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推进党内政治民主的现实价值思考_政治论文

协商民主:推进党内政治民主的现实价值思考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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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08)04-0041-05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兴起了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协商民主,它的提出和实践表明世界范围“民主理论的一种新发展”[1](P1),说明西方民主政治实践进入一个更加精细化的发展阶段。近些年来,国内不少学者引进和介绍“协商民主”的概念,从一个新的角度探讨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作为当代民主政治的一个新范式,协商民主的提出拓展和深化了我们对民主政治的认识,为我们深入了解世界政治文明的发展走向开拓了新的视野,也为我们探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提供了新视角。

从政党的政治角度看,中国民主政治层次结构包括:执政党党内民主、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党际民主以及在执政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依据路径依赖和可行性建设的原则,协商民主在中国政治民主中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现实价值。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分析党内协商民主、党际协商民主以及人民协商民主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协商民主”的含义及其价值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又称审议性民主、商议性民主或商谈民主,它是在吸收了其他民主理论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对民主制度做出的一项新设计。“概括起来讲,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其中,参与公共协商的公民是平等的、自由的,他们提出各种相关的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最终达成共识,从而在审视各种相关理由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协商过程的实质以理性为基础,以真理为目标。”[1](P3)

协商民主理论是对世界通行的代议制民主政治的局限的反思和补充。代议制民主是西方民主政治普遍的实现形式,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间接民主的主要形式。但是,普遍通行的民主形式自产生之日起,对其的质疑和批判之声就从未间断过。传统的代议制民主往往把民主简单地理解为选举投票和党派竞争行为,只注重了特定的选举和民意的聚合过程,忽视了公民的参与过程;它所提倡的简单多数原则不能充分体现全体民众的真实意愿。显然,这种以投票为中心和多数为原则的代议民主,容易造成精英与大众的分离,导致“多数人的专制”;容易造成主人与主事的错位,带来公民政治责任感的缺失,产生政治冷漠;也容易造成理性与非理性的分离,导致民众被非理性和私利主导,难以真正展示公民参与精神。协商民主的提出,是对代议民主的部分否定和有益革新,在一定范围内弥补了代议民主弊端与缺陷。

当代西方世界,协商民主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论,还是成为一种政治实践,其重要影响已经越来越凸现出来。多位西方政治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内涵。有些学者把协商民主理解成一种民主决策体制或者说决策形式。例如,米勒就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3] 还有些学者将协商民主看做一种组织形态。科恩指出,协商民主是指一种团体,所有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而以瓦拉德斯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平等自由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在对话和讨论中达成共识,通过公共协商制定决策。公共协商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德国思想领袖哈贝马斯等人,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

协商民主理论告诉我们,“一个民主政府是建立在说理和辩论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建立在投票和权力的基础上的”[3];“民主不仅仅体现为自由选举,更主要地体现为参与决策:决策的过程不是领导拍板的过程,而是民主协商的过程;民主协商不是既得利益集团‘俘获’政府的共谋,也不是政府为自己已有的决策提供理由而召集举行的所谓‘论证’会议,而是各利益团体就某些公共事务充分表达各自利益和意见,通过讨论协商最终产生公共政策。”[4]协商民主的这一核心思想,将政治民主化建设的工作重心从“公投”和投票选举引向自由平等的协商和辩论。使人们不再把民主建设的目光仅仅盯在过去强调的自由选举的环节,而把公民社会的培育和基于多元社会之上的协商制度的创新引入民主化的轨道。

奥地利人凯尔森认为:“现代民主完全是建立在政党之上的;民主原则应用得越彻底,政党就越重要。”[5]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6](P51) 可见,只有促进党内民主的不断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党内和谐与政治稳定,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民主和社会和谐。发展党内民主的形式很多,现阶段推进协商民主在党内的生长无疑是重要的现实途径之一。

当然,在党内推进协商民主,我们首先要厘清协商民主和民主协商的区别。协商民主和民主协商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前者是一种政治生活的民主形式,后者是政治生活的一种手段,民主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两者的主体范围不同:协商民主的主体包括所有的公民以及各种团体,民主协商在我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与八大民主党派。两者的渠道不同:民主协商的渠道具有多样性,诸如听证会、恳谈会、村民大会等,而协商民主在我国主要依靠的就是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此外,协商民主较之民主协商更注重民主的程序化、制度化。

