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中的两个假设_科学论文

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中的两个假设_科学论文

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中的两个假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社会科学论文,两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关于科学、特别是社会历史科学方法论哲学的研究中,长期存在着由如下两个假设引起的重大争议:一是科学的认识和知识本身,在价值上是否(或能否)是无涉(value-free)的或中性的?一种真正的科学精神或客观态度,是否就是在科学研究中表现为对价值和评价的回避或“悬置”?这就是所谓的“价值中立”问题;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假设是社会科学的“非意识形态化”问题——是否“摆脱意识形态的统摄而独立”就是“通向客观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途径”,乃至是“社会科学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这一争论,在理论上涉及到如何看待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以及它们与哲学的相互关系问题,涉及到对真理、价值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对客观性、理性和非理性关系等问题的理解,涉及到对社会科学的性质和功能的理解,也涉及到一些重要的实践问题。但是,这些有待于在理论上深入辨析的问题,却常常被当作不言而喻的前提或方法论原则。“许多社会科学家坚信:有效应用的最佳途径是客观地从事研究和理论建设,免除意识形态和哲学争执的干扰。……社会科学在过去几十年的进程就是由自然科学的模式如此引导的。”(D.麦克雷:《社会科学的社会功能》,载《国外社会科学政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273页)在50年代, 国际上一批社会科学家就曾联名呼吁“意识形态的终结”。“西方马克思主义”派的理论家阿尔都塞强调,从理论框架来看,意识形态和科学有本质的区别,由前者发展到后者,要求对前者作基本结构的改变,即每一门学说的发展都有一个从意识形态到科学“在认识论上决裂”的问题,他甚至认为马克思思想的发展和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也是如此。还有一些人干脆用这个标准把社会科学排除于科学之外。科学哲学家K.波普尔在他的《社会科学的逻辑》中说,社会科学家难于“从自己所在的社会阶层中摆脱出来”,客观性和不带价值判断对于社会科学家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在国内,亦屡屡有作者呼吁“价值中立”和“非意识形态化”,甚至提出用“非意识形态化”的方法解决所谓意识形态问题。因此,对这两个假设,实有澄清之必要。

如所周知,首先把“价值中立”视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规范性原则并作出系统而严格阐述的,当推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Weber,1864 -1920)。他认为从科学观点看事物和从价值观点看事物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视角。科学的任务是研究现象的存在,其本质是事实的真实性。它只能告诉人们事实是什么,人能够做什么,而不能教人应该做什么。价值知识则是一种规范性知识、一种从主观欲望,从伦理、哲学、理想的观点推论出的实践判断,它的本质在于有效性,而与事实之间没有逻辑的或本体论的联系,也不属于经验科学所要解决的问题。极而言之,“因果分析决无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也决非因果说明”。

当然,若仅就这一方面来说,韦伯并非始作甬者。欧洲哲学史上首先对“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作出明确区分的是休谟。这一划分在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哲学中各有其表现方式。但是把这二者的对立推向极端的是逻辑经验主义哲学家。他们以科学的名义,断然拒绝把他们所谓的“臆想出来的价值看作世界的特性”,认为严格区分科学与价值乃是“现代思想所获得的最重要成就之一”。(科拉柯夫斯基:《实证主义哲学》,彭吉斯出版公司1972年版,第15页)所谓“方法论理性主义”即是认为,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的个人成见、信念和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是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归之于对科学之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由于近代以来经验自然科学研究的巨大成就,也由于实证主义的推波助澜,“事实与价值”上升为现代思想中诸所谓“二元对立”中的一个最根本的对立,它们之间的鸿沟也越掘越深,乃至形成这样一幅漫画式的图景:“一侧是无休无止争吵中的价值泥潭,这里充满着任意性、不确定性、乃至完全的主观性;而另一侧则耸立着雄伟的科学圣殿,那是一个未受价值污染的纯正、清白之地。”

但韦伯的思想与逻辑实证主义相比似有其独到的深刻之处。韦伯主要是在社会学方法论的范畴内阐释“价值中立”原则的。韦伯并非没有注意到价值系统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他的“价值中立”也不是要完全排除与价值有关的研究。相反,他认为社会领域中的一切行动都是在价值中孕育成的,社会科学研究要达到对社会行为的“原因”和“意义”的理解,就需要了解诱发行为动机的价值观念,也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一些诸如正当、合理、责任等带有价值涵义的术语,乃至把价值和评价作为事实来研究,给以科学的描述。但是科学家在这样做时,却不可以有自己的价值倾向,反而要审慎地回避或中止、暂停自己的价值判断,也不允许援引科学为任何价值立场作出论证或辩护。因为在他看来,人类世界仍保留着无法摒除的非理性基础。这些非理性表现为价值形式,它们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包括本应从纯科学角度对世界进行的因果分析。这样,它们就带来了科学中“长期的混乱并导致了对科学论点的各式各样的解释”,从而使对事实的完整理解宣告终结。因而,科学家必须作出极大努力,直至承认“在这些地方人无所作为”来防止陷入主观。要言之,在韦伯看来,“价值中立”是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理性的一个标准,也是科学家的行为规范和科学自主性的基本要求——自觉地恪守“中立”原则并以此来维护科学尊严,是学者理智诚实的表现。

