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正的评价本质_社会关系论文

论公正的评价本质_社会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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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理想,也是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普遍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近年来,对公正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引起学术界的重视。然而,对公正范畴的内含、公正的本质和公正尺度的确定等问题,却存在许多大相径庭的见解。他们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公正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价值评价问题。因此,应当从哲学价值论高度来诠释公正范畴的确切内含、确立公正评价的尺度与标准。

从表面上看,公正适合一切社会现象,我们可以说一个社会是否公正,也可以说一种制度、一部法律是否公正。然而,细究起来会发现,无论何种公正总是就特定社会关系而言的。社会的公正是就整个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的,制度的公正是就该制度对某人和这种制度对其他人相比较而言的,法律的公正也正是就法律所调整和建构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因此,公正总是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公正。自然界的事物是自在的,无所谓公正,只有与人发生关系,通过物反映出的人的关系,才会有公正与否的问题。因此,“公正是一个表示关系的概念”(注:(英)迈克尔·曼主编:《国际社会学百科全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12页。)。公正是对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度量,它表示着一种社会关系具有的某种性质。

虽然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存在是公正问题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本身并无公正与否的问题,它是一种自在的存在。一个人的收入状况、交往状况、政治地位等等,本身并不存在是否公正的问题,只有当我们把这些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以特定价值尺度来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时才会产生所谓的是否公正的问题。这表明,公正问题的产生,是人们把自身所拥有的某种特定的价值尺度运用于反映某种特定社会关系或反映特定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时才形成的。公正与否正是人们对这种价值关系的反映与认识所得出的评价性结论。因此,我们可以说,公正是人们对某种社会关系(或反映某种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所作出的价值评价,公正即公正评价。

既然公正是一种价值评价,那么它又具有什么样的内在结构呢?价值评价的结构原理告诉我们,评价主体也就是价值关系的主体,评价的客体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评价的标准只能是主体自身的利益、需要与要求。评价标准即价值标准和评价客体即价值关系是整个评价结构中的二个关键要素。关于公正评价的尺度与标准我们在以后专门论述,这里只讨论公正评价的客体。公正价值评价的客体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建立起来的公正价值关系。所谓公正价值关系是指价值客体(即社会关系或反映某些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是否符合(或满足)公正价值主体的某些公正价值原则。如果符合,那么公正价值是正向的,其评价结论是这种社会关系或现象是公正的;反之,公正价值是负向的,其评价性结论是这种社会关系或现象是不公正的。显然,公正价值关系能否建立起来的关键在于价值主体的公正价值原则即公正价值尺度与标准的确立。公正价值原则的主体性特征是显而易见的,这一点在后面将专门论述。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许多关于公正问题的研究中,常常以公正原则取代公正评价本身,他们常常把符合某些主体价值要求的公正价值原则(标准)等同于公正评价本身。如有人把公正视为人与人之间的无差别性(注:参见李彦:《论公平观念的价值意义》,见人大复印资料《哲学原理》1998年第2期。),还有人把公正视为均衡等等。实际上,公正价值原则反映的是特定人的或人群共同体对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理想与要求,尽管这些理想与要求也必须植根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公正价值原则虽然是公正价值关系,因而也是公正评价形成的关键,但它毕竟不是公正评价本身。公正是人们运用一定的公正价值原则来对某种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或反映某种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所进行的评价。把公正价值原则等同于公正评价本身,必然带来公正理论上的许多混乱。

在公正价值关系中,特定的社会关系或反映特定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构成价值关系的客体。而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是复杂的、多层次的,因而对人们之间社会关系以及反映这些关系的社会现象所作的价值评价也是多层次的、多方位的。既包含着对人们的经济关系所作的经济公正评价,也包括着对人们的政治关系、道德关系所作的政治公正评价、道德公正评价。可见,公正价值关系客体内容的不同,决定了公正价值事实的不同,进而决定了公正价值关系和公正评价的内容和尺度是不同的。它告诉我们,公正不是抽象的原则和教条,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人们作出的公正评价是不同的。公正评价的内容不仅仅依评价主体价值尺度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而且还随公正评价客体即公正价值关系所具有的内容的不同而不同。在以往的公正理论研究中,往往只注意公正评价的纵向历史变迁,即认为公正评价是历史的,而忽视公正评价的不同社会关系领域中应具有不同的内容。近年来,人们对经济公正、道德公正、政治公正开始了一些积极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

从价值论角度研究公正范畴,不能仅仅满足于揭示公正属于评价性范畴,而且还要从公正评价所反映的公正价值关系中,揭示公正范畴包含的实质内容。

公正实质上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评价,公正评价形成与否取决于公正价值关系的形成。因此,研究公正范畴所包含的实质内容应当从公正价值关系入手。在公正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即评价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价值客体是通过个人或社会表现出来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价值关系的主体和客体都是人与社会。由此形成了公正的两个不可分割的、而又互相对立的方面即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问题。关于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问题之间的关系也成为近年来国际法哲学理论中争论的一个中心论题(注:(英)迈克尔·曼主编:《国际社会学百科全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12页。)。

