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南朝农村社会基层组织的变迁_东晋论文

东晋南朝农村社会基层组织的变迁_东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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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04)04-0111-06

在东晋政权偏安江南,北方十六国征杀不已的情况下,南北双方在各自的历史背景下,其乡里组织亦出现了明显的差异,东晋政权继续实行两汉、西晋以来的官方乡里体系,而北方十六国除在个别地区有官方乡里体系的影子,绝大多数的乡里组织已为坞壁所取代。这种影响延及以后南朝、北朝时期的乡里组织体系,南朝宋、齐、梁、陈诸政权因袭了西晋的乡、里、什、伍体系,而北朝则在当时动乱、坞壁丛生、“宗主督护”制盛行的基础上试图重新恢复官方对乡村社会的统治,这种努力的结果便是北魏三长制的推行。应该说,东晋南朝的乡里体系与北朝的三长制乡村管理组织是形态、内容迥异的两套乡村组织。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南朝还是北朝,作为乡村民众聚居地的“村”,逐渐具有了乡村组织的职能,特别是在南朝,这种情况更为明显,这是南北朝乡村组织差异之中一个较为相同的地方。

一、承袭西晋的东晋南朝乡村组织系统

《晋书·职官志》载曰:

县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不满千以下,置治书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所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

东晋时期,大批北方汉人涌入南方,刚刚在江南喘息未定的东晋统治者是不可能及时有效地恢复、建立一套严整的乡里组织体系的。对于此时情况,有些记载作了反映:

自中原丧乱,民离本域,江左造创,豪强并兼,或客寓流离,民籍不立。(《世说新语·政事篇》注引檀道鸾《续晋阳秋》)

时晋纲宽弛,威禁不行,豪族盛右,负势凌纵,小民穷蹙,自立无所。(《宋书·刘穆之传》)

晋自中兴以来,治纲大弛,权门并兼,强弱相凌,百姓流离,不得保其产业。(《宋书·武帝纪》)

晋元帝过江,……时百姓遭难,流移止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元帝太兴四年,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而江北荒残,不可检实。(《南齐书·州郡志》)

基于上述情况,因此我们看到的东晋包括其后的南朝诸代,一个颇引人注意的现象便是统治者的屡次土断、括户及检籍,关于此时土断、括户、检籍的情况,先贤多有论及,此不赘述。

本来行土断、括户、检籍之事,应有一套完整的乡里组织系统作为基础,而在史籍中,对于东晋时之乡里组织却缺乏记载,我们可以参照的只是《晋书·职官志》中所记载的乡里组织系统,其他记载此时乡里组织特别是乡级政权、乡吏情况的只有零星几例:东晋末,谢方明为南郡相,所辖江陵县犯人不论罪行轻重,年终“悉散听归家,使过正三日还到”,至期有重罪二人未还,其中一人因酒醉迟还二日,余一囚十日不还,“乡村责让之,率领将送,随竟无逃亡者。”[1]东晋末,武陵人龚祈为“乡党举为州迎西曹,不行。”[2]东晋时,隐士翟汤“悉推仆使委之乡吏”。[2]等等。由上述几例可见,东晋时确实有乡吏的存在,但在大多数地区,“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恐怕乡级组织不会那么普遍及严整。对此,周一良先生批评道:“晋时乡党组织本不严密,渡江后当已破坏无余。朝廷为侨人计,不加整顿,以求恢复。其后虽屡行土断,而不先从建立基本之乡党制度入手,欲土断之普遍彻底,庸可得乎?”[3]而日本学者宫川尚志先生则干脆否认东晋南朝乡级政权的存在,他以《晋书·刘超传》所载作为根据:“寻出补句容令,推诚于物,为百姓所怀。常年赋税,主者常自四出,结评百姓家赀。至超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讫送还县。百姓依实投上,课输所入,有逾常年”。这是村中户主各自向县里申告家赀的记载,另外宫川先生还以《法苑珠林》记载刘宋阮稚宗元嘉十六年随钟离太守阮巡视诸村之事说明郡太守带属吏直接巡村,因而他认为“六朝时代的村是由县直接管辖”;《晋书·职官志》“虽然其中有斟酌户数置乡的意图,但实际上是一个十分不适时的规定,而且里不属于乡。”[4]对于二位先生的认识,笔者认为周一良先生的批评较为中肯,反映了当时的大致情况,不过,如果说东晋时是“不加整顿,以求恢复”,则似乎有一笔抹杀之嫌,《世说新语》注引《续晋阳秋》在指出当时百姓“名籍不立”之后又说:“太元中,外御强氐,搜简民实,三吴颇加澄检,正其里伍。其中时有山湖遁逸,往来都邑者。”虽然没有明确提及乡级政权情况,但“正其里伍”已说明太元年间东晋政权是有整顿里伍组织意图的,但可惜此时的整顿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另外前述东晋时有些地区确实也有乡吏的活动,可见乡里政权在某些地方还是存在的。而宫川先生否认此时乡级政权存在则似乎不十分确当,而且他引用的两条材料也不足以说明整个东晋时期的情况,至于宫川先生所言晋之“斟酌户数置乡的意图,”是“一个十分不适时的规定”则令人费解,难道此时没有设乡的必要吗?至于说“里不属于乡”则显然不确,葛洪《抱朴子·微旨篇》说“天下有生地,一郡有生地,一县有生地,一乡有生地,一里有生地,一宅有生地,一房有生地”。县、乡、里系统明白可见。

