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特殊性和相对优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特殊性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经济制度论文,优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470(2010)04-0021-10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无论是和资本主义制度相比,和先前的新民主主义制度、传统社会主义制度相比,还是和未来的共产主义制度相比,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它们之间,既有历史的联系和共同点,又有明显的甚至质的区别,从而构成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在经济关系的不同层次,其性质有明显的差异。在生产方式和微观经济层次,包含较多的资本主义因素,和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没有太多区别;而在资本(以及地产)所有权和宏观经济层次,社会主义因素处于支配地位。前者主要是由同一发展阶段的一般经济条件和共同历史任务决定的;后者主要是由中国的特殊历史条件和特殊发展道路决定的。正反两方面的实践证明,在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之前,这是唯一同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相适应的经济制度,在保护劳动阶级权益、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应对世界经济危机、实现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变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相对优势。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和特征
考察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特殊性,首先应当搞清楚这一经济制度的质的规定性和特征。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质的规定性
根据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文献的论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①。这一经济制度的质的规定性(性质)可简要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它是公私并存、社资兼有的复合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的总体性质是由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生产方式共同体现的。在这里,公有制形式和私有制(非公有制)形式、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和非社会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同时并存的。经济制度的性质,既不是单纯由私有制和非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也不是单纯由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而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生产方式共同决定的。至于其中包含多少社会主义因素,不仅取决于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量的比例,而且取决于公有资产的质量和作用;不仅取决于公有制经济的数量和质量,而且取决于公有制本身的类型和性质,取决于公有制本身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不仅取决于公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且取决于劳动和所有权的关系,取决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在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成分和各种生产方式之间,不能不包含使它们相互区别的非此即彼的关系;但是,在现阶段,除了这种非此即彼的关系以外,还必然包含亦此亦彼的关系。②也就是说,有些所有制形式既包含公有制的成分和因素,也包含私有制的成分和因素;既包含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因素,也包含非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因素。例如,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公有制企业,大都包含着私有制的股份,从而成为混合型企业。又如,劳动力市场一旦形成,劳动方式也就变成了雇佣劳动(即所谓合同劳动)。在现存的集体经济组织中,联合劳动和雇佣劳动是同时并存的,而且往往以雇佣劳动为主体。这种亦此亦彼的关系,体现了所有制形式、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过渡性质和中间状态。这种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经济基础,不是单一和纯粹的经济基础,而是一种“综合经济基础”(杨献珍语)。
第二,它是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经济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质的区别。在公私并存和社资兼有的关系中,公有制和私有制(非公有制)各自处于不同的地位。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为主体”早在计划经济为主的时期就已经提出来了,但转向市场经济以后,其涵义发生了很大变化。前者是相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和“拾遗补缺”作用而言的;后者是相对于非公有制经济成为“重要组成部分”和发挥“重要作用”而言的。因此,我们决不能以“传统社会主义”的观点看待和解读“公有制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有资产在量的方面和质的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控制经济命脉。在这里,量的优势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此,不要求公有资产的总量一定要大于私有资产的总量。和量的优势相比,更重要的是质的优势;而且,只有具有质的优势,量的优势才有实际意义。这里所说的公有资产,本来主要是指两种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资产,即公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但从改革的初步结果和发展趋势来看,集体资产的数量和比重越来越小。因此,公有制为主体主要是由国有经济体现的。也就是说,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经济为主导在事实上已经没有太大的区别。公有制是否为主体,是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根本区别。
第三,它是私有制经济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制度,既体现了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经济制度的质的区别,也体现了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某些相似性和共同点。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特征,但不是唯一特征。另一个重要特征是,私有制经济在整个所有制结构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私有制经济是我国现阶段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重要作用。这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在经济制度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和计划经济为主的时代相比,私有制不仅以个体经济的形式存在,而且更多地以私营经济的形式存在;不仅孤立地存在于公有制经济外部,而且存在于改制以后的公有制企业(混合型企业)内部。可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果把劳动和所有权的关系、生产方式的变化考虑进来,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的因素已经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有制经济之中了。
