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主的价值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价值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末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影响力迅猛增长,令整个世界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发生了并仍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网络科技与民主理念的结合,诞生了网络民主这一现代化的民主模式。 一、网络民主的理论价值 所谓“网络民主”,是指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媒介和平台,以公民直接参与为特征和趋向的民主模式。网络民主之所以区别于传统民主,主要是由互联网的特点所决定的。归结起来,网络至少带给民主如下三方面的新特点:民主参与方式的无界性(普遍性)、直接性、迅即性、交互性;民主参与成本的低廉性(源于时间、交通等费用的节省);民主参与主体的匿名性、平等性、自由性。网络民主的出现为民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向和可能。 (一)超越代议民主 网络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参与的新形式,其无界性、迅即性、低成本性带来了对传统代议制民主的超越。民主的本意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理想的情况是自己参与,直接做主。比如,古代城邦国家雅典的民主就是一种直接的公民参与模式。但是,这种直接参与受到国家规模和人口数量的极大限制。在空间意义上的触及,乃是参与式民主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但在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的现代国家,如果人们都来进行直接的政治参与,则很难有一个同时满足所有人需求的活动空间,而且时间、交通等参与成本也非常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好由选出的代表代其作主,进行有关其利益的政治决策,于是形成了代议民主制。代议民主制虽然解决了国家规模和人口数量对于民主的制约问题,但是这种间接民主具有内在的缺陷:它主要表现为定期的选举投票,而对于选举之外的政治过程缺乏监控机制,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最低限度的公民参与。卢梭甚至批评在这种代议制中,人们只有在选举时才是自由的,选举之后人们又会回到奴隶的状态。此言虽然极端,但点出了代议制的要害。由于人们感到代议制民主并不能保证自己的意愿进入政治决策过程,因而很多民主国家出现了普遍的政治冷漠与低程度的政治参与。 在检讨、反思传统民主形式的基础上,帕特曼、麦克弗森等人提出了参与民主模式,认为真正的民主应当保证所有公民直接地、充分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从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托夫勒、奈斯比特等未来学家也对民主提出预测,主张凡生活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人,就应该参与那些决策的制订过程;如果议会制定的法律不能适应选民的需要,那就由选民自己动手制定法律。 参与式民主理论于20世纪70年代兴起后,在很长时期内还只是一种无法实践的理想,其原因就在于“屋子装不下”的问题难以解决。然而,互联网的出现突破了传统民主在地理位置的局限,也解决了时间、交通等参与成本过高的问题,从而使这一过去的难题不再成为问题。有了网络的平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如下预言似乎已变为现实:“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①通过网络,民主将不再局限于公民选出的代表,而是日益表现为全体公民自身的直接参与。 (二)奠基协商民主 互联网是一个普遍交往的、自由开放的数字平台。从理论上讲,每个人、每种文化都可以在这种平台之上自由展现。每一个网络终端在形式上都是平等的,权力和阶层在网络空间里失去了原有的价值。网络的数字性、虚拟性以及由此而来的平等性、自由性,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一些理论家关于社会正义和民主实现的前提要求,比如罗尔斯关于“无知之幕”遮掩下的原初状态的逻辑假定以及哈贝马斯关于协商民主的理想条件。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民主不必也不应该依靠旧式的社会契约理论来求得,更无须用一种人为的幕布来遮盖各自道德观点的差异,而完全可以依靠公共交谈基础上所达成的公共理性来保证。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建立理想的公共论坛,建立能够为利益各方所理解的语言和语境。在平等、自由、包容的讨论沟通机制的基础上,各个社会阶层都有渠道来反映自己的利益、需求和偏好,通过反复磋商和讨论,最后可能达成某种程度的正义共识。公民在协商过程中分享彼此的观点,分析产生分歧的原因,不断修正自己的认识,有助于化解相互之间的矛盾,改善决策的品质,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从一定意义上来看,互联网基本满足了哈贝马斯关于理想沟通情境的要求。具有匿名性特征的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去中心化的空间,提供了超越不同社会背景和从属关系从而能够真实表达自我的平台,曾经由精英阶层所掌握的话语权在很大程度上被下放、分散到普通网民手中。