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受力的因果链出树传递效应分类分析法研究——对中国农村新医改五大对策实施的传递效应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应论文,实证论文,五大论文,因果论文,中国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13)08-0163-07
修回日期:2013-04-23
根据民政部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公布的数据,2009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额为542亿元,其中个人捐赠总额为142亿元人民币,而100万元以下的小额捐赠加起来才有1亿元左右,其重要性几可忽略不计[1]。尽管有一些局部性的问卷调查结果都显示绝大部分公民近年来曾经有过捐赠行为[2-3],但未能改变媒体和学界对我国公民个人慈善行为的批评和指责[4]。
从国际比较看,2009年我国社会捐赠542亿仅相当于当年全国GDP的0.16%,这个比例不仅远低于美国2008年的数据(2.2%)[5],甚至不到印度2009年数据(0.57%)的三成[6]。显然,我国社会捐赠总额有被低估的嫌疑。低估的原因在于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统计范围仅涵盖“各级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基金会和慈善会等社会组织、红十字会、教育机构这几类受赠方”,而不包括为数甚众的“企业、草根组织、网络社团、个人等”受赠方[1]。因此,要了解我国社会捐赠的实际规模,就要弄清究竟有多少善资流向了“企业、草根组织、网络社团、个人等”受赠方。弄清楚这个问题,当然不仅仅是要为捐赠人“正名”,为国际比较提供更准确的数据,或为统计部门扩大统计范畴提供依据,更重要的是弄清统计偏离背后所反映的问题。
由于影响慈善捐赠的来源和去向的因素很多,报告每一笔捐赠也不是捐赠人的义务,因而无法通过日常的统计渠道收集全面和完整的信息,故此,利用临时或定期普查及抽样调查来获取必要的信息是各国常规的做法。本文将利用一项全国性抽样调查数据,对我国公民个人2010年慈善捐赠的流向和总量进行推算,并据此估算当年社会捐赠总额及其占GDP的比例。需要事先说明的是,本文运用的辅助资料本身也有一些问题,且推算依赖大量的假设,因此推算的结果只是大致的数据,并不十分精确。
一、样本及个人捐赠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大陆地区18周岁以上的常住居民。样本选取采取了多阶段抽样办法。首先,根据各地社会经济条件(以人均国民产值的高低为衡量标准)和社会组织发育状况(以万人平均拥有的社会组织的数量多少为衡量标准)选择了北京、浙江、湖南、黑龙江、云南、甘肃等6个有代表性的内地省/直辖市;然后,参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低在每个样本省/直辖市选取3个有代表性的区/县,分别代表省会或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地市级城市的一般城区和中等发展水平的县;此后,在每个区/县各选出1个中等发展水平、人口在5万左右、职业类型较丰富的街道/乡镇作为调查实施地;最后,在每个样本街道/乡镇中随机抽出了300个样本家庭供入户调查之用。六个省市最后共收集到5400份调查问卷,经严格筛选后剩5017份有效问卷。
在2010年第三季度里(2010年7月1日-2010年9月30日),仅捐赠过钱、仅捐赠过物品、既捐赠过钱又捐赠过物品的调查对象比例分别为33.5%、7.1%、15.9%。在资金捐赠者中,最多的一个人在该季度内捐赠了100万元人民币,最少的1元,平均捐钱230.58元。为减少事后计价的复杂性,本次调查要求受调查者对自己对捐赠物品进行估价,结果,最多的一位捐赠物品价值3000元人民币,最少的为2元,人均捐赠154.39元。合在一起,每个捐赠者在一个季度内平均捐赠善资为264.30元,其中,顶部25%的捐赠者所捐善资占捐赠总额的78.2%,顶部10%的占58.9%。这种分布状况与西方国家的极为相似[7]。
为了下面估算方便,这里将全部捐赠额分摊到5017个样本上,这样,全部样本的人均捐钱额为113.91元/季度,人均捐物折价35.42元/季度,人均捐赠总额为149.33元/季度。
二、全国公民个人捐赠量推算(2010)
由于本次调查样本带有明显的城市偏向和区域偏向,因此,有必要利用更加可靠的数据对现有统计结论进行多次加权调整。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能够找到的只有关于省/直辖市人口比、年龄、性别、学历、居住位置、职业身份、个人收入水平、家庭收入自评估、个人信仰、婚姻状况等几个方面的全国性数据。其中,有些数据也是由小规模抽样调查推算出来的,有关数据的年份也不完全一致,因此,推算结果的准确性存在一定问题。