上述三个方面不过是整个经济制度的质的规定性的突出表现,是不能截然分开和各自孤立的。公私并存和社资兼有以其他两个方面(即公有制为主体,私有制经济成为重要组成部分)为补充和具体化;其他两个方面各强调所有制关系的一个侧面,但又互相规定和互相制约。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理论界对何谓“公有制”和“公有制为主体”有各种不同的解读。一般认为,公有制就是保持公有资产所有权,而不管生产方式和劳动方式如何;而有的则认为,公有制必须体现在全部经济关系上。有的认为,公有制为主体必须使公有制成分在量的方面保持在50%以上;而有的则认为,只要保持质的优势就够了。有的把公有制和国家所有制本身同社会主义划等号,就像把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划等号一样。有的认为,社会化就是社会主义,以私人所有权为基础的股份公司和股份合作社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新公有制”,并认为这完全符合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涵义。按照马克思的经济理论,第一,所有制并不是单纯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核心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关系,不能只讲所有权而不讲生产方式。第二,公有制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只有一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公有制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第三,国家所有制本身也不等于社会主义,即使是我国现阶段的国有制,也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仍然执行现代国家的一般职能,另一方面可以成为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和雏形。第四,生产社会化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前提,但不等于社会主义,私人股份公司不过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第五,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大多是由政府代表并和行政权力相结合的公有制,因而不同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公有制为主体”,只要求公有资产占优势和国家控制经济命脉。第六,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和公有制为主体,不同于同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和公有制为主体。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关系的主要特征
基本经济制度所涉及的是所有制关系;而所有制关系不过是生产关系(经济关系)的总和。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考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关系的主要特点,即经济特征。经济特征是基本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表现。根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分析方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特征可以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所有制形式;生产方式;分配方式;经济形式;生产目的(如表1所示)。
从表1来看,现阶段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表现是:公有资产处于优势地位,国有经济控制经济命脉。但是,一方面,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大都发生分离,从而形成众多各自独立的产权主体;另一方面,在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那里,除了小生产者之外,劳动和所有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发生分离。由于上述原因,不仅越来越多的生产者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而且,在以资本增殖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者那里,生产资料采取了资本的形式,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可见,公有制经济在产权制度、生产方式和劳动方式、生产的直接目的等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与此相联系,分配方式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如果说传统社会主义制度的分配方式是供给制和平均主义大锅饭,那么现在,按要素分配——凭借资本所有权及其对资本增殖的“贡献”获得利息和利润(“资本报酬”);凭借劳动力所有权获得工资(劳动者报酬)——已经成为基本形式。实际上,商品生产的普遍化和价值形式(特别是货币形式)的充分发展,必然不断地瓦解公有制形式和自然经济体系,不断地使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转变为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生产,进而转变为以价值增殖为目的的生产。③可见,在产权分离、劳动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公有制经济的内部关系必然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别种经济制度的比较
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特殊性,不仅要搞清楚这种经济制度质的规定性和经济特征,而且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明确它的历史定位,即它同现代社会经验的和理论上可能的各种经济制度——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经济制度——的关系,即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共同之点和质的区别(如表2所示)。
(一)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关系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关系,不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关系。在后一种关系中,二者处在人类社会前后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是直接对立物。在前一种关系中,二者处于人类社会同一个发展阶段,不构成直接对立物,只是发展道路不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经济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的必然形式。因此,它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区别,本质上是两条不同发展道路的区别。质的区别主要是两个方面:首先是所有制结构和各种所有制形式地位的差别(公有制为主体);其次是国家制度及其政策取向的差别(共产党独立执政的特殊国家制度,国家更多地从劳动者的权益出发干预资源配置和控制经济运行)。这种不同的所有制结构和独特的国家制度,是特殊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的主要体现。但是,这种经济制度和现阶段处于支配地位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这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它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直接对立物,而是避免和代替一般资本主义道路的形式。马克思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三大阶段或三大形态——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自由联合关系(人的自由个性)。与此相对应的社会形式是: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形式;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同处于马克思所说的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物的依赖关系阶段)。在生产的社会形式或经济关系方面,二者有一些相似性和共同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样存在私有制、雇佣劳动和市场经济,包含着较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成分和因素,并利用这种生产方式发展生产力。因此,不能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抽象对立关系照搬到现阶段来。
(二)和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的关系
