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军队采购评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

随着越来越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军队采购评审活动,了解军队评审方式标准及规则要求成为有序参与军队采购评审活动的重要前提。从军队采购特殊性出发,掌握军队采购评审特殊要求的同时,还应进一步从资质管理、激励约束和集中培训等方面加强军地一体评审专家管理,以提升军队采购评审质量和效率。

参与军队采购评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文/赖琼玲 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

廖鸿志 宋启杰 军委后勤保障部

专家评审是包括军队采购在内的政府采购基本制度,借助评审专家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优势,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近年来随着军队集中采购规模增长和“三采合一”后评审项目增多,越来越多地借助各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力量,发挥其重要作用。但由于军队采购的特殊性,其评审方式标准及工作要求等与政府采购一般性规定不尽相同,很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了解军队情况、不掌握军队法规,在参与军队采购评审活动时存在理解偏差,影响了评审质量和效率。本文从评审方式、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等要求的军地差异入手,以期为专家有序参加军队评审活动提供参考、为加强军地一体的评审专家管理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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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采购评审方式的军地差异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式进行评审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和专家评审应遵循的“第一原则”,但由于目前军地关于采购评审方式的规定不同,部分专家表示“很茫然”,对不同评审方式的理解不同也影响了评审结果。

(一)不同采购方式的评审方式。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的评审方式主要有两类:最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采用最低价法;竞争性磋商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采购会根据情况选择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但根据军队相关规定,军队物资采购评审方式有四种:最低价法、基准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均可根据项目情况从这四种评审方式中选择,询价采购一般采用最低价评审;军队服务采购一般采用最低价法、基准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三种方式,服务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中运用最多的是综合评分法;军队工程采购评审方式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军地差异不大。

在军队采购四种评审方式中,性价比法并不常用,对综合评分法的认识趋于一致,需要特殊说明的是最低价法和基准价法:一是最低价法,军队采购评审中的“最低价法”是简单最低报价含义,即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后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政府采购中“最低评标价法”,除要求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外,还应进行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价格扣除调整,调整后的最低价提供者为预中标供应商。二是基准价法,基准价法和最低价法的适用前提均为性能、质量便于比较,价格可以作为主要评审因素的项目,基准价法的提出是为解决“最低价法”可能带来的“非正常低价中标或成交”,降低采购履约风险,其实质是将“最低价中标”转为“合理低价中标”,基本做法是将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为基准价,以基准价下浮一定比例(招标文件事先确定)为中标参考价的评审方法。

(二)不同评审方式的内涵理解。

杨头村:主要出露花岗岩及火山岩,植被类型多为针叶、阔叶混杂林,植被季节性常年变化不大,具有稳定的庇荫效果,可为茶园生长提供漫射光,利于茶叶化合物转化。另外在松树林区有野生兰草分布,茶叶采摘期与兰草开放时间相当,茶叶在山间兰花的熏陶下,饱含兰花香,且兰花香越浓的茶汤所冲泡茶叶的滋味和香气越持久。

二、关于采购评审标准的军地差异

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及权重设置直接体现该项目采购的“价值取向”。对政府采购来说,本身是公共服务保障性采购,更是公共部门政策性采购,需要体现政府采购应具备的扶持中小微企业、支持创新等社会政策功能,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更是明确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但军队采购首先是保障性采购,对合同履约潜在风险的容忍度大大低于一般政府采购,在部分项目的采购评审指标设置中对供应商规模、资质有一定考察,以确保所选供应商履约的可靠性、稳定性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因此对军队采购评审标准的认识,不能简单从财政部87号令相关条款理解,应综合把握其特殊采购要求和风险承受条件下的评审标准,并准确把握这些指标的评审依据。

(一)评审标准特殊指标设置。

财政部第87号令在评标环节较大的调整项就是区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审查主体,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目前军队评审相关规定,仍是依托评标(审)委员会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同时,在符合性审查实践中,因投标(报价)人工作不细致,造成投标(报价)文件“形式偏差”较多,导致“废标率”过高。为避免这一问题,军队采购进一步突出“有利于投标人”原则,规定在不影响整个投标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前提下,其他方面均符合要求的条件下,下列情形应当评定为通过符合性审查:密封时未加盖公章或者密封章,但密封完好、完整标明且得到投标供应商现场认可的;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超过2个且占应签字比例不超过20%)无法人签字,但有法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授权代表有效签字的;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供应商(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除评审方式和部分标准设置存在一定的军地差异外,针对评审实践容易存在的问题,军队相关规定中对评审流程及各步骤工作要求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二)评审结果特殊平衡标准。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相关规定明确,采购人可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考虑到采购人“采购前”提出需求、审核文件,“采购后”签订合同、组织验收,如果“采购中”直接参与评审,可能带来影响采购公正等问题。军队评审相关规定,除同样要求评审委员会中2/3以上的成员应是商务、技术评审专家外,可由1名采购机构代表担任评委,一方面采购机构代表可作为商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另一方面采购机构代表更加熟悉军队采购政策法规,便于促进评审过程规范有序。同时,因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政府采购一般做法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考虑到时效性问题,军队采购实践中可由具备一定资格的采购机构代表进行替补,但应向评审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写入评标(审)报告。

