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界定的资源配置效应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源配置论文,效应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91.3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4)05-0003-08
一
一个厂商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它要与投入要素的提供者和产出的购买者发生经济关系,即向要素提供者付费,向产出购买者收费,这些活动总是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进行。但与此同时,厂商还可能产生给第三方带来不便或损害的噪音、空气污染等问题,如机器转动的马达声打扰了周围居民的安宁,向空气排放污染物使周围居民不能呼吸新鲜空气等。对于受害者来说,这些损害显然是一种成本。这种成本对于不同的受害主体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如果受到影响的是消费者,它减少的是效用或福利;如果受到损害的是厂商,它或者是直接减少收益、或者是增加成本、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对受到噪音或空气染污的受害者来说,他们具有消除损害的愿望。但他们却无法通过与损害者之间进行交易来消除损害,也就是说,市场解决这样的损害问题是无能为力的,或者说是失灵的。
配置资源将带来收益,但同时也要付出成本。资源配置主体要为自己配置资源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即取得配置资源所创造的全部收益,同时支付因配置资源所付出的全部成本,这是效率的基本准则。而外部性的存在则将厂商配置的资源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已经通过市场交易配置的资源;一部分是未通过市场交易配置的资源。虽然就厂商配置的全部资源因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等而存在着效率非最优的问题,但其中通过市场配置的资源则是最优的。问题是如何配置存在外部性的那部分资源。
庇古在所著《福利经济学》中,对这些具有损害效应的外部性进行了研究。由于市场无法解决这些外部性问题,因此庇古提出的解决办法就是对产生有害外部效应的厂商征收与损害相等的税收,从而实现厂商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我们称其为“庇古的世界”。这时厂商付出了与损害相等的成本。但这是否为最有效率的解决办法呢?因为:第一,效率最优必然有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但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不一定是效率最优,只有在水平最低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点上才是效率最优之点。第二,对厂商征税后,损害是否依然存在,受害者是否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则单纯对厂商征税来解决外部性的问题就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或令人怀疑的问题。因此,科斯提出了零交易成本市场,并称其为“科斯的世界”,此时,厂商(损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可通过自由的市场交易来解决损害问题。
科斯的结论是厂商与受害者都有解决损害问题的动力,且不管由谁来负责消除损害,所付出的避免损害的成本总是最小,总产出总是最大,因而资源配置总是最优的,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中对科斯定理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说明。他说:“我最初是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提出了业已被归纳为科斯定理的观点。我说:‘一个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人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或是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确定谁是必须与之签约才能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至于山洞是用于储藏银行账簿,还是作为天然气贮存库,或种植蘑菇,并不取决于财产法,而取决于银行、天然气公司和蘑菇企业哪一个能够付出最高费用以获得山洞使用权。’