总体上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关系,是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以后不同成长阶段的关系,前者是后者否定之否定的产物。带有一定超阶段性质的社会主义改造,过早否定了新民主主义制度,确立了传统社会主义制度;而作为第二次革命的改革开放,又在较大程度上否定了传统社会主义制度,以螺旋式上升的方式再现了和新民主主义类似的经济关系。这里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新民主主义社会形态的性质和历史定位。正如毛泽东所说,我国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既不同于欧美式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也不同于苏联式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⑤它是后发展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以后资本主义制度的替代形式,因而也是后发展国家从后封建社会转变为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形式。因此,这个发展阶段决不是“从资本主义转变为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而是一种和资本主义社会并驾齐驱的独立社会形态。如果建国以后我们按照新民主主义理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如果社会主义改造不是急急忙忙彻底消灭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如果不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超阶段地建立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特定概念也许就不会出现了;或者,它不过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同义语。确切地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和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相比较,经济规律所能容许的实际区别,远小于目前理论表述的区别。或者说,二者的共同点大于不同点。就法律表述(公有制为主体)来说,二者有质的区别;而就实际经济关系来说,二者是相似的。
(三)和民主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关系
民主社会主义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是形形色色非科学社会主义的一种。但是,它的现实形态同样是合乎规律地产生出来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在西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如果说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孕育成长的话,那么,所谓民主社会主义显然包含了较多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因素。这种因素主要不是表现在生产方式的质的变化方面,而是表现在政府社会职能和社会福利的扩展方面,表现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方面。总的来说,这种扩展是对资本的限制,而有利于雇佣劳动。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民主社会主义也可以看作是资本主义道路的不同模式和实现形式。既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存在某些共同点,那么,它和民主社会主义存在某些共同点就毫不奇怪了。不言而喻,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社会主义的某些具体做法可以借鉴。但是,决不能把民主社会主义作为共产党人的目标,更不能在理论上把二者混为一谈。
(四)和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关系
传统社会主义是指以苏联为代表的以两种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制度。这是一种在经济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以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据,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设想为参照系,以超经济强制和行政手段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改造的直接产物。尽管暂时容忍了集体所有制的存在和两种所有制之间的商品交换,但总的来说,由于生产关系和经济形式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必然产生交换方式和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即所谓“先进的生产关系和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因此,这种经济制度是不可持续的,根本性的改革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说短暂的新民主主义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道路的起步阶段,那么,传统社会主义则是社会主义道路正式开始的阶段。因此,传统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过是社会主义道路的不同实践形态。区别在于,后者是对前者系统反省、变革和扬弃的产物,是批判地继承关系。二者相比较,不仅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公有制本身、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生产方式、交换方式(从而经济形式)也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它们之间,实际关系的差别远大于理论表述和制度形式上的差别。
(五)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经济制度的关系
在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相对于它的高级阶段而言的。二者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方面是相同的,区别主要是劳动生产力水平和分配方式。就一般发展规律来说,这种经济制度直接脱胎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共产主义经济制度不仅是一步一步趋向的目标,而且在所有制形式方面有一定相似性和共同点。但是,这是两种具有质的区别的经济制度。区别主要在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已经进入人类社会第三阶段,即自由联合关系阶段;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则仍然处于第二阶段。这种区别首先表现在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上,前者已经消除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整个社会生产实行统一组织和有计划的调节;后者仍然是商品生产,而且是普遍化的充满资本竞争的商品生产——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形式不可能建立在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不可能广泛实行联合劳动,不可能普遍实行按劳分配。因此,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定位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正确的。
由上可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不过是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在“第二次革命”以后的恢复、延续和发展;就总体而言,二者之间不可能有质的区别,更多的是量的区别和形式上的区别。过分强调二者之间质的区别是不正确的。除此之外,和其他经济制度相比,都有一定质的区别。和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比,社会主义道路是共同点,但有质的区别。传统社会主义道路具有超阶段的性质,看上去很像是民粹派社会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的混合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对这种超阶段的经济制度革命的产物。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比,既有经济关系的相似性,也有质的区别。在资本(以及地产)所有权和宏观经济层次,社会主义因素处于支配地位;而在生产方式和微观经济层次,和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没有太多的区别。上述比较也间接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相比,经济关系质的差别远大于它们的共同点。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历史合理性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由一系列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是符合经济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和中国特殊国情的。其基本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经济理论。
