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财政分权的解释逻辑:从理论述评到实践推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逻辑论文,财政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分权、财政分权与财政联邦制的一般理论
一个有行动边界的层级制有机体,如果它的规模足够大,其有效运转便需要借助基层组织来实现,或者说,为了使该有机体有效运转,上层组织通常将全部或部分权力或职责下放给基层组织。国家就是这样的有机体。在国家内部,上层组织(即中央政府)习惯于将自己的职责定位于设置和执行更大的政策目标,而将作出具体决策的权力以一套明确的奖惩规则交由基层组织(即地方政府)去完成[1]。受这种从职责分工和权力转移的角度对分权进行定义的影响,丹尼斯·A.荣迪内利(Dennis Rondinelli,1999)、普兰纳布·巴德汉(Pranab Bardhan,2002)分别发展出为学术界所广泛接受的分权理论。荣迪内利认为,所谓分权,是指中央政府将计划(或规划)、管理、税收征管、资源分配的责任转移给中央政府的各专门部门、下属部门或地方政府、半自治的公共机构或团体、广大地区或功能性权力部门、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2];巴德汉指出,分权是指政治决策权的转移,即,将中央政府的某些纯粹的行政职权转移给它在地方上的分支机构[3]。乔纳森·罗登(Jonathan Rodden,2004)在此基础上更进一层,他认同分权是指权力从中央政府转移到地方政府的观点,但他强调,这种转移不仅仅是固定的权力从高层级政府向低层级政府的封闭式转移[4],而是像荣迪内利在定义中所隐含的那样,分权不仅发生在高低层级的政府之间,而且可以是政府向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转移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生产职能(这涉及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私有化提供)。这是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私有化提供不但可行,而且是令人满意的,如垃圾收集、供电、交通、供水、医疗卫生、教育,甚至全部或部分养老基金的运作[5]。鉴于国家权力或职责的多样性,分权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包括财政分权、政治分权、行政分权、政策分权、经济分权、市场分权。显而易见的是,在一个政治有机体内,这些分权形式并不同步,它们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政治因素的驱动[6],从而以各种组合方式交织在一起,共同促使地方政府在公共物品或服务提供中完成决策、融资、生产、监督任务,完成这些任务的目的或在于回应地方居民的需求,或在于执行上级政府的指令。
在众多的分权形式中,财政分权无疑十分重要,它不但是发达的联邦制国家的常态,甚至在发展中国家也日益成为潮流。文献梳理发现,有许多研究者赞成将财政分权看作是财政权力在政府系统内自上而下发生转移或财政职责在层级制政府内进行分工,当然,关于财政权力转移或财政职责分工的原因和形式,不同学者的看法不尽相同,有的强调以提高效率为目的,因为地方政府在财政资源分配方面更有信息优势[7],从而由地方政府进行支出决策更有利于地方性公共物品或服务提供效率的提高;有的认为在财政权力转移的同时财政资源也需要下移[8],或者说,财政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应尽可能多地交由地方政府来处理,从而使地方政府的收支相匹配;有的强调在财权转移的同时责任也要下移,特别是地方政府应该有权进入信贷市场,接触赤字财政资源,硬化财政预算,实现财政自治[4]。显然,财政权力在政府系统内的自上而下转移或财政职责在层级制政府内的分工不仅关乎财政收入方面,财政支出因素也被列入到财政分权的内涵之中,如有的学者将财政分权看作是治理、支出和收入方面的权力下放[9];有的学者认为财政分权是税收和支出安排的分权[3];还有的学者将财政分权理解为一种综合性体制,包括支持问责制的政府和制度的基本结构,以及支出和收入安排、有效的转移支付体制[10]。因此,要完整地理解财政分权,至少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考察财政收入方面的权力转移(例如,税政权的分配情况、地方政府是否拥有自主的财政收入筹措权,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从事借贷活动);第二,考察财政支出责任在高低层级政府之间的分工(通常指事权结构);第三,检验某一特定的财政体制是否建立了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尽管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弊病。
财政分权理论散见于公共经济学的各种流派之中,财政联邦制理论是财政分权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它被用来研究哪些活动应该在中央政府层面执行,哪些活动应该由地方政府来执行[11]。财政联邦制理论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到目前为止已经发展到第二代。第一代财政联邦制理论特别关心公共物品或服务提供的效率问题,认为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方面优于中央政府,因为前者更接近于地方居民,可以将地方性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提供更好地与地方居民的偏好对接起来,从而实现公共物品或服务提供方面投入产出比的最优化。基于这一思想,肯尼思·阿罗(Kenneth Arrow)、理查德·马斯格雷夫(Richard Musgrave)和保罗·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于20世纪50、60年代完整地提出了第一代财政联邦制理论,简称AMS模型,这一模型的核心思想是:在一个多级政府框架中,每一级政府都寻求使其辖区内选民的福利最大化,因此,地方政府将会在有限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尽可能地改善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质量[12]。地方政府在理论上的这一优势取决于最接近于地方居民的地方政府能够将公共物品或服务的预算成本调节至与地方居民的偏好相等的状态[13],也就是“让决策更贴近地方居民”有减少交易费用的可能。