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启示论文,经济发展论文,历史进程论文,股份合作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股份合作经济在中国的农村和城镇大量生长,受到世人瞩目。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本文将主要考察股份合作经济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进程,以期总结有益的启示。
我国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五十年代的初级社,是我国股份合作制最早的实践;八十年代形式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中国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伟大创造;党的十五大前后,股份合作制成为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之一。
一、五十年代的初级合作社:我国社会主义股份合作制的最早实践
五十年代中国农村兴起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发展阶段,而初级社包含了许多股份合作的因素。初级社的基本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1)自愿申请加入。年满16 岁的劳动农民自愿申请经社员大会批准,可成为合作社社员;(2 )生产要素采取组合方式,农民以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折股入社;(3 )社员的劳动力归合作社统一安排;(4 )合作社的生产投资计划和分配方案由社员民主商定;(5)年终收益按劳、股比例分配。
从资本形成来看,初级社强调社员全员入股(经过土改,农民都能以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入股);从收益来看;初级社充分考虑了股金在收益分配中的地位,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入社,都可以股金分红的形式获取收益。可见,初级社在资本形成和收益分配方面引入了股份制的因素,可以看作是中国农村产生的最早的股份合作经济。
从1953年起,国家推行“一化三改”。在城镇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使几百万手工业者走上了合作经济道路。到1956全国90%的手工业者和工人加入了合作经济组织,手工业合作组织达9.9万个,社员603 万人,产值108亿元,据当年颁布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示范章程》规定,合作社要遵循六大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多种经营原则等。这些原则既与马列主义的合作经济思想相符合,也与世界各国合作社的共同做法基本相通,更切合当时我国手工业的客观实际,与今天的股份合作制亦有相通之处。
当时的实践证明:无论是农村的初级社,还是城镇的合作社,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只是后来由于我们违背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犯了认识上的“左”倾错误,才使得我国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停滞不前。初级合作社虽然只是合作化运动史上的一瞬,但已在人们心中埋下了种子。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在股份制这种制度下巧妙地把初级社的因素结合进去,股份合作制便产生了。
二、八十年代形式多样的股份合作制: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农民对原有集体经济进行改革的浪潮悄然兴起,部分农民联营合作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在山东周村、浙江温州、安徽阜阳、福建泉州、广东夭河等地进行了有领导、有组织的试点,80年代初股份合作制终于在农村诞生,以温州模式为代表。
80年代初,温州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已开始向二、三产业转移,它们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单位、以专业市场为纽带、以供销员为骨干,形成了小商品大市场,成为温州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起点。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企业内涵的扩大、资金的进一步积累,对家庭企业的经济发展提出了内在的要求;同时外部市场竞争压力不断增强,使得分散的家庭工业的局限性和脆弱性日益突出。于是人们开始了几家几户集资投股、以资代劳、联合经营;继而又突破了血缘、地缘关系,实行更大的资金、技术、场地、跨所有制性质的合股合作生产经营,这样各类股份合作企业就在农村应运而生了。
1987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温州建立以乡镇企业制度建设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验区,从此温州便把股份合作企业的制度建设摆上了议事日程。根据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的政策规定,结合温州实际,试验区确定了股份合作企业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以股份制方式,建立企业内部的产权制度;按照股份和合作的原则,建立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将股份制和合作制两者结合起来,溶于一体,构造一种机制灵活的新型企业制度。从87年至今,温州市先后颁发了《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私营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大力发展股份合作企业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初步建立并完善了股份合作企业的制度。有了制度做保证,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达到3.6万家,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70%左右, 成为温州市国民经济的骨干。
随后股份合作制被逐渐引入城市,成为城市老企业改制的突破口以诸城改革为代表。
山东诸城市是全国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推行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企业经营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企业亏损面大,亏损额高;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企业债务沉重,后续乏力;财政收入增长缓慢、职工收入水平低。诸城市委、市政府通过调查分析得出结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企业经营机制未得到根本转变:一方面,由于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权,政府对企业干预过多,企业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承包者对国家资产承包经营期短,只注重短期效益,使得企业很难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诸城市从1992年10月开始进行国有小企业改革探索,选择市电机厂进行试点,原定两套方案,但厂里职工都不同意,他们要求将企业资产全部买下,土地有偿使用。