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与制度设计的思考_公共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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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6)10-0019-07

乡镇政府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也就是说,如果乡镇政府改革对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不清,乡镇政府改革仍以解决财政负担能力,机构精简为旨归,则恐怕大规模的撤并乡镇与分流人员只具有某种象征意义,无助于实际问题的真正解决。那么,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到底何在呢?从城乡关系的历史性变化和农村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应该是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服务。然而,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性安排,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农村公共服务长期不足,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举步维艰。如何合理配置公共产品资源,真正赋予农民国民待遇,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农村公共产品:边界范围与基本特征

农村公共产品是指由不同层级和性质的主体提供的为农村社区公共享有的产品。其含义一方面概括了公共产品服务的非排他性和连带性,另一方面也借鉴了科斯的“灯塔”理论,剔除了一般概念所强调的非竞争性,同时强调它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密切相关。很显然,这些社会产品或服务会使农村受益,农民受惠,但其中有些社会产品或服务的受益范围又不仅仅局限于农村地区。

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功能和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变化,可以将农村公共产品分为经济发展型、公共服务型、社会保障型和生态保护型四种类型。经济发展型,指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公共产品,如农村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农业气象、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农产品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型,指保障农村社区稳定和农村基层政权运转的公共产品,如乡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社会保障型,指为提高农民社会福利水平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公共产品,如农村基础教育、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社会救济、农村文化与体育设施等。生态保护型,指有助于推进农村经济、社会与生态和谐共存,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如农村生态保护、环境建设、村庄绿化、农业灾害防治等。

农村公共产品除了具有公共产品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为:一是运行成本高与利用率低并存。由于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和村庄布局的松散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组织成本较高;但是由于农村人口分布不均衡且密度不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较低,公众受益范围小。二是高依赖性与低供给率并存。一方面由于制度变迁,农户更加具有分散性,农户的分散经营决定了其生产和生活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高度依赖,另一方面农业生产交织着农民难以抵御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需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一直是重城市轻农村,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长期严重不足,农民没有享受国民待遇。三是高外在经济性与低内在经济性并存。农村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改善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高低影响到农业以外的其他产业,所以说它有较强的外在经济性,但是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户的脆弱性又使得农村公共产品具有较低的内在经济性。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基本格局与问题透析

1.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规模。即四类公共产品供给的数量。近几年来,随着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我国各级财政加大了对农村的投入力度,2004年中央财政支农资金总量达到2626.2亿元。但总体上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仍然严重不足。表现为:(1)农田水利设施失修,带病运转。目前全国病险水库约有3万座,占水库总数的36%,其中大中型水库的病险占有率接近30%,小型水库的病险占有率更高①。抗灾能力大大下降,大部分地区仍然摆脱不了靠天吃饭的命运。(2)农村水电供应不足,价格贵。全国仅1/3的乡镇有供水站,83%的村不能饮用自来水,虽然95%的村能通电,但电价较贵,普遍是城镇电费的2倍以上②。(3)农村交通不便。13%的村不通公路,距县城20公里以上的村占56%,距汽车站20公里以上的村占34%③。(4)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不完善。目前获得养老保险的农民仅占总人口的9.6%,农村养老基本上是传统的家庭养老④。到2002年5月底,全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人口为338万人,约占农村贫困人口的1/10左右⑤。

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严重不足,既有制度内的原因,也有制度外的原因。一是国家长期实施“重工轻农”、“以农补工”政策。二是受分税制影响,基层政府承担了太多事权,但却没有稳定的财源,表现尤为突出的是义务教育。由于长时间入不敷出,很多基层政权没有财力承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

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即四类公共产品的数量构成和内部与外部之间的比例。我国现行社会管理体制是一种自上而下、层层分解指标,高度集权的行政化体制。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大多由各级政府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提供,农民缺少实质性的参与。这种方式直接导致了供给与需求的脱节,需求严重失衡。据调查,2003年农村居民消费支出中,增幅最大的是交通和通讯支出,人均达163元,比上年增长26.5%,其次是医疗卫生支出,增幅为11.4%⑥。这说明农民对交通道路、医疗卫生的公共产品需求增长很快,但在实际供给中,乡村道路和医疗卫生服务严重不足。尤为突出的是,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升级达标,倾心于“政绩工程”,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结构失衡,公共资源浪费,部分公共产品无序增长又难以维持。

