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科学家道德义务的困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学家论文,困惑论文,义务论文,冲突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科学家”(scientist)这个术语,直到19世纪40年代,才被威廉·休厄尔创造出来。科学家是以科学研究为社会职业的角色,是从知识分子总体中分化出来的,是社会的一个子细胞。科学家不仅要个人自由思考、独立钻研,而且要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遵守科学家集团的基本行为规范。如果科学家研究活动的内部仅是了解真理,那么,不难看出,没有科学的良心,没有诚实和原则性,没有为真理而斗争的精神,科学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曾提出科学家集团必须具备四大基本精神,即:普遍主义、公有主义、不谋私利精神、有条件的怀疑精神。这四条虽是一种理想,但应该说同科学活动的本质是一致的,至今仍有指导意义。科学家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除了必须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外,还有自己特有的道德义务。科学家正确利用活动成果的责任,以及对这一问题的态度,是科学领域特有的伦理学问题的一个重要范围。科学家道德义务的内容很广,但核心至少有两条:献身真理、造福人类。然而,纵观科学家的活动生涯,不难看出科学家道德义务冲突也是难以避免的。
冲突之一:科学的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
贝尔纳说:“科学上的国际主义是科学的最特殊的特征之一。”(注:[英]丁·D·贝尔纳著《科学的社会功能》第274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他认为,即使在极其原始的时代,爱好科学的人们就愿意向别的部落或民族学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科学可以说是从一开始就具有国际性。科学家“是全世界的公民”(注:[英]丁·D·贝尔纳著《科学的社会功能》第229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然而,科学家是有国籍的。居里夫人认为,祖国的利益高于一切,“为祖国效力比其它一切都重要”。不管什么时候,自己都“没有权利抛弃自己的祖国”。(注:艾芙·居里著《居里夫人传》第122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热爱祖国不只是为祖国赢得荣誉,还必须以实际行动促进自己祖国的发展,基于这样的认识,居里夫人决定以镭学研究推动祖国波兰科学事业的发展。当祖国利益与全人类利益一致时,科学家能很坦然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然而一旦发生冲突,问题就显露出来了。“原子弹之父”奥本海默为原子弹的制造作出重要贡献,奥本海默卷入美国研制原子弹工作的最初动机跟物理学家劳伦斯是一致的,是为了帮助英国和其他同盟国,在珍珠港事件之前,他们并没有想到美国会卷入这场战争。然而,自1941年9月,劳伦斯开始认识到美国研制原子弹的必要性,同时也是为了同德国竞赛,并积极向官方建议和说明研究制造原子弹工作的重要性。当时由奥本海默、康普顿、费米和劳伦斯四位科学家组成了一个专门小组,并着手进行研制原子弹的“曼哈顿计划”。奥本海默也是支持这个见解的。1945年8月6日广岛原子弹爆炸后不久,第二次世界大战便结束了。然而,奥本海默在1962年曾说:“我觉得当时太欠考虑了”。(注:《近代物理学家(传记)》第316页,科学普及出版社1985年版。)到50年代,当劳伦斯等人积极倡导研制氢弹时,受到奥本海默的强烈反对。奥本海默在自己的余生中确实感到了他在发展和决定使用原子弹武器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奥本海默的这一忏悔背后潜藏着一个科学家道德义务冲突问题。日本的侵略给人类带来不幸,特别是珍珠港事件的发生激起了美国科学家的愤慨,为了祖国的利益应该将科学应用于战争。而用原子弹摧毁城市,炸死炸伤无数无辜的平民,并用这种可怕的新武器威胁别国,这又有悖于国际主义精神。
冲突之二:科学的公开性与保密性
科学的目的是造福于人类。贝尔纳认为:“我们不希望人们决定当科学家仅仅是由于科学工作收入丰厚,或者即使不是由于科学工作收入丰厚,也是由于当科学家能够摆脱商业工作的许多令人不快的限制。科学工作的吸引力应该部分地由于人们内在的求知欲,部分地由于人们认识到通过科学工作可以为社会作出重要和无私的贡献”(注:[英]丁·D·贝尔纳著《科学的社会功能》第337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使“科学为人类服务”(注:[英]丁·D·贝尔纳著《科学的社会功能》第462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科学史上有很多科学家把自己的科学研究无偿地献给人类。如:居里夫人镭的发现,当美国记者麦隆基夫人谈到能使居里夫人成为巨富的专利时,居里夫人平静地说:“没有人应该因镭致富,镭是一种元素,它是属于全世界的”。(注:艾芙·居里著《居里夫人传》第311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正因如此,居里夫人把提炼镭的全部技术都毫无保留地公布了,甚至连有关镭的若干技术版权都没有保留。科学家将实验结果和观察到的现象发表出版,以使别人可以利用并给予批评,这是作为现代科学基础的一条基本原则。