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辽代“庸俗”统治政策形成的历史条件_契丹论文

论辽代“庸俗”统治政策形成的历史条件_契丹论文

论辽朝“因俗而治”统治政策形成的历史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策论文,历史条件论文,论辽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因俗而治”,在《辽史》中原本是概括辽朝统治机构中官分南北、蕃汉分治特点而言的,即“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综观辽朝的统治政策便不难发现,“因俗而治”不仅表现在职官制度中,还表现在辽朝统治政策的许多方面。“因俗而治”政策的形成,是辽朝统治者出于加强统治的政治需要,根据在不同时期面临的不同情况,不断调整统治政策的结果,既有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也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深入考察和研究“因俗而治”形成的历史条件,将有助于我们对辽朝实行这一政策客观必然性和这一政策在辽朝统治中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的认识。

一、设置汉城和头下军州

辽朝“因俗而治”统治政策,在契丹族部落联盟的末期已经具备了它的最初形态。如与契丹族“同族异类”的奚族在被耶律阿保机征服后,尽管被列为契丹部族之一,仍然沿袭奚族历史上奚王的设置,由奚王府统领奚族部众。如果说奚族与契丹族在社会发展水平上相差不多,从契丹部落联盟后期到辽朝建立以后,对奚族的政策尚不足以体现“因俗而治”特色的话,在安置汉族俘户、投附户的问题上则得到充分的反映。

受活动地域限制,契丹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过着“畜牧畋渔以食,皮毛以衣,转徙随时,车马为家”(注:《辽史·营卫志中》。)的生活,社会生产力处在较低的水平上。据《辽史》记载所见,迭剌部较早接受了农耕经济的影响,耶律阿保机的祖父匀德实、叔叔述澜都是以“喜稼穑”“教民种桑麻,习织组”而闻名的部落酋长,这也是迭剌部在契丹诸部中脱颖而出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北方草原上原始农业的发生,给契丹族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农业成为继传统的畜牧、狩猎业之后的新兴经济部门,在草原上适于农耕的个别地方,契丹族逐渐从游牧走向定居生活。农业生产比较畜牧、狩猎诸业可以提供更加可靠的生活资料来源,这一点日益受到契丹族权贵的重视。

至耶律阿保机时期,在契丹族游牧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汉族农民,他们或在契丹族对中原的战争中被俘获而来,或因躲避河北地区的战乱而主动投附契丹。《辽史》所记契丹族对中原的第一次战争是在唐朝天复二年(902年),耶律阿保机“以兵四十万伐河东、伐北,攻下九郡,获生口九万五千,驼马牛羊,不可胜纪”(注:《辽史·太祖纪上》。)。已经深谙农业经济实惠的耶律阿保机自然不会使掠获的“生口”即汉族农民放弃他们赖以为生的农耕或手工制作长技,像契丹族那样去从事畜牧狩猎生产,过着逐水草而居的生活。在天复二年,耶律阿保机就下令在潢河之南修筑城池,安置所获“生口”,称为龙化州。“天祐元年,增修东城,制度颇壮丽”(注:《辽史·地理志一》。)。又据《新五代史·四夷附录》记载,刘守光割据幽州时,因其统治暴虐,“幽、涿之人多亡入契丹,阿保机乘间入塞,攻陷城邑,俘其人民,依唐州县置城以居之。”可见,在这一时期,修筑汉城是契丹统治者接纳和安置汉族俘户和投附户的主要方式。当耶律阿保机连任九年可汗而仍不肯主动交出权力,受到诸部酋长责难时,他在被迫下野的同时表示:“‘吾立九年,所得汉人多矣,吾欲自为一部以治汉城,可乎?’诸部许之。汉城在炭山东南滦河上,有盐铁之利,乃后魏滑盐县也。其地可植五谷,阿保机率汉人耕种,为治城廓、邑屋、廛市如幽州制度,汉人安之,不复思归”(注:《新五代史·四夷附录》。)。由此可知,居住在汉城中的汉族以从事农耕为主;在耶律阿保机属下的汉族人口数量是十分可观的;汉城为汉族人口提供了基本的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是他们安居乐业的最重要条件之一。

应当指出的是,耶律阿保机的汉族谋士在契丹族接纳、安置汉族人口的成功政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韩延徽原为刘守光幕僚,出使契丹被扣留不返,耶律阿保机以其有智略,“遂以为谋主,举动访焉。延徽始教契丹建牙开府,筑城廓,立市里,以处汉人,使各有配偶,垦艺荒田。由是汉人各安生业,逃亡者益少”(注:《资治通鉴》卷269,贞明二年十二月;卷281,后晋天福二年十二月。)。耶律阿保机修筑汉城安置汉人的年代虽然已不可详考,但可以肯定早于韩延徽出使契丹。这里把接纳安置汉族人口记为始于韩延徽尽管有失准确,但就对于农耕经济的了解和用什么方法安置汉族人口来说,韩延徽比耶律阿保机更有经验和办法却是符合实际的。

