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的三个流派与政治新制度主义_经济学论文

新制度经济学的三个流派与政治新制度主义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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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批评新古典经济学远离经济现实,他们放松了新古典经济学在信息、理性和认知方面的极端简化的假设,通过引入交易成本在制度和新古典理论之间建立起了极其重要的联系。凭借新古典理论的支持,新制度经济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即与旧制度主义相比获得了制度研究一直缺乏的理论性和科学性,与新古典理论相比又更具有现实性。然而,也正是与新古典理论的这种关系束缚了制度研究的深入,使新制度经济学在处理研究的现实性和理论性的问题上很矛盾,也很混乱。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和契约经济学对新古典假设的修正最小,引入了不确定性,但坚持完全理性假设,最为主流经济学所认同;交易成本经济学更具现实性,认为不确定性除了来源于环境的不确定性,还来源于其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将有限理性引入制度分析。现实性的代价是难以建立起一般性的演绎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也因此备受主流经济学家的批评。新制度经济学陷入了两难境地:放松在信息、理性和认知方面的假设条件可以更贴近现实世界,但会导致新古典理性选择理论的失效,难以形成一般性的理论;坚持较为严格的假设条件,又难以很好地解释制度的形成和演变。除了面临理论性和现实性的矛盾之外,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还缺乏历史性和社会性,即抽象掉了当事人所处的历史情景和受到的社会约束。

上述问题的原因如下:第一,新制度经济学试图像新古典经济学一样从几个简单的假设条件出发建立起演绎的制度理论,不得不在现实性、历史性和社会性方面退让;第二,新制度经济学试图在经济学的范围内解决所有的制度问题,即使在处理政治领域的制度问题时也沿用了新古典的理性选择理论,这种狂妄使其以优越的眼光看待其他社会科学,未能及时从其他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中汲取营养。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政治学领域重新兴起了制度研究的高潮,因更富有理论性和解释力而位于政治学中心位置的新制度主义备受关注,涌现出了大量文献。国内也出现了不少介绍政治学新制度主义的论文。这些研究或者就政治学论政治学,或者强调经济学对政治学研究的影响,少有文献反过来思考政治学新制度主义的繁荣对经济学中制度研究的意义。本文将对政治学新制度主义进行剖析,希望能够通过这种学科间的对话和交流来推动制度理论的深入发展。

一、政治学的新制度主义

与新制度经济学相似,政治学中的新制度主义也是作为主流理论的批评者出现的。二战后,政治学主流理论放弃了一直坚持的制度研究,转向了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这种情况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得到了扭转,制度研究开始重新受到政治学者的关注,成为社会科学领域兴起的新制度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代表人物主要有马奇和奥尔森(J.G.March and J.P.Olsen,1984)、奥斯特罗姆(E.Ostrom,1986)、格罗夫曼(Grofman,1989)、泰伦和斯特恩姆(K.Thelen and S.Steinmo,1992)、魏玛(Weimer,1995)、豪尔和泰勒(P.Hall and R.Taylor,1996)、伊莫伽特(E.M.Immergent,1998)、温加斯特(Weingast,1996)、彼特斯(Peters,1999)、雷恩和埃尔森(Lane and Ersson,2000)、皮尔森和斯克科波尔(Pieron and Skocpol,2000)。政治学新制度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制度传统的回归,但又不同于二战前的旧制度主义,将其描述成旧制度主义要素与最近政治学中的非制度主义特征的融合更准确些。他们关于制度的讨论触及了一系列政治学中关键的理论和经验问题:“制度与人类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社会背景、文化和规范重要吗?制度能起什么作用?它们能决定行为或激发某些行动方针、步骤吗?它们是追求公共利益还是自利团体和个人的工具?”[1]

豪尔和泰勒(P.Hall and R.Taylor,1996)经典论文《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的发表,标志着在政治学领域逐渐形成了三个比较稳定的新制度主义流派: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它们在以下三点上达成了共识:(1)制度不管怎么定义都是重要的;(2)制度具有连续性;(3)制度(组织)建构了更广泛的人类行为的规律性,因此也增强了社会科学的解释和预测能力。[2] 其实,这三点是所有社会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中涌现出的新制度主义的共识,也是新制度主义理论之间相互交流、彼此借鉴的基础。当然不同的新制度主义理论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它们各有自己的理论渊源,在研究方法、研究层次和时间跨度上各不相同,从而在什么是制度,制度如何影响行为,制度如何产生和变迁,过去的制度对现在制度的影响,文化、道德和认知模式等因素在制度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等问题上给出了不同的回答。正因为存在差异,才有必要进行对话和交流。