科学成果公开有利于科学发展,“保密违反科学上的最大利益和科学精神,它使科学家无法为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作贡献”(注:W·I·B·贝弗里奇著《科学研究的艺术》第70页,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然而,也有一些科学家或他的雇主以利用别人慷慨提供的知识为基础而作出的发展来为自己的私利服务,工业上和政府国防部门的研究工作就是秘密进行的,因为科学无国界,但科学家是有祖国的。作为科学研究的目的,除兴趣外,相伴随的是功利。人们在实践中深深感受到,科学的应用可以带来更高的产量、更快的速度以及更低的成本,可以使商业利润大大增加。近年来,不少科学家将自己的科学发现申请专利。事实上,作为“科学家很少是一个董事,甚至很少是企业的一个重要股东;他对保密的兴趣通常仅限于保住饭碗和增加一些工资或者从每一项交他做的工作中取得小额的或名义上的奖金”。(注:[英]丁·D·贝尔纳著《科学的社会功能》第171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因此,科学上的保密性和公开性构成科学家道德义务上的又一冲突。
二
科学家的科学活动除了促进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外,还应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对社会负责。那么,科学家的什么行为是道德上正当的、有义务的,是一种职责或者是应该做的,什么行为是不应该做的。这本身就涉及到义务判断。
义务伦理学是由康德系统阐述的,他首先证明,光靠推理,无须引证任何超自然存在物或借助经验证据,只需一种逻辑推理,就可能确立起正确的绝对的道德规则。康德首先要求绝对的道德真理必须具有逻辑的前后一贯性,就是说,不能自相矛盾。第二,真理一定要具有普遍性,就是说,必须能毫无例外地应用于一切情况,不是仅仅应用于一些情况或大多数情况。如果用这样的方式来判定道德规则,那么,它们也就会是无可争辩的。因而在逻辑上和道德上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则,那么就是不道德的。但康德从未告诉我们,当履行同样绝对的不同规则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如何抉择。
从规范义务判断的种类来划分主要有两类,即道德义务判断和非道德义务判断。这两种义务判断都可分为特殊判断和普遍判断。科学家的义务判断背后都受某种义务原则的支配。
其一,功利原则
功利原则认为,我们做一件事所寻求的,总的说来,就是善(或利)超过恶(或害)的可能最大余额(或者恶超过善的最小余额)。这里的“善”与“恶”,是指非道德意义的善与恶。行为功利主义认为,一个人必须考虑到一种行为对他人的行为或习惯,或者对他人遵守现行规则可能有的影响。普遍功利主义则认为,人们并非在每一种情况下都要问一问哪一种行为具有最好的结果,人们总是要问“如果人人在这种情况下都这样去做将发生什么情形”?如果对某一个人来说在某一种情况下做某一件事是正当的,那么,对于任何其他处于相似情况下的人来说,做这件事也是正当的。因此,人们必定要问: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这样行动会有什么后果。科学家都是有祖国的,国与国一旦发生战争,科学家没有权利抛弃自己的祖国,因此,科学家必须将科学应用于战争,保卫自己的祖国。“如果每位科学家都那样做,结果会怎样呢?”行为功利主义者认为,如果有A、B两个行为,A产生99个单位的善而没有恶,而B既产生善也产生恶,但善超过恶的净盈余为100个单位,那么,选择B行为就是对的。然而如何计量一个行为的善和恶,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规则功利主义强调规则在道德中的重要性,认为人们是根据规则为每一个人增进最大的普遍善,这就是说,问题并不在于哪一个行为具有最大的效用,而在于哪一条规则具有最大的效用。功利原则在通常情况下不是用于决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特殊行为(这通常是由规则来决定的),而是用于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规则,必须在功利基础上而不是在任何其它基础上来选择、维持、修改和更换规则。因此,建立规则是非常有用的。正因如此,1946年制定的《纽约堡法典》,同年美国医学会制定的人体实验的三项伦理学原则,1948年“世界科联”通过的《科学家宪章》等。规则功利主义告诉我们(1)要产生善超过恶的最大余额;(2)对善的分配范围要尽可能广泛。也就是说,它变成了功利原则和公正原则的结合,而照这样来解释,那就放弃纯粹的功利主义。
其二,公正原则
道德义务中的公正原则这里主要是指分配方面的公正,即分配善与恶的公正,分配方面的公正是关于各人的比较待遇问题。按照西季威克的看法,公正就是对相同情况的同样对待,不公正就是对相同情况的不同对待。这一看法是不充分的,它实际所说的不过是,如果我们要做到公正的话,我们必须按照规则行事,这虽然正确,但完全没有告诉我们那些规则应该是什么样的,而这正是我们想要知道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规则本身就是可能不公正。比如:1948年《日内瓦宣言》中指出:“我要保守一切我所知道的病人的秘密,即使病人死后也这样”(1968年修正补充)。事实上,不同的思想家对公正提出了不同的标准:(1)公正就是给予人们以应付的奖赏或按其价值给予奖赏;(2)公正就是平等待人,即把善恶平等地分配给人们的意思,也许惩罚的情形除外;(3)公正就是按照人们的需要、能力或两者来待人们。这种平等对待,虽然是一种基本义务,但只是一种自明义务,并且有时它可能被善行原则所推翻。
其三,善行原则