网络的匿名性实际上产生了类似于罗尔斯所谓“无知之幕”的作用。虽然哈贝马斯认为严格的“无知之幕”的遮挡并不必要,但正是有了这种匿名性的网络,真正平等自由的协商才更接近实现。在网络“隐身衣”的保护下,人们能够脱离现实束缚,在虚拟的平等、自由状态下,在互联网公共论坛中表达和分享自己的观点,就共同关心的话题畅所欲言,进行无拘束的交流。这种直接的、平等的、自由的参与使普通民众真正有了话语权被尊重的感觉。借助于公民在各种网络论坛中的对话、讨论和争辩,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共问题和焦点利益诉求将会逐渐清晰并凸现出来。 二、网络民主的实践价值 价值是某一事物所能产生的作用或功能,是事物对人的需求予以满足的特性。网络民主作为当代民主发展的一种新形式和新趋势,不仅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而且在公众意愿汇集、公共事务管理、公共权力监督、公民权益维护等实践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一)民意的网络表达 在民意表达方面,网络有着其他媒体所不具备的特殊优势。首先,借助电脑网络,普通民众均有机会了解各种各样的重大问题,直接参与对这些问题的决定而不需要依赖代表,从而极大地减少了信息衰减和意愿扭曲。精英主义民主观或所谓“寡头统治铁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其次,网络帮助公民实现了身份的匿名性转化,摆脱了社会角色身份的限制,使人们被认出的概率变得非常小。由于消除了对报复的恐惧,从而有可能真正实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第三,网络传播可以迅速聚集民意,打破公民个人“人微言轻”的局面,使网络民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共性。今天的互联网已从一种资讯传播载体演变为民意表达、民智汇集、民声互动的重要平台。网民通过各种论坛、微博等对时事热点的讨论此伏彼起,争鸣激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舆论的发展方向。政府也努力顺应网络时代的潮流,比如每年两会时都会通过互联网进行实时播报,重要的法律草案都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征集公众意见,并在中央政府网站设立意见征集系统等等。网络意见表达已成为中国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最主要途径之一。 当代中国的民主是“由民做主”与“为民做主”的结合,既包括人民群众进行直接的、普遍的正向政治参与,也包括管理者、决策者主动深入到公众中调研和征询意见的逆向政治参与(或称“群众路线”)。只有基于公众参与和民主共识而制定的方针政策才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其实施的成本和难度才会降低。因为公众更愿意接受那些经过公开辩论、代表了普遍性利益而不是秘密出台且仅反映特定人利益的政策,更愿意接受自主制定的而不是被强制遵守的政策。徒具民主形式却无民主内容、甚至完全没有公众参与的政治决策貌似统一、高效,但这必然会导致社会的自组织能力较差,造成各种非法活动的隐患,损害政治合法性基础,从而埋下政体崩溃的祸根。就吸纳民意而言,上下通达的双轨民主形式相对于单一的民主参与要合理得多,而网络则可能使政治参与两条路径的结合实现前所未有的充分和高效。只要能够真正把民意吸收进政策决议过程,多党竞争就不是中国政治的必要选项。 (二)政务的网络公开 在民意得到表达和获取之后,是否能够被吸收进政策决议过程,是否能够通过政府机构的行动成为现实?公众要了解这一点,必须借助于政府公务的公开,即所谓知情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跟上网络时代的步伐,政府正在加速实现“电子化”,即利用网络技术建立数字化的政府信息系统。其中一个最基本的内容即实行“网络公开”,也就是将政府机关的有关信息——比如政府机关的办公地点及其各机构的职权范围、活动程序和方式等——放到网络上,供社会成员了解和使用。每个公民都有知晓政务内容的平等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的职权都应当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公开,并严格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方式去行使。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命令、政策及其说明和解释也应向公众公开。公开应是一般情况,不公开则是例外。国家机关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公民服从尚未公布的规章制度,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受非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的影响。 自1999年启动政府上网工程后,中国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程度迅速提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人民网等共同发布的2012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报告显示,中央和省级政府网站普及率达到100%,地、市级达到99%以上,区、县级超过85%。②这些数据表明,网站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虽然很多政府网站存在更新周期过长、服务意识欠缺、对网民意见缺少反馈、互动渠道不畅等问题,但正确的方向已经择出。