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流动人口论文,义务教育论文,子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流动人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了,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流动人口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流动人口8000多万,到本世纪末将达到1.2亿, 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0左右。在这些流动人口中, 随父母一起流动的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6~14岁)如按2~3%推算,全国约有200万,在一些发达城市更是如此,例如北京就有外来人口329.5万,其中0~14岁的少年儿童占9.9%,约20多万;上海市有流动人口500万左右,按3%推算, 有15万学龄儿童;在深圳市罗湖区,1996年调查表明,全区取得暂住户口的有4.7万户,28.6万人,其中有适龄儿童、少年的住户约1.5万户,暂住人口中在校生人数约占45%。由于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到底由流出地承担,还是由流入地承担,导致了如此数量之大的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日渐突出,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自《中国教育报》于1995年1 月21日起刊登了记者李建平的文章“流动的孩子哪上学——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探讨”,教育理论界才陆续有人探讨此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及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如上海、北京、武汉等地各有关部门,开始组织人员调查此项问题。
综合有关调查和数据,我们发现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状况如下:
1.就读于流动人口自办学校
流动人口自办学校各地称呼不一样,有的称之为“棚户学校”有的称为“打工子弟小学”,有正规的,也有非正规的,但是符合国家办学要求的占少数,且以小学为主,这类学校多数设施简陋,缺少必要的办学条件,教学不规范,大多数从流出地请来教师,使用原籍教材,并按流出地的办学体制进行办学或设教学点,其教学质量也不是很高。这些学校是由那些流动人口中收入不高,又无瑕照顾子女且对子女的教育期望不高的父母自筹资金,自聘教师而办的。这样的学校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郊区或城乡结合部均有。各地政府对待这类学校的态度也不一样,有的置之不理,有的宽容,有的支持,有的坚决取缔。
2.在流入地公办学校里借读
这是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的方式。这主要是满足了流动人口中携资金、技术来异地经商、办公司的父母的要求,因为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公办学校里借读,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借读费”或“补尝金”或“赞助费”等,这对于低收入的流动人口家庭的孩子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尽管国家规定了借读生的收费标准,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和管理上的不善,据有关调查显示,相当数量的流动人口家庭有抱怨收费太高的呼声。另外对于在外地借读的流动儿童、少年来说,教学环境的改变,教材差异,课程进度和难度的差异,教学方法的不同都影响着其学习的效果。同时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和“借读”的身份,以及在评奖、评优中受到的歧视,给流动人口子女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压力,影响着这些孩子的身心发展。
3.就读于私立学校或寄宿学校
这类学校是为了满足那些在外地经商或办公司取得了一定成功或拥有一定资金的流动人口的要求。这种学校办学条件比较正规,教学设备也比较齐全,教师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教材也按国家统一规定使用,但是由于高额收费,把大量的中低层收入的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拒之门外。例如,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学,办了一个流动人口子女寄宿班,一次性收赞助费3000至5000元,学生在校吃、住,每月交管理费500元, 这些费用,只有流动人口中上等收入家庭的子女才能上得起。
4.未随父母流动的“留守儿童”在流出地接受义务教育
由于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受到种种政策上限制和费用负担的限制,有一部分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出地接受义务教育,但由于远离了父母,其学习成绩也并非是理想的效果,义务教育不仅保证适龄儿童在人数上的达标,而且也要在质量上符合国家规定。保质保量完成义务教育不能忽视这部分儿童的正常教育。
5.部分儿童无学可上失学、辍学
由流动人口中部分家长文化程度低,家庭收入也不高,更加之在流入地入学的种种困难,造成一定数量的儿童、少年辍学、失学。北京市流动人口抽样调查(1994年)资料显示,6~14 岁儿童占北京市全部流动人口的3.6%,约有8万多人,其中只有3万多人在京借读, 照此计算,失学率高达62.5%。失学、辍学的流动人口子女有的沦为童工,有的到处乱窜,有的走上犯罪道路,据北京德外派出所1995年介绍,流动人口犯罪占犯罪总数的40%,而未成年流动人口犯罪率高达16%。
上述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状况所产生的影响是相当大的,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呢?
