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协调研究的主要进展与趋势_供应链系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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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一般认为供应链管理是物流管理的一个延伸和扩展,供应链协会就是由物流协会改名过来的。许多企业也是在物流管理部门的基础上改组成立的供应链管理部门。

       其实,供应链管理与物流管理有本质的不同。物流管理属于企业内部的管理,管理的对象是企业内部的资源和活动。供应链管理却是企业对其外部资源和活动的管理。其管理的方法也以劝善、威慑和激励等三大类管理方法中的激励为主,劝善和威慑则基本上退化为辅助方式,虽然也有某企业口头要求上游供货商提高备货却不提高订货预付款以共同应付未来的市场需求波动的实例。

       供应链管理是一个企业主要依靠制定某些激励契约以激励供应链上其他企业的行为实现自身效用极大化的一种管理行为。这些被激励的企业行为既包括比如订货量、销售价等基本的企业商务决策,也包括一些深层次的企业经营行为。后者包括企业的原材料、零部件和产成品的库存量及其运输等物流活动安排、供应链信息共享、企业的供应链融资、企业的产能规划投资和产能准备决策、企业的研发投资、企业的广告投资等,小微企业的减免税收和广告费用分摊的有关税务规定也会影响到企业的广告投资,包括供应商的全球/全国品牌广告和零售企业的具有局部针对性的本地促销广告等。

       供应链协调是企业供应链管理的一种基本方式,因为只有协调的供应链才可能产生能够用于激励的最大的资源,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有效激励,在确保企业参与协调的前提下实现协调各方的利益极大化。

       在中文里面协调的含义是和谐一致,配合得当。一般是指通过制定目标一致的策略达到正确处理组织内外各种关系,促进组织目标实现的目的。英语中“coordinate something to organize the different parts of an activity and the people involved in it so that it works well”,即协调某些事物是指将某一个活动相关的不同部分以及与之有关的人组织起来,这样工作得更好。由此可见,协调的本意主要是使不同的部分能够更好地提高其工作效益。

       供应链是一个一直没有很好界定的概念,即基本含义是从一个企业的视角看由该企业及其“从供应商的供应商到客户的客户”构成的一个系统,即以物、信息或服务活动的转移加工等为对象的一个网络系统。

       供应链协调也是一个没有很好界定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能够提高供应链总体效益的一种方式。常常用供应链一体化为一个企业的时候的经济效益作为比较供应链协调效果的上界。

       我们认为供应链协调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方式。相对于不协调状态来说供应链协调增加了该供应链所有企业的收益和该供应链的总收益。实现这种协调效果/绩效的企业行为方式就是供应链协调方式。该方式总是由供应链上一个企业或多个企业通过制定对其他企业的契约来实现的,即供应链成员企业通过一种或多种契约使得所有供应链成员之间的行为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尽量地接近一体化决策的绩效。供应链协调的价值体现在供应链上企业各自利益以及总体利益的增加。典型的供应链协调方法,如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不同的购买数量提供折扣的数量价格折扣契约,分享其他成员收益的收益共享契约,对不同购买量提供不同价格的两部制收费等都是使得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的经营决策不仅含有自身的收益而且以一种确定的方式通过含有其他企业的收益从而含有整个供应链的总收益。

       某一个企业设计针对其他供应链企业的一个契约或多个商务契约,使得供应链成员之间分散决策的效果逼近于一体化时的效果,尽量避免供应链失调因素造成的绩效损失,成为供应链协调研究的基本。这些契约随着协调的对象不同而异。

       当协调的对象为企业基础性的如制定销售价格、订货数量等经营决策的时候,目前广为研究的供应链协调方式主要由收益共享契约、回购契约、数量价格折扣契约和两部制收费等方式构成。

       对于协调诸如资金、库存和信息等其他对象的时候,分别有供应链金融如上下游之间的融资、供应链库存管理如联合库存管理和供应商管理库存等、信息共享等具体的方式。

       当协调的对象为供应链上的诸如研发和促销等努力的时候,有分担努力费用、最优努力激励契约等方式。因此,可以将供应链协作研发视为一种供应链协调方式。也有改造最优努力激励契约实现供应链协调的最优价格激励方式。有效的供应链契约可以协调和控制供应链成员间的生产、运作、资金和库存管理,实现风险共担和收益共享,提高供应链的绩效。

