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价值与历史发展_自组织理论论文

论法律、价值与历史发展_自组织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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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价值论研究领域取得了突破性成就,表现之一就是将历史观和价值观结合起来研究,这种研究方法不仅有助于从历史观高度提升价值论研究,也有助于从价值论视角去拓展、丰富和深化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理论,更有益于哲学工作者在吸取时代精神养料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坚持和发展唯物史观的理论精髓。然而,在历史观和价值观的研究中,存在着若干理论难点,如规律与价值的内在关系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与影响问题等等,本文试图就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规律、价值与人的活动

人们常说,人类历史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然而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和揭示规律与价值在人类历史活动中的内在关联性,才能发现社会历史这一独特现象的秘密,把握社会决定论的真谛。

所谓规律,是指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列宁说:“规律就是关系,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①规律作为事物、现象之间普遍的、本质的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规律普遍存在于自然、社会和思维一切领域。因此从内容上我们可以把规律分为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思维规律。限于篇幅,本文侧重于社会规律角度研究规律与价值的关系。

规律具有客观性、必然性,这是规律范畴的最基本规定。然而社会规律的客观性不同于自然规律的客观性。社会生活中所谓的“客观性”并不是外在于人的纯“物质”现象,而是指不依社会意识而转移的,社会历史的内在联系。所以社会历史的客观性必须联系人,联系人的活动来理解。因为离开人,离开人的活动就不会有历史活动和社会生活。正如马克思所说:“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②社会历史的客观规律是社会有机系统内部自组织的产物,它是在生产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和发生作用的,是追求自己目的,遵循自己原望和意志的历史主体——人民群众自觉活动的共同结果。所以说,社会规律的客观性、必然性并不具有“纯粹”的意义。正如列宁所说:“无论在自然界或社会中,‘纯粹’的现象是没有也不可能有的,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这样教导我们的,它向我们指出纯粹这个概念就表明,人的认识由于没有彻底把握事物的全部复杂性而带有某种狭隘性和片面性”。③由此可见,社会规律作为人们自觉活动的结果,没有也不可能排除历史主体在社会实践中基于自身的需要、利益、发展要求而产生的价值评价、价值选择和价值创造等等价值活动。恰恰相反,历史规律往往贯穿于人的价值活动及其结果之中。之所以如此,其深层原因在于社会生活中事实与价值的相互交织和内在关联性。因为“在社会历史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人”。④所以社会领域中的事实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事实,它与价值相关联,任何社会事实都蕴涵着一定的价值判断与评价。同样,任何价值活动都承载着一定的社会事实,鉴于此,有的学者认为存在着“价值事实”。⑤从社会领域事实与价值的相互关联性出发,不难发现,作为反映社会事件、社会现象之间普遍的本质联系的社会规律必然内含着人们的价值活动,表现为“人们自己的社会行为的规律”。⑥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人的价值实践活动(包括价值评价、价值选择、价值创造、价值消费等)正是社会规律的现实实现形式与载体,离开人的价值活动,社会规律则失去依托,变成神秘莫测不可捉摸的异己现象。

规律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社会规律的绝对性指它的必然性、不可抗拒性,即人们不能创造、改变和违背它。因为它是社会历史自身具有的本质联系。然而社会规律还有相对性的一面。社会规律的相对性首先是指它的条件性。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现象的存在和发展都是有条件的。社会规律,不论是普遍规律,还是特殊规律,都与一定的社会条件相联系(如存在的时空限制,环境参量等),都有适用的特定条件和范围(边界)。正是社会规律的这种条件性与边界性,为人们的价值活动提供了得以施展的活动空间。在历史实践中人们总是基于对规律的认知、评价及自身的价值追求,主动自觉地选择和改变一定的社会条件,扩大和缩小一定的社会范围,为社会规律的实现做出“安排”:使得合乎主体价值取向的社会规律获得最大程度的实现,并积极扩展其作用领域,使不合乎主体价值取向的社会规律通过改变可控的社会参量改变其作用方式,尽量减小其作用领域。社会规律的相对性还包括它的具体性、发展性。社会规律的发展性不仅表现在它本身贯穿于社会事件、社会行动、社会结构的发展过程之中,而且表现在随着人类历史实践的扩展,在不同的时空范围,不同的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现象的变化,错纵交织的各种环境参量的不同集合形态,会造成同一社会规律起作用的具体方式、方向和效果会有所不同。社会规律的这种具体性为人们的价值活动提供了诸种机会和可能。在社会历史活动中,人们总是依据自己的价值追求与目标,对历史所提供的各种时机作出选择,并主动、自觉地以自己的活动干涉、影响社会事件,使社会规律这样或那样发生,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实现,提前或推迟实现,也就是以价值活动来统摄规律的发生方式、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达到对规律有价值的利用、影响和驾驭。