尽管如此,还是有些学者对第一代财政联邦制理论的观点提出了质疑:第一,如果地方政府是选举性政府,那么它必然对提高地方居民的福利,或者使地方居民福利最大化感兴趣[14],否则将不会达到应有的效果,至少在任命式地方政府中,地方官员将听命于上级政府而不是地方居民;第二,如果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薄弱、地方腐败和地方精英被利益集团所俘获,那么财政权力向地方政府进行转移将会造成宏观经济不稳定、财经纪律缺失,以及公共支出无效[8];第三,财政分权会因政治结构的不同而减缓经济增长速度,并刺激通货膨胀,甚至恶化地区稳定[6]。第二代财政联邦制理论并没有直接弥补第一代财政联邦制理论的不足,而是从激励角度来论证财政分权的合理性,该理论认为,法治、权力的水平分割(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民主等合理的政治制度可以促使地方官员的行为动机与当地居民的福利保持一致[15]。第二代财政联邦制理论强调了促进地方经济繁荣的地方税所产生的激励作用,即,当地方政府能够获得经由更繁荣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的税收收入的较大份额时,它们更有可能提供促进市场发展的公共物品。也就是说,第二代财政联邦制理论更看重的是,地方政府为了提高自身财政收入而促进地方经济增长。要想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巴里·R.温加斯特认为,这些条件包括:(1)层级制政府;(2)地方政府拥有自治权;(3)中央政府提供并管理一个共同市场;(4)预算硬约束;(5)制度化的权力。只有满足这五项条件,财政联邦制才能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否则,地方政府行为或多或少会发生扭曲[16]。
二、中国式财政分权及其基本特征
用看重效率标准的第一代财政联邦制理论来衡量,因为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不是当代中国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所以“地方政府因更贴近地方居民而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共物品或服务提供的效率”的观点在当代中国的实践中不容易得到验证。相反,地方性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足、无效供给过多却是常见的现象。既然为地方居民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不构成中国财政体制的主要目的,那么,即便有大量文献讨论过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财政包干制以及随后的分税制改革不同程度地带有分权的性质,也的确调动过地方政府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积极性,但此处的激励机制与第二代财政联邦制理论所关注的激励机制也相距甚远,更别提当代中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筹措权等财权严重缺失,财政支出任务层层向下转移的现实了。尽管与第一代和第二代财政联邦制理论有所不同,但无可否认的是,与计划经济时期“统收统支”的集权化的财政体制相比,1978年之后的财政体制改革出现了分权化的迹象。
20世纪80年代经历了三次较大的财政体制改革,其实质均是以不同的形式实行财政包干制,即,地方政府经由谈判确定向它的上级政府上缴一个固定比例或额度的收入后,可以保留剩余的款项,同时,中央政府不断地将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融资责任下放给地方政府。从分权的角度来看,财政包干制有利有弊,一方面,中央政府通过赋予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的剩余索取权,激励地方政府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推动地方经济增长,在相对意义上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另一方面,这一制度无法规避地方政府将预算内的财政资源转移到预算外或制度外渠道,或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藏富于企业”,从而减损了上缴给中央财政的比例。为了纠正财政包干制所造成的财力分散的制度偏差,中央政府于1994年1月1日起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以税种税率分成代替财政包干制时期的收入分成,但对支出责任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却没有突破财政包干制时期的框架。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国的财政收入集中度和财政支出分权度双双升高,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缺口因此而逐渐扩大,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不对等,即,在中央财力逐渐增大的同时,随着财政支出任务的层层下放,地方政府的事务在日益增加。新世纪以来推行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虽然对此进行了矫正,但矫正的效果仍不明显。
尽管改革开放之后顺次实行的财政包干制和分税制在制度规则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但是它们都无一例外地满足财政分权理论关于财政权力转移和财政职责分工的要求,因而将当代中国的财政体制归结为分权化的财政体制是合适的。然而,根据前面的论述,当代中国的财政分权在相当大程度上不同于西方财政联邦制理论意义上的财政分权,为区别起见,我们将其称作“中国式财政分权”,并对其基本特征总结如下:
(1)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税收自主权相当有限。作为一项政治权力,税收立法权在理论上不能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享有,但是在实行政治单一制的当代中国,中央政府对税收立法过程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地方政府,表现为,早期由中央政府直接制定全国性税收条例和核准地方性税收条例,后来逐渐规范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授权国务院及其财税部门来制定或核准税收法规。显然,在这一制度设计中,中央政府可以承接立法机构的授权而制定有关财税体制或政策的法律法规,而地方政府则几乎不能影响和调整税种税率,因此,至少从立法层面来看,地方税收自主权相当有限。