公开是公正的前提,而暗箱操作则是中国传统人治政治的痼疾。在现代社会,只有实行重要政务信息的及时和充分公开,摆脱“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专制套路,才能让民众感到自己的国家主人地位,激发其参与国家治理的能动性,才能避免王朝周期更替的死结。 (三)权力的网络监督 公民通过表达权说出了自己的意愿,也通过知情权了解了政府机构的作为。但在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条件下,一些政府部门可能出于利益考虑,对民众的要求漠然处之甚至变本加厉。在现实中,如果政府将公民的意见搁置起来,一般人很难长久地进行呼吁和要求,即便坚持这样做成本也会非常高。而网络作为一种新媒体,集中体现了“第四种权力”的力量。由于网络的结构特点,信息的可控性日益衰微。如果政府对网络上公众关注的问题不予理睬,网民的愤怒很容易汇集为各大论坛热点,并通过不断转发形成联合的、持久的舆论压力,迫使政府最终不得不重视公民意见——如果执政者懂得民意重要性的话。在现实权力监督乏力甚至无力的情况下,网络使公众真正开始拥有了监督、制约乃至改变权力的力量。一个官员在现实中可能习惯于讲官话套话大话空话,无论他讲得多长多烂多没道理,台下听众也可能鼓掌叫好——每次讲话都被数十次掌声打断的齐奥赛斯库或许是一个最生动的注脚。而网络上的话语权是平等的,每个人只能依靠事实和逻辑的力量去说服别人。这样的语境压力逼迫官员必须学会用平等讨论的姿态发言。如果一个官员将现实中的官本位复制到网络,只会得到漫天的板砖和口水。网络中只有公众的圆桌会,没有官员的主席台。 人们体会更深的,是网络舆论监督已成为反腐败的主阵地。网络反腐之所以极具震慑性,首先在于网络的传播速度之快与传播范围之广,可在瞬间让腐败案件曝光于天下。腐败分子可能不怕信访和上访,但十分害怕被网络举报。网络的公开透明性使得被举报人不便于隐蔽或逃遁,其同谋者也不便于袒护。其次,网络的匿名性保护了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极大地扩展了反腐力量的来源,不少信息就是来自于腐败分子身边的知情人士。在近年发生的很多事件如孙志刚案、瓮安事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以及一些官场腐败案中,网络舆论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传统媒体步履维艰,甚至在某些事件上无能为力、无法作为的时候,公众总能借助网络媒体挺身而出,给予事件中的受害者强大的道义支持,成为制约公共权力滥用的强大力量。事实表明: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最具社会公器品格的媒体平台。 (四)权利的网络救济 监督权力本身不是目的,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是人民的委托之权,应以保障公民权利实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目的。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保证其通过一定渠道获得权利的救济,如司法程序、信访程序等。然而,现实中的渠道往往淤堵不畅或相互冲突,造成公民权利被侵害的现象难以得到矫正。比如信访、上访本质上是人民群众寻求在更高一级领导干预下解决问题,是一种权力上下级之间的制约,而不是人民依靠自身的权力进行制约。这种做法很容易遇到截访甚至打击报复,难以解决当事人的具体问题,而且干扰了司法的正常运行。在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矛盾的情况下,人们势必会寻求制度外的利益表达和求助渠道。有的公民可能会转向请愿、游行等非常态的政治参与形式,有的甚至会采取暴力恐怖行动。2008年杨佳在多次上访无效并受辱后采取的袭警杀人行为就是非常典型的极端表现。在既定权力结构及其运转模式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前提下,当事人如果尝试运用网络的力量表达维权诉求,或许有关部门会在短时间内解决其问题,而不会出现现实中那样沉痛的悲剧。 网络维权比信访维权方便得多,有效得多,成本也低得多。中国网络维权出现的萌芽和标志,应是发生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当年3月,刚到广州工作、尚未办理暂住证的孙志刚在某收容所被殴打致死。此后几个月内,天涯社区、新浪网等各大网站论坛对此事展开了激烈讨论,形成了强大的民意共识和舆论风暴。三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的建议。2003年6月,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同时废止1982年5月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虽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孙志刚事件”最终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平息了沸腾的民怨,显示了网络维权的力量。此后,各式各样的网络维权层出不穷,有个体性的权利维护,也有公益性的维权活动。很多知名人士与普通民众迅速参与进来,使网络成为中国维权斗争的主战场之一。 三、批评与辨正 互联网技术将中国的民主建设快速推进到大众参与阶段,缩短了民主转型的历史进程。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民主的发展,一些负面的议论也随之而生,比如网络可能导致人为控制和信息失真、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贫富分化和信息鸿沟等等,这令网络民主或多或少地蒙上了阴影。然而,这些负面评价的真理性究竟有几何,还需进行全面而具体的分析。 (一)网络民主与技术控制 有一种看法是:网络可能带来技术专制主义。