随着契丹在对外掠夺战争所获人口日益增多,尤其是汉族、渤海人口的大量增加,仍然以修筑汉城的安置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于是发展为设置州县进行安置的方式。这些州县有的是在汉唐曾经设治的地方设置的,而大多数则是在契丹内地上京道境内设置的。如临潢府所属的临潢、潞县是耶律阿保机为掠获的幽、蓟汉族人口设置的;长泰县则是在耶律阿保机东征渤海时,攻克长平县后迁其民于此而设置的;定霸、保和二县虽是统和八年(990年)设置的,但这里的汉族和渤海人口都是在耶律阿保机时期迁来的。其中有些州县的名称依然沿用原籍州县的名称,即“以征伐俘户建州襟要之地,多因旧居名之”(注:《辽史·地理志一》。)。如上述潞县就是由蓟州潞县掠来的汉族与渤海人口杂处而设的;沈州的乐郊县,初名三河县,是耶律阿保机以蓟州三河县汉族俘户设置的;祺州,原名檀州,是耶律阿保机以檀州俘户设置的;祺州所属的庆云县,原名密云县,是耶律阿保机时掠获原檀州密云县的汉族人口而设置的。在安置渤海俘户中沿用其原籍州县旧名的情形也是能经常看到的。

与耶律阿保机修筑汉城安置汉族人口在形式上相近的是辽朝建立以后头(投)下军州的设置。头下军州与州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州县下的劳动者是具有相对人身自由的农民,而头下军州中劳动者初期地位较低,至辽圣宗时有所提高,转变为同时受官府和头下主剥削的二税户,但仍未取得像州县下农民那样的地位;二是州县农民是属于国家的偏户,而头下军州中的劳动者具有契丹贵族私属的性质。

辽朝的头下军州“皆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团集建州县以居之。横帐诸王、国舅、公主,许创立州城,自余不得建城廓。朝廷赐州县额,其节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以下皆本主部曲充焉”(注:《辽史·地理志一》。)。“不能州者谓之军,不能县者谓之城,不能城者谓之堡”(注:《辽史·百官志四》。)。可见各级契丹贵族建立的大小头下数量是不少的。

无论是名隶汉城、头下军州还是州县管辖下的汉族俘户,尽管在身份地位和隶属关系上有很大差异,但是,有一点则是一致的,这就是他们以从事农耕为主,有一部分也同时从事手工制作和商业贸易活动。契丹统治者对汉族以及渤海俘户实行这样的政策,其直接作用就是充分发挥他们各业生产技术所长,为辽朝国家和契丹大小贵族创造巨额财富,同时也在缓解汉族和契丹族之间因明显的社会形态差异所造成的尖锐矛盾中起了重要作用,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这在客观上也起到了推动契丹统治地区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进入契丹内地的汉族和渤海人是当时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他们所到之处,传播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尤其是农业经济在全部社会经济中的比重迅速增加,使长城以北地区经济开发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契丹统治者接纳、安置汉族、渤海俘户的统治模式,是不同民族、不同经济成份并存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条件下实现巩固统治的成功尝试,为后来辽朝蕃汉分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二、建立东丹国,“一用汉法”

天显元年(926年),辽太祖耶律阿保机亲率大军东征,一举灭亡渤海,这是辽太祖为准备参与中原逐鹿战略的步骤之一,目的在于去掉辽军南下中原的后顾之忧。灭亡渤海的战争很快就结束了,这主要是由于渤海王室的腐朽和衰弱,完全丧失了抵御辽军猛烈攻势的能力。但是,在战争结束后,辽朝统治者却面临着对渤海故地如何进行统治的尖锐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契丹族与渤海之间巨大的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上。如果从唐朝圣历元年(698年)大祚荣自立为震国王算起,迄926年灭亡止,渤海国已经有229年的历史。由于长期以来与唐朝保持着密切的交往,在王国的统治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唐朝的深刻影响,经济文化相当繁荣,典章文物也蔚为可观,已经是一个充分发展的封建政权,被誉之为“海东盛国”。以上这些都是契丹族的社会发展水平所远远不能与之相提并论的。就以辽太祖为首的辽朝统治集团的统治实践和经验来说,对渤海故地实行直接统治是十分困难的。而且从渤海灭亡后的相当时期内的政治形势来看,渤海王室、官民因国破家亡对辽朝怀有强烈的仇恨,先后多次掀起武装反抗。尽管这些反抗都被镇压下去,但是也足以提醒辽太祖在解决好渤海故地的统治模式问题上不敢掉以轻心。