(一)符合经济制度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
经济制度的发展演变有一定的规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生产的社会形式(从而生产关系)必须同生产力相适应的规律。⑥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力,所有制形式作为生产的社会形式,必须同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劳动资料的性质、生产目的和利益关系的性质相适应,必须同现实的交换方式、资源配置方式、经济形式相适应。
第二,劳动和所有权的相互关系随生产方式变化的规律。⑦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就是所有制关系,其发展演变的规律是:从二者的统一(原始类型的共同体和各类小家庭农业)到二者的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二者的分离再到二者的重新统一(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二者的分离是必经阶段。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第二阶段,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是基本形式。
第三,所有制形式和交换方式(经济形式)紧密相联、相互作用和同步变化的规律。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一定的交换方式,而交换方式又反作用于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形式必须同现实的交换方式相适应。显然,所有制形式和交换方式互为因果关系。在古代或大或小的共产制共同体内部直接分配产品,而不需要商品交换。社会分工和个人占有引起个人之间的交换,从而使产品转化为商品。⑧于是,生产商品的劳动也就必然采取价值形式。交换价值的发展瓦解着以直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⑨使劳动和所有权分离,⑩交换价值发展成为资本,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发展成为雇佣劳动,(11)从而使简单商品生产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财富的创造越来越不取决于直接劳动,而是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于是,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财富的尺度,交换价值也不再是使用价值的尺度,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便会崩溃。(12)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13)可见,在生产力的发展仍然必须采取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的情况下,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不可能消灭的。
凡是仍然同现实的生产力和交换方式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和经济制度,就必然存在,力图人为地取消是不可能的;反过来,凡是已经不相适应的,就必然发生变革,力图人为地保持同样是不可能的。
上述规律决定,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相适应的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只能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而与此相适应的基本经济制度只能是公私并存、社资兼有、劳资两利的复合经济制度。如果力图尽快消灭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样的经济制度,是注定要失败的;同样,如果力图全面私有化,确立资本对雇佣劳动的统治地位,也是注定要失败的。
(二)同中国特殊的发展道路相适应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其决定因素是该阶段的基本国情,即历史定位。我们必须准确判断:我国是已经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从而处在人类社会第三阶段,还是仍然处在第二阶段。问题的关键是“四个区别开来”:把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而来的科学社会主义和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产生的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区别开来;把“社会主义”两个不同层次的涵义——社会主义制度和后发展国家所走的社会主义道路——区别开来;把两种不同涵义的“初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初级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区别开来;把人类社会第二阶段两条不同的发展道路——资本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道路——区别开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典型形态,同马克思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相比,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其实质是落后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走的一条特殊的、非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是一个一般概念,而是仅仅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相联系的概念。十三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一个什么样的历史阶段呢?它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14)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没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它处于人类社会第二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同时并存;它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之间的过渡形态,是过早取消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在经历20多年曲折之后的延续和发展,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如示意图所示)。
人类社会第二阶段两条发展道路示意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首先必须体现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方面,要体现两条不同发展道路的区别;另一方面,要体现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社会主义的区别。其次还必须体现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体现逐步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解放的要求;另一方面,要体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按照上述要求,中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要求和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对号入座,消灭剥削和实现共同富裕不能以牺牲生产力的发展为代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正是适应了这样的要求。
(三)总结和吸取了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