(2)税收行政权(或税收征管权)从理论上的集中走向了实践上的集中。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财政包干制向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系的顺次过渡,税务机构的领导体制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征管权限发生了变化:在财政包干制时期,税收行政权(或税收征管权)在理论上是集中的,而在实践上却是分散的,因为尽管这一时期中央以下各级税务机构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在业务上以税务系统内的垂直领导为主,但在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税收的便利下,地方政府凭借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获得了事实上的税收征管权;分税制改革后,这项权力的集中成分要大于分散成分,因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分头组建改变了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所有税收的现实,因而地方税收行政权(或税收征管权)只能在地方税种上相对有限地行使;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没有改变分税制改革所确定的税收征管权限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格局,国税局依然行使着占全国税收绝对比重的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征收权限,由此决定了税收行政权(或税收征管权)在实践上的集中。
(3)从财政收入上的“弱中央—强地方”结构转变为财政支出上的地方财力与事权不相称。在财政包干制时期,凭借征税的自由裁量权,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不断增加,特别是经由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行为而削弱了中央财政资源,从而形成了财政收入结构上的“弱中央—强地方”格局。这种局面的形成激发了中央政府发动有利于中央财政收入增加的分税制改革的决心。通过分税制改革,财政收入迅速向上集中。一方面,借助制度规则的改变而改善了财政收入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结构;另一方面,分税制改革却没有改变财政支出任务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格局,尤其是在层级制政府系统内,支出任务可以逐层下放,这就使得财政支出方面的权力即事权频频向下转移,地方财力与事权不相称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入不敷出的情境下,地方政府越来越依赖于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来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地方财政自治能力在财政收入有限的情况下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威胁。
(4)以财政包干制和分税制为主要内容的当代中国的财政分权不具备西方财政联邦制成立所需要的政治经济条件。无论是与强调效率标准的第一代财政联邦制理论还是与强调激励标准的第二代财政联邦制理论相比,在构成当代中国财政分权的政治经济条件中,居民“用手投票”选举地方官员和地方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税收政策和公共服务水平而流动的“用脚投票”手段都十分有限[17]。对于前者,由于地方官员的人事任免权由上级党政机关把握,地方官员在为地方居民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时不一定是以最有效地满足地方需求为出发点的,其公共行政行为考虑得更多的是满足上级政府对他们的政绩考核。对于后者,如果说在财政包干制时期,地方居民因地方政府掌握税收征管的自由裁量权而制造出实际的税负差异,从而可以选择“用脚投票”机制以形成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那么,在分税制时期,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萎缩使得这种因税负差异而形成的“用脚投票”机制反而弱化了。
(5)激励机制从“为经济增长而竞争”过渡到“为公共物品或服务而竞争”。财政包干制产生了正反两种激励,一方面,它为地方政府推动地方经济增长提供了正向的激励,因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可以增加当地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因为借助所有权(或隶属关系)而划分的税收安排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地方企业联系在一起,这不自觉地加剧了重复建设和地方保护主义[18],进而破坏了市场经济原则,并因此而阻碍了地方经济增长。分税制改革后,财政激励机制发生了变化,那种因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而促使地方政府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激励作用趋于减弱,因为地方政府推动地方经济增长而增加的税基不再为增加当地财政收入带来直接的好处;同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地方竞争不再以重复建设和地方保护主义为主要手段,而是把提供优质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作为营造投资环境的新举措。
(6)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的步伐滞后于财政收入安排的变革。从标准的财政分权理论来看,财政分权应该涉及财政收支的方方面面。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顺次实行的财政包干制和分税制都只是从财政收入的分配规则方面进行改革,这一点从分税制沿袭了财政包干制时期财政支出任务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就可以明显地看出来,通过粗略的比较甚至发现,这种划分格局在财政包干制改革之前就已经形成了。仅仅从税收方面着手进行财政体制改革,而不是先为地方政府安排好支出责任,自然而然地导致了公共物品“硬”、“软”不一致的局面:基础设施等硬性公共品投资增长速度迅猛;而科教文卫等软性公共品投资则相对不足且效率不高。尽管这一判断在理论界尚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依据财政分权的一般理论,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改革的确刻不容缓。
