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如何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行政论文,全面推进论文,入世后论文,工作论文,何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完善制度。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我们不仅要保证我国有关法律制度与世贸组织协定和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还要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增强法律制度的透明度。
(1)世贸组织协定在我国不具有国内法上的效力,是不能直接适用的。因此,我们就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内法,使其与世贸组织的协定和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涉及世贸组织的协定或者我国入世承诺,入世后需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共40件(法律10件、行政法规30件),现已完成34件(法律9件、行政法规25件),并且已经公布或将陆续公布。需要废止的行政法规12件已经宣布废止,需要停止执行的国务院文件34件近日也将公布。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部门规章有1000多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一直在抓紧工作,现在也已大体完成,正在陆续公布。
根据我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的承诺,凡是法律、行政法规为适应入世的需要已经作出修改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应当作出相应修改;凡是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或者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地方规定,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目前,各地方正在抓紧进行这项清理工作,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措施都要及时在地方官方刊物上公布。
(2)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能由中央规定的事项,如外汇、进出口、关税、海关估价、贸易救济措施等,地方不得作出规定。凡是按照世贸组织的协定不能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事项,如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税、费,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优先购买国内原材料、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出口、实现外汇平衡等,谁都不得作出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也应当符合世贸组织的协定和我国入世承诺。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特殊经济区(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
(3)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我国入世以后,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集中在官方刊物上公开刊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布时间与施行时间之间,一般都要间隔一个月以上,不能一公布就施行。如果世贸组织成员提出要求,我们有义务向其提供文本。另外,中央政府还要设立或者指定咨询点作为对外的“窗口”,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服务,并对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有关咨询问题提供权威性的答复。这里需要说明,咨询点只能是“提供”而无权“作出”权威性的答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解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行政法规解释应由国务院作出,司法解释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部门规章解释应由制定机关作出。
2.统一实施。按照世贸组织协定和我国入世承诺,我国中央政府负有保证有关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为了确保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一致性,我国入世后,需要建立保证有关法律制度统一实施的机制。任何企业,个人都可以就不统一实施贸易制度(包括不统一实施中国根据世贸组织协定和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承担的义务)的情况,向中央政府反映。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要迅速将反映的情况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并且在不统一实施的情况得到证实后,有关主管机关即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并考虑我国的国际义务和提供适当救济的需要,迅速予以处理。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都要迅速书面告知有关企业、个人。这就要求我们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发生影响世贸组织协定和我国入世承诺统一实施的情况。
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执行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乱执法、滥执法,搞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以及不依照统一程序执法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3.加强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得到统一、公正、合理的实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的监督。
(1)切实加强对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备案审查。国务院将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该撤销的依法予以撤销;该修改的,依法责成制定机关及时修改。各地方也应当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的备案审查,加强监督,对违法的政策措施及时依法作出处理。这是避免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违反世贸组织协定和我国入世承诺而引发国际争端、损害我国政府形象的重要措施。
(2)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为防止因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引发国际争端,需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虽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所要解决的是针对成员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与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而引发的争端,但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果反复、频繁发生,也会引起世贸组织成员要求对这些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审查,从而可能引发国际争端。因此,强化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是必要的,可以促进统一、公正、合理地执法,避免或减少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现象的发生。目前,有些地方、部门对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作用重视不够,甚至认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揭行政机关的“短”,不利于维护“政府形象”,因此,在实践中,有的要求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能不受理的就不受理,不得不受理的也要尽可能维护“政府威信”,实际上是“官官相护”;有的在发生行政诉讼后不是积极依法应诉,而是想方设法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这些现象必须切实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