个体公正是指对个人的存在方式和行为方式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按照特定社会拥有的公正价值原则所作的一种公正与否的评价。个体公正实质上是对个人存在方式与行为方式是否公正的追问。在个体公正评价中,个体成为公正价值关系中的价值客体,社会成为公正价值关系中的价值主体。

作为个体的人是以社会的方式存在的,“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页。)。个体所具有的社会本质是个体存在的方式,这种存在方式制约着人的行为方式。因此,个体公正的评价应当从个体的社会存在方式出发来进行。就个体的社会存在方式而言,每一个人都属于特定的社会共同体,在这个社会共同体之中承担着这个社会共同体分配给他的责任与义务,充当着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不同的社会角色。社会赋予每一特定的社会角色以相应的社会规范要求,这些规范要求对个体来讲是既定的,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就是认同这些规范的过程。实际上这些角色规范正是社会用以评价个体存在方式与行为方式是否公正的标准之一。“这一意义上的‘公正’就是合法性(legalily),将一个一般规则实际适用于按其内容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那便是‘正义的’”(注: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在角色规范之上还有一些更普遍的社会规范,这些规范分属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它们共同构成评价个体在不同社会关系领域在不同层次中的存在方式和行为方式是否公正的尺度。这些尺度归根到底都是社会所拥有的公正价值原则的具体体现。凯尔森曾深刻地指出:“正义首先是属于社会次序的一种可能有而非必然有的品质,其次它才是属于个人的德性,因为一个人的正义取决于他的行为是否符合那被认为代表正义的社会次序的行为准则。”(注:凯尔森:《什么是正义?》,《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61年第8期,第6页。)

个人存在方式以及行为方式是否公正不仅取决于个人在不同社会关系领域中是否充分地履行各自的社会角色,更取决于这些角色规范和社会规范所体现与张扬的公正价值原则是否合理。换句话说,在一个公正价值原则不合理的社会里(也就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里),个体的社会角色存在方式和与之相应的行为方式未必是公正的。因此,个体对社会角色的充分履行并不足以证明个体的公正。在这里个体的公正是以社会的公正为前提的。我们只能说在一个确立了合理的公正价值原则的社会里,个人存在方式与行为方式的公正度与个体所履行社会角色,遵守社会规范的程度是成正比的。可见,个体公正不能够离开社会公正而单独说明,离开了社会公正,个体公正的评价未必合理。战后,西方法学界由对法西斯战犯审判过程中引发的关于良法与恶法的争论正是这一问题在法律公正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与个体公正相对应的社会公正是个人对反映特定社会关系的社会结构、社会秩序、社会规范所作的公正与否的评价。社会公正问题本质上讲是对社会所确立和拥有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否公正的追问。在社会公正评价中,个人是公正价值关系的主体,社会是公正价值关系的客体。

从评价理论上讲,价值主体的需要是价值评价的尺度与标准。在公正价值关系中,社会公正的评价尺度存在于价值主体个人的公正价值理想与价值需求之中。但每个个人所拥有所认同的公正价值理想是不一致的,如果单纯以个人分散的公正价值理想为尺度,那么社会公正会陷入纯粹的相对之中,这些相互冲突的公正价值理想也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必须要从人的本性需要的高度来确定个体对社会的评价是否公正,换句话说,个人作为评价尺度的公正价值理想必须是符合人本性的需要。从唯物史观的高度来看,符合人本性需要的价值理想最终必然是能促进人的自由与人的全面发展。关于这一点我们在讨论公正评价尺度时还将专门论述。个体的公正价值理想与需求必须最终统一到人类所共同的、最根本的价值目标即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之上,才能确立评价社会是否公正的价值尺度与价值理想。

社会公正评价的客体是社会,社会公正问题反映的是主体对社会的公正价值需求即主体对公正社会的价值追求。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后,一直在追求着不同的社会公正理想,思想家们设计出许多的公正社会的理想模式,从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到近代莫尔的《乌托邦》,如此等等都反映了不同时代主体的公正价值理想与需求。应该说,社会公正核心是社会基本制度(或体制)的公正,因为作为公正价值关系客体的社会关系是靠社会基本制度建立起来的,因此,社会关系的公正与否取决于规定这种关系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公正与否。社会基本制度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伦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公正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建立标志着评价个人公正的社会公正价值原则与尺度的建立。在这里,个人公正与社会公正取得同步、协调的进步与发展。

个体公正与社会公正是公正评价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方面,个人公正关注的是个人的存在方式和行动方式是否合乎社会的公正价值规范与要求,目的在于强调个体存在方式与行为方式应合乎社会的规范。个人公正的确立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与人民生活的安定。但是,另一方面,个人公正又是以社会公正为前提的,个人公正的确立必须以社会建构起公正的价值规范即社会基本制度的公正为前提。社会公正关注的是社会基本制度建构起来的社会关系是否是合乎人性的基本要求,对社会公正的关注促使人们去建构更加美好的、合理的、公正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如果没有这一点,片面地强调个人公正,势必为法西斯式的盲从留下信仰的地盘。反之,如果片面地强调社会公正而忽视个人公正,势必会导致社会动荡,最终会使人类的社会公正理想变成乌托邦式的幻想。