当时我就指出,这一观点(它与山洞使用权有关时,似乎无争议地)也可适用于发射无线电波(或排放烟污),而且我还以‘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该案涉及一位医生受到一台制糖机工作时所发噪声和震动的影响)来说明我的观点。我运用人们现已很熟悉的论证方法指出,无论制糖商是否有产生噪声或震动的权利,实际上这一权利将由那个认为此权对自己最有价值的人取得(犹如新发现山洞的情况)。我总结道:‘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最终结果(促进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这是科斯定理的实质。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以较大的篇幅复述了这一观点,阐明这一结果取决于零交易费用的假设。”[1]
科斯以假想的零交易成本市场为前提的分析,其意义不在于要创造一个可用于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市场,因为零交易成本的市场是根本不存在的。它的真正意义在于:第一,对已有的通过征税作为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政策建议提出了挑战。因为科斯将通过市场来消除外部性付出的成本与向厂商征收与损害相等的税收来解决损害问题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他发现前者付出的成本总是要等于或小于后者付出的成本。也就是说,如果单纯以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为准则,向损害者征收与损害相等的税收来消除损害问题,并非总是最优的解决方案,相反,向受害者征税或由受害者来支付消除损害的成本可能更符合最优化的原则。或者说,由损害者还是由受害者来支付消除损害的成本,应视谁付出的成本最小为准则,这样才有最大化的产出水平。第二,这种挑战进一步发展为产权理论。实际上,损害成本的承担问题是一个权利界定问题,即谁拥有与损害相关的稀缺资源的配置权。若损害者(厂商)对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因损害导致的成本由受害者承担,则损害者拥有产权即配置资源的权利。相反,若损害者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则受害者拥有产权即配置资源权利。在交易成本为零时,谁拥有产权则不影响资源的配置,而只影响收入的分配;但在交易成本为正且交易无法进行时,则产权的界定不仅影响收入分配而且也影响资源的配置。
二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通过养牛人与农夫、糖果制造商与医生、纤维草席制造商与排放硫酸氨气体的厂商、污染空气的厂商与附近居民、两个相邻的房产主等案例,详细说明了被称之为科斯定理的内容,并进而批判了庇古提出的通过征税来解决因损害而产生的外部性问题的方法。科斯采用边际分析和总量分析两种方法论证了自己的结论。我们在此分别对其进行分析说明,并与庇古提出的对损害者征税解决问题的办法进行比较,进而说明“科斯的世界”与“庇古的世界”的差别。
(一)以养牛人与农夫为例的边际分析
我们仍以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的例子为基础并扩展后进行边际分析。假设农夫无法使用围栏将耕种的土地围起来,牛群数量、总收益、边际收益、谷物损失、边际损失的关系,耕地数量、总收益、边际收益的关系,均如下表所示。
┌──────┬───────────────────────────────────────┐
│ 牛群数量 │ 总收益边际收益谷物损失 谷物边际损害 耕地数量总收益边际收益│
│
(头)
│ (元) (元) (元) (元) (亩) (元) (元) │
├──────┼───────────────────────────────────────┤
│ 1 │1010
1
1
1 12 12
│
│ 2 │18 8
3
2
2 18 6
│
│ 3 │24 6
6
3
3 20.52.5 │
│ 4 │29 5 10
4
4 22 1.5 │
│ 5 │32 3 15
5
5 22.50.5 │
└──────┴───────────────────────────────────────┘
注:实际上,当牛群数量不变而耕地数量发生变化或牛群数量发生变化而耕地数量不变时,谷物损失及谷物边际损害均应发生变化。但为更简要地说明分析的问题,我们假设,当牛群数量不变而耕地数量发生变化或牛群数量发生变化而耕地数量不变时,谷物损失及谷物边际损害均不发生变化,这样的假设并不影响我们分析得出的结论。
1.我们假设养牛人与农夫之间无法进行市场交易,即他们处于“庇古的世界”