从中外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出:第一,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我国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正确的。这条道路的实质在于,把关系国家命脉的经济资源和生产力掌握在国家手里,把国家政权掌握在工人阶级政党手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跨越人类社会第二阶段(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下子建立作为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的科学社会主义。在这条道路的初级阶段,过多的公有制和过分的国家垄断,不能充分发挥预期的优越性。第二,从我国初步改革的实践来看,在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展、开放程度较大的地区,经济发展比较快;反之亦然。第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世界范围内仍然处于支配地位,说明它仍然有相当的生命力和竞争力,仍然可以成为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因此,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从历史经验和利弊权衡中得出的正确结论。
一种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必须体现在经济效率和社会和谐两个方面,不能顾此失彼,尤其不能把“大锅饭”等同于社会主义优越性。我们应当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道路的优越性”区别开来。前者是指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优越于已经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资本主义;后者是指作为后发展国家的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优越于走资本主义道路。对我国现阶段来说,最具有现实意义的是后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其优越性不是单纯通过公有制来体现的,而是通过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适当组合和优势互补来体现的。
(四)符合国内外发展变化了的情况
中国五十年代中期的社会主义改造,过早地否定和放弃了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实践证明是过急过快和过于彻底了。这种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固然不能简单否定,而且事出有因,但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的现实国情,违背了经济制度发展演变的客观规律。随着国内外各方面情况的变化,保持原有传统经济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不复存在。一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进步。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产业部门,已经实现了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大机器工业已经处于支配地位,过度集中和孤立封闭的生产方式已经难以为继。二是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已经完成了“三步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第一步,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真正完成现代化的历史任务,没有经济制度的变革是做不到的。三是劳动者对“大锅饭”和对国家的依赖关系发生了变化。对“大锅饭”和国家的过度依赖,来自极度的落后和贫穷,所形成的公有制及其生产关系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而是更类似于原始共同体。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变化,人们就会要求取消“大锅饭”,为更多地发挥个人积极性创造制度条件。四是商品生产得到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表面上看是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而本质上是所有制关系、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的变革。因而必然要求对所有制形式及其结构进行大幅度的调整,要求充分发展私有制经济和雇佣劳动方式。五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对外关系发生显著变化。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化,进而是资本(以商品输出、资本输出等形式)在全球范围的广泛扩展。所谓和国际规则接轨,就是和国际市场经济规则接轨,和国际资本规则接轨。我国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发展自己,就不能不采取国际通行的经济形式,就不能不变革原有的经济制度。此外,国内外政治环境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而为经济形式和经济制度的变革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这时候,变革基本经济制度就势在必行和水到渠成了。
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比较优势
如前所说,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有理论依据和合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合理性。已有的实践证明,对于我国现阶段来说,这种经济制度具有明显的相对优势。
(一)有可能减低由于私人资本的全面统治而给劳动阶级带来的灾难
在现阶段,不同的发展道路和不同的经济制度,决定了不同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尽管是公私并存、社资兼有的经济制度,但是,一方面,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私人资本并不处于统治地位,处于支配地位的是国有经济、国家资本和代表劳动阶级权益的国家政府;另一方面,私人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的劳资关系处于国家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诚然,国家资本也是资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包括国家控股企业)也采取雇佣劳动形式,因而照样存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但是,国家资本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是国家组织人事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选拔任命的;国家资本的利润属于国家所有,利润的分配和使用由国家控制,由新的利润转化而来的固定资本,仍然属于国家。只要国家资本不被经营管理者个人和企业利益集团所控制,只要全国人民以不同的方式分享国家资本的红利,国家资本就仍然具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也就是说,相对而言,这种经济制度更有利于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目前,国家已经有了管理和监督私人企业的法律制度,例如《劳动合同法》,并受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就内容来说,这个法律实际上是“雇佣劳动法”或“劳资关系法”。它要保护私人资本的合法权益,但重点保护处于弱势的雇佣劳动者的权益,例如在劳动就业、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只要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不成为私人资本的代言人,不发生官商勾结的问题,劳动者的权益就可以得到保障。
(二)有利于加速资本积累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骨干产业的发展
正像邓小平所说,这种经济制度更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不同的发展道路和不同的经济制度,决定了不同的资本集中形式和资源配置方式。由于社会最重要的经济资源掌握在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手里,有可能不通过漫长的优胜劣汰的竞争过程,实现资本的积累、积聚和集中,而是直接调整消费和积累的比例关系,直接把资源、资本和劳动力配置到急需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项目方面去。实践证明,没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没有国家掌握经济命脉的经济制度,50年代的重点建设项目就不可能那样快地建成;同样,没有这样的所有制基础和经济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也不可能这样快地取得如此辉煌的建设成就。在30年左右的时间内,特别是在1992年以来不到20年的时间内,我国实现了工业生产、城市建设、科学技术、国民经济乃至国防建设的跨越式发展,使国民经济总量达到了全世界第三位、接近第二位的水平,成为全球第二大工业制造国和第一大出口国。现在,我国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重点产业发展突飞猛进,铁路建设已经走在世界前列,这与我国经济制度所具有的强大优势是分不开的。
