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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中心的现状与改制的前景
唐凤泉 王德禄 吕文勋
一
我国孵化器的探索以1987年东湖创业者服务中心的建立为起点,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87~1993年是初探阶段,1987年,国家科委下发的《关于开展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可行性研究的通知》,并提出“服务为主,开发为辅”的工作方针,孵化器从无到有,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试点。1994~1998年是试点推广阶段,国家成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创业服务中心专业委员会,专门指导创业中心的建设,全国各地在国家和各级政府科技部门的支持下建立了一大批创业中心,这些创业中心基本上都是单一模式的推广,它们的体制特点、组织机构、运作方法等方面都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可以说绝大多数创业中心是简单复制的产物。从1999年起,孵化器发展进入新阶段,一批新建的孵化器纷纷出笼,从投资主体、孵化对象等方面表现出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尤其是1999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全国创业服务中心工作会议的召开和2000年4月世界企业孵化器与技术创新大会在上海的召开,使我国孵化器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截至1999年底,我国已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00多家;据对“火炬计划”中77家的统计,孵化器拥有供企业使用的场地总面积达88.4万平方米,孵化基金总额2.4亿元,孵化和培育的企业4138家。这些企业的从业人员达14万人,年技工贸总收入101亿元,毕业企业累计达1316家,转化科技成果4000多项。仅在1998年,全国在孵企业工业总产值53.7亿元,上缴税金2.6亿元,新创就业机会68975个。至今,我国除青海和西藏外,几乎各省、市、自治区和主要城市都有种类不一的孵化器,而且数量还在不断地增加。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培养高新技术产业人才的学校;联结高新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的纽带;创新服务体系的核心;高新技术产业支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颜振军博士在《中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特色》一文中归纳了我国孵化器区别于国外孵化器的几个主要特点:(1)政府支持力度大,世界少有。(2)以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任务。(3)孵化为主,兼顾开发,与高新区关系密切,高新区对创业中心的支持力度较大。(4)规模一般比国外的大。
创业中心已经成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基地,在培育现代企业家、建设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服务体系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撑服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推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中,创业中心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共同成为支撑高新技术发展的两大支柱之一。创业中心的建设,培育了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营造出局部的创业氛围、转变了部分科技人员的就业观念、吸引了相当一部分国内外高科技人才、推进了国际间的科技交流,为我国的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创业中心的发展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金额少,资金使用的分配比例不太合理。创业中心资金来源之一是国家火炬计划引导资金和地方政府的扶持资金,并以后者为主,包括省市区财政、科委及高新区的预算资金。来源之二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在资金的使用方面,场地、房屋的建设占去了整个资金使用部分的2/3,真正用于孵化的资金很少。下表是火炬中心关于创业中心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数字。
资金投入比例:
资金来源
所占比例
国家和地方政府拨款
42.2%
金融机构贷款
39.3%
其他
15.3%
合计
100%
资金使用比例:
资金使用
所占比例
场地建设
67.7%
孵化项目
26.8%
办公费 5.5%
合计 100%
(2)体制变迁形成多头管理。很多创业中心创建时由当地科委抽调人员担当创业中心的管理人员,但在创业中心自收自支以后就很难回到原来的单位,有脱离政府部门的失落感。创业中心一般建在当地开发区内,而开发区后来的行政级别提高,和科委同级,都有管理创业中心的权力,这样就形成了多头管理,加大了创业中心的适应难度,影响了孵化效果。
(3)创业中心在事业单位的身份下从事企业化运行,面临非盈利性和盈利性的两难选择。创业中心作为政府部门的性质使它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作风等方面自有特色,但是创业中心又必须承担企业功能,这种多身份的角色使它不能够适应任何一种身份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许多问题,许多创业中心因此举步维艰。
(4)孵化手段和孵化功能单一,整体孵化效果不理想。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与管理研究所1999年对北京、上海、重庆三城市的企业孵化器中100家在孵企业问卷调查显示,在孵企业认为孵化器能够提供服务功能的占4%,对服务满意的占2%,多数在孵企业认为孵化器是政府机构,而且总体服务层次比较低,不能满足企业的多方面要求。