此时,养牛人的行为便具有了外部性,养牛人为损害者,农夫为受害者,且应由养牛人对农夫所造成的谷物损害负赔偿责任。从上表可以看出,当养牛人将牛群数量增加到第5头时,边际收益小于谷物边际损害,而前4头牛的边际收益总是大于边际谷物损害,因此,养牛人把牛群数量保持在4头将实现收益最大化。此时,农夫的耕地数量为4亩,因损害付出的成本恰好等于谷物损害的总值10元,养牛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养牛人与农夫的总收入为29元+22元-10元=41元。养牛人的收益为19元,农夫收益为22元。
2.我们再假设养牛人与农夫之间的交易成本为零,他们可进行自由的市场交易,即他们处于“科斯的世界”
(1)养牛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若养牛人与农夫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则只要养牛人付出的赔偿费小于谷物损害且大于农夫的边际收益,则交易总是可以达成的。从表中可以看到,若农夫耕种的土地缩减到2亩,则减少的收益为4元,而与此同时减少的谷物损害为7元。因此,2亩则是养牛人与农夫达成的可耕种的土地数量。至于养牛人付出的赔偿费则取决于养牛人与农夫间的讨价还价情况,假设为5元。交易达成后的情况为,养牛人的牛群数量仍为4头,农夫的耕地数量为2亩,因损害而付出的成本则为3元,总收益为29元+18元-3元=44元。养牛人的收益为29元-3元-5元=21元,农夫的收益为18元+5元=23元。此时的总收益、养牛人的收益、农夫的收益均大于无法进行市场交易时的情形,显然,养牛人与农夫之间通过市场交易后,双方的境况均变好。
(2)养牛者不负赔偿责任。此时,养牛人仍将牛群数量保持在4头,而农夫则把耕地数量保持在2亩,因为超过2亩后则出现边际损害大于边际收益,此时因损害付出的成本为3元。现在,养牛人的收益为29元,农夫的收益为18-3=15元,总收益仍为44元,同由养牛人负赔偿责任时相同,且大于无法进行市场交易时的情况。
(3)简要结论。以上分析看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即可进行自由的市场交易,则不管由谁来负赔偿责任,为避免损害所付出的成本总是最小,而总产出总是最大。且总产出总是大于或等于由损害者负赔偿责任且又无法进行市场交易时的总产出水平。
(二)以糖果制造商和医生为例的总量分析
糖果制造商的工厂与一位医生开设的诊所毗邻,糖果制造商生产时机器发出的震动使医生难以在诊所正常工作,导致医生的收入减少。相反,若医生正常工作,则机器就要停开,糖果制造商的收入就要减少。这种矛盾的结果是一方正常工作必使另一方付出代价(或成本)。但糖果制造商与医生均可将现有资源用于其他可使各自互不受干扰的用途,如搬迁或改变资源用途,从而进行资源的次优配置,资源的最优配置与次优配置之间的收益差额称为租金。我们以他们的租金作为收益进行分析。
1.假设糖果制造商的损害(即机器开动使医生减少的收入)小于糖果制造商和医生的租金,且设糖果制造商的损害为30元,租金为40元,医生的租金为50元。
第一种情况:损害者和受害者均无法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只能是损害者对损害负赔偿责任或不负赔偿责任
(1)糖果制造商与医生不能进行交易。①糖果制造商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即他们处于“庇古的世界”。糖果制造商在支付赔偿费30元后,仍有租金10元,所以糖果制造商不会改变资源的用途而将继续生产。同时,医生获得了来自糖果制造商损害的补偿,也将继续在原地开办诊所。总收益为40元+50元-30元=60元,其中糖果制造商收益为10元,医生收益为50元。此时,为避免损害而付出的成本为30元,恰好等于糖果制造商对医生的损害。②糖果制造商不对损害负赔偿责任。此时,医生就要承担来自糖果制造商的损害30元,其收益变为50元-30元=20元,而糖果制造商的收益为40元,总收益为60元。③通过对①、②的分析可以得出,即使在糖果制造商与医生不能交易的情况下,糖果制造商负或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影响的只是收益分配,而资源的配置结果并不会改变。
(2)糖果制造商与医生可进行交易,即他们处于“科斯的世界”。此时,糖果制造商无论负损害赔偿责任还是不负赔偿责任,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以及收益的分配都与(1)中的情况相同。
第二种情况:损害者或受害者均可采取措施避免损害且二者各自为避免损害付出的成本不同
我们仍以1的假设为例,且增设糖果制造商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成本为25元,而医生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成本为20元。