东晋以后,乡里组织的情况在沈约《宋书·百官志》中有较为明晰的记载:

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伍为什,什长主之;十什为里,里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十亭为乡,乡有乡佐、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乡佐、有秩主赋税,三老主教化,啬夫主争讼,游徼主奸非。

其后杜佑《通典》,马端临《文献通考》都沿用了沈约的这段记载,并且还以“宋制”相称。如果我们对比一下《续汉书·百官志》对乡里政权的记载,则感觉这几乎是两汉乡制的翻版。因此,对这条记载的可靠性,后世史家颇有微词,严耕望先生在《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中述及刘宋此制时说:“按此条记乡里吏,而仅述汉制,下文不见若何变化。盖沈约之意以为自汉以下至宋,大抵沿而未革也”。严耕望先生并举《宋书·州郡志》及《宋书·良吏传序》之元嘉三十年“凡百户之乡,有市之邑,歌谣舞蹈,触处成群,盖宋世之极盛也”的记载,认为“其乡不过百户,虽时愈下而著籍愈少,亦由实况与法制远异也。”[5]周一良先生也有类似的看法:“宋代制度十九沿晋之旧,如于乡党闾里有规定组织,亦当用晋制,无越司马氏而上法秦汉之理。若然,斯为刘氏创举,制置始末不容不闻。休文误信司马彪汉代百户为里之说,遂排比组成一系统,于《百官志》中备一格。然下文又言‘其余众职或此县有而彼县无,各有旧俗,无定制也’。是休文亦明知宋代未尽沿用其所谓汉制者。乡官众职既或有或无无定制,则宋代未尝普遍地系统地施行乡党制度。”[5]二位先生所见极是,这其实是指出了此时及以前乡村组织中理论与现实差距的关键之处。如长沙走马楼简牍《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之“丘”,一般也约有几十户人家,距百户的标准有相当差距,张金光先生在《秦乡官制度及乡、亭、里关系》一文中,亦对秦汉时“一里百户”进行了质疑。[6]凡此种种,都表明沈约《宋书·职官志》的这段记载是一种理想化的说法,结合当时的背景,虽有统治者的土断、检籍等等做法,但乡民人口流散,或依大族,或聚族而居,因此周一良先生所说的“宋代未尝普遍地系统地施行乡党制度”是较为确切的,相比之下,倒是《晋书·职官志》所载的乡村组织较为灵活和切合实际。但不论怎么说,东晋南朝乡村社会存在着乡里组织也是事实,不过,此时新的基层乡村组织“村”在史籍记载中逐渐多见,里、村并行是东晋、南朝乡村组织中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

