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有制改革的若干理论问题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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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无法回避的攻坚战

我们所说的所有制改革,不是指所有制性质的转变,而是指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创新。所有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经过十几年艰难探索和成功实践后指向传统体制最核心部位的一场深刻革命。

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转变经济运行机制,即变“计划主导型”经济为“市场主导型”经济;其二是所有制的变革和创新,即重塑市场主体,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推向城市之时起,在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上存在不同思路:一种主张以价格改革为主线,着重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另一种则主张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主线,着重所有制的变革与创新。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是按照第一种思路渐进式地展开的。之所以如此选择,一方面是因为旧体制的弊端最先在经济运行机制上得到充分的暴露。虽然这种暴露是表象的、浅层的,但改革总是从最易攻破的地方入手。从易到难,由表及里,容易使改革带来的利益关系调整,约束在社会和公众可承受的范围内,从而赢得经济体制的平稳转轨。另一方面,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改革的理论准备尚不充分,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成熟的理论在改革伊始就提供一个清晰无二义的目标体制框架和整套操作方案,改革只能在人们已达成共识的理论基础上“摸着石头过河”。而国有企业改革所触及到的所有制问题在当时还是一个人们都想在改革中极力回避,并认为是可以回避的理论敏感问题。

对这一敏感问题引起反思应归功于以经济运行机制为主线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客观上形成了两个并行的、具有明显差别板块的现实:一方面,价格的放开,商品市场的开放和发展,为市场体系的建立创立了良好的条件,经济运行机制到90年代已初步实现了从计划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同时,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也在旧体制之外,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和“双轨制”提供的发展空间成长起来,打破了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推动了经济的增长。这一事实教育人们,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和公有制经济共同推进生产力的发展。而另一方面,试图通过运行机制转变,在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重新建立一种新的、按市场原则来进行评价的权责利关系的企业改革却未能给体制内的国有企业带来新的气象。这一时期,尽管经济体制的改革是按照第一种思路展开的,但在企业改革方面,还是相继推出了三大举措:(1)1978—1983 年的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利润留成,(2)1983—1986年的“利改税”,(3)1986—1993年的企业承包责任制。每一举措都是相对于前一举措的进步和深化,但从根本上说,都因是经济运行机制上的改良,而非触及企业产权制度的真正革命,所以收效不大。国有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不好解决,国有企业的改革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瓶颈。这一事实又逼迫人们从更深层次上去思考国有企业为何老也解决不了效率不高的问题的原因所在。

人们终于发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在经济运行机制改革的同时,重塑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功绩就在于确认了这种观点,并进一步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国有企业的改革,仅停留在运行机制上,不触动其原有的产权制度也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产权制度要改革,必然触动所有制问题。产权制度变革,首先要明晰财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归属,这会引起所有制结构的变动;同时,产权制度变革还要改变和探索同经济所有权相关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的多种配置方式,这实际上又是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问题。这样,所有制问题便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绕不开、避不了的重要问题。十五大的历史功绩就在于确认了这种观点,并在所有制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新见解,从根本上突破了传统所有制的观念,为所有制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但是,所有制问题是经济体制的核心和基础,对这个核心和基础进行变革,不能不是一场艰巨的攻坚战役。一方面,旧的所有制结构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对这种格局有任何的变动,都会引发一部分人的不安、疑虑和骚动。另一方面,人们受传统所有制理论的束缚根深蒂固,表现在对当前所有制改革的实践疑虑重重。疑虑之一是,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比重将大大降低,社会主义公有制将失去主体地位;疑虑之二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会改变所有制的性质,从而改变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疑虑之三是,国有企业股份化就是私有化,国有资产转让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些疑虑不断干扰着我们的改革。归根结底就是没有搞清这样三个问题:(1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究竟应采取怎样的所有制结构?(2)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3)所有制的性质与其实现形式究竟是什么关系?

