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收入结构转型研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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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结构转型的内外动因

(一)渐行渐近的利率市场化趋势,导致利差的不断收窄,迫使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结构必须转型

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结构在整体上是建立在利息收入基础上的,收入的提高高度依赖于各种形式的利息收入,目前,平均约占总收入的90%左右。从下面的图示可以看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02年利息收入比重为93.62%,五家国外商业银行利息收入比重仅为51.14%。

为了更为直观清晰地了解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结构对利息收入依赖的具体情况,笔者以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收入结构图示,作一简略解读。

图示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在利息收入上又是由三个层次来依次支撑的:一是存贷利差净收入,其比例近年在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中一般处于60~80%的区间,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存在较大差距。一般来说,国有商业银行要低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2003年、2004年其存贷利差净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分别为62.31%和60.28%,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则占比较高,见表1:

表1 我国五家股份制上市银行2003、2002年存贷利差净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单位:%)

招 商

民 生 浦 发华 夏

深发展

年份 2003 2002 2003 2002 2003 2002 2003 2002 2003 2002

比重 70

67

66

64

83

73

76

72

87

82

表中反映,2003年、2002年上述五家股份制上市银行存贷利差净收入占总收入的平均比重分别为76.4%和72.6%。与国有商业银行近两年存贷利差净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下降趋势相比,五家股份制上市银行存贷利差净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却在上升,平均上升了3.8个百分点。二是同业往来净利息收入。仍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2003年、2004年其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分别为6.44%和7.79%。其中存款准备金利息收入,此数据各家银行年报均未单独反映,一般列在同业往来净利息收入中。有资料表明,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利息收入占税前利润的比例达91%以上[1]。三是有关债券投资利息收入。仍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2003年、2004年其债券投资利息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分别为21.45%和21.23%,仅次于存贷利差收入。之所以说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结构高度依赖利息收入来支撑,还可以从下列这样一组数据来窥见[2](1994年以1为指数):

1994年,1;1995年,1.08;1996年,1.70;1997年,2.61;1998年,2.97;1999年,2.70;2000年,2.16;2001年,2.61;2002年,3.60,2003年,3.33。

从纵向上看,我国商业银行依赖利息收入的程度,除2000年出现一个下降的拐点外均是历年递增的,这在上面的我国商业银行存贷利差收入近两年的变动趋势中已经得到印证。

收入结构反映业务结构和风险结构,随着2004年10月29日,中央银行在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同时,宣布进一步放宽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对存贷款利率实行上下限管理,放开同业存款利率,其支撑我国商业银行上述畸形收入结构三个层次的基石已发生了动摇;尤其是2005年1月中央银行发布《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报告》,以及9月下发《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规定自9月21日起,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将由按年计结息改为按季度计结息等。这一系列强烈的信号预示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盖头业已掀开,随后的步伐也将大大加快。而利率市场化的直接表现是商业银行在贷款尤其是优质贷款上的利率定价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激烈竞争的存款市场上对存款利率的定价则同样是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这种正反两相双被动的结果,最终将缩小和收窄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这对于目前仍以过分仰赖存贷利差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我国商业银行,在经济金融运行态势的变化和波动中势必将承受更大的压力。特别是2005年3月中央银行将超额存款准备金存款利率由原先的1.62%调低到现行的0.99%,并有继续下调的趋势,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利息收入将会大大降低,依赖利息收入的收入结构将会受到影响,利润来源将会进一步减少。同时,这种单一的利息收入结果,导致成本收入比居高不下[成本收入比(营业费用/营业收入)是世界各国用来衡量商业银行盈利和竞争水平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各行公布的2004年年报所披露的营业费用和营业收入的数据,2004年,工商银行成本收入比为41.98%;中国银行为40%;建设银行为39.17%;农业银行则高达90%;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深发展等五家股份制上市银行为40.09%[3]。而同期我国香港地区的恒生银行仅为23.1%[4]。

利率市场化的渐次推进,使得贷款市场、存款市场、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各种利率价格的定价权逐步放开,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偏好进行资产方和负债方的定价,商业银行面临资产方和负债方变革的双重挑战,显性的是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利润压薄;而以债券市场为主的资本市场业务的快速发展,以及允许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在银行间市场进行逆回购交易,使得不同金融产品风险调整后收益的联动性进一步增强,隐性的是商业银行持有的债券资产风险加大,导致债券价值的缩水,减少债券投资利息收入。

