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混业经营冲动下的金融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改革论文,冲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的双重混业冲动
进入2004年8月下旬以来,有两则消息引起了金融业以及社会的不小关注。一则消息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已形成共识,允许国有商业银行成立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以一份三方名义签发的操作方案上报国务院。一旦方案获国务院批准,1998年确立的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将被打破。另一则消息是中国银行将改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后的“中银股份”将包括中国银行、中银国际、中银保险,同时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作为一家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如何面对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已成为“中银股份”要面临的现实问题。“一石击起千层浪”,本来已沉寂多日的关于中国金融业之“分业经营”抑或“混业经营”的讨论又热烈起来。
关于我国金融业到底应采取混业模式还是分业模式,长期以来政府决策层、学界、业界争论不休,近年来逐步形成的共识是:面对世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浪潮的冲击,中国金融业实现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体制变革是必然的。但受中国金融基础环境薄弱的现状制约,金融实现混业经营不是简单的时间快慢问题,更重要的是金融发展与安全的协调问题,中国应该渐进式地逐步推进金融经营体制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
当然,近几年我国的混业的冲动和扩张一直在持续地进行着。例如保险资金入市、券商股票抵押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保险公司推出连结保险和分红保单等等。同时,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同时跨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业务等。这些在某种意义上揭示出了混业冲动之强烈。
事实上,修改后并于今年2月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已将原来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后的《证券法》也在相关的条文取消了“分业经营”的规定。种种迹象表明,中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步伐在明显加快。对此,笔者认为不难得到两方面的判断:一方面商业银行的混业冲动日益强烈,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开始因势利导,从原有的默许、宽容、鼓励金融创新,到政策上明确允许;另一方面,政策的快速松动,体现出监管当局开始有主动推进倾向,试图利用打破分业、实行混业经营来为商业银行创造更大的生存空间,以此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提高金融国际竞争力,同时整合金融资源,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管当局也存在着强烈的混业冲动。
毋庸置疑,混业经营乃金融业发展的大势所趋,而且目前大有加快之势,但我们仍须强调指出:我国金融业实现混业经营不是简单的时间快慢问题,更重要的是金融发展与安全的协调问题,从而在当前迫切的双重冲动下积极稳妥地实现向混业的转变。
二、实行混业经营的两难选择
1、混业经营的紧迫性:外部冲击。
混业经营在我国是金融业在市场化过程中的一种必然选择,在我国分业经营体制下将遵循从起步到成熟的一个进程,但在我国加入世贸后,这一路径的轨迹似乎被打断了。
根据入世协议,2006年后外资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的限制,享受国民待遇,届时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与众多WTO成员国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之间的矛盾冲突将不可避免。即便是外国银行遵从中国的法律制度在境内从事单一银行业务,但其可以通过与境外的母公司之间的往来间接实现混业经营,这种业务范围上的不平等将使中国的金融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外资企业与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长期形成的合作机制,也是它们在这一竞争中的重要优势。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我们的企业得不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其结果不仅严重制约国内企业竞争力的发展与提高,而且将危及我国金融机构的长期持续发展。因此,如何抵御冲击,努力创造条件向混业经营过渡,使我国金融业面对挑战求得生存与发展意义深远。这一切需要在短短的两年内完成,无论对于金融机构还是监管当局都有相当的紧迫性。这也正是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都存在混业冲动的根本原因之一。
2、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制约因素。
尽管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制度变革的方向,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加快向混业经营过渡客观上还存在制约因素。
第一,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去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扩张,部分行业出现了严重的投资过热,信贷规模同期大幅增长,为此从今年开始,国家加强了宏观调控,严格控制信贷规模,中央银行相应紧缩货币投放,目前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仅逐步显现,经济强烈扩张的趋势又明显反弹。由此可见,未来中国经济很有可能再次出现大起大落,其结果必然给许多行业带来冲击,同时很可能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此时全面实行混业经营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二,证券市场发展极不完善,积聚了很大风险。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是混业经营的重要前提条件。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由于先天性制度缺陷,一直处于相当不完善状态,虽经过多年的整顿和规范,但始终没有步入健康发展之路。目前,我国股市由于股权分裂、体制转轨不彻底、违约成本过低等制度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相当多的上市公司质量不高,普遍缺乏诚信,交易舞弊盛行,投资风险极大。很多证券公司长期违规经营,无资本约束,无治理结构,无风险控制。实行混业经营后,必然有大量的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进入证券市场,虽然可以加以限制,但不可避免会引起证券市场的风险直接或间接地向银行体系转移,加大银行体系的系统风险。此外,证券市场的风险还可能向进入股市保险基金转移,引发保险机构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第三,商业银行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金融机构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是实行混业经营的基本条件。在缺乏有效的内控和监管措施的情况下,混业经营不仅不会分散风险,还可能催生更大的风险。目前不少商业银行存在强烈的扩张冲动,片面追求经营业绩,大做表面文章,内控执行不力,机会主义行为盛行。虽然表面上总体经营状况逐年好转,但很多深层次问题被迅速扩张的信贷增量所掩盖。从根本上讲,这些都源于银行自身存在着产权不明晰、控制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健全、法人治理不完善、真正的产权代表不明确等诸多问题。
第四,相应的法律不够完善,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监管协调成本高。中国的金融立法尚在起步阶段,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混业经营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空白,无法规范和约束混业经营行为。同时监管力量相对不足,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监管严重不到位,银行监管效率也有待提高。目前银监会刚刚组建,分业监管的格局刚刚形成,由于各监管部门间存在独立的利益,甚至潜在的竞争关系,监管协调成本高,容易形成监管真空。