由于文献记载缺略,我们虽然已经无法了解到辽太祖及其随驾的文武大臣们就这一问题是怎样讨论的,而最终结果却不能不说是一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在渤海故地建立东丹国,改忽汗城为天福城,立皇太子耶律倍为东丹王,“仍赐天子冠服,建元甘露,称制,置左、右、大、次四相及百官,一用汉法。”(注:《辽史·宗室传》。)东丹国实际上成了辽朝统治下的国中之国,在军政要事听命于辽朝中央的同时,在内政外交等许多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完全不同于辽朝对诸部族、诸属国的统治方式(注:参见拙文:《辽朝对东丹国统治政策及其评价》,载《昭乌蒙族师专学报》1987年第2期。)。

上述所谓“一用汉法”的“汉法”,显然不是指中原政权的制度或办法,而是指渤海国学习唐朝统治制度,结合自身社会情况而形成的统治模式,其主要部分被东丹国继承下来。例如:东丹国继承调整了原渤海国的统治机构,留用大批官员。原渤海国的最高统治机构有宣诏省,置左相;中台省;置右相;政堂省,置大内相。而大内相位在左、右相之上。东丹国设置的“四相”为左大、右大、左次、右次四相,显然是对原来的三省进行省并的结果。其中的右大、左次二相是由留用的渤海官员担任的,然而他们却处于无权的地位;而耶律羽之虽然仅为右次相,处于四相之末,却在东丹国建立不久,当左大相迭剌去世后独掌大权。从《辽史》中赞誉他“蒞事勤恪,威信并行”来看,东丹国上层机构中的渤海官员的陪衬地位可见一斑。

东丹国向辽朝中央“岁贡布十五万端,马千区”(注:《辽史·宗室传》。)。这与辽朝统治下的诸部族、诸属国向辽朝贡奉一定数量马匹等牲畜和其他方物的制度是一致的。渤海有发达的纺织业,所以把布列为向辽朝的贡品之一。

把皇太子耶律倍确立为东丹国王这一决定的本身,也可以反映出辽朝统治集团把渤海故地作为一特别地区进行统治和实行不同于直接统治地区的特殊政策的意向。耶律倍,“幼聪敏好学,外宽内挚”。“通阴阳,知音律,精医药、砭焫之术。工辽、汉文章,尝译《阴符经》。善画本国人物,如《射骑》《猎雪骑》《千鹿图》皆入宋秘府”(注:《辽史·宗室传》。)。而且崇尚孔子和儒家学说,曾经在医巫闾山顶筑望海堂,购书万卷收藏,成为当时契丹贵族中主张学习汉族先进文化,并且身体力行,取得优异成就的代表人物。

尽管耶律倍出任东丹王,同他和母亲述律氏、弟弟耶律德光的政见分歧有关,可能是辽太祖向述律氏作出妥协的一种安排。然而,不论怎么说,耶律倍作为东丹王的最理想人选是毫无疑问的。所以,辽太祖在班师西返之际对耶律倍说:“得汝治东土,吾复何忧!”(注:《辽史·宗室传》。)表现了辽太祖的知人善任。

辽朝灭亡渤海的改朝换代,曾经给渤海故地的社会形势造成剧烈动荡,但由于辽朝大体上沿用了原来的政权体制和社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社会动荡,基本上保持了向前的发展趋势。这说明辽朝对渤海故地的统治方式是成功的,也表现了契丹统治者在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水平条件下寻求更稳妥的统治方面走向不断自觉和成熟,是辽朝蕃汉分治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可贵探索和成功实践。

三、并入幽云,官分南北

辽太宗耶律德光出兵扶植傀儡石敬瑭,把幽云十六州并入辽朝版图。幽云地区对于辽朝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里富庶的出产成为辽朝最主要的财赋来源;在军事上则依托燕山、伐北一线,凭险制敌,取得了对中原的战略优势。幽云十六州是辽朝统治下社会发展水平最高的地区,在客观上加剧了南北之间、民族之间的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然而,十六州地区的先进生产力和封建文明在辽朝的全部社会发展中无疑起了示范和先导作用,也推动了辽朝统治者不断克服契丹族的落后因素,调整统治方针,建立和完善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相适应的机构与制度,促进了蕃汉分治制度的形成。