表2示例了本文如何进行加权调整。通过采用国家统计局2009年公布的2008年六个调查省市的常住人口数据,结合东中西部地区的常住人口比例(41︰37︰22)算出了六省市的代表性人口比例。从调整结果看,仅本次调查各省样本量分布偏差就人为拉高了近16个百分点,其中,最主要的拉升作用来自北京。
另外,从表2中也可以看出,季节的波动客观上是存在的,但从总体上看,季度捐赠率与年度捐赠率的年龄分布与居住位置分布是基本一致的。对其他个人信息维度的分析也显示了相似的结论。因此,使用季度数据推算年度数据大体上是可行的。
表3 季度与年度捐赠率变动趋势对照(示例)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调查数据整理。
经过地区人口、性别、年龄、学历、信仰、职业身份、婚姻状况、个人收入、家庭收入自评价等九次加权调整,并在假设人们的捐款习惯不受季度影响的前提下,可以推算出2010年全国人均年度捐款资金和物品价值分别为102.43元和37.48元。借此,进一步推算出当年全国18岁以上公民的年度捐款总量为1048.58亿人民币,捐赠物品折合383.70亿元。合在一起,则捐赠总量为1432.28亿元,相当于2010年全国GDP的0.36%,高于当年中央转移支付的社会服务事业费资金1342.4亿元[8]。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进入官方统计渠道的个人慈善捐赠为296亿[9]。假设2010年进入官方统计渠道的个人捐赠总额中的99.2%仍然由100万以上的个人捐赠贡献的,我们基本可以认为2010年100万以上的大额捐赠总量为293.6亿元人民币左右。将此与本文估算的小额个人捐赠合在一起结算,那么,2010年全国18岁以上公民个人的慈善捐赠总额应该在1725.9亿左右,约为当年全国GDP的0.43%,为2010年境内企业慈善捐赠总额598亿的2.89倍[9]。将个人捐赠与企业捐赠合在一起计算,2010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额应该在2323.9亿左右,约为当年GDP的0.58%,与印度水平相仿。换句话说,2010年我国社会捐助的善资中只有近4成进入了官方统计渠道。
三、善资流向:现实的选择
为了了解公民个人慈善捐赠的去向,调查共设计了21类捐赠接受对象,不属于这21类的则为“其他”受赠方。从表2中可以看出,“其他”受赠方接受的捐赠次数比例很少,说明受赠方类别的划分是基本全面的。接受捐赠次数较多的依次是政府部门、公共场所捐赠点、事业单位(包括学校、科研机构、医院等)、公民个人、福利机构、社区组织。
将政府部门、政协机构、人民团体划为政府/准政府一类,它们受赠的次数占总数的24.6%;将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基金会、志愿者协会、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应急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公共场所捐赠点等列为准民间组织,此类组织占总捐赠次数的51.0%。两类相加发现,政府部门及体制内延伸机构大致吸收了四分之三的慈善捐赠(次数),但从日常知识判断,这部分捐赠款物并不会全部流向基金会及公益慈善项目,应该有相当一部分不会纳入中民慈善捐赠信息中心的统计视野。将民间公益组织、同乡会/同乡会/联谊会、宗教组织、网络组织、兴趣团体列为民间组织,它们在总选择次数中的比例为8.8%,接近个人接受对象的8.9%。将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列为营利组织,合在一起它们仅能吸引2.5%次的捐赠。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
遗憾的是,基金会、民间公益组织及宗教组织等公民社会的重要载体的慈善资源吸纳能力十分有限。其中,为吸纳社会慈善资源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即基金会只能吸收3.4%的捐赠(次数),远未实现制度预设的功能,民间公益组织吸收的慈善捐赠次数也仅有2.9%,宗教组织仅1.5%,三者合在一起也仅与社区组织的善资吸纳能力相仿。
四、善资流向:扭曲的愿望
对于捐赠人更放心谁来使用善资的问题,有6.9%的受调者是坚定的怀疑论者,他们不相信任何使用者,这与目前各类善资使用者都曾出现过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有关;但也有类似比例的人相信所列的各类使用者,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受调查者在纷繁复杂的现实面前缺乏判断能力。