3、实行混业经营的两难选择。
第一、效率和安全之间的两难选择。当前分业经营体制更多注重的是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和风险的可控性,代表安全。而一般认为,混业经营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注:有学者认为混业经营可能带来协同成本的提高和垄断,会降低市场效率,但实证方面尚无定论。—作者注),实行混业代表着效率和发展,但也可能由此引发更大的风险,因此在效率和安全之间我们面临两难选择。
第二、技术变革和制度变革之间的两难选择。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在旧体制下的一些问题往往可以通过技术变革加以解决,从而回避了制度方面的矛盾,但制度上的矛盾不解决又会使局面再度陷入困境,因此解决制度上的缺陷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笔者认为抵御金融业外来冲击,实行混业只是技术层面,更重要的是解决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弥补证券市场制度性缺陷等深层次问题。但解决制度上的问题会带来更大的震动,涉及的层面会更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否应加快实行混业也是技术和制度不同层面间的两难选择。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是否应加速向混业经营过渡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属于两难选择。从目前的情况判断,我们已经倾向于选择前者。
三、混业经营冲动下金融改革的几点建议
本文在第一部分曾着重强调我国金融业实现混业经营不是简单的时间快慢问题,更重要的是金融发展与安全的协调问题。在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双重的混业冲动下,当前实行混业的步伐正在加快,为保证混业经营的顺利推进,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我国混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应侧重于安全。
从世界上其它国家的实践来看,金融业混业经营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第二种是银行母公司模式,即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第三种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对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子公司控股实现业务渗透,各子公司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
现阶段,我国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首先应侧重安全性,采取控股公司模式是较好的选择。第一,我国目前仍不具备发展前两种混业经营模式所需要的金融监管能力、完善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营主体。美国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类似于我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过程。从我国国情出发,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更具可操作性。第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不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产生冲击,与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并且都是独立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原来的分业监管仍然有效,这更有利于监管水平的提高和资本市场的完善,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2、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混业经营的各种法律法规,设立金融监管防火墙。
回顾我国二十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我们主要采取渐进方式,往往要“摸着石头过河”,也就是说首先在实践中逐步探索,然后再加以规范形成制度。可以说在这种方式下,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很多时候也付出了不小的代价,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也是如此。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框架已基本形成,金融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加上不少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在金融立法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要及时制定规范混业经营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检查、监督金融集团内外部交易的条例,同时废除和修正原有法律法规中与金融发展相悖的条款。
在立法上,重点要设立金融监管的防火墙,防止市场间风险传递。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混业经营带来的内部交易问题难以通过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予以化解。为了防止风险在金融集团内、各公司成员间相互传播和蔓延,立法者或金融监管当局有必要从制度上作出相应的约束,以减弱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负面影响、隔离风险,这应该是金融监管的防火墙的主要含义。我国在制定相应的防火墙时,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及各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之间的比例限制,限定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第二,要建立关于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对外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开的程度、准确性、完整性的准则要求,设置信息完全的防火墙;第三,要求混业经营中的所有交易都在市场化的条件下进行,制定符合市场交易行为的规章制度,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
3、不应依赖混业经营从根本上解决金融市场的效率问题。
混业经营可以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金融业发展的制度性问题。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同时,应努力完善市场主体的产权制度,建立健全其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管,否则可能会陷入更大的困境。我国股市存在先天制度缺陷,而每当股市不振的时候,就会有人提及制度改革。当前股市极度低迷,证监会就制定政策,允许银行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试图用混业的办法向股市注入资金,虽短期内有可能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但制度性缺陷无法解决,其效果只能是昙花一现,并将证券市场的风险传递到银行体系当中来。
4、混业改革应采取帕累托改进,避免对原有的市场主体带来冲击或形成新的垄断。
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减少一方的福利时,通过改变现有的资源配置而提高另一方的福利。有消息称,混业经营将从国有商业银行组建证券投资基金和进入信托业务开始,这必然对处于弱势的现有的一些市场主体形成较大的冲击,许多基金公司目前已对未来的发展产生了悲观情绪。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存在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而监管当局新的举措应遵循帕累托改进原则,不应该使原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迅速丧失生存空间,否则有违公平。应该让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政策的动态一致性,也有助于树立政府的公信力。
此外,中国金融业的一个重要弊端就是效率相对低下的国有银行长期垄断市场,实行混业经营应避免再次以行政手段加强其垄断地位,否则将使市场化取向的金融改革陷入南辕北辙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