在政治学新制度主义中,理性选择新制度主义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关系最为密切。它假设行动者的偏好是外生于制度的而且是一致的,主要对某项具体的制度安排做静态或比较静态分析;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把制度看作某种规则,行动者在规则的约束下通过高度策略性的行为使偏好最大化;用现存制度的功能来解释制度的起源,难以解释一些制度显示出的无效率现象;倾向于假设制度的创设过程是高度目的性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行动者的控制之下,行动者能够正确地预测到制度的影响,并创设出这些制度来达到预期效果;倾向于将制度的创设看成是相对平等和独立的行动者们自愿达成一致的半契约过程;力图从有限数量的理论假设出发,应用一组自以为具有普适性的概念构建演绎的理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政治学最大的贡献在于强调了对政治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策略性行为的作用,推动了人们对政治学的微观基础这一问题的思考。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新制度经济学面对的问题也很相似:反现实的、反历史的和反社会的。“反现实”,即假设前提过于简化,具有豪尔(Hall,1996)所说的“无情的优雅”;“反历史”,即忽视过去的制度对现在制度选择的影响,认为有效能的历史过程是迅速地走向某种最佳解决办法的过程;“反社会”,即忽视个人身处其中的社会关系(结构)对制度产生和变迁的影响。这些问题使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解释现实政治世界时遇到了很多困难,比如无法解释无效率制度的存在、对不同制度之间的共时互动和历时互动也无力驾驭等等。作为对上述批评和困难应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引入了有限理性,并开始尝试着将结构、观念等整合进一种受约束的理性选择框架中。[3]

二、历史制度主义

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不同,历史制度主义主要运用政治学研究的传统方法,特别是历史观察和定性分析方法,以制度为核心研究历史上或现实世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比如向民主社会的转型、独裁政府的出现和灭亡、国内和国际政治的相互作用、经济体制的基础和发展、福利政府的起源和发展、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原因和后果,等等。与新制度经济学关注某项具体的制度安排不同,历史制度主义感兴趣的是在重大事件背后起作用的多项制度之间的共同性关系和历时性关系。

1.广阔的制度视角。

历史制度主义研究的制度不仅包括正式规则,还包括了文化、规范和惯例等要素。与新制度经济学主要关注微观制度安排不同,在历史制度主义看来,制度不仅指具体的制度安排,还包括具体制度安排所构成的制度结构。制度的核心其实是一种将传统的国家与社会联系起来的制度框架和网络结构。与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看作平等个体之间达成的某种契约或者为集体行动困境提供均衡解的博弈规则不同,历史制度主义强调权力和资源的不平衡分配,将制度视为不平等的政治集团之间斗争的产品。同时强调制度在各社会集团间不平等地分配权力的方式,认为制度给予不同集团的接近决策过程的机会大小是不一样的。

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观还打破了代理观与结构观的两分法。在以往的制度研究中一直存在代理观和结构观的“两分法”:代理观(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常见)强调个体有意识地创造制度来协调或约束行为;结构观则强调制度外生于个体,决定个体身处其中的情景,塑造他们的利益和行为。历史制度主义部分地继承了旧制度主义强调正式制度(结构)的传统,同时也不否认个体的行为是有目标的和理性的(尽管很有限)。在历史制度主义看来,个体的目标和理性是由制度结构塑造的,而制度本身又由具有能动性的人创造出来。

2.历史是重要的。

新制度经济学也强调历史是重要的,但“过去”是以高度受限制的方式进入研究的,通常被作为演绎理论的例证。而历史制度主义将历史看作一个过程(process),通过追溯事件发生的历史轨迹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考察过去对现在的重要影响,强调路径依赖、时间序列(timing and sequence)和关键时刻(conjunctures)的重要性。其中,路径依赖是从经济学中借用的概念,诺斯就从规模经济、技术互补性和网络外部性等方面来解释制度变迁具有的不断累积和路径依赖特性。[4]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路径依赖现象在政治过程中也广泛存在,这是因为一旦某种制度固定下来之后,学习效应、协同效应、适应性预期和退出成本的增大使制度的改变越来越困难。[5] 时间序列之所以重要往往是建立在路径依赖的基础之上的,自增强机制将某些选择从政治选择菜单上删除掉了。新制度经济学主要用路径依赖来解释某一项无效率制度安排为什么会存在,历史制度主义则主要解释在民主化、工业化、福利社会的发展等重大事件过程中多项制度之间的历时性关联。

