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历史演进及其制度启迪,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所有制论文,启迪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170(2015)04-0126-06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已经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成果,并将继续在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保障性作用[1]。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之后,经济学界进行了大量研究,使这一理论逐渐趋向成熟并对实践产生了良好的指导性作用。但我们发现,基本经济制度的结构维度研究倾向于公有制经济中的国有经济和迅速成长的各类非公有制经济,而对集体所有制的研究则较为缺乏。 一、集体所有制演进的所有制变革背景 综合学术界的已有研究成果,可将我国所有制结构变革概括为:公有制经济比重逐渐下降,非公有制经济比重逐渐上升,最终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之间既竞争又互补的混合所有制格局。我们选择以下三个方面加深对这一基本判断的理解: (一)一个拐点——非公有制经济数量优势的形成 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在改革开放的起点上,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1975年底,国营工业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83.2%,集体工业占16.8%;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营商业占92.2%,集体商业占7.7%,个体商业仅占0.1%[2]。单一公有制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其消极因素也在内部滋长蔓延,最终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力取向的导引之下,社会逐渐形成共识——所有制结构应该服从于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中国由此开始了所有制制度的变革。 个体经济首先名正言顺地成为一种现实的经济形式(1982),继之私营经济(1987)和外资经济(1992)被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文献所承认,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至此,非公有制经济虽然还处在“补充”的地位,但其各种组成部分已经全部登场。1997年确立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随着这种发展趋势的自然延续,到2006年,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已占到全国GDP的65%,占经济总量的70%—80%[4]。至此,我国所有制结构变革的拐点最终形成,非公有制经济始终保持其在经济总量上的数量优势。 这一拐点的出现及其持续性引发了一些人的极大担忧,但笔者认为,公有制经济的质量优势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数量优势并存可能成为现阶段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常态。 (二)一种力量——促使形成现实的所有制格局 改革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的具体内涵是变革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道路。在发展生产力的方向确定之后,就要变革既定的经济和社会结构,而农村则成为中国改革的发端。农村改革的具体形式是由集体统一经营变成农户分散经营,这一变革迅速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农民有了自主权,农业生产获得发展,各类农产品在满足了农民消费需求之后还有一定数量的剩余,农民产生了对市场的现实需求。市场在满足农民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也为农业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中国农民第一次真正地感知了市场,并且变得须臾不可分离。 在农村改革取得阶段性成功之后,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至城市。随着改革空间的转移,改革的产业领域也由农业转向工业。城市改革的策略选择是扩大自主权,其思维逻辑是调动人们积极性,发挥其潜能,在原有体制的边缘发现发展的希望。企业在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自行组织生产和销售,从中实现企业利益,市场在更广范围内和更深层次上被社会感知。问题的关键在于,市场因素的扩展过程带来了经济和社会面貌的逐步改观,社会在“试错”的过程中逐渐适应了市场的制度习性,并实现了由外在适应到内在秉持的转化。 既然社会选择了发展生产力取向,而市场具有推进生产力发展的内在机制,因此,我们就要勇敢地面对市场评判的结果:我们由试图搞好每一个国有企业到接受优胜劣汰,再到“抓大放小”,最后退出竞争性领域,实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因此,决定现实所有制格局的最终力量是市场,结果是一种客观存在,而洞悉形成这一结果的最终动因有助于我们接受并理解这一结果,同时也为观察未来的变化趋势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三)一幅图景——未来所有制结构是一种什么状态 面对现实的所有制结构调整,人们将这一进程称之为“国退民进”,并由此产生了公有制经济是否还占主体的诘问,有人依然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视作一种暂时的历史现象[5]。针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国实施了四万亿的投资计划,当时又产生了“国进民退”的争论[6]。笔者认为,现实的所有制结构将在我国长期存在,是一种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并对中国未来发展具有基本保障作用的所有制结构,其未来图景可以进行如下简单描述: 1.