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的四大误区_资本有机构成论文

收入分配的四大误区_资本有机构成论文

收入分配的四个认识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误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多劳多得不等于按劳分配

长期以来,不少人把多劳多得与按劳分配相混同,似乎多劳多得就是按劳分配。其实,二者是有严格区别的经济范畴。

从逻辑上来看,按劳分配体现了多劳多得,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多劳多得就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的根本意义就是社会在作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和量为依据分配个人消费品或领取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不劳动者不得食。这是社会主义分配的根本原则。从这一原则可以看出,按劳分配也是多劳多得,个人为社会做的贡献越大,获得的收入显然也越多,但是多劳多得不一定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得以实行的一种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只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一种社会形态,在其它社会形态就不存在。而多劳多得则存在于多个社会形态。在封建社会,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要么按照收成的比例,要么按照契约给地主交租,剩余部分归农民。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也是从不同的侧面来衡量工人的劳动量,并给予相应的工资。自然,劳动时间长,生产产品多的工人可以得到较多的工资。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封建社会也存在多劳多得。多劳多得是几个社会形态共同存在的一种分配方式。

从二者体现的生产关系上来看,按劳分配体现的是劳动者之间在共同利益一致的条件下的平等的分配关系,除了为维护劳动者共同利益的必要扣除外,没有其它阶层参入其间进行再折扣的多劳多得,这里的多劳多得不存在剥削关系。相反,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多劳多得是在扣除了封建主对农民和资本家对工人创造的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之后的多劳多得,它包含了一种剥削关系。农民或工人劳动越多,则地主或资本家从中剥削的量也越大。或者说,封建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的多劳多得是在不劳动者不劳而多得的前提下取得的。

二、按资分配不等于剥削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资本概念的片面和僵化理解,以及对社会主义的教条式把握,把按资分配与剥削等同起来,进而与资本主义相等同。按照一般的逻辑,社会主义既然要消灭剥削,就必然排斥与剥削紧密相关的按资分配。其结果,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作为经济增长重要推动力的稀缺资源——资本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营,不利于调动社会闲散资本用于重点建设。

固然,资本作为物化了的人类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只有人类的活劳动才是价值的创造者。但是,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不是一回事,资本虽然不创造价值,却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参与价值的分配。因为资本是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是人类劳动创造价值的载体。没有资本,人类的活劳动就失去了创造价值的依托。资本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再生产过程及价值的形成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资本的有机构成不断提高,资本对价值形成的作用更为显著,它必然要求参与价值的分配。

作为经济范畴的剥削,是指无偿占有别人劳动的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对按资分配作具体的分析:一是劳动者为了未来的消费需要,把劳动收入的一部分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购买债券获得的债息、投入股市获得的红利等收入纳入按资分配的范畴,但不是剥削。二是国有资本或集体积累的资本投资到生产经营领域获得的利润或在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股、集体股获得的股息,这些收益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用于社会的必要的支出,服务于全民或部分劳动者,这些收益属于按资分配的范畴,但并不存在剥削。三是由于资本的稀缺性和市场的不可测性,使投资带有一定的风险性,特别是现代的高科技产业,风险相当大,风险与收益共存,有风险就要求有风险收益,风险收益也不属于剥削范畴。四是私营企业主将其获得的收入部分或全部捐献给社会,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这部分收入同样不能归结为剥削。从上述分析可得出结论:按资分配不等于剥削。

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否认资本家有剥削收入的存在,需要对其收入作一个客观的分析。在资本家的收入中,首先要扣除资本家劳动创造的价值,因为资本家只要劳动就创造价值,不能因为他是资本家就否定他的劳动创造的价值,而且他的劳动和普通工人相比是更为复杂的劳动,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因此他创造的价值要远远超过普通工人的劳动,需要明确,这部分收入不是剥削收入;其次要扣除资本的风险收入;再次要扣除资本的机会成本,这一机会成本的最低值是银行的平均利息,否则资本家宁可将资本存入银行,剩下的才是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获得的剥削收入。因此,不能把资本家获得的收入不加分析地称为剥削收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仅不能取消资本家或私营企业主的剥削收入,而且还要保护合法的收入,同时要积极引导他们合理消费,把更多的资本投入到再生产,为经济建设服务。

三、按要素分配不等于资本主义分配

这是因为:第一,按要素分配存在于多个社会形态。在封建社会,土地几乎成了唯一的生产资料,土地和劳动力成为封建社会的两大主要的生产要素。地主凭借对土地的私有权获得的地租也是一种要素收入。只不过在封建社会,由于没有现代工业,交通落后,信息闭塞,没有形成发达的市场体系,进而各要素没有通过市场形成均衡价格。收入只在农民和地主之间进行分割,农民只有从地主那里租借土地才能勉强获得生存资料,地主可以凭借土地的私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剥削。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工业比较发达,形成了三大集团即封建制度下的农民转化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力供给者——工人,资本的所有者——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均衡的要素价格,工人获得劳动力价格——工资,资本家获得利润,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但是,收入的来源都是工人创造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存在按要素分配。第二,追求经济增长是各国政府共同追求的目标,而经济增长必须有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而生产要素具有稀缺性,不能无偿使用。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生产要素主体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具有“经济人”的特征,必然要求把生产要素投入到效益最好的部门或行业,从而获得收益。第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可以刺激居民投资,促进资本利用效率的提高,推动科技进步,加速人才的培养,克服因资本不足和技术落后对经济增长的制约。

四、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不是绝对对立的

广义而言,市场经济中的一切分配方式都可以归纳到按要素分配的范畴,即使是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也不例外,它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种方式。劳动者按劳分配取得的报酬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取得的报酬在数量上是一致的,都是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只不过二者反映的生产关系不同。在按劳分配中,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归劳动者共同占有,不存在剥削关系;而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中,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绝大部分归资本家或资本家集团占有,存在剥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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