3.在特定的情景中分析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一直致力于建立一般性的、演绎的制度理论,历史制度主义虽然承认理论是重要的,但他们认为不能脱离特定的情景来研究制度,不存在适用于所有情景的制度理论。通过将目标、策略及偏好视为可解释之物,历史制度主义指出除非已知相关情境,否则任何关于“自利行为”的广泛假设都是无意义的。他们并不反对理性选择的观念(政治行动者是通过策略性活动以达到他们的目标),只是认为仅仅停留在该观念上没多大意义。个人行动遵循的是“最优标准”还是“满意标准”,是受理性驱使还是受特定的文化模式驱使,要视特定的制度背景而定。我们需要一个基于历史的分析去澄清什么是行为者力图最大化的东西,以及为什么他们强调特定的目标甚于其他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假说不应该是先于分析的、建立在一般性假设基础之上的演绎性假说,而应该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发展更加归纳性的假说,主张通过在案例(cases)、问题(questions)和假说(hypotheses)之间不断地往返来推动研究的深入。

4.制度变迁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产生和变化均持功能主义观点:用制度带来的好处(比如降低交易成本)来解释制度的产生;当环境发生变化(比如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带来在现有制度下不能获得的潜在获利机会时,人们会创造出新制度使潜在的收益变成现实。“一旦对制度产生了某种逻辑上的需要,它就会被创造出来”。[6]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功能主义解释只有在短期内才是合理的,一旦涉及中、长期,制度发展就无能为力了。原因如下:第一,政治行为人由于能力有限,可能较少注意制度的长期影响。实际上,制度的长期效应可能是社会过程的副产品,而不是行为人目标的实现。第二,即使行为人有远见,由于其所处情景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不能保证得到与设计制度时初衷相一致的结果。

历史制度主义在更长的时间跨度内研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功能主义观点。它们将制度演变过程分成制度存续的“正常时期”和制度断裂的“关键时刻”。正常时期的制度变迁遵循着路径依赖规律,各种政治力量之间保持着某种平衡;但是在“关键时刻”,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冲突结果凝固形成新的制度。历史制度主义一方面强调制度变化是多种政治力量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否认制度的可设计性,另一方面强调可能的新制度往往不是唯一的,最终形成哪一种取决于政治冲突各方的力量对比,也会受到其他“干扰”因素的影响。历史制度主义还提出了“正常时期”制度变迁的意外后果问题,即尽管制度稳定之后很难发生大的改变,但环境的变化却可能使制度的功能发生扭曲或改变。[7]

三、社会学制度主义

新制度经济学从一开始就强调对正式规则(契约、产权、法律、规章和国家)在构建选择框架中的作用进行分析。虽然他们也承认根源于私人关系的非正式约束在其中的重要性,但没有对社会规范进行很好的解释,这就为社会学制度主义提供了机会。社会学制度主义基本上是从社会学组织理论这一分支学科中发展出来的。针对普遍存在的组织效率观(即认为组织采取特定的制度形式是因为它们对于实现特定目标而言是最有效率的),社会学制度主义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组织所采取的制度形式应该被看成是文化的具体实践模式,即使那些在外表看来最具有官僚性的组织也必须要用文化术语来进行解释。在这种视角下,社会学制度主义者主要试图解释为什么有些组织采用了一系列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或象征,以及这些制度形式是如何在组织之间或跨国界传播的。

1.宽泛的制度定义。

与新制度经济学和政治学中的其他新制度主义相比,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制度定义更为宽泛。在他们看来,制度基本上等同于文化,不仅包括正式的规则、程序或规范,而且还包括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2] 上述制度定义将组织和文化两者间的分裂融合起来。在以前的制度研究中,倾向于将制度解释建立在组织结构的基础之上,而将文化理解为共享的态度和价值。这种分裂制度和文化的制度观不能够很好地解释为什么有些组织采用了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或象征。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制度定义意味着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的系统。正式规则嵌入非正式社会规范,它们之间发生复杂的相互作用:非正式规范与正式的组织规则的紧密结合带来了组织的高绩效;当正式规则与一个组织内的小团体的偏好和利益发生分歧时,这个组织的非正式规范和正式规则就会分离;当组织的领导地位和正式规则被认为与小团体中的行为者的利益与偏好不一致时,对立于正式规则的非正式规范将会产生,“折弯”正式组织规则“这个铁笼的栏杆”。