       供应链协调起源于Forrester对产业动态现象的研究。Simatupang(2002)认为供应链协调就是联合、调整供应链参与者的所有行为,包括信息、决策、资金、目标等等,达到供应链的最终目的[1]。Romamo(2003)则定义协调可以实现供应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原料、服务、人员、资金等各方面信息的沟通交流,帮助支持供应链网络的稳定运营[2]。Fugate(2006)认为供应链的各个成员在整体利润最大化以及自身取得收益的前提下建立的合作关系就是有效的供应链管理方式[3]。供应链作为典型的需要协调的系统,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各个参与者的最优决策问题,也就是订货价格、订货数量、订货周期、库存量等等。协调的关键是设计一种有效的机制,使得决策者的决策行为可以实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二、供应链协调的收益共享方式

       自从Cachon(2005)系统讲述了收益共享契约协调供应链的优势和劣势以来[4],收益共享契约用于实现供应链协调的文章层出不穷,近期的文献主要包括三大类。

       一类是上游企业给下游企业制定一个分享其收益的契约,用以激励上游企业的决策目标含有整个供应链总收益,从而实现供应链协调。肖迪和潘可文(2012)研究了单个供应商和单个零售商构成的供应链中零售商采用分享收益给供应商的方式对供应链成员质量控制决策的协调作用,同时通过比较讨论了收益共享契约对于供应链成员质量控制的优势和局限[5]。适用于上游供应商主导的供应链,即该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能力(marketing power)。

       改变企业的综合效用函数是目前一部分新研究的出发点。王宁宁和王晓欢等(2015)针对供应链收益分配过程中零售商往往表现出公平关切行为。在给出模糊市场需求环境下的收益共享契约基本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了考虑零售商公平关切的收益共享契约模型,并分析了收益共享契约协调供应链的效果[6]。这些与理性经济人假设不同的综合效用函数的现实依据还有待进一步的论证。反倒是现实中已经存在的企业社会责任如绿色环保和生产者延伸责任值得引入企业的综合效用函数中。

       另一类是下游企业给上游企业制定一个分享其收益的契约,用以激励上游企业的决策目标含有整个供应链总收益,从而实现供应链协调。Kannan Govindan等(2014)则研究了具有再制造功能的制造商,如何通过分享销售收入给零售商,使得零售商和制造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以及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组成的三级供应链实现协调[7]。胡本勇和曲佳莉(2015)对于一个单期两级简单供应链,引入供应商的生产努力因素,并在需求随机并与供应商和销售商的努力水平相关的条件下,研究供应链节点企业的努力投入与供应链激励问题。为实现供应链协调,构建基于收益共享和努力成本共担的期权销量担保契约模型,其中收益共享契约为销售商分享一定比例供应商的收益[8]。这一类研究成立的前提是存在具有较强市场能力的零售企业,比如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如沃尔玛,以及目前的大型网络零售企业如京东商城等。目前这类研究的有效成果还不是很多,以我们的经验来看,应该是与求解相关的博弈模型的难度较大密切有关,在一些新的特殊的市场策略描述和市场需求函数假设下能够得到有效的求解,对于上游企业主导的供应链协调的常规假设就比较难以求解。

       最后一类是具有相同地位的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的彼此收益共享。这一类是基于收益共享契约思想所做的研究,目前已有文献也较少。如陈敬贤和王国华等(2013)研究了协调多零售商横向转载的收益共享契约,即处于供应链同一级的多个零售商相互转载多余库存产品,若为转载库存接收方,则分享转载库存销售部分收益给发送方;若为发送方,则分享接收方销售转载库存的收益,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协调契约对于零售商期望利润的帕累托改进[9]。其原由可能出于现实实践的要求。

       近年来,对收益共享契约的研究具有两个细化的研究趋势。

       一个趋势是将收益共享契约这一协调方法扩展到具有不确定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对称以及相关约束条件变化下等复杂的经济环境和供应链结构中展开研究。