公有制为主体主要表现为公有制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主要领域,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和战略性支撑,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为其质量优势。 2.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而不存在公有制经济完全取代非公有制经济的可能性,也不存在相反的情形。 3.公有制经济的质量优势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数量优势将长期同时存在,政府依据现实的经济和社会进程所做出的某种倾向性选择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不会对这一基本格局发生实质性影响,而只能改变两者之间的相对数量关系[7]。 4.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总量中的占比呈现出动态特征,而决定这一边界移动的机制是基于两种所有制制度特性和效率考量的两者之间的职能分工及其实现程度,两种所有制经济一定幅度之内的边界变动只是为追求更高的社会综合效益而进行的适应性调整[8]。 二、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历史演进轨迹 (一)改革开放之前的集体所有制 建国初期,通过对手工业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两种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类型。这两种集体所有制的建立意味着公有制绝对统治地位的形成,集体所有制自然构成新中国成立初期所有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集体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发端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过程,城镇集体所有制产生于对城镇小私有制和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后续的发展进程中,依据各个阶段特定的历史需求以已有的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为母体,或扩大、或新建而不断扩大了城镇集体所有制,这些发展诱因是:大跃进的建设高潮、经济调整、家属就业、知识青年回城等。到1978年,集体工业企业个数占全国工业企业总数的3/4,职工人数占1/3,总产值占1/5[9]。 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产生于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这一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选择的强烈促动下,1957年将1.2亿个个体家庭农户组织成为75.3万个高级社[10]。在这种组织形式中,个体农民已经没有独立的财产,而被合并为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它很像一个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农业企业”,在极左思想和急于求成的共同作用下,1958年底完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将70多万个高级农业合作社改组为2.6万个人民公社。 针对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形成已有的大量研究文献,我们认为,秉持以下观点可以有助于准确地理解这一历史进程。 第一,在特定的国际政治格局中理解这一历史进程。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正值社会主义阵营的鼎盛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所有制的结构框架主要来源于苏联的认知模式。斯大林曾经明确指出: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全体人民一起占有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另一种是“在集体劳动基础上成长起来的集体所有制”[11]。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重要文献中至今依然如是表述。这一国际政治格局具有难以抗拒的“裹挟效应”。 第二,在中国实践中理解这一历史进程。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毕竟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社会过程,特殊的社会背景、领导人的个人风格、领导集团的思想认知、政治权力的具体架构等共同决定了这一历史图景。事实上,党的领导人十分明晰地洞察了苏联模式的致命缺陷——“农、轻、重”关系失调和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张坚持重工业为主,同时适当加大农业和轻工业的比重;坚持巩固中央统一领导,同时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工厂一点独立性,努力把党内外、国内外的一切积极的因素,直接的、间接的积极因素,全部调动起来,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12]。而在实践中,这一思想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实践进程中决策层远离实际的持续冒进、社会持续不退的政治热情、“庐山会议”莫名的政治转向等都说明很难用理性解释这一段历史。 第三,在“公有制情结”中理解这一历史进程。传统理论中将“公有制”视作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又“验证”了公有制的优越性,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赋予公有制以魔幻色彩,由此形成挥之不去的“公有制情结”,产生了急于过渡的政治诉求。党的领导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长期并存“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生活对农业生产越来越增长的需要,不能充分满足工业对农业原料不断增长的需要。而要满足这种需要,就要把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13]。 我国建国初期集体所有制的形成由众多因素汇聚而成,后人的简单评判都可能有违于当时匆匆的社会行程,基于这一历史景象所发生的后续社会选择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既定的制度选择不应该僵化,致使触动既定制度的实质性变革来得太迟! (二)改革进程中的集体所有制 改革进程中集体所有制的轨迹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城镇集体所有制、农村农业集体所有制、农村乡镇企业集体所有制。 