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研究
龚来良1冯泽华2
(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发展法律研究所客座研究员;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成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构筑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有助于为大湾区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法律智慧、深化大湾区合作以及增进港澳同胞国家认同感。囿于“一国两制”下大湾区存在法系种类多、语言环境复杂、法律服务业准入门槛不一致等瓶颈,大湾区合作培养法律人才任重道远。鉴于此,粤港澳可以大湾区高校作为主导力量,在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协同配合下,共同构筑以跨境法律职业对接机制为根基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一国两制; 跨境法律人才; 法律职业
法治能为区域发展保驾护航,作为粤港澳合作的升级版——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无论战略框架制定,抑或民间个人互动均须在“一国两制”的法治框架下运行。而“一国两制”所蕴涵的跨境法制要素的运转工作是粤港澳传统法律服务人员难以胜任的。当前,大湾区内各高校普遍实行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大湾区跨境法律服务的需求之间并不完全契合,这为开展大湾区建设法治保障工作增加了难度。为此,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积极拓展粤港澳大湾区在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合作……支持粤港澳高校合作办学……充分发挥粤港澳高校联盟的作用”。可见,中央高度重视粤港澳高校的合作办学,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粤港澳有必要在深化大湾区建设的进程中,增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意识,依托高校、社会组织等机构培养能够助推大湾区发展的跨境法律人才。
一、 构筑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价值
(一)为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律智慧
大湾区建设覆盖的领域广、范围宽,粤港澳合作过程中出现跨境法律问题在所难免。在官方层面,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均须通过系列协议予以明确确认,而这些协议的提出、起草、修正、协调、签署等过程均需专业的跨境法律人才把关方能保障每一道程序合乎“一国两制”之精神内核,尤其是在丰富“一国两制”内涵时,这些跨境法律人才能够提出符合大湾区建设需求的方案。在民间层面,大湾区建设肩负着带动各市居民经济往来、人文交流等使命,在促进深入合作的过程中,各种资源要素将流通起来,而这些资源流通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法律问题,有些仅在粤港澳一方法域内发生的问题或能由当地传统法律服务人员予以解答。但随着合作的深入,更多领域会牵涉到三地间的法律难题,传统法律服务人员难以有效胜任这一区域有机结合过程的推进任务。实际上,当前粤港澳司法互助进度较为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三地法律界人士未能在同一个平台上交流,囿于三地法律行业的准入门槛不同、法治环境亦不一致,多种差异因素作用下,三地法律界自然固守畛域,致使无论官方层面,抑或民间层面均未能真正有效地在法治推动下实现良性互动。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设不仅在于推动粤港澳三地法律人才资源实现内部专业有效的流转,而且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人才资源的作用。随着三地通力合作,一些具备跨境法律知识的服务人员将会为大湾区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智慧支持,确保大湾区内各项事务在法治框架下有序运行。
(二) 深化大湾区合作
大湾区建设作为国家战略,在国家经济发展、深化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而经济因素是大湾区发展的内生驱动力。大湾区建设除了经济发展之外,也承担着融合粤港澳三地人文、生态、社会等领域资源的任务,从而绽放大湾区的荣光。以往的内地(粤)与港澳合作成效较低的重要原因在于过度强调经济合作的主导地位,而忽视了其他配套领域的协同发展,尤其是教育、文化的合作交流。一些港澳青年从未到过内地,甚至对内地的印象仍停留于内地十多年前相对落后的面貌,这一刻板印象直接导致他们不敢轻易到内地发展。构筑合适的交流平台方能助推三地间的人文交流,而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的合作培养可以实现粤港澳法律与教育资源共享。详言之,在深化大湾区合作模式的过程中,法律合作、教育合作是重要的两大工程,前者有助于司法互助步入更高的层面,为大湾区建设提供强而有力的法治保障,后者有助于三地教育与科研资源流转,助推更多的港澳学子北上求学,从而摒弃部分港澳同胞对内地刻板的认知印象,而融会两者的跨境法律人才的合作培养更是重中之重。