       不确定性和不完全信息环境下的研究是更加接近实践的,但是研究的难度增大了许多,甚至很多情形难以求得理论通解,只能就一些特殊的随机分布函数来求取特解。且在不确定性情况下,往往需要假定新的行为主体的综合效用函数,含有决策者的不同风险态度等。林强和叶飞等(2011)在条件风险估值的风险度量准则下,建立了随机弹性需求条件下基于收益共享契约的供应链决策模型,分析了集权供应链系统以及分权供应链系统中风险规避零售商与风险规避供应商的最优决策行为[10]。桑圣举和张强(2013)进一步研究了假设市场需求为模糊变量情况下,研究n级供应链系统的收益共享契约机制,从而也确定零售商的产品最优订购量选择[11]。其中关于市场需求函数的模糊变量的假设也许需要给出较为有力的论证。

       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不对称信息的情形,李善良,朱道立(2005)考虑供应商作为委托人,零售商作为代理人,分析了可观察和不可观察的情况下的线性供应链协调合约[12]。M Cakanyildirim等(2010)研究了生产成本为制造商私有信息情况下,零售商通过制造商提供一个最优订货量以及部分销售收益组成的菜单契约实现供应链的协调的问题[13]。这一类的研究往往涉及到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以及信息共享决策,其建模求解的难度较大,但是其现实需求比较明显,也许是将来的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曹二保等(2014)考虑了需求扰动对双渠道供应链决策及协调机制的影响,不仅提出了稳定条件下的双渠道供应链收益共享协调机制,还在市场需求扰动情况下,提出了改进的收益共享契约以协调突发事件下分散化的双渠道供应链[14]。关于突发事件或事件扰动的研究也许需要进一步论证完善其立论前提,其研究思路及其技术路线也许同样需要做相应的进一步的扩展和深入,比如突发事件前的预防、突发事件后的应急处理以及突发事件前后的关联关系。

       Michael Becker-Peth(2016)等考虑了消费者行为具有相互参照情况下利用收益共享契约实现供应链的协调问题[15]。

       另一个趋势是将收益共享契约与其他供应链协调契约的协调效果进行比较或组成联合协调契约展开研究。在将收益共享契约与其他契约比较方面,Kewen Pan等(2010)研究了两个制造商与一个零售商和一个制造商与两个零售商组成的产业组织中不同渠道权力结构下,收益共享契约与批发价格契约的协调效果[16]。黄松等(2012)研究了在分散式供应链中如何利用收入分享契约和数量折扣契约协调战略客户动态定价策略情况下供应链,以实现最优销售价格、最优存货量以及最优期望利润[17]。Fernando S.等(2013)研究了电力联营体市场和双边交易市场两种市场结构中不同的供应链协调契约设计[18]。

       将收益共享契约与其他契约结合构建新的组合式协调契约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申成然与熊忠楷等(2014)针对比价行为下部分消费者优先在网络渠道购买产品的现象,研究了双渠道供应链的定价决策及协调策略问题。研究采取特许经营与收益共享混合契约对双渠道定价进行协调,实现了线上线下双渠道供应链的协调[19]。王磊和但斌(2015)针对消费者对生鲜农产品新鲜度要求更高但零售商单独保鲜能力有限的问题,建立了由零售商和供应商组成的两级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利润模型,给出了能够实现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协调的保鲜成本分担+收益共享契约[20]。

       作为两大类供应链协调契约之一,收益共享契约在许多方面取到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比较有潜力的研究领域可能是针对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情形的研究,以及对其他契约的绩效比较方面。前者主要聚焦在更加符合现实上,后者为企业在现实中选择不同的供应链协调契约提供充分有效的依据。

       三、供应链协调的数量价格折扣契约与两部制收费

       供应链协调契约的另一个基本类型是数量价格折扣契约,两部制收费与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一)数量价格折扣契约的基本类型

       数量价格折扣契约指的是供应商依据零售商订货数量的情况,给予不同的批发价格折扣,零售商的订购数量越多,获得的折扣率也就越大,该契约可以激励零售商增加订购量,增加供应商的销售量和利润。

       数量价格折扣契约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方式,即全部数量价格折扣和累进数量价格折扣。全部数量价格折扣契约,指的是零售商购买任意高于供应商制定的某一目标阀值的商品数量都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价格折扣优惠。在不同的目标阀值区间内,零售商所获得的折扣率是不同的,订购数量越多,折扣率越大,零售商所获得的优惠也越大。累进数量价格折扣契约,指的是当零售商所购买商品的数量超过一定限度以后,供应商会给予零售商超过的部分一定的价格折扣。累进数量价格折扣契约和全部数量价格折扣契约相比,形式不同而实质一致。