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衡的原因在于:首先,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一直是“自上而下”,决策机制仍未摆脱以行政手段强制性供给的弊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不是农民需求的表达,没有体现农民的需求,而是由上级的指令决定。其次,由于县乡财政困难,基层政权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运转,无力进行公共产品供给。我国财政农业支出的60%-70%用于人员供养和行政开支,而用于基础建设的支出比重不高。最后,基层政权的目标函数和农民的目标函数并不总是一致的。基层政权追求的主要是政绩,农民追求的是农业生产的效益最大化和消费的效用最大化。比如,政府为了政绩工程,可能将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大水利,而农民直接受益的是小水利。但是,由于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造成公共产品供给比例不协调。

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即四类公共产品配置不存在帕累托改进,即帕累托最优。仅就农田水利投资看,农田水利设施是农民生产和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关系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十五”计划的大型水利建设可以说是成绩斐然,但是人畜饮水、灌区节水、农村水电等农村小水利建设的财政支农机制尚未建立。部分地区不顾农村的客观条件,热衷于投资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而不愿提供一些见效慢、期限长且具有战略性的纯公共产品。一些贫困落后地区大力修建农贸市场、休闲广场、歌舞剧院、高档宾馆等,还加上建设新农村、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美名,而实际上这些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率极低,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

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的原因有:首先,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供给效率低下。由于受信息渠道和手段的限制,农民获取的信息不充分,再加上政府没有开展充分的市场调查来获得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因而,常常出现一哄而上和一哄而下的进入和退出现象,造成资源浪费,供给效率低下。其次,逆向选择导致了供给效率低下。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效率越高,申请项目的平均质量越低,失败的可能性越大。在政府有限问责制度下,项目负责人的收益不可能小于零,可以通过项目寻租,却不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给定项目的收益,较高的利率意味着成功时较低的利润,只有那些成功时收益较高的项目才会申请;但是,给定期望收益相同,较高的成功收益意味着较低的成功概率(较大的风险)。这样,高风险项目驱走了低风险项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出现逆向选择。

三、多元化的模式:走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的必然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制度外供给是造成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的重要原因。鉴于我国的历史因素和经济政治特点,当前条件下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作用应是最为根本之策;同时,公共产品供给的“政府失灵”以及供给效率的低下,也要求充分利用“市场之手”。因此,市场供给应是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促进性支撑;随着基层民主建设的推进,农村社区的作用将会日益彰显,其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具有重要的补充性作用;同时,随着公民——国家二元社会的逐渐消融,第三种力量的兴起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使得第三种力量成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重要补充力量。通过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区和第三种力量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合力作用,是有效摆脱我国当今农村公共产品困境的必然和现实选择。

1.政府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主导性供给。农村公共产品是相对于农民或家庭自身消费的所谓“私人产品”而言的,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不可分割、非排他性的特征。同时,由于农村分散性的特点,使得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比城市一般公共产品的供给投入大、收效微的特点。因此,市场、私人部门一般不愿意介入。也就是说,农村公共产品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和供给的现状迫切要求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有效供给力度。

然而,政府供给农村公共产品要靠政府公共财政作保证。因此,必须界定政府“财权”,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随着彻底取消农业税,中央、省级政府首先必须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改革政府财政分配体制,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形成农村公共产品的稳定资金来源,不断增加对农村的投入。实行财政分权后,还要明确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农村公共产品构成上的层次性决定了各级政府间责任划分的原则:属于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承担,这主要是两类农村公共产品服务:一类是与基本人权相关的农村公共产品服务,一类是覆盖全国范围的农村公共产品服务;属于地方性的农村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承担;一些跨地区的公共项目和工程可由地方政府承担为主,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和协调。同时还要加大对农村基层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政府间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