如果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1]那么,法律人才是打造重器的工匠。跨境法律人才合作培养之重任在于制造重器以保障治国系统工程中大湾区这一环的顺利运作,不断突破大湾区合作的各种界限,尤其是化政治问题为法律问题,日益净化港澳的社会生态,在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彰显港澳智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明确指出,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1]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正逢其时,是响应党和国家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表现。
(三) 增进港澳同胞的国家认同感
国家认同感本属于政治学范畴,与此处的法律人才培养看似并无直接关系,其实不然。“一国两制”运行是否顺利,关系到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能否实现,是国家发展大局能否正常运转的试金石。近年来,港澳不断发出冲击“一国两制”的杂音,有严重者更以“港独”为圭臬,不啻破坏港澳回归以来长期繁荣稳定的良好局面,而且肆意撕裂内地与港澳和谐的关系。这一切均可归咎于部分港澳同胞国家认同感的缺失。尤其是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以香港大律师公会为代表的法律专业团体几乎每次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颁布决定时均会作出一些未能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的声明,多次明确否认或通过普通法演绎来消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肆意将法律问题政治化。[2]可见,港澳有些法律人士因政治素养欠佳、基本法水平不高而将许多法律事件与政治相联系,实际上反映了他们国家认同感不强的一面。而港澳社会普遍尊重法律界人士,在部分法律界人士的唆摆下,部分港澳同胞自然亦随之走向挑衅“一国两制”之路。港澳部分法律界人士之所以国家认同感不足,除了自身专业上的畛域之见外,实际上还有尚未能透彻研究内地法律的因素。当前所提倡构筑的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突破了粤港澳三地法律的畛域,旨在更好地服务于大湾区建设。被培养者无论来自内地,抑或港澳,均有机会研习其他法域的法律制度,在培养过程中全面准确贯彻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宪法、基本法等规范的基本精神,并透过精神领会每一个法条背后的基本原理、出台背景,潜移默化之中认知国情,珍惜来之不易的“一国两制”发展大局,最终增强自身的国家认同感。
二、 构筑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瓶颈及其成因
(一) “一国两制”下的三法系区隔
因“一国两制”而产生的三种法系是大湾区建设的重要特征,亦是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制约因素。受这种因素制约,自港澳回归以来内地与港澳的司法互助工作虽有一定发展,但效果不明显。其一,“一国两制”下的人员阻隔。港澳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而珠三角九市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是世界上著名的自由港,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且港澳自回归后获得高度自治的权力,因此,以珠三角九市为代表的内地、香港、澳门分属不同的关税区,进而,大湾区内的资金、人才、信息等资源的流通存在边界管理问题,不能畅通自由,诸如关税标准等在短期内难以取得一致性突破。此外,港澳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参与非主权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或者国际会议,而珠三角九市并无此种自治权力。粤港澳三方不同的自治权力致使法律人才培养将面临制度不同的困扰,例如往返三地的学子时常需要签证、报税、在港澳取得的学历文凭仍需获得教育部的认可等。其二,三法系下制度的相对阻隔。尽管大湾区内各市的法律规范并非绝对隔绝,仍可在宪法、港澳基本法、列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等规范的框架下实现有效运转,但因为大湾区内存在三种法系,香港实行普通法系,澳门实行大陆法系,珠三角九市实行的是具有浓厚大陆法色彩的社会主义法系。法系不同导致法律适用的地域亦有所不同,三地在推进大湾区建设中亟需破解法系区隔之症结。
(二) 语言环境复杂增加融合成本