辽太宗即位后比较太祖时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和接触到中原政权的统治制度、典章文物以及建立在发达的农耕经济基础上的封建文明的各个方面,使契丹贵族看到了不同于茫茫草原的崭新世界,在大开眼界的同时,更刺激了他们广土众民的政治欲望,不以统治塞北一隅为满足。特别是“儿皇帝”石敬瑭对辽朝的百般屈膝献媚,则使辽太宗虽未尝君临中原却尝到了坐享贡奉的太上皇滋味。辽太宗扶持石敬瑭取代后唐的当年,即宣布改元会同,改国号大辽。会同者,寓意天下会于一同,这可能是趋附于辽朝的汉族文人的阿谀之作,但从中可以窥见辽太宗视后晋皇室、官民为其子民的心态。然而,辽太宗为实现自己的理想,采取了十分轻率的态度,为了报复石重贵的不恭行为,发兵推翻后晋,并以为大军所至就可以使中原官民臣服,天下底定。结果激起了各阶层人民的奋勇抵抗,迫使辽太宗匆匆撤离开封。尽管如此,辽太宗时期仍然是在统治机构和职官设置上效法中原政权,进行比较大的调整的时期,即“公卿庶官,皆仿中国,参用中国人。”(注:《资治通鉴》卷269,贞明二年十二月;卷281,后晋天福二年十二月。)辽朝任用汉官并不始于辽太宗时期,但是后晋以后,投靠辽朝的汉族官员日益增多,辽朝即模仿中原政权的职官制度设官以安置之,构成了后来南面官系统的基础。并入幽云十六州,辽朝基本上继承了这里原有的统治机构,也为南面官制度全面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条件。辽朝“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卫、东宫诸官,诚有志帝王之盛制,亦以招徕中国之人也”(注:《辽史·百官志三》。)。不过,从这一记载来看,辽朝的南面官似乎是在并入十六州以后一下子建立和完备起来的,实则并非如此简单。南面官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不论是机构还是职官都是逐步设立的。并入十六州只可视为南面官发展的开端,而辽太宗撤离开封时,几乎带走了后晋的全部职官。至世宗之世,有大批汉官在辽朝任职,是南面官制度全面发展的时期,如在辽朝初期设置的主管汉人事务的机构汉儿司;在辽太宗灭后晋后,仿其枢密院之置,改汉儿司为汉人枢密院,掌汉人兵马之政兼领尚书省事,被列为南面朝官之首。如中书省,在辽太祖时虽已有中书令之官,但并无衙署,世宗天禄四年(950年)始置,称政事省,至道宗重熙十三年(1044年)才改称中书省。实际上辽朝南面官远远没有《辽史·百官志》中罗列的那样完备,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可以表明:南面官中因人设官、因事*

设官,有职官而无衙署的情形是十分普遍的,从设置时间上看,也是前后相差甚远。

在地方机构中汉官比例要比朝官多一些。“辽东、西、燕、秦、汉、唐已置郡县,设官职矣,高丽、渤海因之。至辽,五京列峙,包括燕代,悉为畿甸。二百余年,城郭相望,田野益辟。冠以节度,承以观察、防御、团练等使,分以刺史、县令,大略采用唐制。”(注:《辽史·百官志四》。)这是对辽朝境内机构、职官设置情况的总体概括,其间的具体情况也是颇为复杂的,大体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要分布在上京道境内的州县,是为安置汉族和渤海俘户而设置的,这些州县是辽朝最先设置的;另一类主要分布在除上京道以外的四道境内,这些州县或是对燕秦以来(郡)州县的恢复,或是对渤海、中原政权州县设治的继承。应当指出的是辽朝并入幽云十六州,几乎原封不动地保留了这些州县的统治机构,所以,十六州是辽朝地方州县制中最完整、最具有典型意义的部分。

通过辽朝财赋诸官的设置也可以反映出南面官的发展历程。辽朝中央没有管辖财赋的专门机构和职官,契丹族和诸少数民族的管理生产和经济事务的职能是与部族制度合而为一的。辽朝的财赋官是随着对渤海和十六州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并入而逐步建立完备起来的,承担起管理手工业生产和商业贸易,以满足皇室、官府财富需求的职能。财赋官虽然在《辽史·百官志》中被列入南面京官系统,但是由于国脉所系,职权重大,向来受到辽朝统治者重视,绝不是某些可有可无的南面官职位所能比拟的。

总之,辽朝“因俗而治”制度是适应当时辽朝统治下中国北方疆域辽阔、民族众多、社会发展平衡的复杂情况,至太宗、世宗之时不断发展完备起来的。从辽朝的历史发展来看,“因俗而治”制度无疑是成功的,既可以使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各民族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前进,又避免了划一制度可能带来的碰撞和矛盾,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民族之间的交往融合。依据不同民族的情况实行不同的统治政策,在辽朝以前的汉族政权或少数民族政权都曾经实行过,但是,就其规模和所发挥的作用而言,辽朝的“因俗而治”制度都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这不失为辽朝统治者的卓越创造,为后来历代王朝统治者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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