在多级政府之间配置农村公共产品责权范围上应注意把握:一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权应该优先配置于基层政府,因为基层政府更接近于服务对象,更易于获得有关公民偏好和降低成本等方面的信息,也更便于公民监督。二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权划分应尽量使政府层级与受益群体的范围相一致,以防止成本和收益外溢。三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权配置应考虑规模经济的要求,规模过大或过小都将增加生产成本,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四是不同地区居民应该能够享受大体公平的公共产品服务,注意缩小地区、城乡、人群之间出现的不平衡。

2.市场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促进性供给。所谓市场化供给,就是改变政府的直接供给和生产,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和私人投资者,通过市场竞争打破政府垄断,构建政府、私营部门(主要是私营企业)、私人相互合作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供给效率,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其实质就在于给予公众“用脚投票的机会”,使公众自主选择公共服务主体,通过刺激竞争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引进市场供给,首先要看到,合理地利用和配置各类社会资源取决于政府的诱导性激励政策。从市场需求机制看,市场经济的背后是产权的运行,是个人利益的追求和实现,只要市场获利机会存在,农村公共产品的市场供给就成为可能。从市场供给机制看,只要政府对私人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给予必要的补贴、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农村公共产品的市场供给就成为可能。为此,凡市场能解决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就要通过市场去解决;凡市场不能完全解决,但政府提供特定的政策支持后市场可以解决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也要通过市场去解决;凡市场不能解决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政府供给中也要引入市场机制,改进供给方式。换言之,对于那些有盈利能力的农村公共产品,应取消对私人资本进入的限制;对于那些盈利能力太低、私人不愿意投资的农村公共产品,政府可以提供优惠政策,吸引私人资本进入;对于政府投资的农村公共产品,可以把生产和运营业务分开,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对外承包,选择合适的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来供给,充分发挥市场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应有作用。

市场机制引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主要包括开放公共产品的生产市场与采取市场手段筹集资金两大方面。除了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经济与社会稳定的公共产品由政府直接生产与提供以外,原则上政府应当开放公共产品生产市场,允许私人部门和外国资本进入,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生产主体的多元化。政府还应通过建立健全多渠道的筹资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用包括民间投资、吸引外资、债券融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盘活存量资产,有效整合现有资源。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财政供给公共产品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实际上,目前我国已出现了农村公共产品的诱致性变迁现象,如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的民间供给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或大中型农机具的私人化等。政府应创造条件诱导和促进这些创新行为,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拓宽公共产品筹资渠道,形成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格局:一是采用许可证经营的方法,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市场准入门槛。对于经济发展型的公共产品,如学校、农资供应、小型水利设施、乡村卫生院等工程项目,以发放许可证的方式,吸引私营企业进入经营领域,让农民代表监督。二是实行政府与市场共同分担的筹资机制。改变过去单一的由政府投入的机制为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机制,政府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公共产品,采用委托代理、公开招标等机制为农村公共产品筹集资金。

3.社区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补充性供给。有些使用范围限于本社区的农村公共产品,如农田灌溉、病虫害防治、乡村道路、村内的路灯建设等,其外部性较小,且受益群体相对固定。对于此类物品或服务,如果要完全由政府来提供显然是不现实的。同时,由于其存在一定的外部性,如果此类物品或服务要由一家一户的农民自己来解决也相当困难。因为个人的能力毕竟有限,且容易造成效率上的损失,因而较为理想的方式是将农民组织起来,由整个社区来承担此类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量力而行”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机制,由农民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进行分摊、集资。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也可以由集体积极的共有财产来承担部分义务或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在实际操作中,则可以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充分收集农民的意愿,拟订集资方案,由乡政府或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农民投资建设和管好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的积极性。对受益户较少的小微型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产权受益户公有共管。对受益户较多的工程,可组建合作组织或协会,规范管理。对经营性的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对业主开发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政府给予扶持,并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但是,鉴于农村社区自身的财政能力所限,在定位上只是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的补充性供给方式。