1.城镇集体所有制 城镇集体所有制属于公有制的组成部分,但这种经济形式和城镇全民所有制经济并存于同一空间,由此造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长期的尴尬局面:改革之前,虽然都是公有制经济,但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不能获得与全民所有制经济相同的体制支持;在管理方式上,虽然确知它和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差异,但对其管理几乎完全按照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管理模式实施管理,在产权制度、管理者确定、分配制度、政企关系等方面沿用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做法,使之成为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的“全民所有制”。前者具有十分明确的“过渡”心结——集体所有制是一种比全民所有制较为低级的所有制形式,其趋势是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由“低级”产生歧视,由“过渡”产生权宜;后者具有十分鲜明的“豪爽”气质——既然都是公有制,采用统一的管理模式既简单又经济。“过渡”心结和粗放管理方式的结合,使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在传统体制中面临“双重窘境”:既难以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支持,又难以避免国有企业的全部弊端。 以下一组数字可以说明城镇集体所有制的变化:到2004年底,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减少了近80%;到2005年,城镇集体经济就业人数占城镇就业总人数的比例不到3%;2006年,集体经济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62%;2007年,集体工业企业实现利润566亿元,仅占全国工业企业实现利润的2.46%;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2.5%[14]。 此时已经注定了城市改革启动之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命运!在总的趋势上,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同呼吸,共命运”,只是由于其先天不足,加之体制性保护更弱,退出得更早、更彻底而已! 2.农村农业集体所有制 中国改革发端于农村,对此的解释是:在既定体制框架中,农业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中的最薄弱环节,粮食生产事关民生和国家稳定;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中,农村改革具有简单易行、成本较低的优势,并且不会对整个社会体系形成较大冲击;农业的产业特点使之成为适宜采用家庭经营的产业。建国以后,依据不同时期的发展需求和政策环境,先后出现了三次自发的制度变革尝试,这些尝试虽然为当时的政治气候所不容,但这些历史印记为启动新时期的农村改革提供了社会基础[15]。从1978年末开始,下有以农民意愿为基础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上有中央对这种制度变迁效果的积极回应和在此基础上推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制度变迁形式的汇合迅即成为促动社会变革的强大力量。至1983年,家庭联产承包制成为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农业经营制度,它“标志着中国农业完成了由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制度到农民在‘承包’土地上建立的家庭农场制度的过渡”[16]。 在这一农业经营制度中,农户是原发性的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优势”支撑了农业经营制度的稳定性取向,而“农户局限”则催生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此形成农户经营、农业大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租赁经营、家庭农场经营等经营形式并存的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在这些农业经营形式中,只有股份合作经营还可能存在集体所有制关系,其标志是形成由合作者共同所有的财产。但在实践中,出于风险控制和节约交易成本的考量,经营者向农户支付固定数量的货币或粮食相当流行,这种合作经营事实上转化成了租赁经营。另外,股份合作经营作为一种农业经营形式,存在所有制形式认定和经营效率之间的两难窘境:集体所有制不能将产权量化到个人,而经营绩效则要求将产权量化到个人。经营绩效的强制性必将排斥对这一经营形式集体所有制属性的认定。 农业经营制度的变化还可以通过土地产权结构的演进方向加以说明。农业经营制度所依托的土地产权结构是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户拥有土地经营权。实践中的“三十年不变”、“长久不变”、“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抵押、担保,让农民更多地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准许集体土地进入土地市场,这些制度调整具有稳定的实践指向——强化土地经营权权能。与之同时发生的是弱化土地所有权权能。 3.农村乡镇企业集体所有制 乡镇企业是我国历史进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其前身是“社队企业”。计划经济制度下“社队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局限于满足社队的自给性需求,而不能发展面向市场的加工业。由此决定,这一时期的“社队企业”难以挣脱发展的制度约束。 中国农村改革的启动和越来越鲜明的市场化取向相结合为“社队企业”变身“乡镇企业”提供了十分顺畅的发展环境,支撑完成这一转变的因素包括劳动力供给、制度环境、资本积累和市场条件等。时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乡镇工业在我国工业中的份额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苏南模式”盖出于此[17]。 