韦伯的主张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成分。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不可分割的侧面,二者的关系确是一个值得研究再研究的问题。历史地看,人类对真理与价值关系的思想处理,经历着一个从混沌到分化,然后又走向统一的过程。在科学发展的一定阶段和人类活动的一定层次、范围内,坚持科学的独立性,善于把真理和价值区别开来,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近代自然科学的形成和发展,以定量化和经验研究为标志的现代社会科学的形成和发展,都经历了这样的过程。然而,只承认二者的区别而抹煞二者的内在联系,果真能够坚持真理的客观性和科学的独立性吗?其实,把真理和价值各自抽取出来作单独处理,只是我们认识过程中的一种抽象。把二者的区别绝对化,将二者割裂开来,会不会导致对科学和客观性的曲解,乃至对价值的曲解呢?这里的问题更在于,韦伯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区分不是看作人类活动整体的不同方面,而是把它们看作是理性与非理性、科学与非科学、普遍必然性与主观任意性的区分,把价值和主人看作是主观任意的和非理性的,这实际上表明,韦伯的主张与逻辑实证主义并无根本区别。

首先,在科学,尤其是社会科学的研究中,能不能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真理和价值的关系割裂开来?

人们公认,社会历史科学所反映的,是一些不同于自然事物的特殊事件、关系、过程和规律。这些事件、行为和过程之所以是“社会的”,乃是因为它们是一些仅仅存在于(和形成着)社会历史关系、意义关系中的。在这里,首先需要确定的问题是,在社会生活中,是否存在着并非作为人的有目的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的事件和过程?有没有不是朝向一定目标的,被作为对一定的社会实践结构或关系中普遍化了的意义、期望、规范的符合或违反来理解的,作为对规律、正义、进步和人类自由、解放的正的或负的效应来起作用的过程及其结果?难道它们在本质上不就包含有价值构成吗?这样,在我们对这些事件、过程、关系和规律进行认识时,假如不理解人类活动及其结果中内在地包含着的社会意义、目的乃至规范等,我们能够发现和确立任何事实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从而真实地描述和说明它们吗?正如自然科学研究中,对事实的观察必定要以某种理论框架为前提,社会事实的观察和研究中是不是同样有着某种“负载”或视野,即价值相关?并且,如同没有中性的观察事实一样,这里怎么可能排除任何一种评价,即按照事实“应该是什么”去判断它“是什么”呢?社会科学中的认识主体同样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人,所谓“理解”,即是包括用了某种规则、规范、意义标准等等与客体中的相关因素进行对话、比较、批判和自我批判。没有这种“视野融合”,没有某种对“意义的意义”的评价,我们何以可能发现和确立社会科学的事实,并真实地描述它呢?在我们对社会事物的认识中,评价总是相伴随发生。在这里,“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之间还能不能划清截然的界限,以及严格的先后顺序呢?K-O.阿佩尔说过,“不涉及价值的事实不可能产生于历史经验的开端,它们也就无需被当作社会科学研究的出发点。”(《交往共同体是社会科学的先验先决条件》,载《哲学译丛》1989年第4期)这是值得深省的。

重要的是,评价不可避免地反映在我们对事实的描述中。例如当我们说“拿破仑1812年入侵俄国”或“俄国1917年爆发了革命”时,显然包含了对事件的谴责或赞同,尽管它完全是客观的“事实陈述”。再如,把日本军国主义者对中国发动法西斯战争是描述为侵略,还是像日本某些教科书将其说成是“进入”,不是历史陈述中经常发生的争议吗?事实描述之所以无法排除价值评价,是因为历史事件本身就客观地具有肯定或否定的意义和价值。从这里自然产生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传统哲学中所谓“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划分是不是科学的区分?在社会历史领域中,果真存在着与价值无涉的“事实判断”吗?再深入一步说,评价因素是否也包含于对规律的科学概括中?无论是社会历史运动还是人的活动、实践,它们都展现为一个过程,亦即,它们是动态的,不仅是来自过去,而且总是在离开现实而朝向新的可能,改变现实而趋向某种“客观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毋宁说“现实中的必然性”是更为本质的东西。现实性在其展开中表明了历史必然性。而必然的东西归根到底会表明自己是合理的。这其中的“合理”,是否仅限于“合”外在于人的客观世界本性之“理”,是否也内在地包含着人道之“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之“理”?换言之,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即规律,是否如人们以往所认定的那样,真的是价值无涉的?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就是一个范例。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现象的科学描述中内在地包含了对既有生产方式的非人道性、破坏性的揭露和被取代的历史必然性之展示。在这里难道不存在事实判断与人类追求自由、解放、进步的目标之间的高度统一吗?