       数量价格折扣作为一种有效的供应链协调方式,由于简单易行和管理成本低廉的优势,在供应链协调中处于重要的地位。Lee(2001)研究了在折扣销售店(DSO)存在的情况下,单个供应商和零售商的决策协调问题[21]。Munson和Rosenblatt(2001)研究发现在单条供应链中,数量价格折扣契约可以有效地降低供应商和零售商的经营成本,实现供应链协调[22]。Shin(2007)讨论了不确定需求下,在制造商和零售商共担风险的前提下,制造商如何使用数量价格折扣契约实现买卖双方的协调问题[23]。Burnetas(2007)建立了一个单条供应链单周期的数量价格折扣契约的信号传递博弈,其中市场需求信息在上下游之间不对称[24]。

       两部收费制契约指的是供应商向零售商出售商品的过程中,收取两部分的费用,一部分是固定费用,另一部分是商品的单位价格。两部收费制契约在一定程度上和数量价格折扣契约是一致的。Meagher(2005)对于两部收费制的研究集中于网络游戏市场,讨论游戏运营者和游戏玩家之间的设立固定的费用和周期费用的均衡状态[25]。

       利润返还和惩罚契约指的是供应商给零售商制定一个销售目标,对于零售商超额完成的部分给予一定的利润返还,对于未完成的部分给予一定惩罚。这是一种变形的更为严格的数量价格折扣契约。利润返还契约有时候也会出现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其实就是一种返还奖励政策,常见于汽车或者计算机行业。张翠华(2006)等的研究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惩罚和奖励契约是如何影响供应链的上下游[26]。王文宾(2008)研究了政府的激励和惩罚契约如何影响到电子产品回收再制造决策的[27]。李凯等(2012)研究了需求均匀分布条件下的惩罚与奖励双重激励之下的供应链渠道协调问题[28]。以上研究涉及了政府对闭环供应链相关的奖励和惩罚政策,但都是将政府决策作为外生变量。

       (二)不确定市场需求下的数量价格折扣契约研究

       不确定的市场需求比确定的市场需求更加符合实际情况。零售商必须在销售行为发生之前决定其订货量。实际的市场需求与零售商的商品持有量可能不一致,产生缺货或剩余。确定最优的订货量,尽可能地降低损失或增加利润是决策的核心目标。高雷阜等(2005)在基于随机需求的单一买方和卖方的非合作博弈模型中,研究增量和减量两种价格折扣契约,考虑双方的斯坦科尔伯格博弈模型和帕累托最优模型[29]。但斌等(2006)研究不确定需求下数量价格折扣契约模型分销商的需求价格曲线,折扣契约是一个等差递减的多级策略,计算了收益最大化情况下最优折扣次数的情况,进而求出分销商的最优订购量[30]。Altintas(2008)对于不确定的市场需求下数量价格折扣契约的研究仅限于全数量折扣契约,即给予所有的订货量一定的折扣,并没有涉及累进数量价格折扣,即对超过一定数量的商品使用折扣,目标数量以下的依然采用原来的价格[31]。对于不确定市场需求下数量价格折扣契约的研究大多需要假定市场需求的分布密度函数,导致其供应链协调契约的绩效受到特定需求分布的影响,难以进行一般性的定性分析。数量价格折扣契约中的折扣起点是一个重要的决策变量,似乎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张汉江(2016)提出了一种带门限的数量价格折扣契约,以没有协调时的供应链均衡结果中的零售商订货量作为价格折扣门限,同时满足了零售商的参与协调约束和类似于最优激励契约中激励相容约束[32]。由此产生了一个比较有效的协调思路,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制定一个对对方实行最优激励的契约来实现供应链协调。

