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法律制度_科技论文

论信息法律制度_科技论文

试论信息法的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体系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研究信息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必然导致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和原有社会关系的变革。用法律调整由此形成的各种新的社会关系和矛盾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信息立法已取得可观的成果,关于知识产权、信息保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等方面的法律都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更应看到,我国的信息立法任务还相当繁重,特别是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市场的规范化、隐私权的保护等方面,仍存在许多的空白点,均无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信息立法表现出零乱性、无纲领性,基本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此,我国信息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对信息法律体系作一系统分析,明确它所应包含的各项法律制度,并由此形成信息法的大体框架,以便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息法律体系。

2 信息法将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我国,“法律体系”这一用语通常是指部门法体系。因此,研究信息法律体系必须解决这样一个前提问题:信息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否则,凭空讨论信息法的体系问题就如同建造空中楼阁,即使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再完善,也会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而使人们对其合理性产生怀疑。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部门划分中,鉴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尚未有信息法这一独立的部门法:

1)长期以来,我国信息技术及其信息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极少用法律加以调整,解决问题主要采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由于人们意识的滞后性和立法、司法环节的缺陷,使人们忽视了用信息法调整这一类特定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同时也必然导致了信息法理论研究的薄弱。

2)大多数学者将调整信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概括为信息技术法,并将其纳入较为成熟的科技法之中,对信息法的特殊性研究少,不乏片面性。事实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考虑到信息技术、信息活动发展的规律、趋势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信息法将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①信息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这是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主要理论依据。信息法的调整对象有二:一是促进信息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比如,怎样发挥法律的政策导向功能,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就是信息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二是在信息产生、传播、收集、处理、存贮、应用、交换等环节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如不同的信息主体之间转让信息所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由此也可以看出,将信息法整体视为科技法的一个分支不免有些牵强附会,例如关于信息流通方面的法律《广告法》、《邮政法》等很难说可以将其纳入科技法的范畴。

有的学者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应作为信息法而应作为科技法的调整对象。事实上,这一观点是值得商酌的。尽管信息技术是科学技术的一个分支,但由于信息技术的极强渗透性、国民经济信息化和信息社会化的发展,信息技术已触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并成为推动整个科技发展的主体。而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的具体法规未曾涉及,只是在《科技进步法》中作了极为原则的规定,这是远远不够的,此其一。

其二,纵观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的法律法规并未因为信息技术是科学技术的一个分支而归结于科技法,而是作为提高信息处理、传播、存贮、应用的一种手段纳入信息法的范畴。如日本从50年代后期开始,为了振兴信息技术,相继制定了《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特定电子工业和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以及《特定信息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3部具有连贯性和衔接性的信息技术振兴法,从而促使日本的信息技术及其产业能够在不到30年的短时期内,突飞猛进,迅速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其三,信息技术作为信息传播、收集、处理等的手段,它的每一次突破、都带动信息的内涵、外延、信息活动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作为应用信息技术的直接产物,又反过来促进信息技术的发展。二者之间的这种密不可分的联系决定了将信息技术及其信息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一并归与信息法调整的必然性。部门法的划分作为客观见之于主观的结果,目的就是便于人们掌握、分析和完善法律,而不是将问题复杂化。

②随着社会关系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和法律自身的发展,部门法的划分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如同环境法、科技法的出现一样,信息法的产生带有历史的必然性。目前,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价值的日益突显,带来了各种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因此,将信息法视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是极为自然的,它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要求我们对其加以专门研究。

③我国的信息法已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知识产权、信息保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信息流通等方面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有的甚至已近完善,如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尽管信息法从整体而言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改善,但这至少说明,用法律管理信息活动的时代已经到来,已制定的和将制定的法律、法规已完全可以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3 信息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个部门法的法律体系,是指这一部门法中的全部法律按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向不同而分类组合成的若干法律制度形成的有机结构,如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等。因此,信息法的体系问题就是信息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应包括哪些法律制度的问题。

信息法究竟应包括哪些法律制度,这取决于信息技术及信息活动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造成的法律需求。因此,要建立起一个比较科学的信息法律体系,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分析和软科学研究工作,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加以综合考虑,对信息技术及信息活动所造成的法律需求有一个比较清晰全面的了解。目前,有以下10个方面的问题需要信息法律加以规范:

1)信息技术发展问题,必须制定评估信息技术的程序、办法,明确信息技术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对发展信息技术的战略目标、战略步骤、基本方针等作出规定,加强信息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标准化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并防止信息技术的功能异化,以达到趋利避害、明智发展的目的。

2)信息产业发展问题,信息产业作为未来社会的支柱型产业,其发展关系着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必须对信息设备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发挥法律的政策导向功能,增加信息产业生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劳动就业人数,并保障信息设备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均衡发展。