配套充足的跨境法师资对推动大湾区人才培养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非凡。当前,从事跨境法研究的教师普遍从国际私法、港澳基本法的角度来拓展跨境法的研究空间,所取得的学术成就得到港澳实务部门愈来愈多的认可。近年来,由于香港政坛的复杂形势,国家加大力度凝聚了港澳法制问题的研究力量,包括相关研究课题的专项计划、港澳研究机构的设置等。尽管如此,跨境法的研究工作仍与其他学科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年轻学者普遍对港澳法制兴趣缺失,加剧了青黄不接的尴尬局面。粤港澳专门从事跨境法律教学与研究工作的教师数量总体上较其他学科少,因为这一方向的出路非常窄,所涉及的问题有着较强的政治性,多为敏感问题,既需要专门的法学知识背景,亦需要较强的政治素养,更需要对国家态势的长期持续关注。内地一些权威性期刊无意涉猎港澳政治体制问题,而政治色彩较弱的其他港澳民商事法文章也是经过慎重允许才能见刊。由此,长期以来,内地与港澳法律界普遍固守各自法系畛域,难以深入研究对方的法律制度。在内地,法学教师普遍专研民商法、刑法和经济法;而在香港,法学教师普遍专研普通法或者国际法;在澳门,法学教师则普遍专研基本法、民商法、刑法和国际法。尽管民商法、刑法等法律部门里有诸多跨境法研究的空间,但囿于缺乏合作交流平台、资料收集困难等原因而较少出现跨境法的研究成果。一言蔽之,跨境法师资匮乏的局面势必对大湾区人才培养模式造成一定的阻碍,亟需引入新的师资或者鼓励其他部门法的教师共同从事跨境法研究方能缓解困局。
其二,大湾区内高校联合培养跨境法律人才。囿于广东省跨境法律人才中的研究生数量过少,广东除了加强高校法学一级学科硕博士点的建设工作外,还可增强广东高校与港澳高校联合培养硕士或者博士的工作力度,提升跨境法律人才的高端程度。综观当前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大湾区内高校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类型有应用型、研究型、复合型。应用型旨在培养完全致力于法律实务的跨境法律服务人员;研究型旨在培养长期从事大湾区跨境法制理论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而这些专家学者亦可从事一定的法律实务工作;而复合型较为特殊,其并非与应用型、研究型相斥,而是一种具备法律知识与其他非法律学科知识的混合类型,实际上应用型与研究型均可有此特征。由于跨境法本身有语言要求,加之法律制度的不同,从培养的难度而言,前两者或许能在短时间内培养出一名合格的单一类型法律人才,而培养一名合格的复合型跨境法律人才却是难度最高的。为避免弄巧成拙,大湾区高校不应盲目地设置复合型跨境法律人才培养项目。再者,由于粤港澳存在三大法系,法学本科重在培养学子的法律通识思维,法学学子需要接受系统的研习过程方能领略某一法系的具体制度,各高校不应在法学本科阶段贸然设立2+2的合作培养模式。大湾区内各高校合作培养可设计为本硕连读或者硕博、本硕硕连读合作模式。本硕连读宜以应用型为目标,硕博连读宜以研究型为目标。本文特别提倡建立“本硕硕连读”模式,亦即本科、第一硕士学位、第二硕士学位分别在粤港澳三所不同高校攻读,旨在培养能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才。参与合作培养项目的学子的语言水平应至少要求其熟练运用中文、英文、葡文的其中两种。合作培养的项目方案中亦应加强学子的法律英语、法律葡语的研习工作,同时可设置粤语作为选修课程。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并非要求粤港澳三地的法律制度都要研习得很透彻,但作为服务于大湾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法律人才至少应对其中两种法律制度有深入了解。此外,大湾区内高校可建立粤港澳学术交流信息平台,完善科研资源共享、协作机制,打造法律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团队。深圳大学李清泉校长提出建立“湾区联合大学”,作为贯通大湾区各高校科研资源的良径,[7]该提案对跨境法律人才培养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三) 跨境法师资相对匮乏
法律语言和日常用语的多样化是制约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因素。“一国两制”框架下,大湾区内的法律语言共有三种,分别为中文、英文、葡文。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这三种语言均为正式语文,只有在发生语言冲突时,官方文件以中文为准。然而,港澳的实际情况与珠三角九市略有不同,珠三角九市主要以中文为法律语言,香港主要以英文为法律语言,而澳门则兼用中文和葡文,且港澳所运用的中文特指繁体中文。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大湾区内发生的纠纷或涉及到三种语言的使用,这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语言要求。此外,从大湾区内各市居民的日常用语来看,主要有四种,分别为粤语、普通话、英语、葡语。除葡语为少数澳门居民所用外,其他三种语言在大湾区内使用的人数不相伯仲,尤其是在港澳社会,粤语占主要地位。除了粤港澳官方一般使用普通话作为通讯语言外,民间个人交流运用粤语的程度较高。这意味着一名合格的跨境法律人才除了满足懂普通话、英语或葡语外,还应尽可能熟悉粤语方能有效从事法律服务。概言之,大湾区内语言繁多,跨境法律人才培养对教师和学子均提出了语言的潜在要求,而这一要求旨在更好地为大湾区内各市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各市居民的交流,从而更能促使各市居民遵循跨境合作的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大湾区良性建设。
面对国际炒家的来势汹汹,时任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最初选择了用“拉高利率,抽高息口”来应对。一边买入炒家抛售的港币,同时抽紧银根,收紧向香港各银行发放的贷款,拉高拆借成本。这一招在被金管局拿来对付国际炒家时曾经屡屡奏效。任志刚也因此得了个称谓:“任一招”。
(四)法学硕士点少且分布不均衡,法学博士点寥若晨星