如果说在实行管制利率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既有的收入结构能够得到维持,财务基础和收入状况不会受到威胁的话,那么在渐行渐近的利率市场化的今天,政府宏观调控将更加注重依赖利率机制,市场利率将会一路走低,导致银行净利差不同程度的收窄,进而导致银行利润的滑坡;同时,商业银行将面临逆向选择、重定价、债券资产缩水等诸多风险,迫使商业银行要致力于收入结构的转型。

(二)逐步严格规范的金融监管,导致传统的业务发展方式受到抑制,迫使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结构转型

首先,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金融游戏规则的国际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约束越来越强。2005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表明我国银行业监管已经进入了一个以强化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审慎监管的新阶段,资本充足率成为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一方面,由于资本的刚性约束,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规模急速扩张的业务发展方式将受到强有力的抑制;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商业银行目前还缺乏有效的资本补充渠道和机制,可持续发展反过来又普遍面临资本充足率偏低的“瓶颈”约束。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商业银行在新业务推出和网点建设等诸多方面都将受到限制。面对资本约束和资本补充机制不畅的严峻挑战,及时转变传统的业务发展方式,走一条较低资本消耗、较高经营效益的发展新路子,是我国商业银行一个不二的选择。

其次,自2005年年初以来,我国经济金融生活中的诸多变化,对商业银行经营构成了很大的压力。一是贷款有效需求增速放缓,银行体系的贷款增长与存款增长幅度明显拉大,信贷紧缩趋势有所显现。2005年1~7月,我国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25354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却只增加4770亿元,增量存差资金高达20584亿元,增量贷存比只有18.8%。二是银行信贷风险加速暴露。当前我国企业产能过剩、供求失衡的矛盾开始加剧,部分行业经济效益出现明显滑坡,企业亏损面扩大。预计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国企业产能过剩、产品积压、库存上升的现象会更加突出,这些因素必然导致企业亏损面进一步扩大[5]。这意味着银行将面临更大的信贷风险,使以信贷产品为主打业务的单一利息收入结构存在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若欲改变这种收入结构失衡的现象,只有加快调整业务发展方式,实现由利息收入主导向利息收入与非利息收入均衡发展的收入结构转型,降低传统的收入结构对经济周期变化的敏感性,特别是部分行业景气程度的敏感性。降低风险,提高盈利能力,应对今后将持续出现的“贷款疲软、利差收窄、风险加大”的困难局面,才能在变数日益加大的经济环境中赢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再次,近来,中央银行大力推动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同时进一步向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开放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这大大加快了企业直接融资的步伐。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比银行贷款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对普通贷款的替代作用十分明显,今后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肯定会因此受到冲击。可以想象,由于短期融资券的利率远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些有信用、有效益的企业肯定会越来越多地选择短期融资券,使商业银行传统的以存贷利差收入为主的收入结构受到挤压,威胁到银行现有的财务基础。在经营环境和方式将发生相当大的变化,传统业务边际利润持续下降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为了自身资产安全和锁定经营成本,及时转变业务发展方式,尽快实现收入结构的转型,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中外商业银行收入结构的简略比较

(一)现状比较

2003年,我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平均占比不到10%,仅为9.66%;其中,中国银行是唯一一家占比超过10%的银行,为13.95%,其他四家银行均在10%以下,最低的是农业银行,为7.43%。国内四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非利息收入占比则更低,只有6.24%。见表2、表3:

表2:2003年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结构单位:百万人民币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利息收入98,54261,75849,567 78,97219,328

非利息收入8,971 8.344,959 7.438,038 13.958,690 9.911,840 8.69

表3:2003年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结构单位:百万人民币

招商银行(%) 民生银行(%) 浦发银行(%)深发展

利息收入8,4648,98310,5263,449

非利息收入 625 6.88 510 5.37 971 8.45 154 4.27

相比国内商业银行,国外商业银行业务的多元化程度高,非利息收入占比则相应较高,在整个银行业总收入中的平均占比为40%左右,有的超过了50%,高达60%甚至70%以上。如美国花旗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存贷利差的收入只占其总收入的30%,而非利息收入业务却为其带来了收入的70%,英国巴克莱银行更达73%左右。据统计,2004年瑞穗、汇丰、美洲及渣打四家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平均为41.17%。见表4:

表4:2004年四家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结构单位:百万美元

瑞穗集团(%)汇丰银行(%)美洲银行(%)渣打银行(%)

利息收入10,128 31,024 28,797 3,146

非利息收入4,446 43.9019,563 38.6720,097 41.102,187 41.01

(资料来源:FDIC网站)