规律是复杂的,多样的。人们在历史实践中所遇到的往往不是一种规律,而是由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各种规律交织组成的复杂规律巨系统。换言之,现实世界中人们所面对的往往是规律的集合体(规律群,或称规律世界)。在这个规律集合体中,既存在不同层次规律的矛盾,也存在同一层次不同方面规律的冲突,还有整体规律与子系统局部规律之间的矛盾。这些相互冲突、矛盾的诸种规律又有着各种各样的组合方式,不同的组合方式有着不同的发展趋势。可见,规律集合体(规律群)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伸缩性与多维的现实可能性范围。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历史为人们提供了多种多样的发展时机,这也是历史实践为主体的价值选择与创造活动所提供的自由度范围。在社会历史领域,人们往往依据自己对规律集合体中各种规律的认识和评价,以自身的价值追求为尺度去把握历史时机,选择这些或那些规律,按照自己的价值实践来整合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各种规律,实现对规律的合目的利用与选择。可见,在规律世界所规定的可能范围内,常常受到历史主体价值活动的干扰和影响,最终以规律的合目的性完成对规律世界的现实约束与选择,实现规律的某种集合形态。不难看出,离开了价值活动,规律是无法遵循的。因为历史主体的价值尺度是社会规律现实展开的原点。

规律作为一个系统有其自身的运行机制。社会规律的运作方式与机制往往与人的价值活动密切相关。因为社会规律是通过人的自由自觉活动而形成并发生作用的。恩格斯在1890年给约瑟夫·布洛赫的信⑦中深刻地阐明了历史活动中许多单个人的意志的“历史合力”产生总的结果——“历史事实”的过程,并指出这就是社会规律形成的机制。在历史活动中,人的价值活动作为人的历史活动的一个层面参与了规律的形成,并且与其它层面的活动相互交织溶入了社会规律的运作过程,规定和影响着规律的运作状态和水平。由此我们可以说,在社会历史活中,人们的价值选择、价值评价、价值追求、价值创造等价值活动能力越强,社会规律的运作方式越完善、越合理、越有序,运作层次越高。

总之,规律与价值是统一的,相互联结的,它们统一于社会实践。我们只有从社会实践的客观性和能动性特征上才能深刻理解和把握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人的实践活动既是社会规律客观性的基础,也是价值生成的基础。历史实践中人的活动,自始至终贯穿并渗透着历史主体的价值追求、价值选择和价值创造等因素,并体现出人的活动的自觉性。因为价值生发目的,目的蕴涵理想、追求等,并导引人的活动,而正是人的这种自觉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构成了历史发展的客观性、必然性、规律性。在社会规律的产生、运作、实现、发展过程中,又总是受到人的价值活动层面的干扰、影响、渗透和统摄。简言之,价值活动参与了社会规律的整个过程,从而实现了人类对规律的自觉驾驭和控制。

二、价值工程与人类社会系统的自组织性

唯物史观告诉我们,实践是人类一切历史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历史主体在实践中以自己的本性、需要、能力及发展为尺度去评价、理解、适应并改造世界,创造价值。这些价值活动无疑构成社会历史的具体内容和表现方式。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历史也就是人类价值活动的历史。沿着价值论的思路进一步研究,我们发现只有从价值进程而不是认识进程把握社会“本体”,才能真正揭开社会本体及社会决定论的秘密。

社会历史规律是主体活动的规律,因此历史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双重身份与角色。他既是社会历史活剧的剧中人——“演员”,凭着生活的激情、动机,按照历史剧本所期待的角色在历史舞台上尽情表演,创造出丰富多彩的历史活剧,从而参与了历史规律的发生;同时他又是社会历史活剧的指导者、控制者——“导演”。他按照自己对历史剧本的理解、感受、体验、评价与追求去改编“剧本”,对“原作”进行创造性发挥,并以此指导和策划演员的表演和剧情安排,从而使生活舞台上的实际表演表现出对“剧本”的偏离和发挥。历史主体在历史舞台上的双重身份,往往会引起角色冲突——“演员”和“导演”的冲突,这种角色冲突是通过自我调适来解决的。作为“剧中人”,历史主体是社会生活中的行动者,以其自觉自为的行为参与历史活动,引起历史规律的发生和发展。作为“导演”,他是社会历史规律的影响者、控制者和干预者。历史主体由于身兼导演和演员等多种身份,因此他对社会的调节和控制就不是征服者对异己物的控制,而是自己对自己的控制,是历史主体通过对自己的行动的自觉调切和控制而实现对社会规律的控制。也就是说,人类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起来的自我调节系统——自组织系统。当然,这个系统要比自然界中任何一个自组织系统都复杂得多,完善得多。