(1)糖果制造商与医生不能进行交易的情况。①糖果制造商负损害赔偿责任,即“庇古的世界”。由于糖果制造商给医生造成的损害为30元,因此,在赔偿的情况下,糖果制造商必须支付30元。但糖果制造商可以采取措施避免对医生的损害,且付出的成本为25元。因此,对于糖果制造商来说,将选择采取避免损害的措施,而不是向医生支付赔偿费,因为这样可以节约成本5元。此时,糖果制造商的收益为15元,医生的收益为50元,总收益为65元。②糖果制造商不对损害负赔偿责任。糖果制造商给医生造成的损害为30元,但医生若付出20元采取措施即可避免30元的损害,因此,在医生得不到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他将付出20元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害。这时,同只能承受损害相比,医生因可采取措施而增加收益10元,为避免损害付出的成本则为20元;糖果制造商的收益为40元,而医生的收益为50元-20元=30元,总收益为70元。③通过①、②两种情况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损害者与受害者之间不能进行交易时,由避免损害付出成本最小者来避免损害,或者由避免损害付出成本最高者来行使配置资源的权利,将使最终产出最大,进而符合效率最优原则。
(2)交易成本为零,糖果制造商与医生可进行交易的情况,即“科斯的世界”。①糖果制造商负损害赔偿责任,这时,糖果制造商将有三种选择:一是支付赔偿费30元,二是自己采取措施付出25元,三是同医生协商付出成本20元替代医生采取措施避免损害。显然,糖果制造商将采取第三种措施,以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成本最小。结果是,糖果制造商收益为20元,医生收益为50元,总收益为70元。②糖果制造商不负损害赔偿责任。这时,医生只能自己付出成本20元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其结果是,糖果制造商收益为40元,医生收益为30元,总收益为70元。③通过①、②两种情况分机,我们可以得出:在损害者与受害者可进行交易的情况下,不论由谁来负损害责任,最终结果都是为避免损害付出的成本最小,而总产出最大;损害责任的确定,即产权的界定影响的只是损害者和受害者的收益分配。
2.假设糖果制造商的损害大于糖果制造商和医生的租金,且糖果制造商的租金大于医生的租金,且设糖果制造商的损害为50元,糖果制造商租金为40元,医生租金为30元。
第一种情况:糖果制造商负损害赔偿责任或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1)糖果制造商与医生不能进行交易。①糖果制造商负损害赔偿责任,即“庇古的世界”。这时,糖果制造商的损害赔偿金为50元,大于糖果制造商的租金40元,因此,糖果制造商将停止糖果生产,将资源转为其他用途,为避免损害付出的成本为糖果制造商的租金收入40元。结果是,糖果制造商的收益为零,医生的收益为30元,总收益为30元。②糖果制造商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医生的租金小于糖果制造商的损害,因此,医生将转变资源用途。为避免损害的成本为30元,糖果制造商的收益为40元,医生的收益为零,总收益为40元。③通过对①、②的分析可以看出,由避免损害成本最小者承担损害责任效率最优。
(2)交易成本为零,糖果制造商与医生可进行交易,即“科斯的世界”。①糖果制造商负损害赔偿责任。这时,糖果制造商可向医生支付50元的损害赔偿金,以确保医生取得合理的收益。但糖果制造商也可以与医生协商后,向医生支付相当于租金30元的补偿金,使医生将资源转向其他用途。糖果制造商可继续进行生产且仍取得租金40元,在支付30元补偿金后还有10元的收益。资源配置的总收益是40元,其中糖果制造商10元,医生30元。②糖果制造商不负赔偿责任。由于糖果制造商的损害50元大于医生的租金30元,医生只能有两种选择:将资源转为其他用途或补偿糖果制造商后继续生产取得大于零的租金收益。由于医生的租金小于糖果制造商的租金,因此,医生无力补偿糖果制造商停止生产所带来的租金损失。医生只能将资源转向其他用途。其结果是,糖果制造商收益为40元,医生收益为零,总收益为40元。③通过对①、②分析可以看出,不论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不论产权如何界定,总收益总是最大,而受到影响的只是总收益在损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分配。
我们还可以对2中的损害者和受害者均可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情况;糖果制造商的损害大于糖果制造商的租金和医生的租金,且糖果制造商租金小于医生租金的情况,进行如上所述的详细而具体的分析。由于得出的结论均相同,因此不再赘述。
(三)简要的基本结论
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冗长而又不厌其烦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第一,这种损害的存在说明,损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在配置某种资源时发生了矛盾,即二者都要获得对某一资源的配置权,但只能由一方来配置这种资源。在养牛人与农夫的例子中,现有的耕地资源或者用于牧牛或者用于耕种,在糖果制造商与医生的例子中,现有的空间资源或者用于制造糖果或者用于医生治病,在这里只能是一方的活动能够正常进行,而另一方则要对此付出成本。此时,对于前者来说,则获得了配置这种有限资源的权利,即拥有了产权,相应地后者就没有得到产权。