再者,这也就意味着一个进一步的问题:社会科学研究可能不可能,应当不应当放弃对人类活动之目的和价值的评价?所谓“中止判断”在社会科学实践中的具体要求,便是在“工具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或曰“实质合理性”)之间作出截然区分,并把科学严格地限制在前一个方面。这种划分有着一定的客观根据和合理性:在人类实践过程中,手段对目的总是有着相对的独立性,并且目的的合理性也必须由手段的合理性来实现和补充;它也有其专门化、技术化的优点和必要性:在一个适当的框架内,只要人们不是为了检验这个基本框架而超出它,那么这种分析的、量化的、工具性的(从而也是价值无涉的)方法确实是具有极大可能取得成效的合理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社会科学研究正是靠着引入了这种划分而成功地实现了定量化和实证化,即某种意义上的科学化的。

但这区分本身有没有限度和局限?尤其是它的绝对化,会导致科学和理性放弃自己本应有的责任和范围,即限制在“工具合理性”的狭小领域,而对那些支配人类行动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规范,对那些生活、实践中提出的大量有争议的,但却是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命运攸关的重大问题不置一辞,而仅仅把它们当作无批判地假定的(如信仰、情感、偏爱)或“属于良心和个人世界的”,这样就走向了韦伯所期望的反面:为避免非理性反倒陷入非理性,把实践和实践合理性完全出让给非理性。这种绝对化还会导致合理性获得的成果之非理性运用,从而加剧了其危害。这种情况已引起了有识之士的注意。包括西方的社会科学家在内的很多人提出,70年代以后,社会科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相对停滞的时期。造成停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廉价运用经验性—量化技术的盲目崇拜”,一些社会科学家“只追求有限的目标”,放弃甚至拒绝对规律、理论的研究,放弃“对人们社会行为起长期作用的东西的研究”,以致“没有能力去说明社会生活的本质”,“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因而,一些西方的社会科学家提出要“重新反思社会科学的基础”,乃至“强调社会科学成果对于评价的从属性”。

因此,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为了避免主观偏见、私欲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科学性,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能否达到只能存在于幻想中的所谓“价值中立”,完全排除评价的因素,而在于如何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合理性,这就要弄清价值和评价与科学认识的实际关系是什么?它们是否仅只作为一种外在的、干扰我们客观地把握世界的因素?特别地,对于社会事物,我们有没有可能和怎样客观地、公正地作出评价?

整个科学史证明,合理的评价的积极参与,从根本上说来,是认识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它正是认识能动性的根源之一。无疑,评价有着主观与客观、公正与不公正之分。但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把价值与真理完全对立,把价值和评价完全归结为主观的、非理性的?造成这种认识的原因之一恐怕是用牛顿物理学的机械唯物主义的尺度来理解社会科学的客观性。

而按照列宁,客观过程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界(机械的和化学的)和人的有目的的活动”。这就是说,人的活动本身就是一个客观的社会历史过程,它以前一种客观过程为前提,又更具有直接性和现实性;对于人类主体说来,前一个过程也只是在进入社会历史活动的范围,并构成它的有机组成部分,即获得了社会的规定性时才失去了它的疏远性、自在性而成为我们认识对象的。因而,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客观性同样不是从自在之物方面,而是从社会实践关系方面来理解、来规范的,由此不难看出价值的客观性:人类社会历史活动以其内在地具有目的性并把价值追求、创造和实现作为基本内容之一而区别于自然界的物理化学过程,但它们同为客观过程则一。特别地,这种实现目标和追求价值的趋向构成了社会历史运动的内在动力和发展源泉之一,也构成了历史必然性的内在环节。