二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孵化器事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创业中心旧有的体制和机制已不能适应新经济的要求,对创业中心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创业中心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同时出现了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创业中心的体制与机制不能适应新经济的要求,创业中心的政府单一投资主体、政府对创业中心产权控制的超弱势控制和对创业中心行政管理的超强控制造成了创业中心经营的低效率,生产力规模和生产的复杂性超出了政府直接管理的理性边界,体制效率急剧下降;相当部分的创业中心政企不分,缺乏一流的管理人才,自身管理水平低,收入和支出不平衡造成负债经营,孵化设施和综合服务手段陈旧、弱化,孵化功能日渐萎缩,严重地影响了孵化器在火炬计划中的作用,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日渐减弱,对孵化器进行改革势在必运。
创业中心改革要考虑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不同现实基础,依据孵化器在不同地区所起的作用,以及各个创业中心的现有的基础和具体条件,将原有的创业中心改为非盈利性的组织、投资性质的孵化器或公司化的孵化器。
●非盈利性组织。由于孵化器的建立对贯彻国家关于科技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培育新技术的生长源、营造区域创业环境的举措有重要意义,孵化器又具有公益性质,因此有必要建立非盈利性组织形式的孵化器。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更多地承担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的功能。区别于原有的创业中心的体制,它的运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委托给专业的社会机构,或通过社会招聘优秀的管理人才,通过竞争性机制运行。
●投资性质的孵化器。原有的创业中心在经营条件特别是经营效益方面表现优异,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基础,并可以得到政府和其他组织充裕的资金支持,则可借鉴风险投资的运作方法,以对在孵企业的投资性支持为主,兼顾孵化功能,以培育和资本两种手段并用,实现最终超值回报的目的,成为投资性质的孵化器。
●孵化器公司。公司制是大多数创业中心改革的主要方向。按照公司制的要求,孵化器吸收多种投资主体,组成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各投资主体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明晰产权结构;选举决策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决定孵化器经理人选,形成适合自身实际的组织机构,实行一定的激励机制,充分参与市场,按照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制运行。
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商业模式比较
何丽虹 吕文勋 曲绍霞
一、孵化器与风险投资两种商业模式的一致性
发展方向的一致性 孵化器和风险投资在发展方向上有很强的一致性,在企业很小的时候就关注一个企业,并且培育它直到其上市。创办一个企业,需要经过艰辛的努力。创业型企业成长具有高风险性,投资成功率很低,银行不轻易向这些企业投入资金。许多创业型企业失败就是企业家受创业管理和资金等问题所困扰。孵化器的核心是为入孵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作为为创业者营造成一种创业环境和氛围的组织,作为帮助创业企业提高成活率和成功率的服务组织,在孵化项目还处在开发阶段,即企业的种子时期,企业正在进行产品的研制,尚未形成有形的资产,孵化器就承担其中的风险,让“种子”入孵,对其进行“孵化”服务直到其长大。
风险投资经常是从某种高新技术产品出发来做投资决策,但风险投资不仅仅是培育某种高新技术的一种或一类产品,更重要的是在培育一个企业,从企业的成长中获利,而不是从某种产品的发展中获利。风险资金是一种权益投资,这就决定了风险投资家投资的风险资金与创业企业共存亡。这种创业企业与风险投资命运的一致性,风险投资家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就会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为发展良好的企业注入资金直到其发展壮大,直到上市。
孵化器与风险投资都是创新型运行模式 不论对孵化器还是风险投资而言,它们的投资对象都是一般的投资者和银行不愿意提供资金的科技含量高、产品新、成长快的风险企业,它们是以获取股利或资本利得为目的,而不是以控制创业企业的所有权为目的,它们甘愿承担各种要素投入的高风险来追求高投资回报。它们都不参与产品的开发、研究、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而是通过提供增值服务间接扶持创业企业发展,以帮助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的增值。它们的投资都是一种长期投资,都是通过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和股权增值后才将股权转让,实现投资收益,投资回收期限长。这对于那些创业型企业来说,正是它们所期望的投资方式,而且正是在这种投资下,企业不必担心失去控股权,而且不需要财产担保,并可以获得多方面的增值服务,通过这些增值服务使创业企业的成长壮大来实现自己的增值从而发展壮大。在新经济形势下,不论对于创业型企业还是孵化器和风险投资,它们结成了一种“双赢互利”的关系,因此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是最好和理想的创新投资模式。
与创业企业形成一种双赢互利关系 不论对于孵化器还是风险投资机构,它们的产品是企业,它们的增值实现是通过创业企业的成长壮大来实现的。对于一个创业型企业,它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和管理。解决了资金问题后,如果管理不善,那么这个企业也会倒闭。孵化器作为一个给创业者提供一个良好创业环境的服务型企业,孵化器通过多种多样的服务使创业者真正无后顾之忧。孵化器与人孵的企业是一种互动关系,孵化器的成功与否是与在孵企业健康成长密切相关。因此,孵化器围绕人孵企业的成长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提供入孵企业需要的养分,如各种各样的服务和培训,营造企业成长所需要的环境,并通过这些服务入股。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一个创业型企业就冒了很大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在投入资金的同时,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帮助创业企业快速成长,所提供的这些增值服务对创业企业来说是其本身欠缺并且急需的,通过风险投资机构提供的增值服务使创业企业快速成长并使创业企业降低了经营成本。风险投资机构正是如此通过创业企业的迅速成长而获得投资收益。