(二)历年比较

从非利息收入看,国外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时间跨度上都呈快速上升趋势,如美国银行业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从1980年的22%上升到2003年36.34%。1997年美洲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44%,花旗银行为51.8%,大通银行高达52.7%。而2004年这三家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均达到了70%左右。有关数据见表5、表6。从表5可以看出,美国银行业中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水平、收入结构差别很大,即大银行对利差收入的依赖已在逐渐减少,而中小银行则更多的是靠传统的利息收入业务盈利。这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收入结构变动趋势中同样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见表7:

表5:美国商业银行1998~2003年经蕾收入结构变动趋势(单位:%)

项目2003 2002 2001 2000 1999 1998 增减

利息收入

646772747275

-11

非利息收入 36332826282511

(资料来源:FDIC网站)

表6:2002~2004年一季度美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变动趋势

时间 资产>10亿美元的银行 资产<10亿美元的银行

2002.3.31

41.75% 24.51%

2003.3.31

43.26% 26.19%

2004.3.31

43.77% 25.83%

(资料来源:FDIC网站)

表7: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02~2004年非利息收入变动趋势(单位:%)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200420032002200420032002200420032002200420032002

10.698.347.259.407.435.4318.86

13.95

10.04

12.96

9.916.30

从近三年看,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在营业总收入中的份额是逐年递增的,比重是逐年加大的,但与欧美国家普遍高达40%的水平还相差甚远,即使与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30%的水平相比也还有一段距离。我国已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经营较为灵活,但其收入中的大部分还是来自于传统的利息收入业务,且从2002年到2003年甚至有上升趋势,见表8:

表8:我国五家股份制上市银行2002~2003年存贷利差收入变动趋势(单位:%)

招商银行 民生银行

浦发银行

华夏银行 深发展

2003 2002 增减 2003 2002

增减 2003 2002

增减 2003 2002增减 2003 2002 增减

706736664 2 8373 107672 4 87825

平均而言,2003年五家股份制上市商业银行存贷利差收入占其全部收入的76.4%,且比2002年增加了4.8%。而同年非利息收入占比则很小,招商银行为6.88%;民生银行为5.37%;浦发银行为8.45%;深发展为4.27%(华夏资料缺),平均只有6.24%。以上中外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在收入结构上的比较分析,给我国商业银行一个有益的启示:即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在收入结构的转型上有着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应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市场定位。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收入结构的转型上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和独特的优势条件。

(三)品种比较

在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的提出,据笔者的研究,最早是在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的1993年国家专业银行体制向国有商业银行体制转变的初期,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是在《商业银行法》颁布施行的1995年。从时间演变来看,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发展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1995年至2000年为存款导向阶段,发展非利息收入业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客户关系,巩固传统业务,稳定和增加存款,往往以无偿服务的形式出现;2000年以后虽然逐步过渡到收入导向阶段,以增加收入,改善收入结构为主要目的,但业务范围狭窄,且产品单一,创新能力差,缺乏吸引力,所以发展速度缓慢。

相比较而言,国外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的种类不仅繁多,而且已形成了结算及其延伸类、避险类(远期利率协议,货币、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信用类为主体的完整的业务体系,并已经进入到以投资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为主的发展阶段,涵盖了传统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基金业务、保险业务等几乎所有领域,成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反观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其起主导作用的仅是那些筹资功能较强、操作较为简单的结算类、代理类收付业务,以及与贸易密切相关的跟单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而层次较高,为市场提供智力服务,从中收取手续费为主的业务却很少,有的甚至为空白。

概言之,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不但在业务品种上与国外银行存在很大的差距,而且在各个品种占总收入的比例方面更是不可同日而语。这对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来说,不啻是其走向国际化的一个制约因素。

三、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结构转型的制度障碍

(一)法律制度的缺失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商业银行发展非利息收入业务的空间相当狭小,实行多元化经营的领域和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一首要问题很难在一两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和得到根本性解决。因为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04年重新修改后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对此条款未进行根本性的触动,仅增加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样。这种实际上的法律缺失现象,不仅给监管部门的理解和解释留下了伸宿的空间,带来监管的随意性和非理性行为,而且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也给商业银行发展非利息收入业务的具体经营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美国银行业在分业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未废除之前,其非利息收入并不怎么高,也就是在20%左右,只是1999年被《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取代,实行混业经营后才取得快速持续发展的。目前,国外商业银行经营的许多非利息收入业务,对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则是从事的禁区。另外,欧美各国无论是《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还是《信托法》、《期货法》等其他相关法律,都对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业务作了详尽细致的规定,而我国直到2001年7月才颁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这样一个行政性法规,这也多少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的发展。

