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继承统一法新探_氏族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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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4)05-0022-05

所谓继统法,简单说就是氏族组织家长或领袖地位的确定和接班的法则。继统法通常被视为王位继承法,这是比较狭隘的理解。就王室而言,继统法当然是指王位确定和接班的法则,但如果是王室之外的贵族,就不是对王位而言,而是对该族的君主或家长地位(例如诸侯卿大夫之类)而言的。也许有人会说,王位的确定和非王贵族君主或家长地位的确定怎么会是一回事呢?笔者认为,就某种一定的社会制度而言,王位和其他贵族地位的确定,其主要区别是规格的不同,而不是规则的不同。就如西周的嫡庶制一样,其原则自天子至诸侯卿大夫士都是一样的,甚至对于庶民也是大致相似的(庶民虽然没有爵位,但有财产继承问题),所异者只是规格的高低和权力的大小而已。

继统法本质上是宗法制度的基本法。一般讲宗法制度,都是特指西周贵族以嫡庶制为核心的传位制度,以及由此形成的大宗和小宗的隶属关系。商代的贵族传位制度被认为不一样,所以就被说成还没有宗法。但如果从本质上说,只要是氏族社会,就必然存在氏族组织家长传位的问题,从而形成相应的宗族(也即氏族组织)关系的法则。不同的传位法则,会形成不同的宗族关系法,都可以归属于广义的“宗法”。按照这样的措辞(这纯粹只是措辞问题),那么,就可以把“宗法”制度区分为许多不同的发展阶段,例如西周宗法、殷商宗法,乃至追溯到原始公社的宗法,以及秦汉之后可能有别于西周的宗法。

宗法制度是古代社会组织结构的基本法,商代王位继统法一直是甲骨学和商史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大凡殷商史著作都会加以关注。但对于商代的王位继统法,学术界的认识并不一致。虽然研究者所掌握的史料是基本相同的,最主要的史料无非是《史记·殷本纪》和殷墟甲骨文,但各家对这些材料的分析和解释却并不一样。有的学者认为商代继统法与西周不同,持此观点的主要有王国维、陈梦家等。有的学者认为商代继统法与西周相似,既有嫡庶之分,也有大小宗之别,持此观点的主要有范文澜、裘锡圭等。

按照我们对史料的分析和理解,商代的宗法的确与西周制度不同,它是原始公社宗法制度向西周宗法制度发展的过渡阶段。它既保留了非常浓厚的原始氏族社会的选举和传位作风,又开启了西周嫡庶制度的先河。把它置于整个历史长河中来看,商代宗法正处于承上启下的过渡阶段:前期承上,后期启下。

对于商代继统法,最早加以关注的是王国维。他在《殷周制度论》中说:“殷以前无嫡庶之制……特如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自成汤至于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继兄者凡十四帝;其以子继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为弟之子……故商人祀其先王,兄弟同礼,即先王兄弟之未立者,其礼亦同,是未尝有嫡庶之别也。此不独王朝之制,诸侯以下亦然。”[1](P289)

王国维从商王世系的传位事实中总结出“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的传位规则。陈梦家通过对殷墟甲骨文的进一步考查,纠正了王氏所论中不确切的地方。他说:“根据《殷本纪》与卜辞一致处,以及根据卜辞的世系传统,我们得到与王氏相反的结论。就是:(1)子继与弟及是并用的,并无主辅之分;(2)传兄之子与传弟之子是并用的,并无主辅之分;(3)兄弟同礼而有长幼之别,兄弟及位以长幼为序;(4)虽无嫡庶之分而凡子及王位者其父得为直系。这些才真正是商制的特点而异于周制者。”[2](P370)

就继统现象而言,陈梦家经过修正的说法比王国维更加客观一些。问题在于,殷王朝的王位传递现象,究竟反映了怎么样的继统原则呢?王国维和陈梦家都只是停留在“子继”和“弟及”哪种为主的讨论上,并没有涉及到核心的问题。其实,不论是“子继”还是“弟及”,都只不过是某种表面的传位现象,而不是继统原则。这是因为,在氏族社会中,氏族内部的成员,“父”的称谓包括族父,“弟”的称谓包括族弟。就王室内部而言,不论继统原则如何,只要排除了女性和外族人为王的可能性,那么,后继者对前任者而言,不是子就是弟,不存在其他的可能性。真正核心的问题应该是,凭什么来决定王位继承人的确立。