对创业型企业的严格审查与挑选,实行工作程序化和标准化 不论对于孵化器还是风险投资机构,在企业入孵前或投资前对企业都要进行严格的挑选和审查。原因在于两者的投入对象都是风险很大的创业型企业或项目,都是通过对创业企业的培育使其健康成长而实现自己的投资回报。因而,挑选一个好苗子是成功的一半,技术项目和创业企业只有经过精心挑选,选好合适的种子才能培育出成功的企业来。创业企业就是一个风险企业,稍有不慎,就会失败;而小企业,特别是高技术企业,它们的成功完全依赖于高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只要有一项科技产品,科技发明人或其他人就可以去创办企业,而高技术企业的市场并非是确定的,把新技术推向市场化和产业化,是探索性的,企业的成功率非常低。对于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机构,都要面临很多风险,为进一步降低风险,必须对创业企业在产品、管理、技术、市场上进行考核和审查,要求项目或企业在3~5年之内具有快速增长的市场潜能与持续性的竞争优势,技术具有创新性,企业领导群体具有市场经营理念以及创立杰出企业的信心。
退出方式基本相同 孵化器通过对创业型企业资本投入或服务投入的入股,在创业型企业中取得一定的股份;风险投资机构则是通过资本的投入在创业型企业占有一定的股份。不论以何种形式入股,在创业型企业成长壮大后,为了收回原投资或实现投资收益,它们一般都要退出。退出方式主要是公开上市、收购兼并、企业回购股份。其中股份上市的股份转让是常用的方法。
投资目的相同 不论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还是孵化器,它们的资本投资或服务投资虽然都是股权投资,但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企业的所有权,不是为了控股,而是通过投资和增值服务把被投资企业做大,然后通过股权上市、兼并收购或其他方式退出,在产权流动中实现投资回报;它们不同于一般投资的股息,也不同于债权投资中的利息回报,而是建立在创业企业增值的基础之上。
在投资领域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随着专业化水平和专业化方向的发展,不论对于风险投资还是孵化器,都是朝专业化方向发展。由于创业型企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其成长阶段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如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管理风险等,使孵化器和投资机构面临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因此,为降低风险,在投资领域都逐步向专业化发展,投资趋向于选择自身所熟悉的行业领域,更利于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投资后的管理。对于孵化器来说,它的发展方向也在向专业化发展。孵化器向专业化发展,一方面降低运营成本,同时降低孵化器的经营风险,因为在比较熟悉的专业领域中,可以对入孵企业的技术、产品进行严格的评估、审查,企业入孵后更可以利用孵化器的专业优势和网络资源更好地为入孵企业服务,为入孵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鼓励风险投资和孵化器走向专业化,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将大大提高各自的成功率。
二、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差异点
投资阶段的区别 风险投资商不喜欢在种子期投入,而一般是接近成长期渡过风险期投入;而孵化器一般则在企业处于“卵”状态或种子期就投入。一个创业型企业的成长一般分为种子期、创业期、扩张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在种子期,公司还未曾成形,产品还只是个构想,产品的发明者或创业企业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研究开发出样机或样品,以验证其创意的可行性和技术经济的合理性。这就决定了种子期资金投入的高风险性和投资收益需要长时间的特性。对于权益投资的风险公司来说,它追求的是高投资回报,这就决定了风险投资商一般很少介入创业企业的种子期,而是趋向于投资接近成长期渡过风险期的介入。对于孵化器来说,它的目的是创造小企业成长氛围和环境,它通过自己提供的“孵化”服务,对那些处于“卵”状态的企业有组织地适时地提供给其成长所需的“营养”成份和条件,提高初创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并通过在孵企业的成长壮大来实现自己的增值,孵化器关注的是企业成长的全过程,一般在种子期就介入。
主要功能不同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孵化服务,孵化服务是一种多方位服务,投资服务只是孵化功能中的一部分,而且投资功能并不是孵化器的主要功能;一般由入孵企业提出要求,孵化器的管理人员根据对入孵企业的发展判断来决定是否需要投融资,而且孵化器投入的资金较风险投资少。“孵化服务”是孵化器的主要功能,通过有效的孵化服务和定位指导,帮助企业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运行机制,帮助入孵企业提高成活率和成功率;并提供多种孵化服务,如创业者需要的空间场地服务、商务服务,此外还包括对企业培训、咨询、市场开拓等。风险投资的主要功能则是投资,通过投资来取得资本回报,它对创业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则是辅助性的,目的是降低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成长率和获得投资收益。
追求的价值不同 孵化器具有空间服务功能,追求的是空间价值的提升,营造一种集聚效应。孵化器通过举办企业联谊会等,使孵化器内不同的创业者之间能够产生各种形式的交流,使创业功能互补,增长才智,分享经营心得,达到一个双赢的理想创业环境和空间价值提升。风险投资的核心是投入资本,期望得到资本的提升。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而非借贷资本。风险投资追逐的是高风险后的高收益,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增值,对科技企业采取零利润率方式注入风险资本,不仅仅是给一点钱完事,更重要的是,要同时注入管理、注入市场营销的理念。通过这些投资和增值服务来使企业快速成长增值,使投资获得很高的资本利得。