二、东晋南朝乡村中的里、村并行现象

(一)里的设置情况

里是传统的乡村基层组织,故而在有关东晋南朝时的史籍中时有所见:《宋书·后妃孝穆赵后传》云其“葬晋陵丹徒县东乡练壁里雩山”。《南史·齐本纪》记齐太祖高皇帝“其先本居东海兰陵县中都乡中都时”。

这两条材料不仅载有具体的里,而且县、乡、里系统甚明,也可证此时确有乡级组织。

此外,《陈书·高祖纪》亦记陈高祖为“吴兴长城下若里人。”

《宋书·孝义》中,每遇某人有孝行,朝廷或“榜表闾门”,彰表其里;或将原里名改为含有“孝义”字样的里名,撮其几例:

贾恩,会嵇诸暨人也。少有志行,为乡曲所推重。元嘉三年,母亡,居丧过礼。未葬,为邻火所逼,恩及妻桓氏号哭奔极,邻近赴助,棺榇得免。恩及桓俱见烧死。有司奏改其里为孝义里,蠲租布三世。

潘综,吴兴乌程人也。孙恩之乱,妖党攻破村邑,综与父骠共走避贼。(后被贼追及,因其争相赴死)元嘉四年,有司奏改其里为纯孝里,蠲租布三世。

郭世道,会嵇永兴人也。生而失母,父更娶,世道事父及后母,孝道淳备。年十四,又丧父,居丧过礼,殆不胜丧。家贫,无产业,佣力以养继母。……仁厚之风,行于乡党,邻村大小,莫有呼其名者……元嘉四年,……太祖嘉之,敕郡榜表闾门,蠲其税调,改所居独枫里为孝行里焉。

王彭,盱眙直渎人也。……元嘉九年,太守刘伯龙依事表言,改其里为通灵里,蠲租布三世。

余齐民,晋陵晋陵人也。少有孝行,……改其里为孝义里,蠲租布,赐其母谷百斛。

上述几段材料,一方面表明南朝统治者继续了西晋以来统治者在乡村中提倡孝道的做法(此种情况在北朝也同样存在),另一方面则表明统治者对乡村传统的基层组织“里”的重视,里仍是乡村基层组织中重要的一环,如前述统治者在记录谱系籍贯时,仍然用乡、里这样的系统,而且在旌表孝义时,往往也是以里为单位,笔者在搜检东晋南朝的村的材料时,未见村名中含有孝义字样者,(据笔者所见,以“孝义”字样改村名在南北朝只有一例:《北史·李得饶传》载李得饶“性至孝,父母寝疾,辄终日不食,十旬不解衣。……纳言杨达巡省河北,诸庐昂慰之,因改所居村名为孝敬村,里为和顺里。”)这表明此时统治者还未完全把村作为正式的官方组织来看待,村的行政组织地位还在他们的逐步认可之中。

里作为官方的乡村管理组织,里的管理者在《晋书·职官志》中称为“里吏”,当然这是通常的称呼,如《宋书·羊玄保传》亦有“符伍里吏”之称。但《梁书·安成王秀传》中有“闻前刺士取征士陶潜曾孙为里司。”《南史·陈本纪》有“高祖……初仕乡为里司”的记载,“里司”之称见于梁、陈时期,可能此时“里司”之职及称呼已被固定下来,正如汉、唐时期的“里魁”、“里正”一样,而不是泛泛地被称作“里吏”了。

(二)作为行政组织的“村”