(二)管理制度的缺陷

国外商业银行发展非利息收入业务除有明确完善的法律制度外,还有一个相应健全、他律性很强的行业管理制度,使之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国外的银行业协会或曰银行同业公会,同其他行业协会一样,称之为非政府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上有着很强的权威性,对行业内不规范经营和竞争的行为惩处和制裁具有较大的强制力,因而在这较为刚性的行业管理制度约束下,各商业银行自律性都很强,一般不会承受较大的信誉成本和被处罚的风险去触犯行业规范,因此在开展同业合作,完善行业协作机制等方面显得较为积极主动。国内近几年虽然陆续建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各地银行业协会组织,但囿于我国国情,其职能定位和性质决定其手段有限,权限有限,仅是类似于一种不定期松散的银行联席会议,无法制定一个具有权威和强制力的、统一和规范的、他律性强的行业管理制度。这种基本上由政府各相关部门来制定管理制度,行使管理权限的方式,导致管理不一,管理不力,管理分散等诸多管理缺陷,使本来自律性就较差的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非利息收入业务中,损害其他商业银行利益的非理性低层次竞争现象不仅非常突出而且较为普遍,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发展的步伐受到阻碍。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收费自主性较弱,需经许多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使得服务收费标准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使其发展业务的积极性受到一定抑制。另外管理层对有些商业银行奉行拿来主义,采取跟随策略,坐等其他银行开发新产品,再抄袭模仿,推出类似产品,并辅之以低价策略,损害他行利益的行为管理不到位,制裁不得力,处罚不够重,也伤害了有些商业银行开发新产品的主动性。2003年,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部诉求中国法律对其有关非利息收入业务产品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就是对我国在这方面管理制度缺陷的一个很好回应。

四、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结构转型的策略措施

(一)制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非利息收入业务发展战略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又反作用于经济。随着2003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进入一个新的经济发展时期后,经济金融经营环境将会得到稳步改善,非利息收入业务市场需求将会日渐增强,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业务也将会有一个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广泛的活动领域,随之也将会有一个持续快速的增长期。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规模大小和经营特点,从近期着手,远期着眼,首先是单独制定一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非利息收入业务发展总体战略,把其从主营业务的辅助和附属地位独立出来,真正确立其作为三大业务支柱之一的战略地位,明确其发展的阶段目标和远期目标,加大对其发展的推动力度。一是近期阶段(2006~2010年),重点巩固已有的业务种类和引进消化一些新兴业务种类。二是中期阶段(2011~2020年),广泛推广融投资中介、担保承诺类业务,并对风险较大的衍生金融工具类业务进行研究,一旦政策许可就即时推出。三是远期阶段(2021年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完善,预期混业经营可适时解禁,金融业基本融于国际金融市场并全面接轨,国内金融监管体系趋于成熟,此时则可按照市场需求和国际惯例,全面开办包括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类在内的各类创新中介业务。其次是制定一个差别化经营策略的区域发展辅助战略,也就是不同地区的银行要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态势、客户结构有针对性地发展非利息收入业务。具体地说,就是要把我国商业银行国内发达地区中心城市行和驻发达国家、地区金融中心的分支机构作为中介服务拓展重点,人财物资源集中倾斜,率先推广一些高科技、智力型、收益高、有风险的服务种类,使发达地区分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和盈利水平接近世界大银行水平。国内中等发展水平地区的分行主要发展一些科技劳务混合型、有一定收益、中低度风险的业务种类。对国内较落后地区的分行,则适当发展一些简单劳务型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作为配套服务手段。我们也有理由相信,目前某些法律制度的缺失,将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引发金融环境的变化而得到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暂时还无法试水的非利息收入业务品种的经营限制将会逐步放宽和松动。对此,各商业银行可借鉴国外同业的“持续改变”策略,对其总体发展战略和具体经营策略,根据与时俱进的原则持续调整,以适应市场不断变化的需要。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非利息收入业务经营管理体制

1.打破业务管理的条块分割和专业分工的范围界限。由于非利息收入业务品种多、业务牵涉面广,各商业银行有必要建立一个由强力管理部门为牵头负责的非利息收入业务管理组织体系,集中统一管理和协调非利息收入业务的发展规划,有效整合业务品种的开发创新,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分步骤、分层次、分区域发展非利息收入业务,改变过去自发、零散、盲目、随意、随机、非理性发展业务的状况,以形成上下左右纵横交错、良性互动的业务流程和发展氛围,从而取得规模效应。