然而,如果要从史料反映的商代传位现象中归纳出继统法则,的确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我们曾试图作出种种可能的继统法假设,均难以合理解释传位事实。如果这样假设:法则规定以子继父才是合法的,以弟继兄只是变例或兄弟争立的结果,那么,为什么以弟继兄的现象那么普遍?如果换一种假设:兄终弟及是传位基本原则,无弟然后传子,那就意味着没有嫡庶制;既然没有嫡庶制,那么从道理上说,必须兄弟轮遍才能传子。这种假设的疑问就更多了:第一,为什么在事实上,兄弟相及一般才两兄弟及位?还有几代并无兄弟相及,兄弟相及最多的是阳甲一代,也才四人。从武丁卜辞中所有“父某”称谓来看,武丁父辈阳甲一代见于祭祀的,有从甲到癸又到乙至少十二人[2](P404),可是及位的仅阳甲、盘庚、小辛、小乙四人。其他各代兄弟之数按理不会比阳甲一代少,及位之数再无超过三人之例,这说明每一代不论兄弟之数多少,最终能够及位的总是很个别的一二人或二三人。第二,既然不分嫡庶,兄弟平等,那么,传子应传兄子还是弟子,或兄弟之子都要传遍?按逻辑推论,只要兄弟平等,那么整个王族的族兄弟群(若按周代以来的氏族结构,同高祖的兄弟群都是同族的兄弟)都要传遍才是合理的。可是,从传位事实看,兄弟之子都先后为王者仅有一例,且各仅一子得位,如图所示:

从即位先后说,祖乙传位于子祖辛,祖辛传位于弟沃甲,沃甲传位于兄祖辛之子祖丁,祖丁传位于叔父沃甲之子南庚,南庚传位于兄祖丁之子阳甲。陈梦家说:“弟及制并非轮及每一兄弟。”[2](P371)那么,可以相及的条件又是什么呢?在氏族社会中,如果要讲条件,只能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论血缘的亲疏远近,一是论能力德行的大小贤不肖。那么,这两种原则是共同实行,还是只有一种起作用?我们认为,这两种原则本来是互相排斥、难以相容的。如果认定以“兄终弟及”或者“父死子继”为原则,这本身就是以血缘关系为标准的法则,而且,如果是“兄终弟及”制,则还体现了兄弟之间不论贤与不肖一律平等的原则。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在“兄终弟及”的原则之下,能力大小和贤与不肖方面的因素是难以加入规则中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按血缘亲疏为传位理由的假想规则,无论如何都不能解释每代兄弟一般只有两人及位的事实。

范文澜认为,商代王位继承制“是父子相继(兄弟相继是例外)。商汤子大丁早死,孙大甲年幼,大丁弟外丙、中壬相继立,创继统法的变例”,通过对商代传位现象的归纳,得出“商朝继统法是以长子继为主,以弟继为辅”的结论[3](P119)。商汤以前的继统法不明,商汤是开国君主,其第二代和第三代的接班现象就说是“例外”,这是难以成立的。如果认真地推敲,就会发现,不论是“父死子继”为主,还是“兄终弟及”为主,抑或两者并行,不分主辅,都无法对已经发生的传位现象作出哪怕是大体上的合理解释。

既然难以解释,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换一种思路,不妨这么假设,商代继统法并不以建立在血缘亲疏远近基础上的“兄终弟及”或者“父死于继”为原则,而是以能力和贤不肖或者族人的支持率作为选定接班人的标准。这种假设有可能成立吗?我们还没有见到谁这么考虑过,除非所论的是传说中尧舜时代的事情。然而,在我们看来,这恰恰是惟一有可能站得住脚的假设。

我们可以这么假设,商代的继统法是原始氏族家长选举制发展到周代嫡庶制的过渡阶段。若此,则一切疑问都可以迎刃而解。按照这种假设,商代本来并没有什么严格的王储世袭规定,商王实际上即王族的酋长兼子姓各部落的军事领袖,商王作为王族最高的君长,其产生仍然带有浓厚的原始公社民主性。换言之,王的产生并不是地位的规定,而是选举的结果。