4.第三种力量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导向性供给。上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出现了较普遍的低效率现象。然而,人们发现,在政府功能和市场功能的“空白区域”,甚至在习惯上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非赢利部门往往有比政府更高的效率。于是,在西方出现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政府向民间非赢利组织这种第三种力量转移的趋势。许多过去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产品,如今都变成由政府资助的非赢利部门来提供。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实践中应运而生的农民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也可以看作是第三种力量,它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在自愿、联合、共享、互助的基础上提供一部分农村公共产品,为农民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服务和信息,逐渐成为未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重要供给主体。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第三种力量的发展只是在初步阶段,尤其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大部分地区的农民还处在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阶段,没有自己的产业组织、协会组织,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有限的情况下,农民所需的许多行业内、地区内的产业信息、技术信息得不到满足。因此,政府应采取具体措施鼓励、扶持各种农民组织的发展,通过组织第三种力量,满足广大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成为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有效途径和导向性支撑。

四、制度回应:建立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模式的理性思考

1.需求表达与实现: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利益机制体系。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这种农村公共产品决策程序,会引起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的脱节,加大公共资源筹集的压力。为此,必须改变这种由辖区外部变量决定辖区内部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共决策制度,建立由辖区内部需求决定的需求表达机制和利益机制。

第一,利益代表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之所以坚持“自上而下”的决策程序,关键就在于我国农村严重缺乏代表广大农民利益的组织。在我国,代表工人、妇女、青年人等不同群体的法定组织分别有工会、妇联和青联,而8亿多农民却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建立我国的各种农民组织就显得更加必要,要从立法源头上确定各种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制定促进中国农民组织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使中国农村的亿万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有自己的代言人。

第二,利益表达机制。已有的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要么假设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充分了解农民的需求,要么假设农民完全真实地显示公共产品消费偏好。事实证明,基层政府自身的目标与农民的需求并不总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必须剔除单方面依靠官方或农民的无限需求表达机制,建立“官民合作”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简言之,就是由供给公共产品之政府的上级政府通过某种客观的群众路线来发现公共服务的需求。诸如,召开有上级政府官员和农民代表共同参加的座谈会;学术机构经过调查所提交的咨询报告;通过技术处理和成本预算,列出详细的公共服务需求的数量和成本,然后在农民中进行调查,让其划出需求的偏好次序;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使农民的需求意见得以充分反映。这种需求表达机制实际上是对“选举”的一种“模拟”,它既符合公共部门的要求,又能够考虑到现行的政府运作模式和农民生活的实际情况,更重要的是使公共产品供需一致。

第三,利益产生机制。利益机制产生的中心是用制度依法促使可持续的农民利益产生,源源不断地为解决农民问题提供增量利益。有学者认为剥夺农民利益的力量有两种:一种是制度剥夺的力量,一种是市场剥夺的力量。事实上,如果说市场剥夺农民利益正是由于诸如农民竞争力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话,那么我们仍然可以发现造成农民竞争力低的主要原因仍是制度剥夺的力量所造成的。因此,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尽快和彻底地摆脱城乡非均衡的供给制度安排,是保障农民享受社会福利、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最为根本的路径。

第四,利益协调机制。按照“和谐社会”理论,决定和谐的首要因素是利益的分配。利益协调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和最直接的利益,按照效率、公平兼顾的原则调节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统一。在一定意义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利益协调机制不但要协调好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好农民与其他社会阶层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还要协调好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向我国广大中西部贫困农村倾斜。

第五,利益保障机制。利益保障机制的中心是依法保障农民利益。其一,依法保障,即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广大农民平等地享有各方面权益,使农民实现自身利益具有可靠的合法的法律保障。其二,受害保护,即当农民利益受到侵害时予以正义的保护。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诉讼仲裁程序特别是在法律援助制度方面,尤其要保障广大农民享受司法救济的权利。其三,受损补偿,即当农民利益由于社会经济转型、结构变化,特别是制度安排导致其利益受损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给其提供合理、充分的补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利益保障机制也要围绕这三方面的内容:依法保障广大农民享受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的权利,尽量防止在公共产品供给中农民利益受损事件的发生,若发生一定要给予合理补偿或充分补偿。