2.制度如何影响行为。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通过为参与人提供博弈规则、影响他们的策略集合与收益矩阵来对个体的行为施加影响。我们可以将这种观点视为制度影响的“规则版本”。与此不同,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与个体行动有着独特的理解,可以将其视为制度影响的“认知版本”。他们强调,制度不仅仅是通过规定什么是应该做的来影响个体行为,更重要的是还提供了行动必不可少的认知模板、范畴和模式。“通过创造新的行为者及身份感,通过给行为者提供成功与失败的标准,通过构建关于恰当行为的规则”,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个人偏好和构建自我身份认同。[8]

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与个体行动之间存在高度的互动。当个体面对某种情景时,必须找到一种方式来认识这种情景并做出相应的反应,而制度世界中所固有的模板就为完成这两大任务提供了手段;个体行动遵循的是社会适宜性逻辑(logic of social appropriateness),即不仅仅是追求效用最大化,更为重要的是寻求一种具有社会适应性的方式来界定并表达他们的身份,行动本身反过来对现有的制度产生积极的或消极的反馈。

3.有情境约束的理性。

社会学制度主义的上述观点并没有认为个体的行动是无目的的、非目标导向性的或非理性的。与新制度经济学对理性选择考虑“薄弱”相反①,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有情境约束的理性观点采用了一种“厚重”的理性观。这种厚重的理性观并不意味着抛弃理性行为的假定,只是在社会学制度主义者看来,个体的理性本身是在特定的情景中由制度建构出来的。他们不是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假设下去谈理性选择,而是在选择行为是有目的和有意识的意义上来讨论它。社会学制度主义所提出并为之奋斗的目标也具有更大的广泛性。如果说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所描绘的是一幅个体和组织追求最大化物质利益的图景的话,那么社会学制度主义则描绘的是个体或组织寻求以一种具有社会适应性的方式来界定并表达他们的身份。[2]

在对理性的厚重考虑中,理解有目的的行为使对行为者根据嵌入制度环境中的利益和成本所做的选择进行解释成为必要。许多社会学制度主义者已经隐含地依靠理性选择作为他们工作的基础,而且处理个人和社会层次的现象均基于微观水平的选择。[9] 这种有情境约束的理性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融合了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之间的分歧:前者假设社会制度是个体行为集合的产物,后者假定社会制度不能简化为个体行为者的行为准则。方法论整体主义分析模式首先要对社会结构进行具体化,认为社会结构决定个体行为,忽视了个体的能动性。社会学制度主义既强调“情景”(主要是社会规范)约束,又强调在情景约束下个体的理性选择,不仅融合了上述分歧,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微观和宏观之间建立起了联系,同时为与经济学中的制度研究开展对话奠定了基础。

4.制度的起源和变迁。

新制度经济学用功能主义的眼光来看待制度的产生,即用既存制度的影响(如降低交易成本)来解释制度的起源。尽管这种影响有助于制度的存续,但解释制度为什么会存续并不能替代对制度起源问题的解释。由于非意图性的、偶然因素的广泛存在,结果和引起结果的制度之间可能不存在一对一的关系,不能够简单地从结果推导起源。功能主义还使新制度经济学在解释一些制度所显示出来的无效率现象方面力不从心。社会学制度主义在解释制度的产生和变迁问题时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方式。他们并不试图探究制度最初的起源,或者说他们并不试图解释制度是如何从真空世界中产生的。相反,社会学制度主义者坚持“制度个人主义”,即认为新制度的创设是在已经充满了制度的世界中进行的,已经存在的制度世界不可避免地要对新制度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组织中已经存在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身处其中的个人的偏好和身份认同上。社会学制度主义还建立了一套宽泛的概念框架来解释为什么某一制度形式会被选中。他们认为组织之所以采用某一制度形式,并不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效率,而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或其参与者的社会适应性。换而言之,某一组织之所以会采取某种特定的制度形式,是因为它在组织身处其中的文化环境内具有更大的价值(尽管在效率上往往不是最高的)。对制度产生的上述看法使他们很容易解释在社会和政治制度中存在的无效率现象。

在社会学制度主义者看来,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的规则、程序或规范,而且还包括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因此制度变迁是非常困难的。制度的变化来源于“价值的冲突”,[10] 即制度本身所宣示的价值与周围社会的价值之间的冲突。但是,制度的变化又不能简单地归因于环境的变化,因为“制度不是现在外部力量或者微观行为和动机的简单反映,它们把历史经验也嵌入了规则、惯例和形式之中”。[8] 制度通过学习过程来确认和适应变化的环境,忽略了制度变化过程中所必然包含的各方行动者之间存在的权力冲突。总之,在社会学制度主义看来,制度的变化是学习、适应、演化的结果,而不是有意识设计的结果。