一说起选举制度,就会联想到现代社会的选举法。其实,古代社会的选举制与现代社会有着本质的不同,其区别正在于社会结构的不同。古代社会结构以氏族为单位,氏族家长(即酋长或领袖)由氏族内选举产生,不论“选举”的具体方式和操作法如何规定,新一届家长跟前一任家长之间必然具有某种不超出氏族范围的血缘亲属关系。就父系氏族而言,新任家长与前任家长如果是同辈人,其关系不能超出父系兄弟——即同父兄弟、从父兄弟(今俗称从兄弟)、从祖兄弟(俗称再从兄弟)、族兄弟(俗称三从兄弟)的范围。比族兄弟更远一层的就不同族了。如果不同辈,假设是上下辈关系,前任家长对新任家长而言其血缘关系不能超出父辈——即生父、伯父叔父(父亲的同胞兄弟)、从祖之父(父亲的从父兄弟)、族父(父亲的从祖兄弟)的范围。假设是祖孙辈,其关系亦可类推。这里我们采用《尔雅·释亲》的亲属称谓系统。《释亲》有关宗族的称谓系统,是中国古代氏族亲属制度的完整反映[4](P42-49)。对于胞族、部落或部落联盟的领袖而言,它的产生虽然从道理上说是在全胞族、全部落或联盟诸部落中产生,但从常理推断以及从大量民族志资料来看,新任领袖与前任领袖在同一氏族(例如王族)中产生仍然是最普遍的法则。由此可见,对于氏族社会而言,周代世袭制与原始公社的民主制是一脉相承的,两者具有相似的结局,即接班人总是具有族内血缘关系,其区别只在于家长产生方式是选举还是预定的而已。

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叙述易洛魁人的氏族和部落时曾说:“在蒙昧社会、低级野蛮社会以及中级野蛮社会,酋长都是终身职,或者说在其行为不出轨的期间一直充任。”[5](P112)作为终身制的制约还有酋长的罢免制。摩尔根又说:“氏族成员保持着罢免其首领和酋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重要性不在选举权之下。在职者虽然名义上是终身职,实际上却必须行为良好才能保持其权力,因为人们有罢免他的权利。首领就职的象征性说法叫做‘头上戴角’,被罢免就称为‘摘角’……一个酋长的行为如不称职,人们就会对他丧失信任,这就足可以有理由把他罢免了……氏族成员由于具有罢免权,并不时地行使这种权力,才能够维持主权来控制他们的首领和酋帅。这一点也反映了氏族的民主制度。”[5](P72)

氏族首领的终身职与氏族成员的罢免权是互相弥补的,终身职得以维持的前提是首领必须行为良好,否则就可能遭到罢免。当然,罢免权的行使实际上表现了首领的严重失职,是很严重的事件,所以不会是经常发生的。氏族首领如果被罢免,就必须在氏族内选举新的首领。由于氏族本身的结构模式,决定了新任者与前任者必然具有血缘上的某种关系。如果是属于母系氏族社会的易洛魁人,氏族内同辈男性关系只能是母系兄弟——即同母兄弟,或母亲的姊妹(可以是母亲的同母姊妹或同祖母姊妹或同曾祖母姊妹)的儿子;如果是上下辈,只能是甥舅关系,上辈男子是母亲的同母兄弟,或母亲的同祖母兄弟,或母亲的同曾祖母兄弟。恩格斯是这样概括的:“由于易洛魁人奉行母权制,因而酋长的儿子属于别一氏族,所以从不选举前一酋长的儿子做酋长,而是往往选举他的兄弟做酋长,或者选举他的姊妹的儿子做酋长。”[6](P83)文中所说的酋长当然是指男性酋长,在母系氏族社会中的男性成员,其子女都跟随母亲生活,从而不属于父亲氏族。但如果我们讨论的不是母系氏族社会,而是父系氏族社会,那么,新任酋长与前任酋长具有血缘关系这点是一样的,但不再是母系族兄弟或甥舅关系,而是父系族兄弟或父子关系。殷商王室的任何一位君主与前任君主之间的血缘关系,正属于这样的关系。