公正评价的标准与尺度问题无疑是整个公正评价与公正价值关系的中心问题。一种社会关系和反映这种特定社会关系的人的存在方式与行为方式是否公正,是由公正评价的尺度来确定的。公正评价的尺度与标准也就是在公正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人或社会所拥有的公正价值原则、价值理想和价值要求。因此,在分析公正评价尺度时,必须首先研究公正价值关系的基本特点。从辩证唯物主义的价值理论出发,我们会发现公正价值关系至少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公正价值关系是主体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公正价值关系的主体性表现为公正价值是以主体的需要为基准的。如果公正价值主体没有公正的需要,公正价值客体的任何属性和功能都不构成价值,即公正价值客体(特定的社会关系或反映这一关系的人的存在方式与行为方式)中的公正价值事实也是无意义。但是,公正价值主体的公正价值需要不是随心所欲的凭空创造,而是由主体在长期社会历史实践中积淀形成的,而且价值主体的公正价值需求只有通过符合这一价值原则,存在于公正价值客体中的价值事实才能得以满足。从这点上看公正价值关系又具有其客观性。从根源上说,公正价值关系的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统一来源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公正价值关系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公正价值关系的相对性就是公正价值关系的条件性。就价值关系主体说,公正价值关系因社会、阶级、群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特点。就价值关系客体而言,公正价值关系客体会随时代、历史、社会的变迁而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公正价值关系的绝对性表现为公正价值原则与标准的普遍性,尽管每一个人的公正价值理念有鲜明的差异与对立,但生活在特定社会关系之中的人与人群共同体总有其共同的公正价值理想。公正价值关系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告诉我们公正价值评价的标准与尺度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

从公正价值关系的特点可以看出,公正评价的价值尺度(原则、目标和理想)的确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公正价值关系的客观性和绝对性的一面决定了我们研究公正价值原则与尺度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因此,这里所研究的公正价值原则与尺度(目标、理想)并不是一个社会中不同个人或群体的价值尺度与原则,而首先(而且主要的)是不同社会、或不同历史时期的价值选择。整个社会的公正价值目标与原则是不同个人或集团价值目标与原则综合作用的结果。这种从宏观上把握公正价值原则与尺度的思路要求我们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用以评价整个公正价值关系的公正价值尺度与价值原则,虽然体现着评价主体的公正价值要求的合目的性的一面,但是,这种合目的性又只有建立在合符人类社会历史进程总规律的合规律性基础上才能变成现实的公正价值原则与尺度,否则永远只是一种无法实现的公正价值幻想。因此,公正价值原则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合目的性的一面体现了公正价值评价的标准必须以评价主体的公正价值需求为首要内容。合规律性的一面又告诉我们主体的这种公正价值需求只有在有利于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时,才是合理的,因而也才真正成为人们评价公正价值关系的尺度。

第二,这种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统一的价值原则与尺度在整个社会历史领域中的最高表现应该是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因此,一切社会公正价值尺度的最高标准只能是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人自由全面的发展。社会进步是合规律性的根本要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合目的性的根本要求,在当代西方实证主义思想家中夸大公正原则的主观性,把公正的价值尺度归结为使个人感到满意、幸福等这样一些主观的感受,而忽视公正价值尺度必须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这种观点夸大了公正评价主观性的一面,在理论上最终容易得出否认公正的客观标准存在的结论。

第三,公正评价的最高尺度与标准不是抽象的,在不同的价值客体即不同的社会关系体系中有其不同的表现与要求,它们构成公正价值尺度的次级体系与具体层次。前已述及,公正价值关系和客体即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中公正价值原则与尺度是不同的。因此,必须要注意公正价值原则与公正评价客体即社会关系的对应性。评价经济公正的价值原则不能用来评价政治公正,评价政治公正的原则不能用来评价伦理公正。总之,公正评价的根本尺度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即随着公正价值客体的变化而具有不同的内容,而且这些内容直接成为衡量人们在其相应的社会关系领域中是否公正的价值尺度。在公正价值尺度的具体层次上,我还想谈谈平等与效益能否成为公正价值尺度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有的以平等来解释公正即把平等视为公正价值原则,有的则以效益来解释公正,还有的则以两者协调发展作为公正的价值尺度。实际上,人们选择什么样的价值原则作为公正尺度是受制于特定社会历史状况的,因为人们对公正价值原则的选择不是随心所欲的。人们对公正与不公正的评价,并没有任何先验的前提。平等与效益在公正价值序列中的位次要随着人们的公正价值要求和社会历史实际状况而变化。当社会中主流的公正价值要求是要缩小社会日益悬殊的差距(这种差距表现在政治、经济等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时,平等的公正价值原则则占据优先的位置,当社会中主流的公正价值要求是打破平均主义,追求社会财富的增长时,平等的公正价值原则则退居次位,效益的公正就具有优先的地位。在我国把经济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中心的今天,无疑,效益的公正价值是今天中国人民的普遍的公正价值要求,当然平衡的公正也应当给予相应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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