其三,扩充跨境法律教学与研究的师资队伍。大湾区建设绝非一蹴而就之工程,需要耗费几代大湾区法律工作者的辛勤汗水方能实现保驾护航之愿景。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广东高校应大力扩充跨境法教学与研究的师资队伍。以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为例,中山大学在近年来大量招聘以跨境法为研究方向的中青年教师、博士后,有港澳地区或者普通法地区留学经历的优先考虑。这一人才引进方式值得广东高校借鉴。同时,加强跨境法师资队伍的教学培训工作亦是保障跨境法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广东省教育厅可借助“香江学者计划”“澳大濠江学者计划”等境外人才培养计划,大力鼓励广东教师到港澳进修和交流。特别地,为更好地营造大湾区的法治建设氛围,在充分协调后,这些境外交流计划可适当为广东高校设置多一些专项名额。此外,有条件的高校可借鉴暨南大学在法律硕士层面由港澳法律界人士担任双导师之一的经验,逐步推行港澳法律界人士担任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双导师之一的模式,从而充实跨境法师资队伍。
(五)法律服务业准入门槛不一致
从表4中可以看出, 随着气体温度的升高, 气液两相冲压发动机的推力与比冲均增大, 但是发动机效率在不断降低, 说明对注入气体进行加热可以提高发动机推力, 但是该方法的经济性较低, 导致发动机效率下降.
财政部要求,各地要继续支持深入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开展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提前谋划,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保资金精准高效使用。
表 1珠三角九市法学研究生招生概况
注:本表情况来源于广东各大高校研究生院近年来研究生招生简章及其目录。
三、 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筑进路
纵观粤港澳合作的现有成果,尽管各项合作尚未达到相关框架协议的预期效果,但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三地居民的经贸来往,同时也吸引了大批港澳学子来粤求学。粤港澳三方可在现有框架下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化制度瓶颈为构筑动力。
大湾区内因有三种法律制度,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准入门槛亦有所不同。因法律服务业包括律师、仲裁、调解、公证等,本文以最为常见的律师业为例进行阐述。在内地,任何人担任律师的,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司法考试)且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任何专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特定少数区域可允许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于司法部从未公布过司法考试通过率,一般认为,现行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在10%到20%之间。目前,港澳同胞符合规定的专业学历的可报考法律考试,并通过考试后参照内地居民模式即可取得律师资格。在香港,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和大律师,两种律师资格的获得均须符合一定的严格条件,例如,事务律师资格的取得必须拥有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或者香港中文大学的法学学士学位且继续深造一年后获得法律专业证书,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两年;境外律师(可允许内地律师)取得5年或以上的执业经验,可以参加认可资格考试,若干科目可以获得豁免,通过考试后无需实习,便可以成为香港律师。[3]而大律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具有英格兰或北爱尔兰的大律师资格,或者取得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或者香港中文大学法学学士并继续深造一年后取得法律专业证书,并跟随香港大律师作为实习大律师实习一年等。[4]在澳门,获得律师资格的条件是澳门之大学之法学士或受本地区认可之任何其他法学士,并完成律师业实习(一般最短为十八个月),或者非澳门之大学之法学士可根据澳门律师公会规定完成为其适应澳门法律体系之先修课程方可实习等。[5]总体而言,粤港澳三地律师行业均相互开放,但由于广东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澳门次之,香港的准入门槛最高,当前在CEPA合作框架下呈现出香港律师业向广东流转而广东律师业却难以向香港流转的单边开放局面。[6]正因三地法律服务业准入门槛的不一致,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筑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一) 大湾区内高校主导培养