第二,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不论谁拥有产权,则不会影响资源的最终配置效果,即总是总产出最大。此时,产权界定所影响的只是收入分配,而对于资源配置效率则没有任何意义。但如果交易成本大于零进而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时,则产权的界定就不仅影响收入分配且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此时,只有付出成本最小者来避免损害,才有最优的资源配置效应。
第三,对损害者征税,提高损害者的私人成本,可实现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但只有在损害者避免损害的成本小于受害者避免损害的成本时,才是有效率的。否则,并不是最优的解决方案。
三
本文第二部分用了大量篇幅分析了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揭示这个世界的特征。但现实的世界却是一个有交易成本的世界,因此,我们在充分理解零交易成本世界的同时,必须要走出零交易成本的世界,而进入真正有意义的正交易成本的世界。交易成本对于经济分析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资源的配置效率。
所谓的交易成本就是经济行为主体交换他们经济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确立他们经济资产的排他性权利的费用。交易成本的存在源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在一个完全信息的世界里,交易各方可能的投机取巧行为、政府的可能反应、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关各方可能的串谋等都会被事先知道,交易的最终结果是明确的,因此,交易各方不需要在这些方面花费必要的资源。但现实的情况是,人们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需要寻找有关价格分布、商品质量和劳动投入的信息,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及有关他们的行为与环境的信息;订立合约并监督对方是否违约,以及违约后强制执行合同和寻求赔偿;保护产权以防第三者侵权,如防御盗窃以及其他有关的暴力破坏等。
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只有在界定的产权通过交易进行重新安排后的产出增长大于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时,权利的重新安排才能实现。但在实际中,交易成本往往是非常高昂的,致使许多在零交易成本情况下可进行的产权重新安排难以实现,通过交易可获得的效率增量便成为泡影。例如本文中糖果制造商与医生的案例。如果糖果制造商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医生就没有任何动力或理由去采取措施避免来自糖果制造商的损害,因为医生所蒙受的损害总可以得到来自糖果制造商的补偿。当然,糖果制造商有充分的动力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只要采取措施付出的成本小于因损害所支付的赔偿。相反,若糖果制造商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他就没有任何动力或理由采取措施避免损害。这样,就由医生设法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只要采取措施付出的成本小于糖果制造商带来的损害。显然,我们在本文第二部分例子中的各种情况下的分析中已明确说明,在以上因交易成本过高不可交易的情况下,其最终的产出水平总是小于或等于交易成本的水平不影响双方可交易时的产出水平。
当然,在交易成本过高而阻碍效率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寻求这样的解决方案,即通过界定责任规则寻求最佳的产权安排来实现最优的效率,也就是让避免损害付出成本最小者来负消除损害的责任,在本文第二部分的例子中也对此做了明确的说明和论证。但问题是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我们很难找到最佳的责任规则。在零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所有的有关当事人都会积极地去发现将会提高效率的各种措施或安排,计算最佳责任规则的信息应有尽有。但是,若存在交易成本,有关当事人搜集最佳责任规则的信息的动力就会减弱,当事人获得最佳信息的数量则取决于搜集信息付出的成本和所获信息产生的收益,二者相等之点决定当事人掌握的信息量。显然,此时获得的信息量必然小于计算最佳责任规则所需要的信息,进而当事人也就难以得到最佳的责任规则。所以,在交易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我们设想通过最佳的责任规则或产权安排来弥补因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易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也会因难以得到充分的信息而只是成为一种愿望而已。