3)信息流通问题,必须规定信息的统一标准和获取、使用信息的具体规则,以保证每个公民都可以平等自由地获取、利用信息;制定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信息商品价格的确定、信息商品的质量、信息交易的规则及税收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改变目前信息市场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

4)信息资源管理问题,必须规定政府信息、商用信息、公益信息3种不同信息资源的管理机构和开发利用的具体规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有侧重、资源共享的要求,管理好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开发,逐步形成一个互通有无、相互补充、方便用户的信息支持系统。

5)信息人员问题,必须对信息人员的培训教育办法、资格认定标准、定期考核制度、聘任办法和业余兼职管理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对信息人员加以妥善组织与管理,确定他们专业活动领域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努力保证和提高其素质和业务水平。

6)信息机构组织问题,必须通过立法加强对各种信息机构的组织管理,改变目前它们在组织机构上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信息资源建设和服务对象自成体系、相互封闭的局面,促进其统一协调发展。

7)信息物资管理问题,首先必须用法律手段有效地解决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信息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投入问题,其中包括政府的财政投入、企业的投入和社会融资的安排与管理等几个方面;其次加强同资金投入密切相关的信息器材物资的使用与管理。

8)信息安全保密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信息系统的扩大,信息的安全保密日益困难,并且单纯用技术手段无法克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利用法律保护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如何在保证信息系统开放性的基础上,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的安全,已成为信息法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之一。

9)信息产权问题,必须修改、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其适用于以电子媒介和联机形式为主的信息传递方式,并对计算机存贮信息等电子化信息的法律效力和保护措施作出必要的法律规定,以正确地处理信息生产者、传播者和信息用户3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地保护信息产权。

10)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问题,必须对利用境外信息资源、信息产品进出口、科技人员对外联系和通信等涉外信息流通给以必要的法律限制,既要避免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侵害国家主权、政治和经济利益,又要避免所流通信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还要防止发达国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进行文化侵略和经济侵略以及损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

与以上10个方面的问题相适应,信息法应由以下10项法律制度构成:

1)信息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包括政府、公益、商用3方面信息资源管理条例。

2)信息技术法律制度。包括:信息技术评估条例,信息技术发展规划与计划条例,计算机技术发展条例,电子技术发展条例,无线电频谱管理条例,信息技术标准化管理条例,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条例,关于信息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等。

3)信息产业法律制度。包括:①信息设备制造业发展法。内含计算机生产业管理条例,通信设备生产业管理条例,信息工程建设发展条例……。②信息服务业发展法。其中有信息提供业管理条例,信息处理业管理条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管理条例,计算机系统集成业管理条例,信息咨询业管理条例……。

4)信息人才法律制度。包括:信息人才教育管理条例,信息处理技术职务条例,信息生产者资格认定条例,信息经营者资格认定条例,信息人才业务兼职条例,信息机构中信息人员聘任条例……。

5)信息机构组织法律制度。包括有国家、部门、地方、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集体和民营信息机构组织管理条例,还包括信息协会、信息网络组织管理条例等等。

6)信息物资管理法律制度。包括:政府信息机构财政拨款条例,企业信息技术基金使用管理条例,信息机构发展基金使用条例,信息产业投资管理条例,信息技术研究课题核算办法,信息机构财务管理与共用办法,信息系统开发与建设风险投资管理条例,国家信息工程建设投资条例,国家信息工程建设资金与设备器材使用管理条例……。

7)信息安全保密法律制度。包括:保守国家秘密法*(*表示我国已有法律法规,以下同),档案法*,隐私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科技档案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保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加密与解密管理条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等等。

8)信息产权法律制度。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存贮信息保护条例……。

9)信息流通法律制度。包括:信息标准统一法;信息自由法;邮政法*;广告法*;电信法;新闻法*;技术合同法*;出版法;经纪人法;信息市场管理法,含信息商品价格管理条例,信息质量管理条例,信息业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信息业反垄断条例,信息贸易税收管理条例,信息市场管理机构组织工作条例……;等等。

10)国际信息合作与交流法律制度。包括:涉外信息交流法,含国外信息资源使用管理条例,信息出口管理条例,关于出口科技信息声像出版物的规定,科技人员对外联系和通信问题的规定,关于信息产业利用外资的规定……;关于各国合理使用太空资源的国际公约;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直接电视转播的国际公约;关于双边或多边国际信息交流的条约或协定;跨国数据流宣言;等等。

此外,作为信息法体系的统帅和灵魂,还应有一个信息基本法,对信息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调整对象、范围、信息法律关系、奖惩原则等做出规定,以上10项法律制度都应遵守信息基本法的规定,不得抵触。

这里笔者就日常学习中逐步积累起来的一些看法,构建出一个信息法的大体框架,愿以一得之见求教于大方之家,共同推动我国信息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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