关注的阶段不同 孵化器关注的是孵化企业的全程发展,从开始的企业创建、入孵、培育直到企业毕业,以至对从孵化器毕业后的创业企业进行跟踪,孵化器提供的孵化服务是一个全程服务。而风险投资家对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投资偏好,它是以投资收益决定关注的阶段,一般是从企业创业期开始关注,所提供的服务是具有阶段性的。
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融合研究
杨启智/陈义虎/薛旸
孵化器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正在形成一个产业,其本身也已成为了一种新的投资品。新经济下,孵化器必然与风险投资密切结合,从投资经济向培育经济的转变中,孵化器与风险投资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风险投资以资本的方式培育着企业,而孵化器则注重构筑创业的基础和良好的环境;同时,专业孵化器会促使新兴行业在空间上的集聚,为企业提供共享的平台和无限的商机。如果将风险投资与孵化器结合起来,即对孵化器的入孵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其成功率将大大提高;因此,孵化器正在日益受到投资者的重视,而成为一种新的投资品。
一、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合作开展业务的重要意义
可降低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风险 风险资本是为形成和建立专门从事某种新技术生产的小型公司而以持有一定的股份形式而承诺的资本,在这个意义上风险资本不仅向新企业注入资金,而且提供建立新企业、制定市场战略、组织和管理所需要的技能。在投入资本时追求的是资本收益,而不是利润或股利。风险投资的实现和得以延续,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有许多潜在的投资者、也要有足够的创业者,同时必须要有大量的信息供参加者使用。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投资者与创业者的信息交流不充分,两者的交流和沟通上存在严重阻塞。因而需要一种在创业者和风险投资商之间充当媒介的组织,而孵化器这类机构便可充分担当这一角色。另一方面,风险投资家要在风险很高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技术、管理、资金方面的判断确定是否投资,由于不确定性很大,它们对创业者素质给予高度重视。可见在风险投资的项目选择上和投资监控上,最关键的是对创业者的选择和对其经营活动的监控。由于孵化器的管理者对在孵企业非常了解,基于这点,如果风险投资与孵化器结合起来,或者风险投资介入孵化器产业,便可降低投资风险,对孵化器来说则能更好地培育入孵企业。
可使孵化器加快培育入孵企业 孵化器作为进行科技创业的专门服务机构,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的另外一个名称)作为支持科技创业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引入到科技人员的创业过程,可以说对创业者创业起到催化剂的作用。科技人员在孵化器孵化中的创业过程主要是科技企业的初创期、发展期和扩张期,而风险投资的种子资本、初创资本、创业资本和发展资本的投入恰恰覆盖和支撑了科技人员的创业全过程。进入扩张期后,大多数科技企业将从孵化器“毕业”;而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在扩张期也正好是风险投资的“收获季节”,将以公开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并购上市等方式退出,以获得风险投资的高额回报。当然,这种科技创业者在接受风险投资的同时就进入孵化器发展和从孵化器一毕业就“上市退出”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实际运作中由于风险投资在各地的发展不平衡,创业者的境况不同和风险企业的千差万别,对孵化器而言的“进入”和“毕业”,对风险投资而言的“投入”和“退出”往往不是同时发生,而是在创业过程中先后完成的。但显而易见的是,风险投资过程将完全覆盖孵化企业的全过程,而且在创业过程中插上风险投资翅膀的科技企业要远比“只有孵化翅膀”的企业成功率更高,发展得更为迅速、健康。
孵化器是风险投资理想的投资场所 风险投资的过程有着多种风险,除了技术和市场风险以外,投资家最为关注的是企业的管理风险,特别是企业家的优劣往往决定着风险投资的命运。在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企业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稳定、还没有形成职业企业家队伍的情况下,风险投资在管理上的风险尤为突出。企业孵化器恰恰可以帮助风险投资家降低在企业管理上的风险。这主要由于科技企业进入孵化器之前,孵化器就对其进行多方面的考核。企业在进入孵化器以后,孵化器通过对企业的服务能够较长时间、比较深入地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和企业家的素质和能力,特别是那些接受孵化器创业资金和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孵化器对其的考核和了解与风险投资的前期考核极为相近,完全是风险投资家所希望了解的内容。另外,通过企业孵化器进行风险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远程投资”转变为“近程投资”。尤其是那些对中国国情十分了解,而又具备一定的风险投资(包括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的成功使用)经验的孵化器经理,将是风险投资家的良好合作伙伴和得力助手。
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者们正在悄然进行风险投资的尝试 1993年前后,成都、武汉、上海创业服务中心在对科技企业孵化的过程中开始了风险投资的探索。成都创业中心向13家科技企业投资700万元,历时5年,成功率达92%,总收益率达到428.8%,其中3家企业上柜进行交易。武汉创业中心向19家科技企业投资1125万元,历时4年,成功率达到63%,总收益率达到124.8%,其中2家企业上柜交易。上海创业服务中心向14家科技企业投资2000万元,历时4年,成功率达85.7%,总收益率达到70%,全部被上市公司收购。其较为典型的案例是迪康制药公司接受投资20万元,开发系列新药,总收益额达1780万元,收益率为8900%。据有关部门对其中88家创业中心的统计,到2000年初孵化器场地总面积达141万平方米,孵化基金总额5.6亿元,孵化企业有5151家,毕业企业累计达1785家,涉及领域包括软件、数字化、网络化、生物医药、通讯、环保、海洋及高效农业等。在孵化企业和毕业企业中实现技工贸年总收入超过200亿元,成为中国新经济发展最亮丽的色彩。