村在东晋南朝时,作为乡村的社会组织,而且是被官方认可、作为编制的基层行政组织已经见于史籍。前述《宋书·谢方明传》中记有重罪二人到期不返,“乡村责让之,率领将送”云云,虽未明确提及村吏,但从文中意思看,并非什么人都可以“责让之,率领将送”的,村组织中肯定有专门负责诸如治安、捕盗事宜的人。《南齐书·海陵王纪》载延兴元年冬二月诏曰:“又广陵年常递出千人以助淮戍,劳扰为烦,抑亦苞苴是育。今并可长停,别量所出。诸县使村长、路都、防城、直县,为剧尤深,亦宜禁断。”这里明确提出有村长之职,至于路都、防城、宜县所职为何,因为没有旁证,尚不清楚。不过日本学者宫川尚志先生引《周书·韦孝宽传》解释说,“路侧每一里置一土候,每当因雨颓坍时,负责修理。则路都可能是维修道路的役吏。防城是依靠村落防御设施警备非常者。直县或是为征税、诉讼等与县城连络者。”[7]宫川尚志先生这一番推测显然是把路都、防城、直县都作为在村中各有所职的村吏来看待的,是否正确,尚难定论,因此姑且存此一说。梁武帝时,鉴于民众流散日众,于天监十七年正月下诏曰:“遁叛之身,罪无轻重,并许首出,还复民伍。”[7]同时又提出:“若流移之后,本乡无复居宅者,村司、三老及余亲属,即为诣县,占请村内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恋本者,还有所托。”[7]这里明确提到有村司的存在,前述梁、陈还有里司之职,看来里、村并行是此时基层组织的一个表现,在基层组织中,有些地方称村,有些地方称里,这在下文将要述及。因此应该说,村司、里司所职相同,只不过因为所在地方或称村,或称里而称村司、里司罢了。至于三老,严耕望先生曾疑“岂梁武曾复汉魏三老之制耶?”[5]看来严耕望先生是把此处“三老”当成汉魏时期的乡三老来看待的。笔者的看法是,文中三老在村司之后,看来像是村中人员,《水经注·沔水注》及《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中分别载有“村老”、“村耆”,后者载云:“近启遣五官殷沵、典签刘僧瑗到诸县循履,得丹阳、溧阳、永世等四县解,并村耆辞列,堪垦之田,合计荒熟有八千五百五十四顷,修治塘遏,可用十一万八千余夫,一春就功,便可成立。”村耆应该就是村老,而且从此文中看,丹阳等四县皆有村耆,他们协助殷、刘僧瑗合计田亩数,应该是有所职,正是朝廷所依靠的村吏。因此,笔者疑《梁书·武帝纪》中提及的三老可能非乡三老,而是村老,至于为何也称“三老”,尚不得知。

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村作为正式的,被官方承认并在村中设置村吏的乡村基层组织,应该在南朝,特别是齐、梁之后。(当然,村在此前作为一般性的民众组织也曾存在过),此时关于村吏的记载只在史籍中偶见这么几处,官方以法令形式确认村吏则是到了唐代,《通典·食货三·乡党》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记载:

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在邑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查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

这样,至唐代由国家首次以法令形式肯定了村为地方行政的末梢组织,从正史中《三国志·郑浑传》首次出现“村落”称呼至此,其间经过了数百年时间,终于完成了这个变迁,而且这个影响一直及于现代,目前村仍是地方行政的末梢组织。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在某些社会学者关于村落变迁的著述中,根本无视村由聚落——一般社会组织——地方行政组织这一变迁的事实,竟然这样描述:

国家力量……对乡村基层的管制和联结,除了利用户籍制度编户齐民之类的直接手段之外,不得已而越来越通过乡村基层的某种“代理”组织来进行,如秦汉实行乡里制,魏晋南北朝有三长制,隋代为里乡二级制,唐代的邻、保、里、乡四级制……[8]

既然研究村落的变迁,但对魏晋南北朝时期村落之变迁及村已成正式乡村行政组织这一事实如此陌生,难道魏晋南北朝时期仅有三长制这一乡村基层组织吗?这使人感到某些社会学者、社会人类学者对历史常识缺乏了解;另外,所谓“代理”组织亦不知其从何谈起。由此,笔者认为,忽视对历史发展的真正把握,否则此类妄下结论的现象恐怕还会不时出现。

(三)里、村并行的情况

村在南朝时既然已经被统治者认可为乡村基层组织,那么村、里并称反映在史籍中则时有所见:

孝武大明元年五月癸亥,黑龙见晋陵占石村。改村为津里。(《宋书·符瑞中》)

喜兄茹公等悉下取钱,盈村满里。(《宋书·吴喜传》)

