分发挥是关键所在。因而,“工会维权观”创造性地提出要打造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即要把坚持党政的主导性与发挥工会的主动性统一起来,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和联系,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把职工权益的实现和保障问题争取纳入党政的重要议事日程,把维护职工队伍稳定问题推动纳入党政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使工会维权力量不断增强,领域不断拓宽,营造维权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17]
显然,“工会维权观”的维权机制和维权工作格局都是在集中回答“具体如何维护、如何操作”的问题。这直接关涉到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如何给自身职责角色定位、如何具体处理与执政党、各国家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关系的问题,这是“工会维权观”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必须予以回答和解决的重点问题,也是决定“工会维权观”性质、方向的一个关键问题。因而也是一个十足的宪政问题。
在四种维权机制中,针对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工会的定位是加大参与力度,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协调,重在参与、协调;针对职工的诉求和利益表达,工会的定位是提供服务、积极反映、规范行为,以畅通信息渠道,重在服务和反映;针对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矛盾,工会的定位是在法定的解决渠道中发挥作用、妥善处理、化解矛盾,重在依法和化解;针对职工权益保障,工会的定位是认清重点、尽心竭力为职工说话办事、增强实效,重在尽心和务实。所以,透过维权机制建设的内涵,我们不难看出,工会在“工会维权观”中给自身的职责定位于职工群众的服务者、组织者、代言人和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协调者、维护者——“维权而不越权、关爱而不包办”是其鲜明特点。而在五位一体的维权工作格局中,工会这种职责和角色定位的特点更为明显。维权工作格局归结起来,简单地说,就是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社会支持。在这一格局中,真正唱主角的、真正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承担首要责任的是执政党和政府机关,而并非工会,也不是社会其他组织和群体;工会的职能和作用就在于主动参与、积极沟通、帮助运作、有效配合、整合资源、营造环境——“帮忙而不瞎忙、出手而不插手”是其突出特点。
工会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组织,依法享有社团组织所享有的所有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同时履行社团组织所必须履行的所有宪法义务和法律义务。[18]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最基本职责,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重要权利,也是工会组织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和优势所在。但是,任何合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固有的界限,工会维权的权利也不例外。这种界限既受工会自身的组织能力、维权能力、职工的维权意识等客观因素制约,还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约束。换句话说,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活动必须依据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原则。
纵览我国《宪法》、《工会法》以及《中国工会章程》对于工会组织的性质和定位,不难看出,工会组织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同于执政党,而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重要的社会支柱。一句话,工会不是权力机关,不拥有国家机关意义上的公共权力和社会管理权力。工会的这种宪政地位决定了工会与其所代表并维护的广大职工群众之间不可能产生国家——公民意义上的权力义务关系,因而解决职工群众困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包办代替。根据宪政基本原理,对公民基本权利承担实现、保障和救济义务的主体只能是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机关,在中国特色宪政体制下,这一主体还包括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所谓工会的力量,应当主要体现在组织的感召力、吸引力、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上,而非是否掌握政治权力以及掌握政治权力的多寡上。所以,“工会维权观”在其维权机制和维权工作格局中对于工会维权职责和角色的定位充分体现了宪政的本质要求。
与此同时,这一维权机制和维权工作格局的提出背后,还具有深刻的宪政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各国宪法普遍重视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价值,扩大了对社会弱者的保护范围,且随着宪法调整范围的扩大,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19] 在这一宪政发展进程中,生存权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也被普遍接受,而劳动权作为实现生存权的基本手段,在现代人权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受到了特别保护。在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中,劳动权已被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规定。劳动权的内涵也大大丰富,不仅包括劳动就业权、职业选择权,而且包括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结社权、解决劳动争议权等。更加重要的是,在现代人权观念中,公民为求生存而获得财产并不应以其履行义务为前提,而应由国家负起保障公民生存权实现的责任,国家有接受公民生存请求的义务。由此,法律不仅规定劳动者本人在创造社会财富过程中,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且还为那些不能参与社会财富创造的人、或者在财富分配中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人和其他的社会成员准备了提留后的份额,通过社会保障作为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满足公民生存权的需要。社会保障成为实现公民生存权的重要救济方式。[20] 显然,正是这些背景构成了今天我们党和国家重视维护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维护农民工、城市贫民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主张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等一系列关爱民生、执政为民政策措施的宪政基础。
在这种宪政背景下,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言人,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国家政权重要的社会支柱,积极主动地站出来,助推政府依宪依法积极履行维护公民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就显得责无旁贷、大有可为——既可为职工群众解难,又可为党和政府分忧。而“工会维权观”在维权机制建设和维权工作格局建设中所表现出的参与意识、协调意识、沟通意识、服务意识、尽责意识、运作意识、整合意识、社会意识等,更是展示出一种顺时应势、清醒务实、自觉担当、大有可为的精神特质。这种精神特质决定了工会组织必须自觉而努力地将维权工作融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之中,决定了工会不是单打独斗的“外星超人”,不是见义勇为的“江湖侠客”,而是要主动当好困难职工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努力成为广大职工群众信得过的“娘家人”、离不开的贴心人。
实际上,近年来,正是在这样一种精神特质的引领下,中国工会以一系列清醒而务实的行动赢得了职工信任和社会赞誉,在国家和社会前进的步伐中声音日渐铿锵。比如,积极参与劳动立法,与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在农民工维权问题上响亮提出“有困难找工会”,外企组建工会屡获突破,等等。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劳动关系中,工会作为社团组织的代言功能、参与功能、协调功能、监督功能日益突出,而这正是现代法治社会中宪政原则对于社会组织的基本要求,是向宪政价值的自觉靠拢和科学回归。[21]
四、结语
总之,“工会维权观”的提出,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继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22] 之后,又一个重大的理论成果。仅从宪政的视角考察,“工会维权观”是对新形势下工会维权工作“维护什么、怎样维护”问题的科学回答,其最核心的特征就在于首次科学而系统地回答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下,工会组织如何正确处理与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如何正确发挥工会组织的功能作用、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一系列问题。这一维权观,对于在当今国际国内局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的形势下如何把握工会维权工作的正确方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运事业大发展,有力地推动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发挥更大作用。
当前,如何学习、贯彻、落实好“工会维权观”至关重要。而要把握其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要求广大工会工作者应当认真学习宪法知识,深入领会相关宪法原理,自觉增强宪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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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注:二者表述上有所不同,《工会法》第6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维权观”的表述上增加了“更好地”3个字,并将“合法权益”改为“具体利益”。笔者认为,这样的改动和表述更为准确,也更具现实意义,体现了对工会工作的深入思考和具体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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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新华社电.王兆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2005年7月4日。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2005年7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在全总十四届六次主席团(扩大)会上提出的,其所回答的是“建设什么样的工会、怎样建设工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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