改革攻坚,必须在理论上进一步对这些问题作出解答。

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理论依据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规律。马克思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页。 )恩格斯当年在回答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能不能一下子就可以把私有制废除”这个问题时,就十分明确地指出:“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现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9、238页。)可见, 人们只能在既定的生产力水平上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所有制,同时也只有在自己所选择的所有制适应生产力的性质,满足生产要素结合形式的要求时,才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现实依据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的我国的生产力现状。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伟大成就,我们建立了独立的大机器工业体系,大大提高了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有些科技水平已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但生产力整体水平低(人均生产水平和人均占有物质财富仍居世界后列)、层次多(大工业和手工劳动同时存在)、不平衡(还有部分地区和人口未解决温饱问题)仍是我国国情的基本特点。而且,这种情况短时期还难以改变。因此,中国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去选择一种能最快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正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个正确的选择。这种选择再次证明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关系是具体的。生产力水平多层次,决定了生产关系必须多层次;生产力多层次状况多长时间不改变,生产关系多层次的状况也多长时间不能改变。

党的十五大把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统一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表明我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有了一个从“对立”到“补充”再到“共同发展”更深的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们把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的对立物和异已力量加以批判、否定和全面取消。改革开放后,我党逐步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因此,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了“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除个体经济外,还可以存在雇工经营的私营企业,它也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等重要观点。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则明确把“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方针确定下来。在这个方针指引下,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十五大总结了这一历史经验,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使非公有制经济从“制度外”进入“制度内”,由“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给非公有制经济一个客观的、科学的定位,从制度上为它认定了地位和“名分”。

“基本经济制度”的提出,表明我党在生产力标准的基础上从目的和手段统一的角度去审视所有制这一更为深刻的问题。恩格斯说:“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产生了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8页。)生产力对社会发展的这种最终决定作用表明,我们选择、评价所有制的根本标准只能是生产力标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就具有优越性,就有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反之则相反。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原理,他创造性地将发展生产力纳入社会主义本质规定性,并进一步提出了“三个有利于”标准。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标准的继承、深化和具体运用,为我们分析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武器和科学的思维方式。

从生产力标准出发,来探讨公有制究竟是目的还是手段的问题,我们看到:(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研究生产关系尤其是所有制问题,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状况。任何一种所有制的选择,都是为了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的,是通过这种占有方式,彻底解放和发展被私有制束缚了的社会生产力,并在这基础上达到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富裕。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有制只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手段。(2)从历史的角度分析, 社会主义公有制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因从根本上解决了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这一基本矛盾,保证了社会主义基本要求的实现,因而,是社会主义者为之奋斗的目的;但相对于共产主义社会而言,社会主义公有制又是解决生产力相对落后与劳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矛盾的前提和基础,因而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手段。

从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去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公有制既然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手段,那么,一切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所有制形式,哪怕是非公有制的也都能并都要利用。事实上,公有制和私有制没有天生的好坏之分,哪一种所有制能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哪一种所有制就是适应生产力水平的,是好的;反之则相反。适应生产力水平要求的私有制也比不适应生产力水平要求的公有制好,反过来,适应生产力水平要求的私有制也比不适应生产力水平要求的公有制好。同时,公有制和私有制也并非是截然对立的: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各自能以适当的形式并存;在它们容纳的生产力范围内,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不是绝对不可以结合的,事实上,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结合而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已得到了很大发展,并显示出它的某些优势;它们也不是绝对不可以转换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同为一个时期生产力水平所要求的公有制的某种形式和私有制的某种形式可以相互转换。再则,同一时期,在不同的产业、不同的部门,各种所有制发挥的优越性程度是极不相同的。在某些产业、行业和部门,国有经济或集体经济比私营经济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而在另外一些产业、行业和部门,可能更适合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首先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它表现在:其一,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避免少数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占有大多数人的剩余劳动,保证社会主义的根本方向。其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原则,实现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的前提;只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按劳分配才能占主体地位,才不会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其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不断巩固不断发展的经济基础。公有制经济本质上是社会化大生产,它要求顾全大局,大公无私,遵守纪律,团结一致,为共同目标而奋斗;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思想才能发扬光大。其四,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国家宏观调控管理的物质基础。国家只有掌握了公有的存量资产,并以此获得社会财富,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利益和社会的长远利益,才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引导其他多种经济沿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

