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合作金融制度与我国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体制改革论文,国外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金融组织体系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建立新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把我国现存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改建为合作银行。因此,研究国外合作金融制度,探讨我国合作金融改革之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外合作金融的主要特点
国外合作金融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金融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自不同的风格和特点。
1.体制类型。国外合作金融体制主要分为单一型和复合型两种。单一型是指一个国家的合作金融机构体系由几个不同层次的合作机构组成,体系框架为金字塔型。采用这种类型的国家占多数。其一般特点是,最上层为中央合作金融机构,最基层为基层信用社(合作银行);下层机构向上层机构入股,中央机构为下层机构提供清算、融通等服务,各级机构均为法人。采用单一型的主要代表国家是德国。复合型是与单一型相对应的,表现为形式上的多元化,虽然各个单元可能有自己的中央机构,每个单元的组织形式与单一型相类似,但从整体上来讲,没有明确的中央机构。例如美国、日本、丹麦等国家。
2.业务范围。合作金融机构的基层组织信用社的经营范围分为专营和兼营两类。一般来说,专营是指只经营业务,兼营则是除经营业务之外,也经营生产、购销等非信用业务。早期的合作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较窄,主要是提供存贷款服务,且主要为短期信用,贷款主要服务于生产流通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竞争日趋激烈,资金需求增加,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也日趋扩大。许多国家的合作金融机构除办理一般的信贷业务外,还开办了长期信贷业务,且把其视为重要业务,并开办了新的储蓄品种,办理非现金支付、证券保管、专项筹资等诸多业务。
3.管理体制。(1)依法管理:各国银行法中对合作金融机构的设立、管理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有些国家还专门设有合作金融法。(2)民主管理:各国的各级合作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法人制,都是依法注册的经济实体为独立法人,其内部严格按照信用合作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各基层机构作为上一层机构的会员,选举的代表进入上一层机构,形成上一层机构的理事会。最高层机构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由会员选举产生。德国、美国、法国等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即为上述方式的典型代表。(3)协会审计:一些国家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中有自己单独的协会组织,对合作组织进行审计,起到了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作用。这种制度在德国最为完善。
4.政策扶持。许多国家的政府机构都对合作金融给予了大力的扶持,体现了三个方面:(1)颁布法律,确定合作金融的合法地位;(2)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解决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3)在税收、财务方面给予优惠。日本、瑞士、瑞典在这方面比较突出。各国对合作金融的扶持还体现在利率管理上,一是通过财政补贴形式使其发放低息贷款。二是允许其取得合理利差,高于商业银行利率发放贷款。
二、我国合作金融的特征
1.就产权制度而言,总的说产权关系较为明确。80年代兴起的城市信用社一般都是以集资入股形式筹集注册资本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与投资单位有着经济和社会联系。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机制要求信用社具有较强的内在活力和自我约束力。
2.主要运用市场机制。我国的合作金融体系从一开始就不属于计划经济体系。城乡合作金融与其为之服务的非国有经济,都是作为计划经济的一个补充存在的,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在这种格局中,尽管央行在利率、机构等方面采取了一些计划经济的行政性办法,但计划的控制程度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随着非国有经济在经济结构中所占比重的日益上升,以及人们对经济体制市场化方向的认同,中央银行已基本允许信用社按市场供求自行决策。与国有银行相比,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贷款、长期贷款比重极少,非信用贷款的比重较高,资金周转快,并能较为灵活地调整资产结构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
3.同地方经济关系密切。我国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的地方性较为明显。一是股东、从业人员、服务对象都相对集中在较小的区域;二是其资金来源主要在当地,资金运用也主要在当地。其经营成本、资金价格、业务范围、盈利水平等,均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开放程度密切相关;三是经营决策主要以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方针、政策为导向,成为地方性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经济状况直接影响到地方的财税收入状况,扶持、支持合作金融业发展已成为各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因此,合作金融的地方性特点,使信用合作社较易得到地方政府在政策、法规方面的优惠,其经营活动,也较易得到地方经济中其他部门的协调与支持。
三、发展、完善我国合作金融体制需研究的几个问题
1.组织体制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合作金融的组织体制,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合作制;二是股份制。合作金融与股份制金融有严格的区别。一是合作金融的目的在于取得资金,是一种互助组织并不一定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股份制金融则是为了追求资金回报率,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资金;二是合作金融是一种互助制,其在管理权限上不是按资金投入的多少,而是按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的一票制;股份制金融的管理权则是根据入股金额多少来决定的;三是利润分配上,合作制注重公开积累,而这种积累一般是不可分的,并不量化到每个入股者;而股份制的积累则取决于股东的意志,未分配利润是每个股东的权益。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合作金融业应走股份合作制道路。基层信用社可改组为基层合作银行(应为独立法人,这种观点与现行合作银行管理条例不同),组织体制的成份构成是合作制的成份大于股份制的成份,即基层合作银行的盈利由各合作成员按股本大小分红,出现亏损也应由各合作成员按股本分摊,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各合作成员(理事单位)无论股东大小都有一席投票权,从而兼合作制和股份制两种组织形式。服务范围仅限于地方集体和个体经济。信用联社可改组为市级(地区级)合作银行,组织体制的成份构成应是股份制的成份大于合作制的成份,它必须吸引基层合作银行入股,也可以吸收其他经济成份入股。一方面要求其按股份制合作银行模式来运行,建立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追求盈利;另一方面必须兼有一定合作制特点,主要是为基层合作银行或基层信用社提供业务性和社会性的服务。
2.管理体制问题。我国目前的信用社以及联社都是独立的法人,但信用联社在资本、经营方面大于基层信用社。笔者认为,德国合作银行管理体制值得我国借鉴。德国合作银行体系框架呈金字塔状,基层由若干基层合作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组成;中间层是地区合作银行,一方面对基层合作银行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也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最高层则是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基层合作银行是地区合作银行的股东,同时也是该行的客户;地区合作银行要为基层行保存存款准备金,向基层行提供存储闲散资金的机会,充当与中央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融通资金的中介,运用现代化手段处理来自基层行的转帐和结算业务,支持基层行范围内的地方客户,并成为德国中央合作银行的持股股东;德国央行是全国合作银行的管辖行,其主要任务是保护和维护所有信用合作组织的共同利益,负责处理高于地区合作银行的付款业务,负责同政府及其他机构的联系和国际间的业务往来,为基层行提供各种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对职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的来说,德国中央、地区、基层三级合作银行都是独立法人,下级向上一级持股,上一级协调管理下一级。这种体制既有利于发挥各级行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发挥其整体的功能优势,从而增强竞争实力,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3.经营体制问题。无论是现有的信用社还是改组后的合作银行,都不能片面理解“自主经营”的原则。一是因为自主经营不能违背合作社或合作银行的信用合作原则,对股东成员不能象对其他非股东成员一样追求利润,必须坚持为股东成员提供低息融资服务的信用合作原则。二是自主经营意味着排除外界干预,可不承担政府性任务,但也不能完全按商业银行模式运行,过分强调自主经营而置地方经济发展于不顾,也不能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微利的地方建设项目不予支持。信用社或合作银行既不能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模式,也不能走纯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而只能寻找二者的结合点,走出一条自主经营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