根据马克思的思想,人们在实践中不仅根据“外在尺度”,而且也根据“内在尺度”去改造世界,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们的一切活动归根到底都是追求、创造、实现自己价值的活动,在社会历史生活中,历史主体的一切实践活动既关乎合规律性的客观尺度,又关乎合目的性的价值尺度。而历史主体在社会历史生活中常常是以“应当”、“应该”的内在价值尺度为规律的发生选择方向或为规律的实现方式作出安排。可见,人类历史实践的永恒主题就是如何通过有效的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活动把自然的东西转化为人类所需要的东西,把规律的多种可能性实现方式转化为某种合乎价值的现实存在方式。换言之,人类社会系统的自组织性就是一项复杂的价值工程。

根据耗散结构理论,系统自组织具有目的性。人类社会自组织的目的性体现为历史主体自我决定、自我选择、自我创造的过程,也就是历史主体的价值评价、价值选择、价值追求、价值创造等价值实践过程。

人类社会作为自组织系统具有开放性、稳定有序性和子系统之间的协同性等等特征。这些特征都凝聚着人类的价值创造活动与实践能力。

人类社会系统的开放性,指人类社会与其外部环境——生态系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它是社会系统自组织的必要条件。因为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以其自身、自然及其对这两者关系的处理为基础。人类在历史实践中通过生产活动不断从自然界输入高品位的物质、能量和信息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纵观人类发展史,就是一部围绕天人关系的价值工程实践过程。从原始蒙昧时代的敬畏自然、依法自然的价值标准与生活实践,到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荀况“制天命而用之”的人定胜天的价值取向与追求,反映出人类价值实践活动的转向。从文艺复兴运动放射出的理性光芒到康德“人是自然的立法者”之价值追求的确立,导引了一场人类向大自然的空前征服运动,接踵而来的便是我们至今仍深受其害的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资源枯竭等恶性发展。于是,人类不得不重新审视自身的价值及其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重新确定了天人和谐的生态环境观和可持续发展观,并以此作为价值标准来审视、评判、指导并调整自身的行为,以求在外部环境压力面前作出合理的自我选择,适应环境变化,维持社会系统的平衡与发展。可见,人类社会系统的开放性就是历史主体以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价值原点,依据对自身行为的认识、评价和态度通过自我选择、自我调整的方式进行必要的自组织,以便从外部环境系统不断获得高品位的能量(负熵),维持自身的平衡和发展。

人类社会系统具有稳定有序性。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在一定的条件下只有有序的结构才能保证系统的稳定。人类社会的稳定有序性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的,因而每一历史阶段的特定社会形态都是人们价值选择和价值创造的结果。社会基本矛盾的三个层面——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方面,都蕴涵着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创造活动。生产力所反映的是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通过自觉积极的行动去改造自然,变革自然,把自然物、自然力转化为满足自己需要和实现自己愿望的形式——价值实践的能力。因此,从价值论的视角来看,生产力就是历史主体的价值创造活动及能力。而物质生产过程本身又会产生和激起新的社会需要——社会联系和关系的需要,推动人们去行动,去实现它。“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⑧在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又会引起并产生社会政治方面、精神方面的需要,推动人们为改变自己的现实,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自己的价值目标而行动,进而通过建立符合自己利益和追求的社会上层建筑使自己的价值理想获得一定程度的实现与满足。总之,社会基本矛盾是通过人的自觉的价值创造活动得以解决的。人在自己的价值实践活动中不断产生矛盾,不断为自己提出新的价值目标与理想,激起新的价值创造的冲动,调节自己的行为,自觉地对现实社会进行积极改造,在价值动机的驱动下进行价值创造,创造出新的社会关系体系——社会结构与制度,不断解决社会矛盾,推动人类社会自组织系统“结构——功能”的不断优化,维持社会系统的稳定有序发展。

人类社会系统的自组织性还表现在其子系统的相互关联和协同作用。人类社会大系统包括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科技系统、文化系统等等子系统,各子系统相对独立,自我循环。同时它们作为社会大系统的组成部分,相互之间又发生作用,它们在相互循环的反馈中互相利用,互相合作。按照协同学的观点,当反映外部环境作用的控制参量达到某一临界值时,系统中大量子系统的关联便能克服其自发的独立运动而产生动力学意义上的“协同”,即子系统之间的动态协调合作,使系统出现整体的有序稳定结构。⑨社会历史活动中的人们基于人类的整体利益和发展要求,总是不断地调整自己的价值理想与目标,不断地探寻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子系统之间的优化组合与协作方式,追求它们之间的协同效应。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经济中心论”发展目标到“工业化、民主化、商品化、社会化”的所谓“现代化”的综合指标体系,再到“经济、科技、文化、环境、人口、生态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目标确立,展示了人类价值工程设计思想的演变轨迹,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的价值认识、价值评价、价值选择和价值创造方面的历史进步与发展。人类价值工程实践足以显示,人类通过对价值导航系统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可以指导历史主体去自觉构筑社会系统的协同状态,以追求整个社会系统结构的优化组合和有序稳定,更好地实现人类自身的价值。