因此,我们现实中的经济运行的效率总是低于理想化的零交易成本世界中的效率。交易成本的存在使产权界定或制度安排具有效率意义。而“科斯的世界”的真正意义就在于给出了一个理想的产权界定或制度安排,从而使现有的产权界定或制度安排有了最优的标准,使其不断地向最优安排进行调整。
四
产权界定影响资源的配置效应,这种影响必然体现为不同的产权形式。即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要求采取相应的产权形式,反过来,不同的产权选择也影响着资源的配置效率。
(一)公共产权和排他性产权
对于有些资源,当一部分人使用时,无法排除另外的人使用,如最为典型的资源就是空气和国防服务。因此,谁也不能独占这样的资源的使用权,谁都可以无阻碍地拥有这样的资源的使用权。这样的产权称之为公共产权。公共产权的资源对于使用者来说是免费的。但免费使用不等于这些资源的供给都是免费的。这些资源仍然是稀缺的,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才能提供给使用者,因此其本身是有价格的。如即使是在人们看来供给如此充足的空气,也可能在投入一定的环境治理费用后才能满足人们呼吸的需要;而国防服务更是需要投入巨额的费用才能生产出来。而使用者之所以能够免费使用这部分资源,是由于我们无法排除任何人对资源的使用,或者说排除其他人对资源使用的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远远超过资源有偿使用所带来的收益。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资源配置中的外部性,与我们在本文前三部分中讨论的损害问题相对应,公共产权是因极高的外部正效应而导致的产权形式。根据成本—收益原则,这种产权形式所导致的资源零价格配置同样是有效率的。
在公共产权下,每个所有者可获得来自资源配置的收益,而不必直接承担配置资源所产生的成本,因此,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每个所有者必然会无节制地过度使用资源,其结果就是资源的存量迅速递减,直至资源的枯竭。资源存量的迅速递减,必然使资源的稀缺性增加,资源的价格上升,同时资源存量的递减也使占有资源的维权费用降低,因此,资源排他性占有的收益大于成本,公有产权转变为排他性产权。显然,排他性产权同公共产权是对立的,它是指资源的排他性占有或使用,即当某一主体占有或使用资源时,其他任何主体不再拥有占有或使用资源的权利,如某人拥有某套公寓的排他性产权,就排除了来自其他任何人对这套公寓的权利。资源采取排他性产权时,资源便有了价值,并且排他性产权越是完整且受到严格的保护,资源的价值就越高。配置资源的成本和收益集中于资源的排他性占有主体,外部性被内部化,但内部化的程度还要取决于排他性产权的具体形式。
(二)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
资源排他性占有或使用的主体可分为某一群体共同占有或使用和单个的自然人或行为主体占有或使用。前者称为公有产权,后者称为私有产权,即排他性产权又可分为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两种形式。
公有产权群体的每个所有者并不能直接处置公有产权中属于自己的那份资产,如他无法出售或赠予自己在公有产权中属于自己的股份给其他人,他离开公有群体时,也带不走属于自己的那份资产。同时,他拥有公有产权也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只要你成为公有产权群体中的一员,你就直接成为公有产权的所有者。如公有产权群体中新出生者或新加入者,自动成为公有产权的所有者。由于公有产权群体中的每个所有者无法对自己拥有那份公有产权进行处置和交易,因此,对于单个所有者来说,公有产权只是一种虚拟的所有权,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经济意义,他们基本上不关心公有产权的配置效率。但对于公有产权的真正行使主体——政府或国家来说,由于拥有公有产权的支配权,可进行直接的产权交易,因此,这是一种真正意义的所有权,他们也是公有产权资源的直接配置主体。但他们并非是真正的所有者,只是群体所有者的委托代理人,行使的是委托代理的产权。委托代理的产权导致了产权行使主体与产权所有者主体的分离,从而使成本—收益在产权行使主体与产权所有者主体之间的非对称分布,产权行使主体无法承担自己行为的全部后果,从而导致公有产权中难以避免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的存在弱化了产权所有者主体对公有产权的资源配置效率的关心,也难以最大限度地增强产权行使主体提高公有产权资源配置效率的积极性,导致公有产权中高昂的委托代理成本。这种代理成本一方面表现为资源配置效率难以实现最大化,另一方面表现为产权所有者主体监督不力而使代理人谋取非正当利益。