(三)可以大大提高和增强应对世界性经济危机的能力和手段
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都主要是以资本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都是以剩余价值为直接目的的,因此,以生产的相对过剩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危机都是不可避免的,都是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共同制造者。而且,在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条件下,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的命运都是荣辱与共、风雨同舟的。但是,在不同的发展道路和经济制度条件下,对发生经济危机的可控程度,应对经济危机的能力和手段是大不相同的。在我国,经济危机的发生不仅取决于市场经济形式本身,也取决于发展方式的科学性。粗放式的发展方式可以加剧经济危机,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科学发展方式,则可以减少经济危机发生的几率,降低经济危机的程度。至于应对经济危机的手段和能力,在眼前的实践(应对2008年以来发生的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中就初步得到证明了。其实,应对经济危机的能力,同资本积累和资源配置的能力一样,都基于同样的原因,这就是,公有资产占优势,国家控制经济命脉,国家政府可以超越于私人资本和市场竞争过程达到这一目的。诚然,资本主义国家也可以依据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以国家救市的方式,即一方面以国有化的形式,一方面以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手段,挽救银行和大企业,增加货币的流动性。但是,政府不能尽可能快地作出决策;不可能普遍和大规模地实行国有化;而在国有化之后,还必须再一次地私有化;国家财政不能为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等等。不仅如此,过多的政府债务有可能带来新的更大的财政危机(所谓“笨猪四国”的债务危机就是突出的实例)。
(四)有可能以直通车的形式使中国过渡到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
按照一般发展规律和发展路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社会形态是必须经过的,而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转变,必须经过无产阶级革命(尽管有可能采取和平的方式),必须经过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无产阶级专政的时期。但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并没有沿着一般的发展道路前进,而是走上了一条特殊的发展道路——非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或社会主义道路。就它要完成的仍然是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的历史任务来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不能简单地跨越的。但是,一旦走上了这条特殊道路,只要不发生“颜色革命”和走回头路,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变的方式也就随之改变了。由于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公有资产处于优势地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和雏形,因此,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完成以后,就不需要经过旨在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无产阶级革命了,而是以直通车的形式直接向共产主义社会迈进。
为了不致发生误解,对“比较优势”需要加以补充说明:第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不是现阶段经济制度一般形式的对立物。这种经济制度不过是同特殊发展道路相适应的特殊制度形式,不过是对人类社会第二阶段一般形式的改造,不过是该阶段在经济制度方面有差别的可能选择。不言而喻,这种经济制度并不是对一般形式的彻底否定,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直接对立物。否则,它就不能同这个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和经济形式相适应,不能完成这个阶段的历史任务。第二,这种经济制度同样包含着第二阶段一切经济制度所具有的历史局限性。既然这种经济制度包含着人类社会第二阶段一切制度形式的共性,那么,它也就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该阶段一切制度形式共同的局限性和弊端。因此,相对于未来社会的经济制度而言,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是一种预备阶段和过渡形式。这些局限性和弊端主要是同私有制、商品生产、价值形式、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存在相联系的。第三,这种经济制度不可能适应于现代社会的一切国家。这种经济制度是同社会主义道路相联系的,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而目前看不到这种条件有再现的可能性。就现存国家来说,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只要是不能确立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不能改变现有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就不可能建立这种经济制度。现在,国际社会一些学者大谈“华盛顿共识”(美国模式)和“北京共识”(中国模式)的优劣和发展模式的变化趋势,越来越多的人肯定“北京共识”的相对优势。但是,很多人不清楚,离开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抛开建立这种经济制度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共产党独立执政的政治制度,“北京共识”是不可能普及的,充其量不过是强化国家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而已。第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作为过渡的形式,经济关系必然具有二重性,所有优势的发挥,都不能不付出必要的代价。公有资产的优势地位,会相对地压低私人资本积极性的发挥;公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必然和行政权力相结合,因而有可能产生某些弊病;强化国家资本集中和资源配置的能力,相应的会弱化市场机制的功能和作用。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出现的所谓“国进民退”现象,虽然并不是纯消极的,但并非都是符合经济规律的。
注释: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Z].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21-23.
②(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18-319,633-634.
③④⑨⑩(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6上):511-512,104-111,511-512,189,200-202.
⑤毛泽东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675.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2.
⑦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465-466.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174-175.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46下):218-219.
(14)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Z].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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