四、启示

新制度经济学从批判主流经济理论过于抽象起步,但自身也未能很好地解决制度研究的现实性、历史性和社会性问题。因为他们意识到降低抽象程度就意味着可能存在多种可能性,意味着难以像新古典理论那样建立起一般性的、演绎的制度理论。这里降低抽象程度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对不确定性、无知和错误预期的抽象;二是对历史和社会约束的抽象。如果新制度经济学要简化抽象程度——这种抽象限制了制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它就必须从古典和新古典的演绎方法转向经验、历史和制度方法,尽管这么做可能导致最终结论和理论应用范围的缩减。新制度经济学已经开始了将不确定性、有限理性和认知纳入制度研究的尝试,[11][4] 也进行了一些涉及降低历史和社会约束方面的抽象程度的工作。[12][13] 在这样的背景下,努力克服不必要且过时的学科边界,通过不同理论学派在共同感兴趣的交叉领域的对话和交流来促进制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是大有裨益的。作为在社会科学中蓬勃发展的新制度主义范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学新制度主义(特别是其中的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在多个重要问题上都提出了不同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看法。我们所关心的是,它们能够为新制度经济学提供什么样的借鉴,或者说引发新制度经济学在哪些方面的重新思考。

——历史方法的精粹在于对现实世界的关心。这要求不仅研究对象是真实世界的问题,而且理论前提、假设条件和模型设计等也都要满足真实世界的需要,不能因为数理分析上的便利而放弃经验、历史或制度上的真实性。

——制度研究不能单纯地依赖抽象和演绎获得结论。从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重新纳入经济学分析框架伊始,就随之带来了不确定性、无知和有限理性,往往不存在“单一出路”②,不可能建立起一般性的、演绎的制度理论。

——用有情境约束的理性取代有限理性。有情境约束的理性强调个体的理性本身是在特定的情景中由制度建构出来的。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的文化遗产至关重要,因为习俗、神话和意识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体的认知模式。

——在特定的情境中研究制度。制度研究不能脱离特定的情景,不存在适用于所有情景的制度理论。研究应该从特定的情境出发、在研究过程中又不断地回到特定情境,以检验提出的理论假设和结论是否与之相符合。

——拓展制度研究的时间视野,关注更宏观层面的制度。如果新制度经济学能够在更长的时间内、在宏观的层面上研究制度,它就能够在更大程度上看到结构与文化的重要作用。

——偏好只有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才能够被看作是固定不变的,并且只有在制度背景固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在制度研究中应该重视资源和权力分配不对称可能产生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在将建立在行为人彼此平等基础上的结论进行推广时,特别是向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推广时,要特别谨慎。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应该如何看待制度研究中出现的多元化?有没有可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制度理论?应该如何看待各个社会科学领域中兴起的新制度主义?这些领域的研究对经济学领域的制度研究有什么意义?也许力图使不同领域的方法论和解释目标达成综合并不恰当,但通过加强社会科学领域兴起的新制度主义之间的交流来推动制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却是有益的。

我国正在经历大范围的制度变迁,不仅包括经济制度,还涉及政治制度、社会规范;不仅要从微观上关注某个具体的制度安排的调整,还要从宏观上研究整个制度环境(结构)的变化;不仅要研究单个制度的变迁,还往往涉及多项制度共同变化。这决定了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历史、文化和社会规范的作用,必须有更广阔的时间视野,在更宏观的层面上展开制度研究。现有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范式显得力不从心。理论是灰色的,而现实之树长青。面对现实的要求,我们必须思考如何才能推动制度理论的发展,实现我国正在经历的大范围制度变迁的理论价值。方法可能是多元化的,但在国内研究学科分工严格、跨学科交流不足的背景下,建立由各学科学者构成的研究网络,加强经济学新制度主义与其他领域新制度主义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于完成上述任务无疑是大有帮助的。

注释:

①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有限理性通常被简化为有限信息,认知能力的有限性被有意识地简化掉了。与此相适应,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体的认知模式)在塑造个人理性过程中的作用很自然地就被忽视了。因此,被称为“薄弱”的理性观。

② “单一出路”(single-exit)被定义为“人所处的情况及他对它的评价,使他能挑选出一种最好的行动方案”(Latsis,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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