我们看到,商代的继统事实跟原始社会的民主选举制是多么相似。这种相似除了表现在新任君主与前任君主的氏族血缘关系方面外,还表现在对于现任首领的罢免方面。王权罢免事实在商代的出现,是一桩令后世难以理解的历史现象。《史记·殷本纪》:“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史记》此说本于《尚书》的《伊训》和《太甲》,今虽亡佚,先秦文献中颇有类似的记载。《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伊尹放太甲而相之,卒无怨色。”《国语·晋语》:“伊尹放太甲,而卒为明王。”太甲是殷商开国君主成汤的孙子,由于他在任期间严重失职,伊尹作为辅臣居然把现任商王的太甲流放到桐宫(地名)。这是历史上罢免君主的典型事例。太甲被罢免,由伊尹摄行国政,以朝诸侯,也就是由伊尹代理领袖的职务。这种罢免在位君王而由臣摄政的现象,在周代以后是难以想象的,所以《孟子·尽心上》记述了孟子弟子公孙丑的疑惑不解:“公孙丑曰:‘伊尹曰:予不狎于不顺,放太甲于桐,民大悦。太甲贤,又反之,民大悦。贤者之为人臣也,其君不贤,则固可放与?’孟子曰:‘有伊尹之志则可,无伊尹之志则篡也。’”放太甲于桐而“民大悦”,所谓“民”当然不是普天之下的民众,而是族众,这透露出流放君主的做法在当时是获得族人赞成的,因而也就是合法的。战国人对此不能理解,所以公孙丑发出疑问;孟子也不得不说,如果没有伊尹那样的辅佐君主的心志,那就会造成篡权夺位的后果。这完全是以后人之心揣度古人之腹。《竹书纪年》说:“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于桐,乃自立。伊尹即位。放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孔颖达在《尚书正义·咸有一德》“伊尹既复政厥辟”的讲解中指责《竹书纪年》的说法是“当时流俗妄说”:“必若伊尹放君自立,太甲起而杀之,则伊尹死有余罪,义当污宫灭族,太甲何所感德而复立其子、还其田宅乎?”然而,不论后人如何难以理解,商代存在族众在辅臣领导之下罢免君王的事实却是可信的。这种现象透露出商代还保留着浓厚原始公社民主色彩的信息,那么,王位出于选举的假设则是顺理成章的。

史书对商王的即位大抵采用“某某崩,某某立”或“立某某”这样的措辞,并没有阐明“立”的原则。我们没有理由一定要按周以后的法则把商王的“立”理解为王储的登基即位,完全可以理解为“选举”而就职。正因为接班人出于选举,当原君王去世后,王族范围内或选举其弟,或选举其子;选举其子时,既可以是兄子,也可以是弟子,反正都是王族成员,都有被选举权。而且,选举其弟时,也没有必要每个弟都轮遍,因为本来就不是轮流为王,而是选举为王。可以说,只有选举制才能毫无窒碍地解释商代的继统现象。在这里我们看到,原始公社的民主制在商代得到相当充分的体现。

商代的继统法,在我们看来,跟摩尔根所述的易洛魁部落基本上是一样的,其区别仅仅在于,由于易洛魁部落还奉行母系氏族的婚姻和家庭制度,所以氏族内部的亲属关系不同。商代已进入文明社会,商代的生产和文化已相当发达,这是史学界公认的。所以,商代的继统法又必然与原始社会有区别。由于私有制的发展,王位不再只是像《韩非子·五蠹》所说的犹如“监门之养”“臣虏之劳”般的苦差事,而是获取最大利益的前提条件,因而,已经为王的人,总是希望把王位传给自己的亲子。这一点,在商代的历史上也是颇有痕迹的。从成汤到帝辛,所有的在位者,不论是子继还是弟及,他的生父都曾经为王(不过这点并不是毫无疑问的,《殷本纪》凡言“子某立”和“弟某立”,“子”是否亲子,“弟”是否同父胞弟,都还有待确定)。也就是说,如果王位出于选举,那么,候选人的资格是有限制的,即必须是王子,非王子的族兄弟是不具备候选资格的。正由于利益的驱使,王位成为王室子弟觊觎的目标,并由此引起王位争夺之乱。《殷本纪》所述“自中丁以来,废適(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的状态,即反映了王位争夺的动乱局面。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商代末年,从武乙到帝辛灭亡,四世四王,全是父子单传,再无传弟之例。到这时,嫡庶之制大概已经出现。《殷本纪》云:“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也就是说,商王室已根据母亲身份的不同而决定王子是否可以作为继承人。这提示至迟到帝乙时,殷商王室的嫡庶制已经萌芽或确立了。这时,原始公社民主制度基本上已经瓦解了。这种制度,直接开启了周代嫡长子世袭制的先河。