二、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融合研究
孵化器和风险投资都是创业型企业成长的要素 由于创业型企业的产品都是建立在全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和新技术应用的基础上,是前所未有的事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一项新的科研成果转化为一种新产品,中间要经过工艺技术研究、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扩大生产、上市销售等很多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失败的风险。如美国“硅谷”就有很多企业因为管理不善、资本不足、经济形势的影响等问题而半途夭折。
正是由于创业型企业的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孵化器和风险投资在发展方向上有很强的一致性,在创业企业很小的时候就关注它、培育它直到成功。不论对于孵化器还是风险投资机构,它们的产品和对象都是创业型企业,通过培育使创业型企业成长壮大,通过创业型企业的成长壮大来实现它们的增值。对于创业型企业来说,在其成长发展壮大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但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管理和资金问题,许多企业就是由于这两方面处理不好而失败。如果创业型企业进入孵化器或得到风险投资商的投资,那么它的成功机率会大大增加。孵化器给其提供了一个创业的平台,风险投资通过投资和增值服务培育它,减少了其成长过程的不确定性,通过资金和增值服务的投入,为创业成长注入了催化剂。风险投资、孵化器与创业型企业形成一种“双赢互利”的战略关系。
孵化器和风险投资的融合点之一是在新产业的生长点上、在专业领域的融合 在专业化领域合作可以优势互补,对风险投资来说是降低风险,对孵化器来说则是加快了孵化的速度和成功率。由于创业型企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孵化器和投资机构为降低风险,在其投资领域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趋向于选择各自所熟悉的行业领域。风险投资在其中寻找最新、最好的创业型企业,孵化器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网络资源更好地为入孵企业服务。孵化器和风险投资的融合形成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良好状态。
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融合点之二在于营造创业、创新的集聚空间 风险投资比较容易在某个点上找到创新源头,并投入资本期望得到资本的提升,在这个过程当中最可能和最需要找到孵化器,以减少寻找的成本。孵化器和风险投资的融合是创业企业达到空间集聚的结点。孵化器最终得到空间价值的提升,营造出一种集聚的效应。一个高技术企业的成长是一个漫长而又充满风险的过程,从初期的萌芽状态到最终形成产业,中间要经过多次惊险的跳跃,期间需要不断的资金支持,如果创新性的风险投资发展不起来,高风险、高收益、高增长潜力的高技术项目及其高技术产业就难以蓬勃发展。
孵化器和风险投资融合之三在于创业企业种子期的融合 企业的种子期是指技术的酝酿与发明阶段,这一时期的资金需要量很少,处于种子期的企业面临三大风险:一是高新技术的技术风险,二是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风险,三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风险。在这个时期投资,面临的风险较大而且投资回收期长,这使一些风险投资家不敢介入。对于孵化器来说,其主要功能是孵化培育创业企业,一般入孵的企业大多数处于种子期。孵化器是一个企业,为了自身的增值和价值实现,在企业或项目入孵前要进行严格筛选,在企业入孵后,对其提供各种孵化服务和跟踪以确保孵化器目标的实现。风险投资如果在此时与孵化器相结合或介入,则可大大降低投资风险并且为以后取得高额回报奠定基础。这是因为种子期的资金投入较少,风险投资与孵化器两者合作中共同为企业顺利成长出谋划策,企业成长在孵化器和风险投资两者的跟踪监督下,更易成长壮大,如果成功则孵化器、风险投资都可获得高额回报,如果企业失败则风险投资家损失也较少。
其次是创业期和成长期,因为企业在这两个阶段所需资金较多,而从传统融资很难得到资金,对于入孵的企业来说,如果仅凭孵化器自身的融资能力很有限,如果风险投资与孵化器合作并介入,一方面可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对于入孵企业来说孵化器的管理者对企业比较了解,包括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状况,这将大大降低风险投资方面的风险。同时对于孵化器来说,入孵企业此时需要的资金较多,而依靠自身能力融资有限,有了风险投资的介入,孵化成功率就会大大提高。但这两个阶段的融合对风险投资虽然降低了风险,但资本回报较种子期少很多。
在成熟期,风险投资不宜在此阶段进入,因为依靠企业本身的实力,此阶段融资应处于主动地位。
三、孵化器与风险投资业务融合的利弊及发展趋势
孵化器与风险投资业务融合的优势 企业在企业孵化器里运营的初期就通过优化其内部结构,使之具有成熟的独立经营能力以及相应的吸引风险投资的能力。有了风险投资家的直接介入,高技术企业便会一飞冲天,以令人吃惊的速度发展起来。如果企业孵化器仅仅是早期开发,是高技术企业孕育者的话,那么,风险投资便是高技术企业的接生者。新经济时代的高新技术企业,借助风险投资实现企业的腾飞,也就成为了新经济时代另一创业规则。
风险投资与孵化器之间的融合,大大扩展了孵化器的职能。这种融合组成了由创业者主导,具备强大的经营管理班子的一个组织,它融合了孵化器、风险投资公司和多元化经营控股企业的特点,使创意、管理和投资在孵化器内实现一体化,在目前的竞争环境中无疑是一种难能可贵的组织创新。这在于其解决于孵化器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具备独立的投资功能;二是解决孵化器难于吸引高素质管理人才的问题。风险投资与孵化器融合的支持是创业者、经营者和投资者组成的网络,截然不同于以往的孵化器以政府机构和社区团体为主的支持网络。采用类似风险投资公司的筹资方式,差别在于融合后孵化器的创业者和经营组织大都直接投资于风险基金,而且投资的收获时点并不一定是入孵企业首次上市发行的环节。另一个基本差别在于资源组织力度方面,以往孵化器是以政府机构和社区基本上只能以小规模的资助为主,其性质决定了这些机构不可能成为投资主体,孵化器不可能聘到真正具备管理能力的经营者或创业者。与风险投资融合的这种孵化器模式的关键在于通过创业者和风险投资的联盟结合了巨额的资金和大量具有创意的新创企业,通过巧妙的安排吸引了优秀的管理人才加盟。在创业方面,管理是创意和支持网络之间的唯一桥梁!