随着各种条件的变化,乡镇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度过了其发展的巅峰时期之后,发展速度趋缓、效益下降。面对这一转变,大致在1993年,陆续出现乡镇企业的改革实践,此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转换经营机制,改革的对象主要是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1995年,乡镇企业改革才开始触及产权制度,具体改革方式是股份合作制和亏损企业的兼并、拍卖。乡镇企业的实质性改革起始于1997年: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向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从一部分企业到所有乡镇企业;从多种经营形式的改革收敛于“拍卖转私”一种形式。依据张军等人对这一问题的调查,除去对三产为主的乡镇企业采用租赁形式、对实际上是私人企业的乡镇企业解除挂靠之外,这一时期改革的形式主要是拍卖转私、租卖结合、股份经营。“拍卖转私”的性质不言而喻,而“租卖结合”和“股份经营”也是以私人资金置换集体资产。由此得出结论:“所谓的改制实际上是一个集体资产有偿转让给私人的过程。”[18] 在不断前行的历史进程中,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农村乡镇企业集体所有制已经终结,农村农业集体所有制正在发生结构性变革,作为农村集体所有制核心内涵的土地所有权正被逐渐稀释,社会层面集体所有制的重建只能寄希望于发展新的集体所有制形式。 三、集体所有制变化的制度启迪 新中国初期形成的集体所有制至今历经60余年变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决定集体所有制未来的相关变量已经相当清晰。此时,我们才能较为准确地理解集体所有制变化的内在逻辑,并从中获得制度启迪。 第一,集体所有制和所有制结构调整。集体所有制的变化轨迹必须在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历史背景中加以理解: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历史背景中,集体所有制成为公有制的组成部分之一,并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中,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出现和发展使集体所有制的体制弊端得以显现,集体所有制经济逐渐退出。所有制结构变化的基本走向是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降低,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经济和社会功能方面的优势决定了集体所有制减少的必然性。 第二,集体所有制的历史选择和动态调整。建国初期形成的所有制结构以及形成这一结构的具体社会进程都体现出一种历史的必然,后人纵然可以设想若干替代选项,但都无法逃脱时过境迁的局限。我们以现在理解过去,同样后人也会以将来理解现在。在任一时点上,当下选择的正确性都具有相对性,而人们又必须做出选择。因此,相较于选择本身而言,对待选择的态度更加重要,依据当时的经济和社会进程调整既定的制度性安排可以弥补既定选择的局限,提升制度的适应性! 第三,集体所有制和体制选择。从表象上看,改革开放前后集体所有制的历史命运迥然不同,这种关联景象难免产生一些幻象。改革前后决定集体所有制的力量分别是政治变量和经济变量,两者的差异在于前者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人为操控,后者则来源于客观的竞争格局。事实上,改革开放之前公有制内部的消极因素不断滋长已经严重限制公有制积极因素的发挥,这似乎包含着重新进行体制选择的强制性。因此,集体所有制的变化和体制选择有关,但体制选择不是决定集体所有制变化轨迹的唯一因素。 第四,集体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内部结构。在现实的历史进程中,人们关注的焦点往往集中于公有制和非公有制,而较少关注某一种所有制的内部结构,这种思维惯性可能隐含着结构盲点。仅仅在“公”、“私”层面上观察所有制问题往往演化成一种“对立思维”,很难找到两者混合成长的基础,“混合所有制”根本无法产生;无视所有制的内部结构,往往看不到一种所有制形式“好”或者“不好”的支撑点,只能停留在价值层面对其作出评判,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实践误区;在实践层面,与集体所有制减少伴生的国有经济的强化依然保障了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实现。这种结构思维启发我们思考问题的另一面,即非公有制经济的结构优化。 第五,集体所有制和制度敏感性。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是渐进的,“渐进”意味着相关主体具有感知环境变化并适时调整策略应对的机会。但现实中的集体所有制不具有这种制度敏感性:公有制在既定体制框架内的统治地位使其“高枕无忧”,集体所有制的从属心态使其“背靠大树”。当然,制度敏感性在现实的历史进程中不可能对集体所有制产生“起死回生”之效,但具备制度敏感性却是任何经济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素养。 第六,集体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功能结构。任何一种所有制结构都应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职能中说明其合理性,每一种所有制形式都存在社会所赋予的经济和社会职能,如果一种所有制形式不能有效地完成其职能,这种所有制形式就理应减少其比重,甚至是退出,与其相伴的是另一种所有制形式的边界扩充。在单一公有制的制度结构中,这种替代可以表现为全民所有制形式和集体所有制形式之间的相互替代;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制度结构中,这种替代形式更具多样性。因此,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社会应该寻求并致力于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集体所有制的演化轨迹正是这一诉求的实践表现。标签:所有制论文; 全民所有制论文;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公有制论文; 集体所有制论文; 农村改革论文; 变革管理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企业经营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社会体制论文; 农民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