其一,增设跨境法律研究方向或法学二级学科。综观粤港澳三地的高校,多数设立了跨境法制研究机构,但这些研究机构大多数是以港澳基本法为研究核心,如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等,除此以外的其他学科并未得到重视。港澳基本法作为宪制性法律,在实务中多适用于官方层面,政治敏感性强,与粤港澳民间经贸往来关系并不密切,粤港澳高校有必要拓宽跨境法制的研究以推动跨境法律人才培养中工作。条件成熟的高校可在培养基金会等组织的支持下,成立专门从事跨境法制的研究机构,而尚未成立专门研究机构的高校,可适当鼓励本校有条件的法学教师将研究范围拓宽至跨境法制。一些拥有研究生招生权限的高校亦可在二级学科中增设跨境法制的研究方向或者直接将该方向设置为法学二级学科,例如,民商法学中可增设内地与港澳民商法比较研究这一方向。港澳高校亦可在公私法的专业中增设内地法作为研究方向。条件成熟的高校,如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中山大学等高校亦可在研究生人才培养中直接设置内地与港澳法学作为独立的专业。
大湾区高校协同培养跨境法律人才是一项长期性工程,需要从全方位、系统性的角度加以科学设计,具体包括:
也就是公司的合理市净率应该是ROE与投资因子的乘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司的净资产等于总资产减去总负债,而总资产里的应收账款、存货、商誉等科目的价值难以可靠计量,因此用市净率估值可靠性不高,仅适用金融行业等资产计量比较可靠的少数类型的公司。
从跨境法律实务所需的法律人才要求来看,一般的法学本科生难以满足市场的需要,故大湾区高校需要以法学研究生为导向,不断提高跨境法律人才的学历。然而,广东高校培养法学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又与市场需求存在差距。首先,珠三角九市拥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的高校共有8所、法律硕士点共有9所,绝大多数集中于广州。其次,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高校数量凤毛麟角。2017至2018年两年间,广东仅剩下中山大学招法学博士生。2017年9月起,深圳大学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骨干人才计划”招收联合培养的法学理论博士生,至今已有两届博士生且多数为省外在职考生。2018年8月起,深圳大学与澳门大学开始联合培养法学博士生,这标志着大湾区建设背景下法学教育资源的跨境流动正式成为现实。自2019年起,暨南大学正式招收法学博士生。总体而言,无论是硕士点,抑或博士点等其他重要指标,大湾区(珠三角九市)的数量远低于北京、上海等国内经济发达的地区,这对广东法学跨境法律人才培养是一种先天不足,亟需扭转。
(二) 成立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的社会组织
人才培养不啻需要营造高校充满书香味的氛围,更需要社会各界提供丰富的资源方能奏效,跨境法律人才更是如此。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较以往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不同,前者的涉外因素浓厚而导致培养成本过高,需要社会力量予以物质资源上的配套支持。从社会力量的角度而言,涉及法律人才培养的社会组织或有两种类型: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否实施精益生产、精益生产实施到何种程度、是否继续实施下去、由何人来主持整个精益变革,这些问题的最终决定权都在这个企业的领导层手中,领导层的支持是企业实施精益转型的前提。除此以外,领导层支持程度对于精益生产实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当精益转型实施之后,由于库存和在制品的大量减少,从会计角度来说企业利润会大幅下降[1],在这种情况下领导者是否能够坚持实施精益生产。
其一,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基金会(以下简称培养基金会)。基金会作为公益性法人组织,具有非营利、非政府等特性,长期以来一直发挥自身独特优势,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效应。迄今为止,粤港澳三地均已成立各色各样有关教育方面的基金会。培养跨境法律人才培养的资金可依靠大湾区管理部门、粤港澳法律界、粤港澳教育或者其他类型的基金会(如澳门基金会、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广东粤澳合作发展基金)等大湾区各界力量。以澳门基金会为例,澳门基金会长期资助与澳门有关的科研项目、专著出版、期刊创办等,其宗旨为研究、促进和发展澳门的文化、社会、经济、教育、科学、学术及慈善活动,旨在推广澳门的各项活动;自1984年成立以来,澳门基金会对丰富澳门学术研究与推动澳门文化走向大中华乃至国际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8]因此,培养基金会的定位是培养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的专门机构,旨在推动粤港澳三地法律界人士共同投身于大湾区跨境法人才的培养及研究工作,以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1)大湾区高校间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合作项目;(2)支持涉及跨境法律人才培养的科研项目。