经过分析比较论证,最后采纳了职工的意见,形成了第三套方案:由全体职工以企业内部持股的形式, 将企业的270万元生产经营性资产全部买下,成立诸城市开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把国有小企业变成由277名股东共同拥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新机制从93年1月开始运行,很快企业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诸城市委、市政府抓住机会,在进一步试点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深化企业改革,到94年7月,面上改革基本结束, 股份合作制成为诸城企业改革的一种主要形式,共有201 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占改制企业总数的77.2%。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基础上又进行复合改造,推动其向更高层次发展。在201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中, 搞外资嫁接的60家,组建企业集团12家,有限责任公司4家。 诸城市的企业改革,经过3年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企业开始转换经营机制, 较好地实现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政府较好地转变了职能,服务质量显著提高;国有(集体)资产在流动中实现了保值增值,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加强;企业实现了较快发展,效益提高,后劲增强;实现了国家多收、职工多收。
三、“十五”大前后方兴未艾的股份合作制:成为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
国家体改委有关领导认为:国有企业抓大放小,“放小”——股份合作制成为首选。
股份合作制在温州、深圳、安徽、福建、山东等地推行取得了成功,可它是否适合苏南模式,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江苏宜兴的乡镇企业模式给苏南人民带来了直接的富裕,为中国广大农村树立了一个榜样。但由于个人利益的被承认乃至以后的刚性膨胀,加上约束机制的软弱甚至缺失,一度以灵活机制者称的宜兴乡镇企业——“苏南模式”产生了“穷庙富方丈”的现象,宜兴人把它总结为“厂长负赢,企业负亏,银行负债,政府负责”。经过十多年改革的风风雨雨,宜兴人终于寻找到一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法——产权改革,主要是进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
据统计,截至96年底,全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已达400万家, 其中农村已超过300万家。
股份合作制成为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究其原因有三:
其一,股份合作制的产生,是以我国现阶段大量小企业的存在为基础的。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表明,仅就工业企业而言,全国乡及乡以上企业约53万个,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1.37万个,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约2万个,其余96%以上均为小企业, 而这一大批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必然涉及所有权的变革。
其二,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改制中,广大职工愿意接受的一种新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它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因为它保持了联合劳动的基础和互助合作的性质;职工普遍持股,股金主要来自多年劳动的积累;职工作为企业财产的主人,对生产资料实行占有和使用,进行民主管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份分配相结合,这就解决了以往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得以紧密结合。
其三、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权的存在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决定了股份合作制的社会主义性质。这种外部环境有利于企业沿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发展。
考察我国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经历了50年代初的萌芽后停滞;80年代中期以山东淄博市周村为先导,有领导有步骤地在浙江温州、安徽阜阳做为实验区推行股份合作制,然而红火一时的股份合作制却不再为人们所重视,出现严重滑坡;直到90年代山东诸城市股份合作制引入国有企业的改革并取得成功,它才再次引起人们的重视;十五大江总书记报告中对股份合作制给予了明确的评价,今天它成为了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首选形式。观其曲折的经历,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启示一:股份合作制既不同于股份制,也不同于合作制,它的基本宗旨是互助合作,不是单纯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其自己的明显特征。
首先,体现在股权设置。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设置应分为三类:一是由企业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出资形成的股份,股东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二是原有企业改制时界定为职工共同共有的财产形成的股份。这两类股份享有劳动分红和资本分红、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应占企业总资本的主体地位,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义务,以此体现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性质;三是企业外的出资者股份,多以法人形式投资,实行按股分红,但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也要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其次,体现在企业的民主管理,由于股份合作企业实现了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职工既是企业的生产者又是出资者,有利于实行主民管理,便于对职工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因此使股份合作企业的民主管理与简化治理机构成为可能。一般的股份合作企业设立职工股东会、经理、监理会。职工股东会为企业的权力机构;经理为企业的经营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便体现企业的合作性质。
再次,体现在收益分配,职工的收益分配由两部分构成:劳动收入是按劳分配的、股金收入是按资分配的,股份合作企业应体现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具体分配比例由职工股东会确定。职工集体股的收益分配,可用于按劳分配、增资扩股、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启示二:我国股份合作企业产生的必然性。
首先,从我国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就可看出其产生的历史渊源,初级社、合作社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就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企业财产与社员个人股权直接联系起来,将企业分配与个人股利直接联系起来。后来的“大跃进”和“文革”彻底否定和取消了这两个直接相联,改革开放后出现的股份合作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是恢复了50年代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原则和做法。
