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克顿法学对我国民法的影响论文

潘德克顿法学对我国民法的影响论文

潘德克顿法学对我国民法的影响

●李德珺 乔剑峰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摘 要]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当中,体例框架的构建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是需要重点探讨和关注的问题。潘德克顿法学继德国民法典编写采用发扬以来,掀起了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构建的新浪潮,被大多数大陆法系民法典继受和推广。我国民法自创制以来就深受潘德克顿法学的影响,在我国的民法立法、司法、理论和实践过程中,深深打上了潘德克顿法学的烙印。文章对潘德克顿法学的背景知识、理论构造以及对我国民法编纂的现实意义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编纂有所裨益。

[关键词] 潘德克顿法学;总分式构造;模式选择

潘德克顿法学诞生于19世纪的德国。汉语中的潘德克顿(pandekten)是由古罗马《学说汇纂》音译而来的,潘德克顿的编纂体例源于自然法学,是一种源于罗马法的立法技术。潘德克顿编纂体例最大的特点是将知识进行分门别类然后采取总分式的结构,相当于数学中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将分则知识中的共通部分统一规定在总则部分。由萨维尼奠基的潘德克顿编纂体例从成立之始就得到广泛的认可与传播。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第二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即1900年德国民法典正式采用了五编制的体例模式,大陆法系之后编纂的民法典很多都继受了这一立法模式。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适应当代经济发展、能够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民法典,是几代民法学家以及法律人士共同的期盼与夙愿。目前我国的民法理论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与优化,站在先辈的肩膀上,我们深刻感受到了民法体系的厚重底蕴与文化传承。德国、日本很好地沿袭了潘德克顿编纂体例,并且不断地发展与优化,在我国编纂民法过程中基本上也确定采用了潘德克顿的立法技术,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就是具体之表现。

一、透过民族特征评析潘德克顿法学

法学作为上层建筑的构造体系,必然深深地扎根于国家和民族的沃土之中。潘德克顿法学的逻辑构造和制度发展与德意志民族的抽象、严谨、理性的品质密不可分。民族的文化与品质是历史的产物,也必将深深打上时代的烙印。每个民族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和发展都会形成自己特有的风俗习惯和思维态势,德国给人的印象就是恪守规则、严谨、服从、一丝不苟。德国的民族特点就是忠于规则、忠于传统。正是德国这种传统影响着德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深受民族传统、民族习俗、民族品质的影响。

(一)潘德克顿法学的渊源

历史法学派的主张和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与德国人的民族性格相契合。历史法学派就是将严谨规范的历史方法在法律研究和发展中予以援用的方法体系。该学派重视发现和追溯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源头,挖掘法律深层次的原理与机能,在此基础上为新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提供有力的制度解释与理论评析。潘德克顿法学的渊源正是历史法学派家族的一支罗马法学派的演变。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的弟子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更是将历史法学派进行发扬与推广。萨维尼重视分析传统历史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萨维尼主张法律并不是立法研究有意创造而得以产生的,而是基于世世代代法律思想、法律文化的传承与积淀。萨维尼的此种主张为潘德克顿法学产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萨维尼还指出法官只不过在机械地适用现有法律条文。

(二)潘德克顿法学的发展

在潘德克顿派生的“概念法学”,对于规范进行理解、分析、应用必将借助于概念,将细节的规范评定为一个个概念时,犹如构建高楼大厦的砖瓦,概念就像一块块的砖块,由此,在概念的堆砌和连接上搭以体系框架就形成了理论深厚、体系明了、抽象概括的潘德克顿编纂体例。概念在潘德克顿编纂体例中居于核心和不可或缺的地位,因此人们也常常将潘德克顿法学命名为概念法学。概念法学更是沿袭和发扬了体系、抽象、严谨的风格。在此种特性上,德国的民族性格和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思维在很大程度契合。在德国的法律发展进程中,法学家是主要的推动力,这也有别于英美法系中法官律师起主导推动作用,基于此,德国民法典在酝酿制定过程中深受历史法学派的影响,因此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相较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足足晚了将近100多年。在此期间,德国法学家积极地著书立说,开展了激烈的理论探讨,为之后制定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与严谨的体系架构。历史法学派的精准性和前瞻性的理念在实践生活中得到了强有力的验证,法律移植就是很好的例子,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代,各国相互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日益密切。法律移植能够很好地完善和优化各国内部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本土理论融合,就相当于没有适宜生长的肥沃土壤,这就导致了有些法律制度引进发展的过程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历史法学派对于当代中国正在编纂民法典的热潮中的法学界也有积极深远的影响,那就是在制度引进和修改的过程当中不能操之过急,要进行深入的实践调研和学界探讨,这样才能博采众长,屹立于世界民法学之林。