选择政府部门的比例高达39.5%,这远远超出作为实际捐赠对象被选择的比例(17.2%),即便将政协机构和人民团体也列入政府范畴,情况也是如此;这不仅仅反映了政府部门作为受助方的受信任程度相对较高,也反映了相当一部分民众在现实选择中所面临的纠结与无奈。同样被扭曲的还有基金会、民间公益组织及宗教组织,认可它们为最合适的受赠方的人数要远远超过现实中选择它们作为捐赠接受对象的人数;这一方面反映这些机构现实中筹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在善资使用中还存在大量不为捐赠人所接受的现象。
与此相反,包括志愿者协会在内的社会团体在实际上得到的善资是不少的,而民众对其作为受赠方的认可度则不高,还不如国际组织——也说明民众对于国际组织使用善资的效果是比较满意的。对个人作为合适的善资使用者的理解要明显低于实际上获得捐赠的比例;这说明很多民众实际上对于慈善事业的组织化趋势是认同的。
五、善资流向:调控政策的失效
关于2010年是否得到过税收优惠证明的问题,超过一半的受调查者表示从未向捐赠接受对象要过,加上“不知道此类政策”的受调者,共有91%的人未曾要过税收优惠证明;但也有9%的人要过,但每次都得到了优惠证明的人只占2.4%,要过但从未得到的占3.7%。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我国大部分捐赠人还不是很“理性”或者所捐额度还没有超出其“不在意资金”范围[10],另一方面也说明税收优惠政策还不能对绝大部分民众捐赠起到良性诱导作用。此外,确实有一部分“理性”的捐赠人遭遇过因优惠额度低、免税程序复杂及获得优惠资格的慈善组织很少等因素造成的挫折[11]。加上部分拿到优惠证明的捐赠人也不一定会去兑现或不存在可以兑现的前提条件,最后真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人捐赠者应该是非常少的。
六、结论与政策启示
基于上述推算与分析,本文得出了以下几个主要结论:
(1)2010年全国公民个人慈善捐赠总额大致在1726亿左右,大大高于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公布的个人捐赠296亿和企业捐赠598亿;在国际比较中,我国社会捐赠占GDP的比例(0.58%)与印度相仿,但还是明显落后于美英等发达国家。
(2)如果将个人慈善捐赠、企业捐赠和彩票公益金收入合在一起计算,那么广义上的社会慈善捐赠在2010年已经达到2812亿元,超过了当年中央转移支付及地方财政支出社会服务事业费总和2697.5亿元[8],显示合理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3)政府部门及体制内延伸机构吸纳了相当一部分个人慈善捐赠;除了各种体制性的有利条件外,政府部门及体制内延伸机构相对于民间公益组织有着更高的可信度也是它们更能吸纳慈善资源的重要原因。这一点必须慎重对待。
(4)大部分的个人慈善捐赠(尤其是小额捐赠)流向了“企业、草根组织、网络社团、个人等”受赠方,但遗憾的不是因为这些受赠方相对于体制内机构有着更高的可信度,更多地则是因为捐赠者对受赠方的慈善需求有着较为理智的认同。
(5)国家调控慈善捐赠的政策总体上是失效的;虽然造成失效的原因很复杂,但客观上会抑制了公民继续捐赠的意愿。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公民也因此在选择受赠方时可以更多地尊重自己的选择。
根据以上认识,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建议国家统计部门响应联合国统计署的倡议,将“非营利部门”纳入国民经济统计范畴,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更为科学和详尽的基础数据,方便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和制定政策。
(2)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修订相关政策法规,加强资金筹集和善资使用的管理工作,改变政府插手善资使用过深的陋习(包括挪用慈善资金),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利用公民对政府权威的相对信任,为民间组织筹集更多善资。
(3)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本着信任、服务与培育而非怀疑、控制与监视的目的,改变针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方式,协助民间组织通过规范管理和透明运作提升自己的社会公信力。
(4)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及时修改和完善有关税收优惠的政策,放宽优惠资格申请条件,简化申请程序,使税收优惠政策真正成为激励慈善捐赠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