凝之……为村里所诬,一年三输公调,求辄与之。(《宋书·隐逸·刘凝之传》)

……其次绛标寸纸,一日数至;征村切里,俄刻十催。(《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

鱼弘……常语人曰:“我为郡,所谓四尽:水中鱼鳖尽,山中獐鹿尽,田中米谷尽,村里民庶尽。”(《梁书,鱼弘传》)

元徽末,大雪,商旅断行,村里比屋饥饿,丁自出盐米,计口分赋。(《南史·孝义》)

从这些记载来看,当时人们已经将村、里一样视之,村和里在乡村基层组织这个概念中,并无什么差别。打一个不十分恰当的比方,现在在农村的很多地方,农民们还有称呼某某乡为某某公社、某某村为某某大队的习惯,实际上改革开放之后,公社、大队的建制已被取消,代之以乡、村这样的基层组织建制,但很多农民在表达某种方位、区域时,仍习惯上沿用公社、大队这样的称呼。东晋南朝时期村、里并行,这种并称更应视为必然,如前述刘宋大明元年曾将晋陵占石村改为津里。陶渊明在《移居》诗中将其居住地称作“南村”,而在另一首《与殷晋安别》诗中,则把“南村”称作“南里”。表现出当时人们对村、里在概念上的认同。

关于村之人户数规模,因为它起初是乡民自发聚居而成,因此规模大小不一,人数多少不一应是很正常的事情。虽然《南史·罗研传》有“蜀中积弊,实非一朝。百家为村,不过数家食”的记载,但笔者认为“百家为村”在文中可能也只是个大约数,此时不可能有如百户那样人户数整齐的村。实际上,史籍中反映的村的规模确实是有大有小的,如《宋书·蛮夷传》中记豫州晋熙蛮梅式生“斩晋熙太守阎湛之、晋安王子勋典签沈光祖,封高山侯,食所统牛冈、下柴二村三十户。”《南齐书·州郡志》南兖州条述东晋南渡时的情况说:“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凡诸流寓,本无定憩,十家五落,各自星处。”十家五落当是规模很小的聚落,而各自星处则表明乡民的散居状况,可见当时乡民的聚居情况是非常混乱的。《梁书·贺琛传》亦云:“百姓不能堪命,各事流移,或依于大姓,或聚于屯村。”因此,百姓这种自发的散在的村落,像星辰一样地散布在各处。《南齐书·蛮传》则载“(永明)九年安隆内史王僧旭,发民丁。遣宽城戍主万民和,助八百丁村蛮,伐千二百丁村蛮。”可见有数百户的村,也有十几户的村,人口数量非常悬殊。当然,在封建政府管理、控制较严密,基层政权建制较完整的地区,在封建政府人为划定户数规模的情形下,则会出现“里下有村”或“村下有里”这样的情况,例如《南史·沈约传》记沈约先祖颖川太守沈延居武康县“东乡之博陆里余乌村。”是里下有村的例子。再如前引之“为村里所诬”、“村里民庶尽”、“村里比屋饥饿”,等等,则似乎是“村下有里”的情况。另外,“什伍”组织也会在这些地方出现,如史籍中“里伍”、“村伍”都见于记载,《梁书·陆慧晓传》有“兼亲属里伍,流离道路,时转寒涸,事方未已。”《宋书·孝义》有“……所寓村伍”。“里伍”自不必言,“村伍”当是封建政府设置基层组织介入村中的结果。

因为村的规模本来就大小不一,因此封建政府不可能,也没必要将其人为划分成“百户为里”那样理想的、整齐划一的基层组织,因此我们看到至唐代封建政府实际上承认了这个事实,唐令中并未规定村之户数,只说“其村满百家,增置(村正)一人”,而“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因百户而设村吏,显然有汉、晋百户置里吏之影响,不过,小村、大村的客观存在,也使得封建政府在设置村吏上作了一些变通,这里小村隶入大村,组成一个基层组织性质的“村”,很有点类似于我们今日的自然村与行政村的关系。唐代既有此情况,想必之前的东晋、南朝时期,这种情况也会出现过。

[收稿日期]200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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