能否将价值所具有的主体性等同于主观性?人、主体以具有目的、需要直至自我意识等等“为自身而存在”的特征而区别于物理化学过程,但是它首先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物,主体所具有的本性、本质、能力、存在条件和活动方式等等都具有社会的规定性,人的社会需要和利益,及其在价值观念上的反映,是在社会生产和交往中形成的,“是他们的现实关系和活动,他们的生产,他们的交往,他们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有意识的表现”,尽管这种表现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幻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 页脚注)重要的是价值的创造与实现正在于实践——对现实的能动的批判、改造过程中,实然、必然、应然的辩证运动和转化,通过人的活动而成为有规律和客观过程。这是“真理”与“价值”的活生生的转化,是真理与价值相统一的客观基础。

由此,我们也就可能作出客观的价值判断——评价的标准存在于历史必然性中。这里的历史必然性亦不是如自然必然性那样的外在的客观性,而是在人类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并在以社会的人为承担者和主体活动过程中起支配作用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社会的客观性——是现实条件同人的活动及活动结果的本质联系,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却不能离开人的活动而孤立存在。这种必然性又是历史的必然性——它是世世代代人们活动之间的历史联系,是朝向未来的必然趋势、规律,具体地说,是现实状态中内在地存在的自我否定趋势。

因而,那些代表着现状的变革,代表着历史方向的、未来社会的主导力量所追求的价值,是具有必然性、合理性和现实性的。

回避评价说大都是基于这样一种论证:价值评价只关乎个人的自由选择,它们或是基于信仰或是基于情感、直觉,总之都是与事实无关的,既不能从理性上论证,也不能在经验上检验,因而不可能有任何理性的程序来确定价值评价,特别是它所依据的初始假设之普遍有效性。他们依据的是韦伯的如下论断:“一个价值判断所确定的真值不可能满足一切可能的理性人。”

“满足一切可能的理性人”在现实社会中无疑是一种空疏的抽象,它甚至在科学研究中也难以完全实现。但是这里却也涉及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评价应该是理性的活动。这种理性活动方式理所当然地依据了对客观需要的正确反映,但这却不是全部,否则价值论将最终归结为认识论——首先,这里对现实的反映是以批判的、否定的形式出现的,唯其如此,价值倾向才能指向未来,才能包括理想,才能导引实践。更重要的,这种理性的方式根植于实践和交往中——共同的劳动和交往不仅产生了某种协同关系,更产生了自我意识,它可以使我们从他人身上,从共同的活动中,也从劳动的对象和结果中反观到自身,这就可能以一种超越自身或者说置于自身之外的客观立场,从某种普遍的尺度,从一定距离来观察、反思、批判自己的活动以及结果,观察、反思、批判自己的目的、期望、态度、行为和观念。这是认识的客观有效性之根源,也是价值评价的普遍有效性之可能的根据,这一点是经过马克思改造过的黑格尔的“劳动”和“自我意识”范畴中明白揭示出的。

因而,理性的态度包含了“参与—距离”的一种张力关系,包含了一种深厚的历史感。有人把真理与价值比作实践之二轮,那么,我们难道不可以说,理性正是贯穿这二轮之“轴”:唯科学主义的理性观是跛足的理性,片面的理性?

由以上的讨论也可以看出,所谓“社会科学非意识形态化”的口号,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难以立足的。

我们不妨先看看曼海姆关于“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科学的”是如何论证的。按照曼海姆的观点,意识形态的典型特征是高度简明地阐述它的范围广泛的对象,对它的追随着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因而往往与科学的、不偏不倚的客观立场相冲突。与宗教等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系统化,围绕着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常常抵制信念的变革,并且还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这种浓重的主观色彩妨碍人们追求真理和尽快地克服错误。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这也与科学的普遍性和利益中立的气质相悖。此外,意识形态还故意以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人们的动机和利益,这就迫使发生利益对抗的人们互相欺骗,等等,要言之,由于其阶级性的局限,任何意识形态都不可能是客观的、普遍的和公正的,因而必须取代以他的知识社会学。

首先,从一般意义上说,人的认识能否完全摆脱意识形态?我们已经指出,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其认识过程不可能摆脱价值和评价。进一步地说,它也不可能完全摆脱意识形态——如保罗·利科尔指出的,“意识形态是现实的解释和可能事物两者。”(《解释学与人文科学》,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7 页)它使关于表示原始要素特征的解释可能性范围变窄。认识主体是社会的,这就意味着他属于历史、属于阶级、属于民族、属于一个或几个传统,而主体性本身就是在这个结构中陶冶、教化而形成的。意识必须通过意识形态符号来展现自己。另一方面,作为具体的世界观和价值系统,意识形态又总是体现了那个时代的历史传统、理性的可接受标准等等。在这样的意义上,意识形态同样构成了认识的“前理解条件”。对意识形态的批判——所谓间距化或客观化——也只能从这个起点上开始。

