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片纸只字不得损毁”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片纸只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55年在全国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中央针对一些地方对“敌伪政治档案资料”重视不够,不少地方因为无人负责管理,使大批档案失散或受潮发霉或虫蛀鼠咬而损坏,个别地方还有擅自焚烧、变卖以及个人私自抽走档案的严重现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将“敌伪政治档案资料”经过初步分类登记以后,“应妥善保管起来,片纸只字也不得再有损毁或遗失”。1956年4月公安部、 国家档案局制订的《关于清理敌伪政治档案的办法》(修正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对所有敌伪档案必须保证片纸只字不再抛掉和损坏。”中央同时在另一个指示中又说:“即使真正无用的,也要经过认真鉴定报告中央批准后才准许销毁。”这里的片纸只字“不得再有损毁或遗失”,“不再抛掉和损坏”,是针对当时损毁档案的混乱现象说的,不同于正常的档案鉴定工作中的“销毁”。正常的“销毁”还是允许的。1956年11月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清理和整理民国元年以来旧政权档案的暂行办法》(我当时参与了该办法的起草)中规定:“在整理完毕后,如销毁无需保存的档案材料,必须经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管理局书面批准。”这里非常清楚地规定了民国档案也是可以销毁的,只是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市、自治区)档案局批准。这个办法虽然已被国家档案局于1987年宣布为“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但是这条规定现在看来还是正确的,也是非常必要的。这里尚须说明的是,前面提到有关“片纸只字”的两个文件也已被国家档案局于1987、1992年分别宣布为“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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