三、关于采购评审规则的军地差异

在参加军队采购评审时应把握两点:一是特殊标准指标。为最大程度降低履约风险,现有军队采购部分项目的评审模板(主要是商务评审)仍然保留了少量“企业规模”“财务状况”“业绩”等指标,在“业绩”指标中也可能根据项目需求,设置更有针对性的在军事部门承担过同类任务的业绩加分项。二是特定评审依据。专家评审主要依据投标(报价)文件本身提供的相关情况作为依据,采购文件对特定指标也会明确招标(报价)文件中提供具体依据,并达到一定要求才予以认可,如“企业规模”“财务状况”指标等均应从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查找相关数值,“业绩”指标不仅要查看供应商提供的合同及相应银行进帐单等,还要对所提供合同的“同类型要求”进行评判。

(一)评审委员会组成。

为确保最终评审结果合理性,军队采购评审规定中对最终结果的认定还有一些综合平衡标准:一是“合理评审结果”的平衡标准。财政部87号令明确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况可修改评标结果,这本身就是对评审结果“合理性”的原则规定。为进一步界定“畸高、畸低”程度和明确修改原则,军队评审规定进行了细化,如某专家的评分结果偏离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评分均值±20%的,该专家的评分将被剔除,以其他评委的评分均值替代。二是“合理中标结果”的平衡标准。采购“物有所值”原则直接体现在 “价格合理、性能合理” 两个方面,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时除了确保最终结果合理外,也要确保“价格”“技术”等重要分项报价合理,因此军队评审规定还要求,“投标人报价高于全体有效投标人均值40%以上的,技术、商务(不含价0格)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商务得分均值30%的,均不得推荐为预中标(成交)人”。

(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标准化采购运行”一直是军队采购改革的重要内容,在采购文本、合同样本标准化的同时,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常用项目的评审标准模板,目前大多数采购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均参考标准模板制定。

(三)评审中特殊情形处理。

对评审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处置,军地并未有实质性差异,军队采购评审在政府采购统一规则的基础上有具体化要求:一是评审中转变采购方式情况处理。一般性政府采购要求,当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如果招标文件条款不合理或招标程序不合规应重新组织招标,否则可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军队采购将这一情况分为两个阶段,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前由采购机构处理,之后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仅2家投标人(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中报价供应商2家)时由4/5以上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确定是否转为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需注意一般按两轮三次报价进行,并执行原评审方式及评审标准。二是报价超预算问题,由于军队采购并未要求向供应商公开项目预算,在评审中并不要求某一投标或报价供应商超预算即为无效投标,而是在评审结果出来后,排名第一的预中标供应商不超预算即可。

(四)评审结果现场公布。

尽管军地采购评审方式、标准及工作要求存在一定差异,但借助军地各方专家力量是军队采购工作的现实需要,包括“评审专家”在内的军地采购资源共享也是发展趋势。可以预见,一方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军队采购评审活动必将越来越频繁;另一方面军队采购评审专家,无论是来自军队、评审专家库还是选自各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由行业协会推荐,“同工同规则、同工同标准、同工同待遇”的要求日益突出,加强军地一体的评审专家管理也更为迫切。

四、关于加强专家管理的共性思考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鉴于此,很多专家认为在军队采购评审中,“评审结果出来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向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当场宣布结果,并现场解答供应商疑义”的做法,违背相关规定。这一做法的实质,一是没有违背“采购结果出来之前专家名单保密”的根本要求,只是通过现场宣布增加公示的即时性,评审专家在该环节与供应商见面,并不存在影响或改变评审结果的可能性二是便于现场解答投标供应商相关询问,由评审专家现场解答供应商对评审结果,尤其是对无效投标判定结果的疑义,避免质疑投诉等可能的后续行为影响采购任务完成的时效性。

(一)军地一体的专家资质管理。

专家评审有效性假设的核心是专家自身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时间精力和对采购政策理解能力,从这四个条件的符合性来确定参与军队采购评审活动的军地专家资质,并加强专家准入资质管理和资质动态管理。在准入资质管理上执行军地一体标准,参加军队评审活动的政府采购专家应达到军队评审专家入库的一般性要求,同时更好对接军地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提高专家选取的专业对口性;在资质动态管理上进行军地一体评价,财政部要求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参与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以取消专业表现差、诚信表现差的专家资质,参与军队评审活动的情况也应及时反馈给专家入库所在省市的财政部门,以判断该专家是否继续具备评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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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地一体的专家激励约束。

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军队采购,评审专家均以个人独立身份参加采购评审,对政府采购专家的激励主要靠发放专家费等经济激励手段,约束则主要靠财政部门依据评审专家管理规定进行警告或罚款等处罚。但这两个方面,在地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军队采购评审活动时均存在“失效”问题。在专家费发放中,军队现行评审费标准与各省市规定标准有较大差别,按军队统一标准则影响地方评审专家积极性,按军地各自标准将出现“同工不同酬”,应尽快调整与驻地标准一致的专家费发放标准;在失信专家处罚中,军队对评审专家未有罚款类要求,军队采购管理部门也并未有此权限,对地方政府采购专家更缺乏处罚手段和渠道,为此应加强对军地评审专家失信行为的统一评价反馈,并建立专家失信军地联合惩戒机制。

(三)军地一体的专家定期培训。

评审专家分布在各行业,是各领域的专家,但采购评审的规范和高效除“专业性”要求外,更需要对采购评审规则的正确认识,这也是定期组织评审专家集中培训的重点内容。军队采购业务主管部门,一方面应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协调,在各省市财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培训时,增加“军队采购政策和评审制度”培训板块;另一方面应加强军队专家库建设,吸引更多的地方各行业评审专家入库,提高入库专家素质,优化入库专家结构,定期组织入库评审专家业务短期培训,同时借助网上答题等方式建立专家考核机制,真正让参加军队采购评审的专家掌握军队最新的采购政策和最准确的评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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