商代是否有立储制度?李学勤先生认为是存在的。其主要依据是商代铜器铭文中有“太子”一词出现,其中含义比较明显的两例都是帝辛时的太子[7]。这样看来,商代即使有立储制度,也是商末才出现的。立储制与嫡庶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立储制与嫡庶制是从原始选举制中脱胎出来的,它的出现又是对原始民主制的一次否定。

甲骨文所反映的商代祭祀制度,明显地表现出直系和旁系的区别。这是学术界一致公认的现象。然而,对这种现象所反映的本质,却仍有不同的看法。郭沫若认为,兄终弟及的旁系诸王的配偶不见祀典,“证明立长立嫡之制在殷代已有它的根蒂”[8](P6-7)。这是看出商周制度相同的一面。陈梦家却认为:“虽无嫡庶之分而凡子及王位者其父得为直系。这些才真正是商制的特点而异于周制者。”[2](P370)这是看出商周制度不同的一面。裘锡圭先生比较倾向于肯定商周制度相同的一面。裘先生说,“跟父子相继之制和直系旁系之分相应,在商人的语言里已经出现了跟‘嫡’、‘庶’二字意义相似的词语”,那就是“帝”和“介”。卜辞中有称父为“帝”的现象,裘先生认为,这种用法的“帝”其实就是后来的“嫡”。卜辞中又有“多介子”、“多介兄”、“多介父”、“多介母”、“多介祖”的说法,裘先生认为,这种用法的“介”跟“庶”的意思很相近。于是得出结论:“在甲骨文时代,宗法制度实际上无疑已经存在了。”[9](P298-302)裘氏所说的“宗法制度”,指的是周代大宗统帅小宗的制度。

裘先生揭示出甲骨文“帝”和“介”的这种特殊用法,这一点在甲骨文训诂和商史研究上很有启发意义。但“帝”“介”跟“嫡”“庶”的文化意义是否相当,则仍然还有讨论的余地。反复玩味裘先生所举的卜辞材料,我们的体会稍有不同,即甲骨文“多介”的“介”的词汇意义应该相当于“旁”而不是“庶”,“多介”的“多”才大致与“庶”相当。所谓“多介子”,意思应该是指亲子之外的诸子(兄弟之子),“多介兄”应指胞兄之外的诸兄,“多介父”应指生父之外的诸父,“多介母”应指生母之外的诸母,“多介祖”应指直系祖先之外的诸旁系祖先。“帝”“介”与“嫡”庶”虽有相似的一面,但“嫡”“庶”的对立是就政治地位而言的,而“介”是从发言者所处的直系旁系而言的。就如人称代词的“他”,是相对于“我”而言的,只表明是旁系而不是直系,但并不表明不是嫡系。

陈梦家关于“虽无嫡庶之分而凡子及王位者其父得为直系”的说法是合乎逻辑的,直系、旁系跟嫡庶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可以假定,在一个没有嫡庶制度的氏族社会中,对于任何一个健在的氏族成员,他的直系祖先只是以他的一系而言的,即他的生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等,他当作直系的祖先对于其他氏族成员来说,可能就不是直系而是旁系了。由于商王室任何一王的生父都曾为王,所以自然地产生直系、旁系的区别,纵向的继承关系为直系,凡兄弟传位者,如果其继承人不是其亲子,则沦为旁系。跟周代的宗法制度相比较,周人的嫡庶是宗法规定的,而商人的“帝”“介”却是传位事实形成的[10](P206-209)。这一点,是商代与周代宗法制度相区别的根本点。不过,无论如何,商人的继统法开启了周代宗法的先河。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历史进步的表现。

收稿日期:200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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