2.制度策略:明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优先序列。实际上,农民也是“理性的经济人”。生产生活中,农民会依据需求程度而希望公共产品的安排有一种“顺序结构”。出于对自身需要的理性计算,他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一般是先生存,后生活,先满足个体,后满足集体。具体而言,农民最迫切的需求是实用科技,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外出打工所需的信息和技能,其次是农田水利建设,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至于文化娱乐活动设施,农民需求的程度较低[1]。有研究者依据公共产品供给的回报率,了解农民最需要的公共产品[2]。也有通过民意调查了解农民最需要的公共产品。结合对浙江、四川、陕西、河南四省的调查,财政部农业司认为,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基本优先顺序,东部地区主要是:第一,建立农村公共卫生防疫体系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第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重点是农村中小学必要设备的配置和师资队伍的培训。第三,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四,农村文化建设。中西部地区主要是:第一,保障基层机构的正常运转。主要是编制内的人员工资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这是做好农村工作的最基本前提。第二,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现阶段重点是中小学危房改造、必要教学设备的配置、教学公用经费的补助和师资队伍的培训。第三,支持乡村道路建设和清洁饮水主要设施建设。第四,支持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防疫体系建设。现阶段的重点是农村公共卫生防疫体系建设、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改善农村公共卫生环境。第五,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弱势群体发展。现阶段主要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农村扶贫开发。第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进步。重点放在中部粮食主产区。在已有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业信息体系建设、重要农业科研项目和农业科技推广项目、探索农民就业技能培训等。

同时,大量事实表明,政治中心地域比边缘区域的农民公共服务能够得到更多的满足,农民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呈现出一个围绕中心政权向外扩散的区域结构。因此,在特定时期内,应根据农民公共服务需求的“顺序结构”规划公共产品的内容、数量和品质,避免“全面开花,无处结果”的公共产品服务。同时还要积极矫正政权对公共服务的区域性影响,根据其“区域性”特点,调剂政权中心和边缘地带的公共产品。

五、具体对策:基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实考量

1.供给理念的转变。“理念”是一个哲学概念,它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模型”。[3]从某种意义上说,理念决定态度,态度决定行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树立和实现什么样的理念,将直接决定现实中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态度和在实际工作中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言行。众所周知,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我国人口最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农村社会的发展是我国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关系着农民社会水平的提高、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要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就必须树立正确的理念。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树立协调理念,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广大农民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在公共产品供给中实现城乡区域、经济社会文化、人与自然环境、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供给制度的和谐。制度和谐是社会和谐之根本,也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经济体制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正式制度的导入是通过自上而下的选择过程进行的。然而,我国非正式制度却更多地表现为以适用传统的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为特征的意识形态和风俗习惯体系。这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冲突和碰撞将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坚持走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模式,一定要注重正式制度与我国农村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的协调问题,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能真正满足农民需要的同时,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加快我国农村经济、文化的现代化进程。

3.供给措施的完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个完备的供给措施体系。从农民利益需求到项目确定再到融资、具体实施和监督,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但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融资措施的完善,也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需要从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局面。具体而言,首先要提高预算内农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和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比重;其次要继续完善农业信贷体系,逐步增加农业信贷规模,提供财政贴息或支持贷款担保,建立政策性农业信贷体系和农业保险制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将主要来自于农村的邮政储蓄用之于农,以及采用财政投资补贴的方式,吸引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体投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最后,在适当归并资金分类的基础上,对现有财政支农资金进行整合。比如,可以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个整合载体,把农业基建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等方面的资金,按照统一的规划投入到重点区域,统筹安排使用。

注释:

① 参见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jxxq/900077.htm

② 参见http://www.moc.gov.cn/05zhuzhi/zongheghs/guihuasigzdt/t20060518-33155.htm

③ 参见http://ncgl.catsic.com/InfoView.asp?infoTypelD=60&smnum=265

④ 参见http://www.molss.gov.cn/gb/zwxx/2006-06/12content-119277.htm

⑤ 参见http://www.mca.gov.cn/mztj/c13.ttm

⑥ http://www.dataempery.com/search/Result.asp?id=5288

[收稿日期]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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