仅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出发谈论公有制必须占主体似乎还带有较强的意识形态色彩。关键的问题是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是否也要求公有制占主体。回答这个问题有点难。尽管我们可以说,我国的生产力中起关键性决定性作用的部分都是社会化大生产,而这一部分又都是整个生产力的主体,但我们仍然很难具体证明这些社会化大生产只要求公有制与之相适应。同时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即在生产力水平最落后的农村,在那些没有大机器工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也很低的地方,公有制却因采取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现形式而生气勃勃。我们怎样来解释这种现象?这需要我们进一步认识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从公有制的经济涵义上看,现阶段的公有制同马克思当年设想的公有制,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1 )公有制强调生产资料占有及其借以实现的经济利益的整体性、全体性范围、程度不同。现阶段的公有制公有化的范围小,程度低。而范围、程度的扩大和提高是一个随生产力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2 )公有制所要求的每个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地位的实现程度不同。现阶段的公有制可以和实际生活中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在数量、质量上存在差别、存在占有的不平等并行不悖。它只强调人们不能特殊地占有公有生产资料而实现自身的特殊利益。(3)公有制中个人权利和利益表现的程度和方式不同。 现阶段的公有制中因个人的发展还没有到达能老老实实地做到“各尽所能”的地步而存在着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现阶段公有制的这种经济特性表明它只是一种与较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非完整、成熟意义上的公有制。这种公有制可以和私有制同时存在于一种生产力的水平之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们都可以通过自身实现形式的变化,不断地调整自己,使其与生产力的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并没有一个完全排斥其他所有制而只保证公有制占主体的基础。而我们也必须从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的高度去强调确保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性。那么,这种强调是否和生产力标准相矛盾呢?也不矛盾。因为从发展趋势看,私有制尽管在改变其实现形式的基础上,做到了在一定程度上与生产的社会化相适应,但最终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社会化与其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而社会主义公有制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和生产社会化相适应的所有制,因此它可以通过实现形式的改变逐步地走向完整和成熟。不过,我们也应注意,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离开生产力抽象地谈论公有制的优越性,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不顾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要求,盲目追求扩大公有制的范围和提高公有化的程度。事实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只有当它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时,才能得到体现和有效地发挥出来。这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在这里,生产力始终是决定所有制产生、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如何体现呢?

第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表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

公有资产不仅指国有资产,而且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混合经济中的国有、集体资产。公有资产占优势首先是数量上的优势。它既表现为一个宏观价值总量的概念,即公有资产及其运行结果在价值量上占社会总资产及其运行结果的优势。同时,它也表现为一个实物形态的概念,公有资产存在于代表社会化大生产的并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混合经济中国有、集体资产形式出现的实物资本。只有这样,公有制经济才能在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其次,公有资产占优势也是质量上的优势。它具体表现为:(1 )主导优势,即公有资产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2 )生产及产品优势,即公有资产的物质装备、投资结构、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产品的科技含量及经营效率等均在国民经济中占优势;(3 )功能优势,即公有制经济具有其他所有制经济不可替代的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功能。再次,公有资产占优势,还表现为增量的优势,即公有资产能不断地发展和壮大自己。

就公有资产占优势来说,还需注意以下二点:其一,公有资产不一定都在完全的公有企业中经营,也可以在包括非公有制资产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经营。公有企业和公有资产的区别表明,公有企业转化为非公有并不等于公有资产转化为非公有。国有企业数量的减少,也不等于国家资产的比重下降。其二,公有资产的优势地位是就全国而言的,不能搞‘一刀切’,在不同地方、不同产业之间,应该从实际出发,允许有所差别。某些地方或某些行业出现非公有制占主体,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第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体现在“国有经济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要发挥主导作用”,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这是公有资产占优势在质上的重要体现。

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就是指国有经济要控制国民经济中的资源垄断性行业和提供重要公共产品的行业,如战略性行业,军工特殊型产业,基础性产业,支柱型产业等,以及一部分起关键作用的竞争性行业,如重化工行业,粮食流通行业,金融、外贸等。国有经济控制这些重要部门是因为:(1 )这些行业和关键领域的经济活动关系到国计民生,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国家的长远利益,控制了这些部门的经济,就等于控制了国民经济的命脉,掌握了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权。(2)控制这些部门是公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基本前提条件。 “主导”不仅体现在国有经济能驾驭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能化解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危机,而且体现在能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沿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关键部门不控制,就没有实力起这种主导作用。(3 )国家一部分经济职能的实现是通过这些关键部门的经济活动而加以实现的。如政府控制公共产品生产部门,以保证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政府控制资源垄断性行业,以保证资源利用的高效率,政府通过对竞争行业某些部门存量增量的调整,以影响国民经济的结构、规模和发展速度等。

四、所有制的性质及其实现形式

从历史上看,一种所有制是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的;而多种实现形式的存在也未曾改变或动摇该种所有制的性质。在如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就曾有过土地出租获取封建地租和土地所有者直接雇工生产获取剩余产品这两种不同的实现形式,形式虽然不同,但本质却相同,都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资本主义私有制也曾有过并还存在着“个体业主”、“合伙经营”、“股份公司”等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形式虽然不同,但本质也都相同,都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即资本家依靠雇佣工人最大限度获取剩余价值的形式。上述事实说明了两个过去未曾引起我们注意,而今对我们说来又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其一,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不会改变所有制的性质;其二,一种所有制不只有一种实现形式,它可以并应当有多种实现形式。

我们怎样从理论上来说明上述客观存在?