三、中国式财政分权的悖论:地方财政自治权与中央财政控制权何以能够同向增加
大多数转轨国家在社会主义时期,财政体制高度集中,地方政府只是执行单位或中央政府在地方上的分支机构,它们没有独立的财政或立法权[19],相反,中央政府享有绝对的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预算决算权,这是财权集中的极端表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财政体制就是如此,那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被命名为“统收统支”,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的预算,中央政府统一征取税收并为地方政府事先规定好固定的预算[7]。随着转轨进程的开启,经济决策逐渐分散化,首先是政府间的行政性分权带动了政府向企业等微观主体进行经济性分权,非公有制经济不断成长壮大,这为“以税代利、税利分流”替代“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创造了条件,财政分权应运而生。在经济性分权的推动和配合下,中央政府向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行政性分权使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财政自治权。
这样的分析路径似乎表明,以行政性分权和经济性分权为特征的市场化改革推动了分权化的财政体制改革。在当代中国,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财政分权日益成为渐进式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预算体制上看,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名义上赋予了地方政府以高度的自治权,即,“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但是,如前所述,中国式财政分权并没有改变当代中国财权集中的本质:税收立法权和税收行政权(或税收征管权)在理论上一直是集中的,只不过,财政包干制的制度缺陷造成了财权在事实上的分散,而借助分税制改革,财权集中的局面便迅速得以恢复。
在当代中国,随着财政包干制向分税制转轨,财权从理论上的集中走向了事实上的集中。回顾财权的这种归位有两个角度:一是从财政收入方面来看,无论是财政包干制时期还是分税制时期,中央政府在税种设置、征税方式的决策上都占有主导地位,一定时期内中央财力的下降并不代表中央政府财权的萎缩,在发动财政体制改革的权力没有丧失的情况下,只要中央政府认为有必要增加其自身的财力,财政体制改革都会朝着有利于中央政府的方向发展。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由于实行在制度上有缺陷的财政包干制而降低了中央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通过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这两个比重在短短两年内就企稳回升了。二是从财政支出方面来看,支出责任在政府系统内逐级下移,在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会通过变通的方式(如“征收欠款、无限制地借贷、挖掘不合理的预算外收入来源,或者干脆不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或服务”[19]),来应对财政支出任务下移所带来的财政压力。为了避免地方政府的财政危机,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将显得格外重要,根源于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的有条件性,中央政府在地方财政支出上藉此而享有充足的控制权。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分权化的财政体制改革在增加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同时,却并没有削弱中央财政控制权,相反,经由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反而使得财权更加集中,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变得更加便利了。按照常规的逻辑,在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进行财政分权的过程中,财政权力和财政职责向下转移理应会减少中央财政控制权而增加地方财政自治权。然而,在当代中国却出现了另外一番景象,即,在进行财政分权的同时出现了地方财政自治权与中央财政控制权同向增加的悖论。
如何解释中国式财政分权所衍生的地方财政自治权与中央财政控制权同向增加的悖论呢?我们试图从财政收支两个方面来寻找答案。
在财政收入方面,如果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税权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对于判断财权集中与否便显得相当重要,如果税收只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之一,除此之外,国家财政收入还有其他重要形式,例如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和集体经济实体所上缴的利润或盈余,那么我们应该衡量中央政府的非税所得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并以此综合判断财权集中与否。因此,虽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分税制进行国家财政收入的初始分配,各国主要的税收立法权也都集中于中央[20],但我们不能由此就判断这些国家属于财权集中的行列,毕竟涉及国家财政收入的其他权力归属也需要考虑在内。分析当代中国的财政收入结构可知,中央本级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自1985年以来一直占有较大的比重(根据相关年份的财政数据测算,这一比重在大多数年份超过了90%),而地方本级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所占比重却越来越小(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存在及其扩大趋势彰显了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增加),这种双向变动趋势可以部分地解释地方财政自治权与中央财政控制权同向增加的现实。