善行原则的主要代表人物W·K·弗兰克纳认为,我们只是先具有行善防恶的自明义务,然后才具有最大限度地实现善超过恶的余额的自明义务(注:[美]威廉·K·弗兰克纳著《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第97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弗兰克纳认为善行原则指的是(1)一个人不应该造成罪恶或伤害(做坏事);(2)一个人应该防止罪恶或伤害;(3)一个人应该消除罪恶;(4)一个人应该行善或促进善。其中(1)比(2)优先;(2)比(3)优先;(3)比(4)优先。认为这些都是自明义务的原则。如果在上述每一条中附加上“对任何人或为任何人”,就使善行原则变成普遍性了;如果附加上“对他人或为他人”,就使善行原则变成了利他主义的了(注:[美]威廉·K·弗兰克纳著《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第101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近年来,克隆羊“多莉”的诞生,使人们联想到利用“克隆”这一技术复制人类自身的可能性,“克隆人”引起了人们强烈的争议。仅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讲,有很多理由可在伦理上为“克隆人”辩护,又有许多理由在伦理上对“克隆人”进行反论证。那么,“克隆人”一旦出现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善行原则也会显得苍白无力。事实上,善行原则并没有告诉我们怎样分配各种善和恶,它只不过告诉我们要产生善,防止恶,当我们面临冲突的问题时,它至多只能指示我们去增进善超过恶的最大余额,而这一点是很难严格把握的。
三
恩格斯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产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科学家履行的义务,是在自己期望的目的驱使下进行的,对科学道德的义务判断也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一种选择活动,但这种选择具有自觉能动性。
科学家的行为是基于一定目的的选择活动,但这种选择不是超过物质条件许可范围的任意选择。这就是所谓的“界定选择”,即:在一定客观条件允许范围内,行为主体对活动目标及其实施方案边界的优化判断。“界定选择”体现了界定与选择的对立统一。界定性即客观条件的限制性,选择性则是人对追求目标与实现目标方案的优化判断的主动性。科学家的道德义务判断是在一定客观条件下的优化判断。爱因斯坦是一直关心世界和平和民主的,但30年代,由于他意识到希特勒统治只能给世界文明带来威胁,因此,1939年在李约·西拉德·爱德华·泰勒和欧根·瓦格纳的推动下,他上书给福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指出核裂变所提供的一种危险的军事威力,并警告总统德国可能正在发展这种力量。这封信促使美国下决心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制造出核反应堆和原子弹。但美国在广岛投弹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爱因斯坦转而致力于建立世界政府和永远消灭战争的运动,直到晚年他还为世界和平进行斗争,其活动之一是签署了征集禁止核武器和制止战争的签名运动。由此可见,科学家的行为既是界定的,又是选择的,是界定的选择,选择的界定。无界定,选择性则变为主观随意性;无选择,界定性则成为客观空泛性。因此,在对待科学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问题上,科学家首先要为自己的祖国尽责任,为祖国的科学事业做贡献,但科学家也是世界公民,他的科学发现成果属于全人类。科学家必须克服经济民族主义的思想、克服贪图个人名利与享受的自私自利思想。马克思虽然由于受到普鲁士反动统治者的迫害,而不得不流亡国外,放弃了德国国籍,但却时时怀念祖国,希望以自己的知识为德国人民服务。他认为,作为德国人,就应该为祖国的政治解放奋斗,作为人,应该为全人类解放奋斗。在马克思那里,为人类服务与为祖国服务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对科学家的道德义务判断是有启迪的。
科学家主体行为的选择受到具体时间、地点、条件的限制,主观“界定”的边界越接近客观“界定”的边界就越好。在现实可能的条件下,主观界定范围可选空间越大越好。科学的国际主义、科学造福于人类等由于选择空间范围大,行为主体的选择度就大,因而,合理度效率度也越大。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界定范围不断拓宽,主体选择的自由度不断提高,这是一种必然趋势。但科学的爱国主义、科学的保密性根据“界定选择”也是不能否定的。比如科学保密,一方面是浪费更多科学家的时间多走弯路。另一方面也是激发其他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的动机,拓宽思路,多渠道、多视角地探索问题,达到殊途同归之效。作为科学行为主体的科学家还具有自期目的性这一内在动因。自期目的是主体需要、价值判断、道德调整等因素的综合。人的行为不但与主体需要相联系,还与价值判断相联系。这里的价值判断是指某种行为对人肯定的意义,而价值认识实际上也就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从主体需要和利益出发,确定对客体肯定或否定、追求或舍弃的过程,而道德调整,是在行为作出善与恶评价基础上的抉择,也是价值判断的延伸。认识到这一点,我们便可对奥本海默支持使用原子弹和1962年的忏悔表示理解。
科学家的道德义务冲突是科学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内容。献身真理、造福人类是科学家道德义务的核心。对科学家道德义务的冲突进行评价时,必须将科学家的行为选择与具体时间、地点和条件限制有机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