进而,社会科学能否摆脱意识形态而“非意识形态化”,牵涉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社会科学存在的理由。人们一般不会否认,正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产生的种种社会矛盾(如由社会分工所产生的利益上矛盾、冲突以及由此衍生的价值冲突等),才产生了社会科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性。这种种社会矛盾难道不也正是形成各种意识形态的社会根源吗?而在这些问题的解决中,不正是包括了对人的活动的规划和设计、对活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论证,乃至对活动目标、规范的科学研究吗?既然如此,你能拿出什么令人信服的论据,来证明意识形态不是社会科学的固有属性呢?抹煞社会科学的意识形态属性,难道不意味着消解社会科学应有的同非科学、反科学的意识形态作斗争的革命批判性吗?也正如利科尔指出的,在没有意识形态的地方,也就完全没有可以提出的问题,没有可以被系统阐明的假设,那么以后就没有要再继续调查的东西了。“意识形态的死亡是最没有结果的清晰。”不要说西方政治家常常谈论的“自由”、“民主”、“人权”、“人类利益”等,就是在一些社会科学中普遍应用的概念、模型来说,很多都是带有由以产生的社会环境和由以提出的问题背景——亦即,意识形态化——的。我国经济学家高鸿业就曾指出,从整个理论体系上看,西方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资本主义的宏观经济政策可以使它达到微观经济学所论证的理想状态,即资本主义优于其他社会制度。(参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第98 页)很多西方社会科学家也不讳言这一点。D.麦克雷指出:“社会科学各学科中广为人知的这类词语包括‘稳定的民主’、‘发展’、‘人均福利费用’、‘实际国民收入’、‘社会流动’……这些词各有其社会价值评判的涵义。不过,我们可以小心地讲出它们来,就像它们没有那种涵义似的。”(参见《国外社会科学政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83 页)主张没有意识形态的社会科学,事实上正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掩饰——好像那儿只有别人的思想是意识形态的。

所以,所谓“非意识形态化”或“意识形态的终结”,一部分是出于一些学者的善良天真,更多地是出自“意识形态的掩饰”。尤其是,一些西方政治家把冷战的结束叫做“意识形态的终结”,他们心目中的终结,是西方意识形态的对全球的占领,是反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即以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来说,他所谓的“文明冲突”事实上仍是“意识形态冲突”,而且是赤裸裸地宣传、推销资本主义的立宪制度、民主和人权观念的,是公开捍卫西方利益的。也有一些学者借用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批判当时德国意识形态的一些论述来为“非意识形态化”作辩护。殊不知,马克思在那里使用这个术语是专指资产阶级的、宗教的意识形态的。在那种意识形态中,之所以有“照像底片式的颠倒”,是因为在现实生活和生产中,这种关系是颠倒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在意识内容与人们社会存在的关系中,寻找意识内容的客观性。不理解这一点,不能说读懂了马克思。

所以,问题在于,意识形态有各种类型,它们与各门社会科学的具体关系也不尽相同,我们应当对社会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作出具体分析。意识形态作为社会历史现象,作为一定阶级意识、价值观念系统的集中表现,它们体现着各种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目的,其中有的妨碍人们达到客观的科学认识,有的则需要和有利于客观的科学认识。因而,这里显然有合理的与不合理的、进步的与落后或反动的、乃至科学的与非科学的之分。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核心的意识形态,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因而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它科学地揭示了人们动机背后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且公开申明自己的政治目的和利益所在,因而不存在“掩饰”和“欺骗”;以真理观和价值观相统一为特征的马克思主义,把对真理的系统追求看作自己的义务,并且开辟了认识真理,尤其是认识社会科学真理的途径与方法,因而不是阻碍而是促进了科学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又是开放的,它不是以某个有待检验的理论,而是以实践为标准检验和发展自身,因而与任何守旧的、教条的东西格格不入;它表达了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和人类的最高理想,代表了社会进步和人类未来的方向,因而它拥有“最多的能长久保持的”真理因素。所有这些都表明它与以往意识形态的原则区别。从根本上说,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与科学是一致的,并且它本身就是科学的。以“曼海姆标准”来批评马克思主义,只能证明这个“标准”本身是一种非科学的意识形态标准,它既没有超越意识形态,也没开出一条“通向客观的社会科学研究”的途径,毋宁说是一个死胡同。

标签:;  ;  ;  ;  ;  ;  ;  

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中的两个假设_科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