1.教育政策和经济政策相脱节
市场经济的建立,必然要求一定数量的剩余劳动力进行流动,流动人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而子女跟随父母流动也是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和亲情观念的体现。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义务教育法》同时也规定适龄儿童应在户口所在地入学,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很显然,这种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户籍的紧密关系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了,原有的义务教育体制也不适应市场经济下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要求。流入地政府由于种种现实原因不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本也无可厚非;而流出地政府则由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已远走他乡也是鞭长莫及;另外有关学生在流入地借读的规定在具体实施中有问题,也不能彻底解决流动人口义务教育问题。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没有进行相应的教育政策的调整,没具体政策明确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究竟是由流出地负责,还是由流入地负责,是本问题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2.流动人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造成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就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大,数量多,户籍管理混乱,因此造成许多流动人口是非法流动的,如超生户,按国家有关规定,未办理暂住证、就业证、计生证的“三无”人口属遣返对象,而大量未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滞留在城市中,其中很多人从事“边缘”职业,这样,其子女辍学,失学的可能性最大,其中非法的“超生户”子女辍学在家更是习以为常。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有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配合,但是这种当前流动人口管理上出现的失误,使得流动人口子女的数目和流向及相应的教育程度都无法准确地进行统计,使得教育部门对于解决此问题感到势单力薄,开展工作比较困难。
3.教育经费不足
近年来,由于各地相继出现了入学高峰,造成许多学校学额超编,加之流动人口的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和设施经费的增长远远赶不上其速度,这给本就十分困难的当地教育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而各地有关部门有了教育经费,宁愿借机改造薄弱学校,开展小班教学,以提高教学质量,也不愿选择接收大批教育基础较差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同时也怕影响教育质量。由于教育经费不足,必然会提高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收费数额,这就给低收入的流动人口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有的由于承担不起学费,干脆失学在家。
原国家教委为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有关问题曾在1996年颁布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暂行)》,并在流动人口集中的6市(区)进行了试点,于1998年3月2 日同公安部一起颁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提出了流动人口儿童少年就学办法是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的共同责任,强调流入地政府应切实为流动人口子女创造就学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在以公办学校借读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的同时,鼓励民办学校发挥作用。为各地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真正落实《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本文在这里提几点设想:
1.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职能部门
这个部门可以称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办公室”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转学、学籍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这专职部门从中央到地方,从城镇到农村,无论流入地还是流出地都要设立,并派专人负责,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的结构、趋向、要求等进行调查,督促有关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为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行具体的指导工作。同时各地区的这个专职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掌握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的数量和相应的教育状况,尽量让每一个流动的孩子都入学或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同时这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也要与各地的公安、审计、物价、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在流动人口管理有序的状态下开展教育活动,为每个孩子提供平等的入学机会。
2.建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制度
《暂行办法》中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问题仍以借读为主,同时要控制儿童、少年的流动,这并不是一条最好的解决此问题的办法,也不符合流动人口的上升趋势和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如此下去,必将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产生新的问题。因此解决目前义务教育体制中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容的地方是关键,那么改变义务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势在必行了。首先必须打破以户籍来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旧体制,当然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建立以纳税人身份为基础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体制尚不成熟,因此为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建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制度是比较可行的方法。这种登记卡各地教育部门要有,公安部门要有,适龄儿童少年家长要有,当人口流动时,这种卡也连同流动人口的“三证一件”(暂住证、寄住证、身份证、计划生育件)一起经有关部门检查登记,做为随时入学的依据,减少入学手续上的繁琐,也可以避免因政策上的不健全造成的教育机会不平等和剥夺教育权现象的发生。
3.弱化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收费问题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对暂住人口子女借读适当收取借读费,减轻政府、学校额外教育经费负担。这是由于接受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给流入地的教育部门带来了巨大的经费压力和办学条件压力。如深圳市罗湖区调查情况如下:1995年其小学年生均教育经费为2606元,初中年生均教育经费2963 元(不含基建费), 全区共有小学、 初中借读生2170人,全区一年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支付经费5000万元。费用如此之多,仅靠流入地政府筹款是有困难的。因此对借读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收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国《义务教育法》同时也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是免交学费的,所以无论《义务教育法》和《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收费制度和标准是多么合理,都只是目前我国教育经费投入体制不健全状况下的一个暂行办法,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的现象必须取消。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特征之一。面对日益高涨的学费,特别是针对流动人口子女所收的“借读费”、“赞助费”,必须予以治理,就现实情况,使收费标准按学校或办学单位的教育成本投入来确定,最大限度地做到收费合理,同时逐步弱化这种收费制度,这也是义务教育平等性的一种体现。
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被有些专家称之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第一难题,解决好这一问题属于政府行为,同时也是中国人民自己的事情,是关系提高全民素质的大事,有关部门必须加强义务教育的宣传,使义务教育免费、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让社会各部门密切配合,为共同解决这一问题承担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