风险投资和孵化器的融合改变了孵化器和入孵企业之间的关系。由于风险投资的介入,入孵企业的具体运作方式几乎突破了以往孵化器的大多数限制。每个入孵企业都是独立运营的企业,各自有执行机构、董事会和投资群体;孵化器有能力充当入孵企业的风险投资群体的牵头投资人,有购买入孵外部风险融资企业50%以上股权的优先权,在一些创意相对不够有吸引力的新创企业中,孵化器可能处于绝对控股权的地位;由于其在入孵企业中的股权份额,创业孵化集团有权指派入孵企业的首席执行官、董事长或董事,主导入孵企业的经营;凭借其资源组织的强度和管理班子的素质,高效率地培育入孵企业,提高入孵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目前已经有不少孵化器与风险投资融合的孵化器。如美国idealab!就是集孵化器与风险投资于一体的经营模式,已取得了很大成功。借鉴idealab!的作法,位于圣莫尼卡的eCompanies,从迪思尼等公司筹集了1.3亿美元,管理班子中网络了23个金融、猎头、技术开发、企业发展和市场营销的管理人员;其口号是“用3个月到6个月的时间,将一个互联网经营服务的创意转化为一个具备强大的经营班子、一个首席执行官和至少一个已投入市场产品的完善的互联网企业”。目前,eCompanies已经有3个互联网新创企业入孵。位于加州圣克拉拉的Intend Change公司,是由USWeb/CKS的4名高级主管,包括该公司的2名前创始人,于1999年创立。在软银技术创业公司(SoftBank Technology Ventures,STV)的支持下,这家公司准备筹集3亿美元孵化互联网新创企业。软银技术创业公司还支持Buy.com的创始人思科特·布路姆在加州的达拿波特(DanaPoint)成立了专门孵化互联网新创企业的孵化器ThinkTan.com,布路姆自己出资2000万美元、软银技术创业公司出资2亿美元,目前已经至少有3家互联网企业入孵。以上这些公司都有上述创业者和管理者联合、孵化器和风险投资功能一体化的特征。软银实际上正在利用互联网企业孵化器来实现其投资的多元化。除了上述的投资之外,软银还成立了自己的互联网企业孵化器Hotbank。Hotbank计划每6个月孵化12个互联网企业。软银甚至在美国授予Hotbank的经营特许权,允诺提供各种支持,条件是软银拥有投资参股权。软银的目标是1999年底在Hotbank名下拥有5个互联网孵化器,这意味着Hotbank一家一年就要孵化120家互联网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追求速度和竞争力的运营模式也是硅谷不断发展的结果,离不开硅谷特殊的环境,诸如世界高技术产业中心的地位和号召力、不断涌现的创业者、发达的风险投资行业和充沛的投资资金、经验丰富的经理群体以及NASDAQ市场等。
孵化器与风险投资融合的劣势 孵化器与风险投资融合的劣势在于风险投资家的介入,使孵化器盈利性的目的越来越强。这种融合有可能导致孵化器成为一个风险投资公司,从而失去孵化功能。
孵化器与风险投资融合的趋势 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结合的趋势越来越强,但不是唯一的方向,他们之间毕竟有差异。风险投资参与孵化器并通过孵化器发展壮大其投资业务,同时孵化器也逐步向风险投资发展;两者趋同虽然有动力,但在融合的过程中又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因此鼓励两者自主的融合,而不要行政上强行干预。
孵化器的体制分析
李南林/吕文勋/邵琳琳
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孵化器体制与机制特点进行分析,可分为四类:(1)政府主办或非盈利组织创办的,主要目的是创造就业,鼓励地区经济多样化,扩大部门收入,增加税收。(2)由风险资本、种子基金集团等私有机构创办的,它们通过向客户公司、新技术的应用和技术转让进行投资,赚取高额利润,并通过开发商业性和工业性房地产使其产生增值。(3)学术机构如大学创办的,它比较关心学校的科研成就,通过孵化器吸引更多的科研项目和高级研究人才。(4)公私合营创办,既可以取得政府在政策和其他资源方面的支持,也可以得到私营部门的专业知识和经费资助。
我国在孵化器的试验、实践中,孵化器从初期单一的政府出资发展到多种投资主体纷纷介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中后期,这种趋势更为明显。随着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投资主体参与到孵化器的建立中,孵化器从起初只赋有单一功能、只提供简单服务、只作为事业单位发展到了具有多种功能或专业功能、提供多层次大范围服务,并且很多孵化器特别是新建的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再是事业单位的身份和功能。企业孵化器发展到今天,已经出现了多种不同类型的孵化器。从孵化器的投资主体分,可以分作政府投资型、企业一元化投资型、大学或研究机构投资型、社会团体投资型、私人或民营企业投资型、混合投资型等。不同的创办主体有着不同的特性,不同的产权结构特点决定了企业孵化器的不同性质和运作机制。
一、孵化器的投资主体分析
政府创办的企业孵化器 政府创办的孵化器以各个地区的创业服务中心为代表,它不是独立的商业模式,往往只是本地区内的开发区的一个部分,作为为开发区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等职能,是政府职能部门,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区政策法规的最直接手段,它追求的主要目标是良好的社会效益,是政府行为,在此基础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创办孵化器,是希望通过孵化器这种形式改善就业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孵化出更多的成功企业,增加社会的就业机会,最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为这类企业孵化器背后有直接的政府支持,所以并不讲求直接的经济效益。目前,中国大部分创业中心都属于这种类型,如北京创业中心、天津孵化器等。这类综合性科技企业孵化器面向所有高新技术领域,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办科技型企业提供场地、设施、相关服务,以及培训和咨询指导,组织开展创业投资活动,推动“技术——资本——商品”以及“研究单位——企业——市场”的有效结合,培育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大学创办的大学科技园 这是专门支持发展大学学生或职员所创办的企业,这样的孵化器能够以该大学或研究机构特许的高新技术为基础,或以开发出来的工艺、仪器或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然后以这些技术、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研究开发条件为依托,创办或扶持相关企业的发展,从而缩短科技研究成果商业化的周期,成为促进高等院校研究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的另一种有效形式。这类孵化器还能利用大学或研究机构的科研优势和人才优势,往往是各国大力发展企业孵化器的突破口。我国这种类型的科技园有清华创业园区、北大创业园区等。