首先是技术人员的控制。计算机是由程序支配的,而这些程序往往由多个程序编制人员和研究人员完成,出现错误或漏洞在所难免。倘若人类将决策交给这样的机器来完成,当计算机系统出错时,可能会得出让人难以置信的结果。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非常小,但毕竟存在。其次是网络公司的控制。网络公司控制着传播信息的技术架构,出于政治控制、商业交易、利益输送等目的,可能会丧失道德底线,对公众知情权构成损害。比如搜索引擎公司可以按照特定标准设计“算法”,对网络信息进行排序,或者干脆屏蔽和删除某些信息。第三是国家的控制。由于网络技术具有高度的公共性,国家对网络技术具有最终控制权。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虽然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地发表言论,但这终究只是在国家控制的网络空间发表言论的权利,国家可以通过封锁网站、过滤网络信息等方式,消除不利于政治统治的舆论。 的确,通过技术控制舆论在理论上存在,在实际中也时常出现。但情况并非普遍如此,更非必然如此。技术发展本身也会成为消除技术控制的力量。比如,有人认为中国人大网征求的网民意见受到干扰和控制,不能代表现实中的纳税人。但了解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人都知道,对这一系统进行灌水或技术干扰几无可能。相对于其他媒体平台,网络上的舆论是最难控制的,即便实施干扰和控制也只能是相对的、暂时的。可以一时控制,无法长期控制;可以控制一隅,难以控制全网。有关部门的网络控制很容易被网络本身曝光并被网民唾骂,从而形成抑制网络控制的力量。在网络多元化的条件下,一些被封锁的意见很容易发表到相对友好、宽容的其他网络中,从而使封锁实际失效。可见,具有“双刃”功能的网络技术并不天然与民主为敌。 (二)网络民主与数字鸿沟 “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又称信息鸿沟,意指信息富有者与信息贫困者之间的巨大差距。这一假说认为,那些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社会知识越丰富的用户越有可能参与互联网的活动,能够比地位低者更快、更多地获得信息。大众媒介传送的信息越多,两者之间的知识鸿沟也就越加扩大。在莫斯卡、帕累托、熊彼特等精英民主论者看来,也许这是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他们认为掌握话语权的永远只能是少数政治、经济和文化精英。网络参与的现实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比如在微博中,各种认证的企业家、官员、明星、作家、学者、律师、企业机构凭借现实影响力和网站的操控而迅速成为意见领袖,是微博中信息量最大、发言最多、最具影响力的活跃分子,而普通民众则往往是沉默的大多数,是各界名人的跟随者,是信息的接收者。网络信息与网络参与的不平等,很可能会加剧现实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因为在现代科技时代,信息就是财富。这种“数字鸿沟”不仅在中国存在,在西方科技发达国家也普遍存在。它不仅存在于一个国家内部,也存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 然而,这种说法或许有些夸大其词了。即便同意“数字鸿沟”的存在,我们至少可以说网络科技的应用是符合帕累托优化原则的。也就是说,在网络的条件下,大家的信息总量都增加了,从中获得的利益也都增加了,虽然有人的增加量大,有人的增加量小。对于由此产生的信息分化乃至贫富分化,完全可以通过二次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而得以解决。而且,所谓“数字鸿沟”可能只是一个暂时现象,它将随着科技的发展、普及而逐渐缩小、消逝。实际上,网络空间的信息分布是均衡的,信息传播是广泛的,这使更多人拥有了平等发展的机会。例如,正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存在,才能使遥远山村的孩子获得与大城市的孩子大致相同的知识,从而尽可能获得同等的人生起点。网络总体上促进了信息的平等,而非不平等。它使民主成为可能,而非不可能。应当通过网络科技的进步解决数字鸿沟的问题,推动网络民主的发展,而不是因噎废食,惧溺自沉。参照中国互联网管理中心的数据,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6.9%。③随着3G乃至4G技术普及,移动网络广泛使用,网络促进信息平等的功能会更加明显。 (三)网络民主与群体极化 与精英民主论相反的一种论断,是所谓网络可能导致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美国法哲学家孙斯坦提出的“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概念,是指在网络传播领域里,持有近似观点的人们更愿意进行沟通讨论,并促使彼此朝既有的偏向持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排他的群体性观点。网络公共论坛虽然是多样化的,但人们总是倾向于选择与自己观点一致的论坛并加入其中。长期浸染的结果,就是使网民强化了对自己观点的固守以至极端化。正因为这种现象的存在,有人认为,时常席卷网络的舆论洪流不一定代表真相,也未必彰显公平与正义。比如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其杀人事实无疑是确凿的,但一些有意无意的谣言误导网民,把药家鑫捏造为官二代、富二代,使得案件演化为官民之间的对立、富人和穷人的对立,专家的学理分析也被认为是替权势阶层代言,从而形成了群情激愤、喧嚣谩骂的网络舆论场景。这种话语暴力对司法独立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加深了社会本就存在的裂痕。