三、规律、价值与社会发展

遵循规律和创造价值是人类历史实践中不可分割的两大基本内容。然而这两个方面只是在抽象的理论层面上可以明确区分,在现实实践中它们则是统一的。

规律体现的是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与必然性,表现的是事物的“是”、“存在”——事实状态,价值活动体现的是基于人们的需要、利益、发展而产生的评价、选择的追求——“应当”状态。由于人们的实践活动是受目的指引和需要牵动的,所以在现实活动中“是”和“应当”往往交织在一起。正如上文所述的那样,由于事实与价值的密切相关,社会规律无法也不可能排除价值因素,它的发生、运行、系统组合、运用与实现都与人的价值活动相关。所以,在实践中人们并不是也不可能完全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如果这样的话那无疑剥去了实践主体的价值成分,把它变成了社会历史棋盘上一个任由历史摆布的棋子。当然人们也不可能完全凭自己的意志、愿望去任意行动,人的历史活动往往受到很多限制与约束。因此,确切地说,人们是在遵循规律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价值目标和理想去设计自己的行动方案,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由此,我们说所谓“按规律办事”只有在把客观规律作为我们行动的出发点和决策依据,并强调不能违背客观规律的意义上,才具有合理性。如果将这一命题的意义任意推广,则其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了。

社会的发展就深刻地体现了规律和价值的统一。社会发展,就其深层涵义来讲,既是一种规律性指向与事实,又是一种价值活动,是一种包含着规律性基础的价值创造过程。因为社会发展的根据、理由在于它自身,人们依照自己的目的、意愿、追求改造社会,在变革社会的实践中实现自己的目的、意向和愿望——价值理想。在实践活动的这种对象化特征中既蕴涵着社会有机体的合目的性,又蕴函着社会有机体的合规律性。社会历史的发展是人们多维价值追求的集合形态,如经济的增长,政治的民主化程度,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协调,科学技术的发达,社会的繁荣与持续健康发展等等。但无论这些价值取向如何重要,如果离开了特定时空坐标上的价值基点——历史主体,即现实的人来说,它都失去自己的意义。因为社会发展的实质在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完善,社会进步的意义在于人的价值的实现和满足。可见,价值活动既是社会发展的动机,也是社会发展的手段、目的和评价尺度。一句话,价值活动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统摄者。

如果我们着力于对现实实践的实证考察,我们就更能够深刻地理解规律和价值在社会发展中的统一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就是规律性与价值相统一的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现实。它是历史规律性、必然性和价值选择、价值创造的辩证统一。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首先反映和体现了中国近代以来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和必然性。社会主义革命是近代中国社会各种现实矛盾冲突的必然结果。旧中国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揭示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一铁的事实。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在经历了一番挫折后,中国人民逐渐学会了从现实中国的实际出发,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遵循社会规律。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确立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科学技术,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可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这一发展事实和过程深刻地体现了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活动中的规律性、必然性。

同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蕴涵着浓厚的价值承诺,体现着价值主体——二十世纪中国人民在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价值选择、价值评价和价值创造活动以及基于自身的价值尺度对社会主义诸种规律的统摄和驾驭。“中国特色”就是这一价值选择和价值创造活动的最深刻体现。它暗含着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事业的认识、理解(如邓小平所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等等)、评价及发展目标的价值定位(公有制和共同富裕)。具体表现为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具体模式的评价与选择,对发展生产力方式的选择(改革开放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对经济运行机制选择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对发展动力的选择(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战略),对发展目标的定位(共同富裕),对发展战略的规划(可持续发展战略),如此等等,无不凝聚着中国人民的价值理想、目标与追求。所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是中国人民价值实践和价值创造活动过程及结果。

随着人类社会的高度发展,历史主体的自主活动能力不断增强和完善。人们自由自觉地创造自己历史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广阔。社会规律所展示的“是什么”已经不再是人类“应当怎样”的充足理由了,因此历史主体的社会责任加重了。所以,我们应当强化历史主体的价值意识、价值创造精神和价值活动能力,充分发挥价值活动对人类行为的驱动、导向、规范、平衡等作用,使历史主体更加自觉地创造历史,完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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