二、党内推进协商民主的现实迫切性和重要性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7] 没有党内民主,就没有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这是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事实证明,党内民主对党完成各个历史时期艰巨复杂的任务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党内民主建设的论述启示我们:现阶段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必然要协商民主在党内的率先建立和发展,通过协商民主在党内的发展来推进和带动党际协商民主和人民协商民主的发展,是目前中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可选路径。推进和发展党内乃至全社会的协商民主,其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

第一,化解党内选举民主面临的困境。“基于民主程序的价值偏好,可以将民主政治分为竞争性民主、非竞争性民主与协商性民主。”[8] 从党内民主的现实发展看,目前在程序的价值偏好上趋向于选择协商民主。这种趋向主要是由党内选举民主受到挑战的结果。近几年党内选举民主,从基层的“公选”或“公推直选”或“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的试点,到中央的差额选举比例的提高,都表明党内选举民主迈出了重大步伐,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困境。要克服困境,尝试推进党内协商民主是现实选择。

第二,促进党的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防止重大决策失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长期执政的政党,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党的决策。如何保障党内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高效而合法的决策,减少决策失误引发的社会问题,这关系到党长期执政的稳定。显然,仅仅发展大规模的党内选举民主是不够的,必须要把发展协商民主作为推进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党内发展协商民主的核心,就是要保证普通党员拥有平等有效地参与集体决策过程。

第二,控制“一把手”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党委权力过分集中。党内民主不够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党委或“一把手”的权力过分集中。党内推进协商民主,其目的就是要保证党员主体能够平等参与,也就是要保证中央和地方党委、党委和政府、一把手与党委委员之间的平等协商以及所有党员的自由平等参与。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6](P51) 通过党内协商民主的推进,必将限制权力膨胀问题。

第三,培养党员的民主意识,防止党员的政治冷漠,协商民主更能显示其威力。协商民主确保公民民主权利的“必须”与“应当”,强调公民的积极参与来实现权利,主张通过公民的参与以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公共意识。执政党内推进协商民主,对于培养党员的公民意识、公民美德、公共意识、为人民服务的决心,对于强化党员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主体意识等,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党内推进协商民主的现实条件和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已显现出协商民主的某些特征和趋势,协商民主在执政党内的发展也将是大势所趋。协商民主在执政党内的确立和发展有着许多有利的现实条件和环境。

首先,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协商思想资源是党内协商民主推进的文化基础。中国传统的文化中具有丰富的协商政治思想资源,即“和合”文化精神。从《易传》高度赞扬并极力提倡的“和”以及“太和”观念,到孔子提出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再到孟子的“天时地利人和”的思想等。古代先贤们奉行的“和合”思维,体现在政治价值理念上重“和谐”,社会生活中倡平等,并且把“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美好的生活理想和价值追求。在当代中国的共产党政治实践中,这种协商文化传统表现为:外交上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和谐世界”思想,内政上的“多党合作制”与“一国两制”。建设“美人之美,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和谐社会,既是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精神的最新体现,又成为中国共产党一个新的伟大奋斗理想。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先进文化的代表,在批判继承和发扬“和合”协商文化传统的基础上,不断赋予了“和合”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必然会使协商民主在党内的推进既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又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其次,现代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为党内协商民主推进提供了技术保障。现代网络的出现和发展,为政治系统信息的输入和输出提供了便利的渠道。信息网络为党员群众政治参与提供了快速的信息通道,党员可以迅速了解党的政策文件和政治运作程序,可以直接向党的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和意见,实现从“受众”到“对话”的转变。信息技术扩大了党员政治参与的途径与手段,通过这一技术可以实现党员与党中央等不同层次之间的平等对话、参与讨论、理性建议,既维护了党员的政治权利又加强了党的决策的合法性。信息传递与反馈速度的提高,可以使党的决策建立在可靠的客观基础上,避免决策的主观性和盲目性,有助于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第三,党内有广泛的适宜协商民主生长的政策和制度资源。理论的传播需要有适宜的土壤。从政策上看,民主协商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周恩来说:“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地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9] 党的十三大试图把协商扩展到整个社会生活领域,提出建设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构想。这一构想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走向:即更加全面地迈向协商性的民主政治。2006年《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党的十七大强调决策过程中必须坚持政治协商的程序,这将为开创党内协商民主提供政策指导意义。

