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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更好的为长江经济带做好发展服务,我国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尽快完善和统一我国海事行政处罚的规定,做好组织调研工作,完善内河、海上船舶海事行政执法顶层的设计和管理的体系,制定标准化的行政处罚规定,将我国内河及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修订和合并,从而解决我国海事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海事;行政处罚;统一性
江海直达运输是世界航运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江海直达船乃至运输船队,有利于提高“海进江”,“江出海”的运输效率,降低黄金水道运输成本,更好地为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发展服务。截至2017年12月底海船进入长江武汉段以下航行的船舶达到4500余艘次。由于大量的海船进入内河长江,给我国内河航运管理带来了新的考验。主要体现在《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对内河和海上船舶运输中,多个方面的相同违规行为的处罚完全不同。因此,我国海事行政处罚必须建立规范和统一性海事行政执法标准,才能有利于促进我国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完善和发展,助推长江经济带的法制建设。
1我国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现状
根据我国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现状,海事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坚持将行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通过海事行政处罚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和谐航运秩序环境,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事件的发生。本文将从我国海事行政处罚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入手,探索海事行政处罚的统一性问题。
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网上录入以及案卷存档中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在形成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的过程中也有很多不统一性的问题。违法事实通常描述不清楚,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不全,证据制作的不规范,证据不够充分,同时也没有将证据加入到海事法制管理系统中。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存在处罚金额大小写不统一的问题,很多决定书中还存在拟处罚的字样,处罚的机关和复议机关重复等问题,都是海事行政处罚缺乏统一性导致的。
行政处罚档案的建档缺乏统一性会导致建档不规范,建档的封面风格、标号和内容不一致,目录不全,建档的材料杂乱无章,卷尾没有备考表,部分案卷和海事法制系统中录入的情况不一致等。
2 我国海事行政处罚不统一的表现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处罚结果不同。如对船只“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的违规行为,<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都明确规定要处罚。内河船只处罚依据是第八条:“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海上船只的处罚依据是第十四条:“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同样是违反“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而受到海事局不同的处罚。
船员处罚结果不一致。如《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节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依照《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而《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对“不采用安全航速航行”的行为,是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处罚结果不一致。<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节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节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3统一我国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录入
3.1统一立案和案由的录入
首先必须建立统一的立案和案由的录入。(1)采用规定时间的立案程序,现场执法人员应该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的七日之内进行立案,如果超过法定时间上报给上一级的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之后进行立案。(2)立案理由的填写应该简单明了,并且对违法事实进行详实的描述。(3)案由的描述形式应该是当事人以及简要的案件违法事实组成。
3.2统一调查、取证以及报告填写
在完善我国海事行政处罚的统一性的过程中,还需要统一调查、取证以及报告的填写部分,将当事人的信息收集清楚,然后录入到海事法制系统中。(1)特别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信息必须要真实,要坚决杜绝虚假信息的录入。(2)统一证据的收集以及记录的过程,及时的进行制作并且上传到系统中,确保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真实确凿,并且有充分的证据作为支撑。(3)对于海事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在违法事实的描述中,需要注意如实填写报告内容。(4)海事行为调查报告中拟处理意见的填写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以及描述清楚处罚的依据和违法事实中实际违反的内容相符合对应。(5)在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中的基本信息的填写,需要填写填写实施处罚的海事机构规范性名称。
3.3统一我国海事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制作和送达
在统一我国海事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制作和送达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调查报告在经过相关领导的审查之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需要及时的制作海事违法行为的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在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时,要及时充分的听取,确保当事人的申辩权,让其享有听证权,并且按照听证的规定组织听证。复议的机关可以选择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时海事行政处罚要对当事人实行救济权途径和期限进行书面说明。
3.4 统一文书的送达与案件的执行
在统一文书的送达和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在向当事人送达海事执法文书的过程中使用送达回证,其中包括证据登记清单的各种证据,以及送达的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海事违法行为的通知书以及海事行政处罚的决定书需要进行当场宣告和交付,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且在相关的事项送达回证上记录和签字。在对船员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需要按照要求进行积分,并且根据船舶签证管理的规则对船舶进行海事行政处罚的应有制度进行签证处理。
4统一我国海事行政处罚的案卷立卷归档工作
在我国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毕之后,还需要按照科技档案的要求,对我国海事行政处罚的案卷进行立档和归档的工作,按照要求将案件的文书以及材料整理立卷归档。对于档案封面的制作,需要按照统一的风格,统一档案的档案号。在对档案进行目录和组卷时,需要对案卷编排目录,保证案卷页码的清楚。按照顺序进行组卷,保证组卷的整洁,整个案卷没有脱页和缺页,具有完整性。同时还要按照统一的规范和顺序进行摆放和编排。备考表的填制过程中要注意卷内文件和材料的统一性,对于立卷需要进行特殊处理以及事件的说明,还应当在备考表中进行记载。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说明,还需要填写文件的件数和总页数,并且填写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
5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海事行政处罚的工作是非常严谨的一项工作,必须要有统一性才能做好这项工作。要想做好我国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统一性,我国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的提高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质量,将海事行政处罚的统一性贯穿于整个案件的立案、调查以及归档的全过程,让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每一个过程都能够清楚明了,证据充分确凿,并且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条款正确,整个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正确且公正。
参考文献:
[1]周洁.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制度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6.
[2]马晓路. 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论文作者:周宗逵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
标签:海事论文; 行政处罚论文; 内河论文; 我国论文; 船舶论文; 船员论文; 海上论文; 《防护工程》2018年第2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