私人或者投资商创办的企业孵化器 主要由风险资本家与种子基金投资集团、“天使”投资人创办,也有大企业和房地产商合伙办的。这类孵化器具有更强的盈利性,主要向客户公司、新技术的应用和技术转让等进行投资,以赚取高额利润,并通过开发工业性与商业性房地产使其产生增值作用,从而达到盈利的目的。实际上这种孵化器的创办已经是典型的市场行为,因为对于私人投资者来说,已经将孵化器看作一个企业——一个培育企业的企业,通过孵化器经营达到投资回报的目的。孵化器自身必须考虑生存和发展问题,投资主体要进行投资—受益分析。这类孵化器的出现,使得孵化器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商业模式。如今在我国,孵化器这种商业模式越来越受重视,已经出现一些以私人或者社会团体投资的企业孵化器。
大企业(产业)创办的孵化器 作为大企业创办的孵化器或类孵化器机构,主要是寻找更多的企业效益增长点,在企业内部培育创业精神,鼓励创业实践以促进、营造与中小企业抗衡的创新竞争能力和企业的创新氛围,激发内部员工的创业热情,促进核心业务的发展。大企业认为在企业内部创建小企业或成立独立实体时,个人和小组的加入就很容易,企业可以象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一样在其中建立股份;独立的、高度分散的、小的单位组织利用统一的目标、集中的网络和共享的信息,可以成为在一个复杂环境中进行自我创新、自我成长的创新体系。国外如HP、3M、IBM、雷化学公司等都有企业自创的孵化机构,国内的联想公司也正在筹建孵化器。这类孵化机构一般由企业独家出资兴建,投资主体单一。
科研院所创办的孵化器 即以该研究机构特许的高新技术为基础,或以开发出来的工艺、仪器、设备或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然后以这些技术、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研究开发条件为依托,为全体职员提供科研的机会,并给职员和相关的组织和社会人士提供创办企业的机会,如此能够大大提高科研院所的各种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成果转化。例如北京微电子设计企业孵化器的创建,就是北京自动测试技术研究所和北京微电子技术研究所联合其他投资机构而设立的。
国有企业创办的孵化器 国有企业创办孵化器是利用国有企业的各种资源,如厂房、设备等条件,在企业内建立的孵化器,是大企业建立孵化器在国有企业中的有益尝试。目前,北京的国有企业创办孵化器建设进入起步阶段,已经建成的孵化器有北内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北京崇熙孵化器、北京诺飞科技孵化器等一批国有企业创办的孵化器,它们都按照公司制运行,并已取得初步成效。
国际企业孵化器 国际企业孵化器是在综合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础上的发展和提高,是创业中心二次创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通过优质的服务以及海内外广泛的工作网络和信息,一方面引进国外的中小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成果,帮助其与中国企业合作,开拓市场,共同发展;另一方面为我国的中小科技企业和大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进入国际市场、拓展国际业务提供服务。目前科技部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专家的帮助下,已批准建立了北京、苏州、重庆、成都、武汉、天津、上海、西安等8个国际企业孵化器试点单位。
留学生创业园 为吸引优秀的海外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我国建立了面向留学生的孵化器。在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的共同努力与支持下,目前已经在北京、上海、苏州等地建立了25个依托创业中心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生创办园基本上是由国家投资。类似留学生创业园的还有软件园等专业组织。
另外,还有网络企业孵化器(虚拟孵化器)、流动孵化站等。
二、孵化器的产权结构
经济学中所谓的产权,通常的解释是,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人们使用资源时的适当规则。利用这种权利,可以自由选择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包括对财产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和这两种权利相关的收益权。不同的产权主体有不同的偏好,在使用资源的权利时会表现出各自有别的倾向性。通常所说的所有制概念,是指构成产权的权利没有被分解,而是完全集中于同一主体的产权制度,这是对产权制度的初始规定。当产权经过交易后,构成产权的一组权利部分或全部让渡将改变初始的产权结构,并由此改进资源的配置。
我国孵化器,尤其早期建立的创业中心的典型产权特点是,政府作为等级组织对基进行直接管理。创业中心基本上不存在是否具有市场合法地位的问题,因为企业的投入和产出都由政府直接控制和协调,孵化器的产权由政府独家拥有,产权制度高度集中。创业中心也不具有一般企业的涵义,它的投入产出不经由契约关系与市场联结,创业中心拥有的权利不足以使它成为自主经营和发展的独立实体。其他投资主体都被严格地排斥在外,根本没有和政府交易孵化器产权的权利,甚至连可能性都不存在。