从制度角度看,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委制和各级代表大会制就具有很强的协商色彩。民主集中制集中到一点——党委制,要求的是党委的集体领导,尽管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是结合在一起的,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富有主要责任。党委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它为在党内推进协商民主提供了主要的体制内资源。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党委委员重要的不仅在于拥有票决权,而且在于他们应该在重要的决策过程中的平等参与协商讨论的权利,这种平等权利为协商民主在党委制中的实行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第四,党内党员的自身素质适应协商民主对理性的要求。协商民主的顺利开展是以普通公民具有充足的理性和较强的政治能力为前提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都是各行各业中的积极分子和优秀人才,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因而具有较强的理性素质。同时,党员相对于大众来说,拥有更多的参与政治锻炼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党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党员文化层次较高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表现得更为特出。十四大代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党员占代表数的70.7%,到十五大时上升为83.5%,十六大则为91.6%,而十七大又比十六大提高了1.6个百分点,达到93.3%[10]。而实际上,党代表本身都是社会各领域的精英,即使文化层次不高,也是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一般党员不可能成为党代表。这些表明中国共产党充分具有发展协商民主的理性要求和对政治能力的要求。

最后,党的地方协商民主实践为党内协商民主提供了经验基础。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政治形态,必须经过实践才能检验它的存在价值。这几年在一些地方开展了党内协商民主的实验,取得了不少的实践经验,为协商民主在党内的全面展开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基础。不少地方试行的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中国民主化三大逻辑——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一个有效结合,它的发展,尤其包含协商性因素,也成为党内协商的一种尝试。”[11] “椒江模式”围绕发挥党代表作用、扩大合法性基础、推进党内民主、提高党的政治能力,凸显了党内协商式民主特点与精神。党代会常任制无疑为党内协商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制度平台。

四、党内推进协商民主的机制与渠道

首先,加强党内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与创新。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没有科学的理论,则没有正确的实践。党的根本建设是思想理论建设,通过党的理论创新引领各方面创新。协商民主在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产生,有其自己的时代背景、理论渊源、基本观点、创新与不足。将其引入中国,必然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研究,实现协商民主理论的本土化。唯有将协商民主理论与党内民主理论的科学结合,形成新的中国化的党内协商民主理论,实现理论的创新,才能对党内民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其次,促进党内协商民主制度的继承与革新。协商民主的关键是制度的创新和建设。没有合理的科学的制度支持,协商民主只能是流于形式。推进党内协商民主,首先要继承好党内已有的协商制度资源。党的民主集中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党委合议制等本身具有很强的协商色彩。将这些制度发展并使之程序化、法制化、正规化,从而保证党员的平等参与、党员与党组织的协商对话、党组织之间的平等交流、党委委员的平等参与决策,最终能够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协商制度。

第三,选好党内协商民主的突破口。党内协商民主应当从选举民主尚未达到的地方党委特别是城市党委层级,开始加以推行协商民主,尤其以地方党委决策制为突破口,然后向各个方面延伸。党委的领导方式应该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但在实际的政治决策过程中,党委的重大决策往往是“暗箱操作”、一言堂,不可避免产生许多消极后果。要改变党委决策的盲目性、内控性,就必须实现协商民主。只有实行协商民主,保证党委委员的平等协商和普通党员的平等参与,才可能保证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协商努力:首先是加强党代会对重大问题的充分讨论;其次是拓宽渠道,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和要求,使决策真正体现大多数党员的意志;再次,建立健全和严格遵循协商民主的程序和机制。经验表明,没有合理的程序和机制,再好的制度在实际中也难以实行。

第四,实现基层党内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优势互补。党的基层工作是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和细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基层工作能否具有旺盛的生机和活力,不仅关系到党的事业兴旺发达,而且关系到党的领导的有效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6](P28) 扩大推行党内基层选举民主,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出有能力的、能维护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真正保证了普通党员的平等选举权利,极大地调动了党员的参与积极性。尝试推行党内基层协商民主,保证党员平等参与基层的重要问题的决策和基层管理。

第五,培养党员的民主素质,特别是培育党内协商民主文化。民主政治制度的良好运转,需要以民主的政治文化为条件。党员的民主素养与民主能力是党内协商民主发展的关键性条件。让公民具备民主素质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公民实践民主。党员民主素质的提高同样要不断进行民主的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去了解、掌握民主,培养民主意识与法制观念,提高责任感以及理智的政治判断力,增强政治参与的技巧与能力,学会协商过程中的妥协和宽容,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民主水平。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6](P28) “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6](P29) 要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就必须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显然,党内推进协商民主的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实现普通党员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重要渠道。中国共产党内协商民主的推进,必将伴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而发展,必将带动党际协商民主和人民协商民主的发展,必将开创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模式,必将使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在新世纪走在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前列。

收稿日期:200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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