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如何适应控罪审判和辩论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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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如何适应控辩式庭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诉人论文,控辩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的修改,由纠问式的庭审方式改为控辩式的庭审方式。面对新的庭审方式,公诉人应当如何适应这一变化呢?

一、摒弃配角观念,树立主控观念,担负起全面的控诉举证职责。

在现行的庭审方式中,凡是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都是经过法院全面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庭审在很大程度上使人感到只是一种形式。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决定》取消了审判人员在开庭前的调查、取证等职权,而只对提起公诉案件的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进行审查。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则不作审查,而是留待法庭查明。

在庭审中,法官的职责也起了变化。按照现行刑诉法,在庭审中主要由审判人员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出示物证,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即审判人员包揽了法庭调查和举证的任务,担负起了本应由公诉人担负的举证控诉职能。因而公诉人在调查、举证时只能是处于配合审判人员的地位,形成了公诉人、审判人员共同指控犯罪的局面。《决定》改变了这一做法,规定主要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公诉人的任务不再局限于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协助审判人员查明犯罪事实,而是在指控犯罪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主动去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因此,公诉人在整个庭审中就担负起指控犯罪及全面的举证证明犯罪的责任。即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并与辩护人、当事人交叉质证、辩论;虽然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但那只是对庭审中不清楚的问题作些补充性发问,而不是承担举证责任。相反,如果审判人员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就可以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在新的庭审方式下,检察人员首先要克服畏难情绪,要树立信心,虽然任务重了,责任大了,困难多了,但挑战始终与机遇并存,抓住这个机遇,勇敢地迎接挑战,必将会促使公诉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维护正义的形象必将会更加光彩夺目。其次要转变传统上的配角观念,迅速树立起主控的观念,切实履行公诉人的职责,全面担负起指控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责任。

二、掌握驾驭全局的能力,形成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具有对意外情况的机智应变能力,练成雄辩的口头表达能力。

新的庭审方式加强了公诉人的地位与作用,同时也对公诉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庭审方式客观上导致审判人员主要是依据控辩双方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这样就势必会出现诉讼结果受到诉讼双方技巧影响的局面。故提高公诉人的诉讼技巧及诉讼能力、公诉水平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掌握驾驭全局的能力。一是要有扎实的基础知识,要学习并精通证据学、法律逻辑学、语言学等,熟悉刑事诉讼法对庭审程序的规定,熟悉有关刑法规定,熟悉各诉讼参与人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等等;二是能够从容不迫地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沉着地与辩护人、被告人质证,并发表公诉词和熟练地开展综合辩论;三是对庭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作出适当的处置,应由审判人员决定的问题也要及时地提出处置的建议;四是对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行为,能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及时提出纠正的建议。

其次要形成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应当说,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提审、取证及补充侦查等一系列工作,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为公诉人当是胜券在握。但是如果没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在质证与辩论中词不达意,漏洞迭出,出庭效果就不理想了。故提高庭审中的逻辑思维能力是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对此,一是要注意庭审中常见的逻辑错误,如偷换概念、转移论题、理由不充分等等。一方面要防止自己发生逻辑错误,另一方面要寻找对方的逻辑错误进行驳斥;二是熟练运用逻辑思维中的反驳方法,如直接反驳法、间接反驳法、矛盾法等等,提高抗辩能力。

第三是具有对意外情况的机智应变能力。由于《决定》规定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均可介入诉讼,这就使得律师对案情更加熟悉,应当说这是有利于把案件办得更准,有利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但另一方面使得公诉人在庭上的工作难度明显加大;特别是律师对公诉人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通过阅卷、复制和摘抄有关材料后是很清楚的,而律师是否会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会提出哪些问题等,公诉人则是未知的。再加上新的庭审方式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较多,这就使庭审中出现意外情况的机率大大增加。因此,作为公诉人处理意外情况的能力必须有相应的提高。这就要求公诉人应加强庭前预测,因为庭审是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对已知的案件事实与证据等进行审查、质证、辩论,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会出现哪些问题基本上是可以预知的。对于确实在开庭前没有准备到的问题,要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条文实事求是地分析其真实性、合法性,不合理的予以驳斥,合理的要予以采纳,不能强词夺理,固执己见。

第四是要练就雄辩的口才。正如前面所讲的,在控辩式庭审中,诉讼技巧显得更加重要。公诉人的观点能否准确表达并为审判人员、辩护人所接受事关出庭的效果。对公诉人口头表达能力的提高,可以通过组织演讲、辩论对抗赛等方式进行。当然,最重要的还是通过出庭实践,在实践中提高口头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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