为吸引更多的高校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加入到跨境法律人才培养工作中,经过培养基金会审批通过的科研项目,可纳入作为省级课题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进行管理;(3)支持出版涉及跨境法律人才培养的专著、教材等;(4)支持大湾区高校为联合培养法律人才而引进高层次师资的项目;(5)支持涉及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相关话题的学术论坛召开费用等。培养基金会主要在大湾区开展工作,由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其二,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研究会。作为法学学术研究的重镇——各大法学会下属的研究会在推动我国法学学科学术繁荣、丰富依法治国理论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粤港澳三地专门从事跨境法制研究的学术团体众多,例如有广东省台港澳法研究会、广东省港澳基本法研究会、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等,但众多会员均是一人拥有几个会籍,且目前尚未有专门从事跨境法律人才培养研究的机构,故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工作。综观大湾区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可由广东省法学会下设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研究会(以下简称培养研究会)。培养研究会秘书处可设置于跨境法制研究较为成熟的高校。为提高培养研究会的知名度,培养研究会可定期与广东省法学会下属的各个学科研究会定期举办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的学术论坛,例如与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举办有关私法领域的跨境法制人才培养的学术论坛。培养研究会的学术论坛应在粤港澳十一个城市轮流召开,以便获得大湾区法学研究力量更为广泛的关注。培养研究会除了专门举办学术论坛外,还可为大湾区高校跨境法律学子提供各类实务机会,具体的实习单位可包括粤港澳三地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等。特别地,培养研究会的会员除了来源于粤港澳三地高校的专家学者外,法律实务界人士(如粤港澳三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公证员等)均应有一定的合理比例,从而夯实培养研究会的实务根基。
(三) 粤港澳构筑跨境法律职业对接机制
法律人才培养的法律职业对接机制的构筑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法学学子加入跨境法学科研习的意愿,亦关系到人才培养的可持续性问题。若粤港澳三地政府并未就相关法律职业进行有效的对接,跨境法定向培养出来的法学学子毕业后很可能面临就业困难。而解决跨境法律人才后顾之忧的方式在于三地政府增强法治互信,在特定法律服务业务上降低各自的准入门槛。基于此,2018年8月,国务院宣布取消港澳居民在内地的就业许可,同时,允许港澳居民申领内地居住证,这将极大提高港澳居民参与内地事务的便捷性,为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尽管内地已对港澳开放许多行业,恪守CEPA的承诺,但港澳当局在义务对接方面仍显得畏手畏脚,并未对内地完全开放法律服务业,内地法律服务业无法直接为在港澳的内地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新设的合伙制联营律师事务所屈指可数。正因如此,《规划纲要》高度强调“加强法律事务合作。”港澳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允许内地法律服务业在港澳开展,共同营造良好的大湾区法律服务业合作氛围,为大湾区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同时,粤港澳高校共同培养既精通内地法也知晓港澳法的法律人才,可由教育部、司法部、广东省、港澳特区共同认可这些法律人才的执业资格,允许其直接在大湾区内为各市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具体而言,三地可在法律服务方面的高度合作基础上,达成横跨三地执业范围的跨境法律职业对接协议,以律师为例,通过跨境法合作培养后的学子经过特定部门考核合格后,在粤港澳三地均有过实习或者学习经历的,可同时获得三地的执业资格,而这执业资格仅限于涉及跨境纠纷,例如一项法律纠纷涉及到粤港、粤澳或者港澳之间的,拥有三地执业资格的律师便可接受这种类型的纠纷的代理服务,若一项纠纷只涉及到内地或者香港或者澳门,则这个律师还须拥有当地普通律师执业资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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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7462(2019)04-0049-07
DOI :10.13977/j.cnki.lnxk.2019.04.006
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港澳基本法实施的相关机制研究》(编号:14ZDC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南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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