私有产权的所有者则可以在一定的规则下自由地处置属于自己的资产,如把自己的产权赠予给别人,用自己的产权同别人交换以取得其他物品的产权,行使自己的产权以取得相应的利益等。产权所有者主体与产权行使者主体是统一的,个人行为的成本—收益能够最大限度地内部化。因此,产权所有者主体总是具有一种强烈的动机以最有价值的方式使用其产权。在交易费用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这一目标总是可以实现的。即使交易费用阻碍了最有效地行使产权的实现,但产权所有者主体也会积极地采取措施来降低交易成本,寻找各种可进行交易的契约安排或协议。所以,同公有产权的制度安排相比,私有产权的所有者主体具有更为积极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动力,这可能就是私有制企业比公有制企业更具有竞争力的原因所在。
(三)产权限制
排他性产权意味着对配置资源权利的排他性占有或独占,但排他性产权总是在一定规则或制度下行使和运转的,这种规则或制度就是对排他性产权的限制,不受规则或制度限制的排他性产权并非是完整意义上的产权。如你不能毁坏别人的财产,但可以通过允许的竞争方式使别人的财产价值降低,这样的权利规定显然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又如你驾驶自己的汽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这是对你开车权利的限制,但这样才能保证你的汽车正常行使,这样的权利限制正是你的权利保证。
产权限制将改变资源的配置方向。如有效的租金控制将使房主将住房出租给无小孩或不易损坏财物的顾客。对某种商品价格规定低于市场出清的最高限价,将导致用于这种商品生产的资源减少,使资源转为其他用途,此种商品的供给将进一步下降,短缺加剧。增加或削减对某种商品的税收,将会减少或增加配置到这种商品的资源的收益,从而影响资源在这种商品生产上的分配。因此,由产权限制而导致的产权的行使程度通过影响资源配置的收益率,进而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向。
(四)产权分割
产权分割是指配置某一资源所具有的各种用途的权利归于不同的主体。如某一块土地,A拥有种植的权利,如种植小麦、玉米、大豆、蔬菜等;B拥有从中穿行的权利;C拥有采集野菜的权利;D拥有驾驶飞行的权利。通过产权分割,可以开发资源的各种不同的用途,有利于从配置方式上增进资源的效率,实现价值最大化。在产权分割中的各种权利,有些权利是排他性的且可交易的,如A的产权。而有些权利则可以是一种公共产权,如B、C、D的权利。至于其中的各种权利是排他性的还是公共的,则取决于产权稀缺性所带来的收益以及采取排他性占有所需要的维权成本。若收益大于成本,则为排他性产权,否则就为公共产权。
(五)产权分享
产权分享是指几个或众多的排他性产权主体来共同行使配置某一资源的权利。如几个或众多的所有者各自拿出一定的股份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作为一个行为主体或法人,它拥有完整的产权,但却由拥有不同股份的所有者来共同行使产权,且每个所有者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在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的大小。产权分享可将不同的产权所有者的资源进行集中化配置,从而取得资源配置的规模效益,或实现单个产权主体因权利能力的限制而无法实现的目标。如一些需要巨额资金的投资项目,单个的产权一般是难以承担的,但通过产权分享的形式则就比较容易实现。
在产权分享的情况下,若产权所有者的数量较少,如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来说,各产权主体都能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因此,不存在产权所有者与产权管理者分离的委托代理问题。但若产权的所有者数量众多,如股份有限公司,则让每一个所有者都参与公司管理显然具有很高的成本,因此,只能是让其中的部分产权所有者或有能力的非产权所有者来行使公司的产权,这必然导致产权所有者与产权管理者的分离,从而产生所有者与代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而产生委托代理成本。但它要低于公有产权中的委托代理成本,因为共享产权中各产权所有者的产权是可转让和可交易的,他们具有、真正地行使产权的能力。这种产权的可转让和可交易将对公司的管理者产生较强的监督,从而降低难以避免的委托代理成本,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在股份总额相同的情况下,一千个产权所有者所拥有的公有产权模式的效率要低于一千个产权所有者所拥有的产权分享模式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