       四、供应链协调的最优激励价格契约

       最优激励方法,与收益共享、价格补贴等协调收益的方法有共同之处,都是作为激励供应链节点企业策略行为从而实现供应链协调的一种协调方法,在利用传统最优激励的思想协调供应链方面,近年来已有过一些研究。例如王先甲和张柳波(2014)研究了回收商私有成本信息的情况下,激励回收商报告自己的真实信息以提高其回收努力实现供应链协调问题,该文研究的讨论范围仍然是通过最优激励思想激励行为主体的努力行为[33]。最优激励方法运用到供应链协调之中主要应用为激励行为主体的行为努力,而关于供应链成员的最为基本的市场行为即销售价格决策鲜见作为激励对象出现在文献中。张汉江和甘兴(2015)研究的开环供应链的单条供应链结构和双条供应链结构中最优销售价格激励契约设计,并进一步考虑了在回收努力环境下闭环供应链的协调[34,35]。但对于能否利用该最优销售价格激励契约设计思路实现闭环供应链的协调,即是否该设计具有普遍性,也没有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五、闭环供应链与绿色供应链的协调方式

       这主要是分别或综合利用上述的供应链协调方式于闭环供应链或绿色供应链/低碳供应链的特殊情况。对于闭环供应链回收部分的研究主要在以下两个主要假设下展开,一方面假设回收量与回收努力有关,一方面假设回收量与回收价格有关。

       Pietro De Giovanni(2011)研究了一个制造商和一个零售商组成的闭环供应链,零售商销售新产品并付出回收努力(发布绿色公益广告建立良好的回收环境)回收产品的产业组织。运用制造商分享部分收益给零售商的收益共享契约实现闭环供应链协调[36]。Govindan等(2013)以个人计算机产业为例,探讨了收入共享契约的逆向供应链协调绩效[37]。赵道致(2014)在消费者对低碳产品存在偏好并且企业自愿减排的假定下,设计了零售商给供应商部分收益的收益共享契约来协调供应商减排、供应商收益以及零售商收益问题[38]。李媛和赵道致(2015)在低碳环境下,研究了制造商向具有公平偏好的零售商提供不同契约的供应链协调问题。以政府总量限制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为背景,分别讨论了零售商具有公平偏好时,批发价格契约、收益共享契约和回购契约对供应链协调的影响[39]。李新然和何琦(2015)还研究了新产品和再制造品差别定价的产业组织中,零售商负责回收,在突发事件干扰新产品和再制造品成本情况下,如何利用零售商分享部分收益共享契约的形式实现闭环供应链的协调,其中分享给制造商的为零售商的总收益,包括回收收益[40]。江世英和李随成(2015)以一个制造商和一个零售商组成的二级绿色供应链为背景,利用收益共享契约协调考虑产品绿色度的四种绿色供应链博弈模型[41]。张汉江(2014)采取一个较为特别的角度,提出了一个在政府再制造单位补贴金额内生化时的闭环供应链上的最优激励回收努力的契约,运用委托—代理理论,设计了制造商对回收商回收努力的最优激励契约,即制造商分享给回收商再制造品产出的收益以激励回收商的回收努力。该最优激励契约旨在激励回收商的回收努力的同时,使回收商保留原有效用,体现了对闭环供应链回收部分协调的内涵[42]。张汉江(2015)研究了费用分担方式在供应链协调企业的低碳减排研发投资中的作用[43],可以看到费用分担契约也是实现供应链协调的一种方式。

       六、结论

       供应链协调作为供应链管理的主体部分,在学界和企业界已经获得并将持续获得广泛的关注。在回顾了一些主要的供应链协调研究的文献基础上,经过系统深入的思考,明确提出供应链管理是一个企业主要依靠制定某些激励契约以激励供应链上其他企业的行为实现自身效用极大化的一种管理行为,有别于一般的企业管理行为。澄清了基础性的概念,便于进一步展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供应链协调概念的清晰界定,可以供有关方面批评指正。这两个基本概念,基本上是有关文献中广泛使用而没有界定的,从而为一些深入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基础。

       以供应链上的一个企业为其他企业制定契约以达到供应链协调效果的基本方式出发,回顾了一些基本的供应链协调契约的进展。对这些基本契约展开了分类评述,指出了未来可能的研究趋势和问题。将上下游研发努力、提升质量努力、扩大市场占有率的促销努力等相关费用的分担契约等纳入了供应链协调契约的范畴,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扩展了供应链协调的研究范围。特别是提出了最优激励契约设计对供应链协调契约设计的有效性,从而指出了一种新的设计思路,可以用于设计若干有针对性的供应链协调新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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