先看第一个问题。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之所以不会改变所有制的性质,是因为决定所有制性质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因素是完全不同的。马克思认为,财产权并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力的集合。除了基本的所有权外,还包括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等。在这些权力中,所有权起着决定的作用,谁掌握了所有权,谁就是财产的合法主人,谁就拥有了对其所属财产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正是所有权的这种重要作用,因此,人们通常用财产的归属来判断所有制的性质。如生产资料归资本家个人所有,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资料不可分割地归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所有,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但是,财产所有权并不能自动给所有者带来利益。所有者只有将其所拥有的财产以一定的方式投入社会经济活动,才能获得利益,才能真正体会到财产所有权对他的意义。这样一来,便产生了所有权的实现形式问题。即所有制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以保证所有者所拥有的财产能安全地最大限度地为他带来效益。我们把这种保证所有权的实现而采取的各种生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称之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虽然是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产生的,但却不是直接由所有权决定的,而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第二层次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诸多权力的不同组合和权力由不同主体行使而决定的。从历史上看,财产所有权与其派生的各种权力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它们统一地归一个主体行使。如封建地主直接雇工经营获取剩余产品;资本家个人直接或合伙开办企业,雇佣工人榨取剩余价值等。由于权力的不相分离,因而给人造成了财产所有权就是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所有权的性质就等于所有权的实现形式的错觉。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资本主义信用的发展,财产的一组权力开始分解。它表现在:(1 )财产的所有权同作为一种职能的管理劳动,即同占有、支配、使用等权力的行使相分离。财产所有者不再是自己所拥有财产的直接占有、支配和使用者,财产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分别由不同的主体去行使和享用。(2 )财产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相分离。财产在经济上的所有权是从法律上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在“股份公司”中,资本的法律所有权属于出资人;出资人所出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形成企业资产后,这个资产的所有权便是经济上的所有权,它属于企业法人,因此又称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所有权相对于资本所有权的独立,使出资人只能依据出资股份获得红利和股息,只能通过股东大会对企业实行间接管理。财产权利的分离,使所有权在其经济上的实现过程中,所采取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生变化,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发生变化。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1 )所有制的性质是由所有权归属决定的,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则是由具体生产过程中资本的实际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配置结构决定的。两者不是一回事。(2 )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是为了使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更好的实现。实现形式的转变不仅不会改变所有制的性质,反而为这种所有制拓宽了容纳生产力更大发展的空间,从而增强了这种所有制的生命。

再看第二个问题。在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实际已经涉及到一种所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的可能。同时,财产的分离本身已表明一种所有制至少可以有两类实现形式,一类是财产所有权和其占有、支配、使用等权力相统一的实现形式,另一类则是这些权利相分离的实现形式。但事实上,权利的分离所带来的实现形式变化还远不止此。由于财产权力的分离,使不同的权力可以在一定的约束下,由不同的主体去享有,也可以因其中的几个权力重新组合,或一个权力再分化、衍生出新的权能并由一个或几个主体去享有,从而在所有制内部形成不同的权力配置结构,并以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表现出来,结果导致一种所有制在其实现过程中可以并应该有多种实现形式。以上的分析全部适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

所有制的性质既然不同于其实现形式,一种所有制又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那么,在所有制性质及其实现形式的关系上要避免两种理论认识上的错误。一种是没有看到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把其中的某一种形式当成是唯一的,把所有制权利的组合、配置格局的调整当成是所有制性质的改变,为了维护一种所有制而拒绝改变它的实现形式。如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就出现将生产队集中统一经营看成是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制度,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同于取消集体所有制而加以反对。另一种是没有看到一种实现形式可以被几种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所共同采取。将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的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排斥在外,认为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化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化。事实上,股份制仅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早在1856年马克思就预言,股份公司的出现是现代最不寻常的经济现象,标志着各国经济生活中新时代的开端;恩格斯也指出,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么,那里不仅私人生产停止了,而且无计划性也没有了。可见,马克思、恩格斯珍视人类文明成果,根本没有把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简单地看作资本主义的专利。因此,我们决不能不加分析地断言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其控制权掌握在谁的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有利于扩大公有资产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经济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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