在财政支出方面,用集中比率即中央政府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来衡量财政权集中与否只是一种间接的衡量手段,用这种方法所得出的财政集权有可能是在财政分权的情况下实现的,因而它只具有数字上的意义。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随着中央财政收入的增加,中央财政支出能力随之而增强。根据相关年份的财政数据测算,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994年的13.62%上升到2007年的36.49%。由于政府系统内转移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任务在逐渐增加,地方财政自治权以地方事权的形式在不断扩大;同时,中央政府凭借能够调度大规模的财政转移支付而获得了财政控制权。
在地方财政自治权与中央财政控制权同向增加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力结构至少有三种类型,要么集中,要么分散,要么均衡发展。当代中国财力结构的变化属于第一种类型。
一般地,以单一制或联邦制来划分,单一制国家比联邦制国家更倾向于财力集中;以国家的发达与否来划分,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倾向于拥有集中的财力结构。在单一制国家中,中央政府享有充分的权力,并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其意志,地方政府的权力或自治权源自或受制于中央政府[21],因而财力集中理所当然。在发展中国家,财力集中是为了达到如下目的:一是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以政府投资带动民间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三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专项补助来实现地区均衡发展;四是实现公共物品或服务提供的规模经济;五是为政治集权提供财力支撑。
当代中国既是单一制国家,又是发展中国家,因而以上关于单一制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具有财力集中的特点和必要性可以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验证。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向财政包干制转型,分权化的财政体制改革在中国拉开了序幕,不过,中央政府仍旧掌握着税收立法权和与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分成比例或分成额谈判的主导权。即便在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国的财政体制也仅仅是形式上的分权,而以财政收入的占比来衡量却有实质上的集权倾向。
四、余论:政治集权在中国式财政分权形成中的作用有多大
对于当代中国而言,财政分权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因为财政包干制和分税制都强调了要增强地方政府的资金自筹能力,让地方政府真正享受到经济增长的好处。诚然,财政分权为当代中国的地方政府带来了财政收支权力的增加,遗憾的是,地方财政收支权力的增加却没有有效地被制度化,以致形成了两种相反的观点:一方面,中国的财政分权减少了可供地方政府分配的预算资源,地方政府所获得的好处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加上省级以下政府负责提供所有重要的社会支出或几乎所有的公共服务,因而与相对增加的财政收入比较,其支出任务不减反增了[22];另一方面,财政分权使得中央权力走向了崩溃的边缘,这可以从中央政府无力使自己的政策和法律在地方顺利地执行上看出来,地方变成了诸侯[23]。尽管如此,从财政权力转移和财政职责分工的角度来衡量,不管财政分权增强还是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都实现了分权化。
既然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所进行的财政体制改革,无论是财政包干制还是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系,都带有分权化的性质,但它又不同于西方财政联邦制理论意义上的财政分权,那么,当代中国的财政体制可以被冠之以“中国式财政分权”的称谓。在中国式财政分权的作用下,财政包干制时期的财力分散走向了分税制时期的财力集中。如前所述,财力结构的这种变动是在地方财政自治权与中央财政控制权同向增加的情况下实现的。由于在发展中国家,财力集中是为了实现稳定、增长、平衡、规模经济、控制等目标,而这些目标的达成在当代中国又是靠政治集权来完成的,这自然让人们将中国式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联系在了一起。虽然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的结合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将政治集权作为中国式财政分权得以形成的一个重要前提。
有一种共识是,在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在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同时,政治集权的格局基本没有变化。特别是通过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央政府巩固了政治集权的物质基础。经验研究表明,恰恰是政治集权才使得中央政府有能力推动地方政府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从而取得了当代中国渐进式改革的成功[24]。所以,中国式财政分权是政治集权体制下的财政分权。在这一分权体制下,虽然各级地方政府不能像财政联邦制下的地方政府那样自行安排收支,但是地方政府却通过财政包干制和分税制,甚至非税收入比重的扩大而部分地掌握了财政自治权,这与中央政府将财政权力和财政职责转移给地方政府从而提高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供给效率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妙。与此同时,由于政治集权的作用,中央财政控制权却可以稳步提升。这种地方财政自治权与中央财政控制权同向增加的财权结构构成了中国式财政分权区别于西方财政联邦制理论意义上的财政分权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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