二、潘德克顿立法模式功能与价值

(一)潘德克顿立法模式的来源

潘德克顿立法模式经过《德国民法典》融合发展之后被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仿效与借鉴。《德国民法典》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之大的成就,是因为法典编纂在体系、概念和立法技术上都经过考究与论证。民法知识经过整理研究,分门别类之后犹如数学中的提取公因式一样,能够有效避免知识内容前后的频繁重复,体系之间也能有效地形成联系网,如同思维导图一般,可以有效寻找联系到知识之间的脉络点与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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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潘德克顿立法模式的具体功能

体系化对民法典本身乃至于司法实践还有以下功效,从民法的立法技术层面思考,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个别,符合人类思维的认知规律,有助于理解知识点的核心内容与脉络联系。总分式的构造体系仍然没有打破知识点之间的联系与规律,相反,这种构造能够使得总则知识中抽象包含分则知识的内容,分则知识又是对总则知识的扩展与细化。潘德克顿的立法模式构造使得学者能够清晰明了地知道知识内容的体系架构与细化区分要点。在专门化塑造学习时,采用的是由抽象到具体的框架模式,但是在实践处理案件纠纷的时候往往要采取逆向思维,即由具体到抽象,即司法实践的案情往往是具体制度规制范围的延展,我们在处理案情争议时,往往要聚焦争议要点,以此为依托进行扩展与延伸。当事人就私法关系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时候,法院不得借口法无明文而拒绝裁判。当遇到此种情况的时候就可以利用民法体系化的架构相互参照进行推理与应用。

(三)潘德克顿立法模式的具体价值

②斯大林.斯大林全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80。

三、潘德克顿立法模式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影响

(一)立法体系方面

法学作为上层建筑的构造体系,深深地扎根于每个国家和民族的沃土之中。潘德克顿法学与我国的民事法律有着不解之缘,对我国的民法创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我国的民法立法、司法、理论和实践过程中,都有其缩影的存在。本文透过民族特征,从潘德克顿法学的渊源和发展来评析其内容,并具体介绍了潘德克顿立法模式的具体功能与价值,最后剖析了潘德克顿立法模式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的影响。

(二)编纂模式方面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大陆法系法典化进程中又一次较大的发展与创新。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后发优势,积极借鉴各国立法例中成熟的立法制度与实践经验,挖掘与探求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源头,同时也要继承和弘扬民事司法与理论实践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在民法典的立法进程中我们不但在展望与创新而且也在弘扬与回顾。潘德克顿法学与我国的民事法律有着不解之缘,为编纂一部经得住历史与时间的考验并且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起先锋与表率作用的民法典尽着其自身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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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实践方面

在民法典的编纂模式上,大多数的学者主张应当采取“编纂”式潘德克顿体系的构造,按照法律知识的逻辑规律,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将法律知识进行分门别类。仍有少说学者主张采取“汇编式”的立法模式,汇编式并不讲究法律知识编排的体系及其逻辑分类,各个板块的知识点相对独立。梁慧星教授就此提出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我国民法创设之始就深受德国式的立法模式以及潘德克顿法学模式影响,此种思想长期贯穿于民事的立法、司法、科研、教学等方方面面的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当中。我国长期的法律理论探究以及实践都是以此种思想为指导的。每种构造都是长期历史经验和实践总结的积累,应当在总结历史、实践的司法经验和理论论证的基础之上,对法律体系架构进行优化和完善。

四、结语

通过对我国民法史进行回溯和研究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民法深受德国法学潘德克顿体系的影响。在《大清民律草案》编纂起草的过程中其体例的设计就深受德国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法学又深受苏联的民法体系的影响,但是其民法体系同样也是受到德国民法体系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以《民法通则》《物权法》为代表的单行法律法规也借鉴了德国式的立法模式。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的民法体系都在不断地相互影响且日臻完善。因此可以说我国的民法理论体系从创始之初一直延续到现在都深受德国法学体系的影响。

注释

③许章润译.[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系统的学科,自然有其独特的体系。潘德克顿立法模式是逻辑学思维在法学领域应用的典型实践。该模式更加有利于体现法的价值与法律制度的融会贯通。法的价值较为抽象、宏观,制度则是比较直观的体现,往往容易给民众带来切实的体会。因此需要以价值作为总体的指引,以制度作为具体细化内容让民众事前就有预测的可能性。法的价值与法律制度如同法学体系框架中的任督二脉。

①王利明,民法总则[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⑥申建平.潘德克吞法学对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影响[J].外国法制史研究,2010:469-471。

⑤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④谢冬慧.从民族性格看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J].法学评论,2015(2):18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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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李少伟.潘德克吞立法模式的当代价值与我国民法典的模式选择.河北法学2009(5):13-18

⑧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政法论坛,2003(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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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德珺,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乔剑峰,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责任编辑: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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