其次,股份合作制产生有其现实基础。80年代初城乡股份合作企业大都基于现实客观需要而产生,个人经营联合或个人与乡村集体组织联合兴办的企业,在财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处理上,既不能采取纯粹乡村集体企业的办法,也不能采取个体私营企业办法。只能采取既承认个人股份股及其相应的财产权利和收益分配权利关系,又承认联合、集体共同利益的办法,为实现这两者兼顾,人民群众就创造了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组织形式。
再次,国家政策的推动。针对现实经济中城乡个人联合经营的客观发展需要,国家制定了相应政策予以支持鼓励。股份合作制的出现最初是劳动者联合经营中群众的自发行为,由于自身的优势,加之政策的鼓励,逐步成为众多集体企业的自觉行动。一方面,广大集体企业主动实践,另一方面政府积极推动,股份合作制已从80年代中期集体的局部改革转变为90年代以来集体经济带有方向性的全局改革,诸城企业改革即是很好的例证。
启示三:我国股份合作经济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首先,股份合作制之所以成为越来越多中小企业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因为它为解决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面临的基本矛盾开辟了道路,股份合作制有助于企业明晰内外产权关系,解决产权矛盾;有助于企业实行真正的民主管理,有助于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入股分红相结合,为企业提供内在发展动力;有利于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社企分开。
其次,从现实发展需要看,现阶段集体企业改革必然选择股份合作制,其一,它能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几个基本矛盾,如内外产权关系矛盾、内部民主管理矛盾、收入分配矛盾和行政干预矛盾、内部民主管理矛盾、收入分配矛盾和行政干预矛盾等。其二,股份合作制中的劳动者自由联合、集体积累、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入股分红,既与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集体经济原则相符合,也与马列主义合作经济思想原理相符合,还与国际合作经济基本原则相通。其三,股份合作制承认以个人股权及其相应权利和责任为基础的劳动者个人自由联合,符合劳动者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自然倾向,可以真正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建对象、范围、办法和运营方式,特别适合中小规模企业。
再次,我国股份合作经济历经曲折并未消亡,而今成为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有效实现形式,这也充分说明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启示四:在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股份合作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对股份合作制的认识问题。其一对股份合作企业的性质是公有还是私有一直存在争论,对此我们应按江总书记讲话精神去做,“在改革过程中,对某些做法有不同意见,这是正常的,有利于集思广益。重要的是,要尊重实践,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成效的,就要坚持下去,逐步推广”。其二对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的认识,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过渡性企业组织形式,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一种不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将来会分化成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是在改革实践中产生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组织形式。第二种意见较符合我国实际,股份合作企业通过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形式,使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经济形态的优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得到充分发挥,是一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应当予以肯定支持,并明确其法律地位。
其次,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需要明确的基本原则,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关于股份合作制的法律、法规,各地做法很不一致。为使之健康发展,我们应在充分尊重群众实践的同时,明确下列基本原则,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健康发展。原则之一,股份合作制主要适用于国有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的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应以推行公司制为主要形式。原则之二,股份合作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在改制过程中,要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的保护管理,严格按照现有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操作,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流失,同时尽快颁布全国性法律法规,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与行为。原则之三,做好存量资产的处理工作。应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出售、出租的方式对国有存量资产进行处置。
再次,在推进、完善股份合作企业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实际。股份合作企业不是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形式的终结,而只是开端起步;股份合作企业要适应市场,不能限于所有制的灵活优势而忽略产品结构的调整;应走技术进步,规模经营之路,努力实现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不能“刮风”,不能用行政命令搞“股份合作化”,而应积极引导鼓励各种模式的股份合作制的存在;在管理体制、股份组成、分配用工等方面只能示范引导不能强求一律,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层次的社会生产力。
股份合作经济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无论是50年代的初级性,还是70、80年代的“联户企业”及现在的国有小企业改革,都是劳动群众所创造的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方式,尽管它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和问题,但它在促进企业效益提高、推动经济发展和加快企业改制方面的积极作用已为实践所证实,我们应当尊重劳动群众的首创精神,对股份合作经济应积极支持、规范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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