政府是唯一的投资者,拥有完全的产权,这在市场经济体系中被指责为低效率。但必须指出,创业中心这种政企合一的等级组织并不一定等同于低效率,关键在于它所处的环境性质。当创业的环境或市场很薄弱甚至尚未建立的时候,现代性质的企业还不能够发挥作用时,创业中心就必须由政府创办,尤其是当创业中心直接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在孵企业数量还在政府直接管理的理性边界之内时,政企合一的组织体制就是有效率的。这种体制特点可以很好地解释创业中心十几年来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但是,一旦在这种组织体制下成长起来的生产力规模和生产的复杂性超出了政府直接管理的理性边界,体制效率的急剧下降就必然发生。此时,通过改革改变原有的体制组织形态就成为必然,这就类似于我国其他经济改革的发生背景。
创业中心引入市场体制是改革的首要目标,因为市场是大量交易活动进行中最能降低费用、最有效率的体制组织,创业中心只有与市场建立联系,并且推进市场化进程,才能转变成真正的企业,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才能实现真正的职能转变。对创业中心的产权改革,特别是对转让权和收益权的重新安排和处置,将是决定创业中心未来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
三、孵化器的公司治理结构
以孵化器的产权界定为出发点,来分析孵化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研究孵化器体制组织和机制运行的重点。孵化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孵化器内部组织机构和权利分配的制度安排,体现现代公司的普遍特点,具有以下的产权特征:(1)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公司不再由股东所控制和经营,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去经营管理。(2)财产权的可分割性,表现在财产不再完整地归于一个主体所有,而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所有。(3)产权可以自由转让,具备市场的可交易性。(4)产权的有限责任性,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5)产权的法人性,公司以法人财产为基础,在法律上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地位。孵化器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在产权界定的前提下,同样应该体现现代公司的产权特征。孵化器的治理结构应该具有如下特征:
权责分明,各司其职 孵化器内部组织系统由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组成,各个机构的权力和职责都是明确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公司产权的所有者对公司拥有最终控制权和决策权;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经理是公司决策的执行者,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委托代理,纵向授权 在孵化器中,各组织层级之间是以委托——代理关系来维持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是由法律法规规定并予以保障的,体现了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命令和服从的上下级关系。股东大会作为委托人将它的财产交董事会代理,同时委托监事会予以监督。作为代理者,董事会又将公司财产委托给经理层代为管理。从经理到员工,也可能存在若干层次。这些委托——代理关系是以劳动契约为界限的责、权、利和股份的关系,在法律框架内严格实施。
激励机制和制衡机制并存 因为在委托——代理中往往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问题、主要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所以就有了激励机制和制衡机制的必要。委托人通过制定激励机制,包括货币激励(指物质利益和物质报酬)和非货币激励(指名誉激励和职位消费),促使代理人以最大的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提升,同时以制衡机制制约代理人的不良行为。制衡关系存在于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高级经理之间、监事会与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之间。公司外部充分竞争的经理市场的存在为这种制衡机制提供了前提条件,通过竞争,可以选择最优秀的管理人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制在我国的孵化器实施中很可能出现一系列问题,特别体制在监督和激励两个方面:(1)监督成本很高。委托人对代理人缺乏信任,造成企业内耗;内部人变相控制,利用职权给自己的利益集团谋求好处等等。(2)决策者和执行者的利益所得没有与孵化器的经营业绩挂钩,激励机制不明确甚至没有,直接影响到孵化器的经营效果。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文化特点和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状况密不可分。因此,在推行公司制治理结构和具体的运行方案时,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而不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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