再如,时下所谓“五毛党”和“美分党”之间的攻击、“法治”与“专政”主张者之间的敌视,也是所谓群体极化的表现。这一现象使真正需要重视的理论问题以及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被忽视和搁置了。 不过,“群体极化”现象也并非那么可怕。由于人们的生活阅历、知识背景等各不相同,对于同一个问题总会存在不同的看法。当然,具有相同观点的人的确容易形成一个团体,也会形成某种极端的观点或行为。但是,毕竟不同的意见团体是同时存在的,社会可以听到不同的声音。竞争性思想的并存、争鸣是真理显现所必需的条件,即便是群体极化的多种观点并存,也要比只允许一种观点存在的思想专制好得多。药家鑫案之所以非理性发酵,并非因为网络舆论非理性和所谓的群体极化,而是因为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群体极化不过是信息不透明的结果。假如政府部门重视公众要求,解答网民疑问,自然就会消解人们的极端情绪。此外还要看到,群体极化在某些时候具有强化民众监督力量的正面价值。在很多官员腐败案中,正是由于群体极化形成的强大网络舆论压力,才迫使政府最终依法做出公正处理。尽管一些悲观主义者担心政治参与失控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甚至社会动乱,但到今天为止,这些情况并未有任何出现的迹象,恰恰相反,网络民主很好地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 (四)网络民主与意识形态 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民众习惯于在网上表达自己的观点,“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思想画面空前充分地展现出来。意识形态多元化是网络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类走向世界历史过程中剧烈碰撞的必然反应。与中国相比,西方国家无论在经济实力上还是在技术条件上都占有优势。众所周知,全球顶级服务器只有13台,其中10台在美国;互联网上90%的信息是英语信息,中文信息仅占1%左右。凭借对技术和话语的垄断,西方发达国家大量宣传其价值观念、政治制度、生活方式,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意识形态造成了强烈冲击。难怪美国学者查德威克称互联网已成为“西方价值观出口到全世界的终端工具”。④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都负有凝聚人心和维护统一的责任,特别是对于后发展的、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而言更是如此。因此,网络时代意识形态的民主化、多元化与一个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所要求的统一性可能形成矛盾。 然而,这种矛盾和冲突不能被认为是必然的、敌对的、你死我活的。正是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不同阶层、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经历的人发出不同的声音,才为一个国家的执政党汇集世界智慧、凝聚社会共识、制定执政方略、择取治理良策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一些网民的言辞可能比较激烈,但往往是出于对国家发展过程中某些社会问题的关心,而未必是受西方敌对势力操控的反政府、反国家行为。对于网络舆论,“禁”与“堵”只是下策,最好的办法是尊重群众、相信群众、重在疏导。正如习近平所说:“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⑤此外,互联网毕竟只是意识形态传播的工具,而不等于意识形态本身。如果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不尽如人意,那么,所应检讨的绝不止于网络管理方面。更需要反思的,是意识形态的内容本身是否具有充分的解释力,是否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人民利益的需要。在网络这样一个多元化的平台之上,各种思想观点并存、争鸣并相互影响,有助于主流意识形态更趋理性化,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具有丰富多样性的网络带来的不是意识形态的危机,而是意识形态的契机。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5页。 ②《人民日报》2013年1月16日。 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gywm/xwzx/rdxw/2014/201407/t20140721_47439.htm。 ④[美]安德鲁·查德威克:《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任孟山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年,第35页。 ⑤《习近平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新华网”,2013年2月7日。标签:群体极化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群体行为论文; 政治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社会舆论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政治社会学论文; 社会网络论文; 网络自由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