2.将非利息收入业务纳入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分业经营下的非利息收入业务虽说是低风险业务,但低风险不等于无风险。因此,发展非利息收入业务也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强化内部控制,提示风险预警,提高抗风险能力。对于市场风险,应按照监管部门指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的管理体系;对于操作风险,应在积极培育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文化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加大防范的工作力度。同时要在发展业务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各类风险的承受能力和控制能力,避免重蹈资产规模盲目扩张,风险叠加的覆辙。

(三)确立前瞻性的非利息收入业务经营结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非利息收入业务虽然涉及到九大类420多个品种,但这些产品传统单一,收益率较低;大多数贴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等现代印记的非利息收入业务在国内商业银行不是空白就是处于刚起步阶段,所以其面临的更为急迫的任务是确立一个前瞻性的非利息收入业务经营结构,为业务的发展提供稳定支撑。眼下要做的是:

1.在现行的政策法规和既有的体制框架内,针对我国经济环境有许多不同于外国的特点,开发出既能贴近市场,又能适合不同类型企业、居民需求和习惯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业务新产品,扩展和延伸新产品的服务功能,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派生能力,实现在相关市场和相应客户中的长期占有。同时要未雨绸缪,研究与储备一些既涉及到金融,又涉及到证券、保险、信托等边缘性产品,一旦法律和政策许可,及时推出应时品种。

2.加快产品的推广应用速度,对开发的新产品要尽可能地缩短时间抢先推向市场,以致形成至少暂时的垄断。此举不仅可以获取一定程度的定价权,而且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垄断利润,既可为后续产品的研究开发提供经费支持,也可在与外资银行竞争不利于自己时及时转向新的产品创新和市场开发,从而留住既有的客户群体,吸引新的客户群体,扩大新产品服务的客户资源。此外是提高产品开发和创新的技术含量,使之难以模仿,能较长久地保持优势,最终形成自己的核心产品。

3.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允许银行资金入市,对此中央银行已表示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扩大公司债券的投资主体范围,提高交易效率;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为合法资金入市创造条件。商业银行应顺势从已开办的银证合作和银保合作业务延伸和扩展,派生出其他相关业务产品,并提高此类产品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渗透力,以提升这两项业务的价值含量和赢利水平。同时,这次《证券法》的修改,还为证券的信用交易预留了空间,这表明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的时间不会拖得太久,商业银行须因势加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互动机制的前瞻性研究,届时介入此经营领域就会占得业务发展的先机。

(四)合理配置非利息收入业务发展的经营资源

我国商业银行大规模的店铺性营业网点是外资银行无法比拟也是其无法建立的,这样就会形成国内商业银行在联系企业、居民上的直接优势,为大力发展非利息收入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这一先天优势和有利条件,首先分析了解市场,确定发展的区域,再把客户定位作为经营活动的一个基础,然后合理配置相关的经营资源,继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差异化业务拓展,进而实现业务收入的较快提高。

1.加大对重点发展区域的经营资源配置。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在各项经营资源的配置上,以使用效率为导向,加大对重点发展地区和中心城市的倾斜力度,优化资源配置的区域格局。各行政区域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银行活动及生存发展的空间,企业的大小多寡优劣,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高低等诸方面都具有显著的差异性,而这些差异又决定着金融、经营环境的优劣。如果在各项经营资源的配置上采取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就会降低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最终影响到非利息收入业务的整体推进和发展,削弱整体竞争力。因此,各商业银行应确定非利息收入业务发展的重点区域和中心城市,加大对其各项资源的投入比重,重点支持其优先发展,将其培育成为全行业务拓展的制高点和利润增长点,从而达到通过辐射效应和龙头作用来带动其他一般地区相应发展,为整个行的可持续发展积聚力量和相应实力。

2.加大对重点发展业务的经营资源配置。从近几年的发展来看,投资银行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刚刚开始起步,但在非利息收入业务的收入占比越来越高,是目前商业银行实现收入结构转型链条中最关键一环,其中理财业务正在成为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和资金业务的集合点,成为我国银行业的核心业务之一,有力地推动着银行整体业务的发展和收入结构的改善。各商业银行须从战略高度审视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加大对其技术、人力(专业人才)、经费等资源的优先配置,尽快建设统一规范及先进的技术平台,加快培养或从外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以解决发展该业务的技术系统跟不上,现有专业人才的严重不足及能力缺乏等问题,从而使其发展得到相关资源的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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