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伦理:现状与前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前景论文,现状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本文所说的网络(Network),指由电子计算机、 远程通讯等技术联结世界各个国家、部门及个人的高速信息交互系统。作为现代科技革命的杰出代表,网络改变着人的生活,“它向人们展示了全球联网的广阔前景,将每个人互相联接起来,将所有计算机设备联结起来,提供了对任何一种可能想象得到的信息的前所未有的、无可比拟的访问能力。”(注:Bob Hayward:《Internet现象评析》,《信息经济与技术》1997年第4期,第21页。)自美国政府1993年9月正式启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即信息高速公路(网络的比喻式描述)以来,世界各国政府都相继提出了自己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试图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这一前景壮观的领域取得优势。
网络为人的行为、思维乃至社会结构注入了许多新的内容和形式,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社会推动作用,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的方便快捷等方面取得了卓越成就。“网络化”已成为人们进行生产、管理、流通、教育、医疗等各项社会活动的主要形态之一。短短十数年内,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一次又一次更新、进步,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科技神话和产业神话,并且以无比迅捷的速度直接进入千家万户和商业市场,有人因而预言:21世纪将是由网络支持的时代。然而与此同时,计算机网络犯罪、病毒程序的流行、信息私有权和信息交流自由之间的冲突、信息成本与信息收益难以控制等问题也纷纷出现,数以千万计的科学家、工程师乃至经营者为此耽精竭虑却一直无法根本性地予以解决:技术进步得越快,问题也产生得越多;解决方法越先进,制造麻烦的手段也就相应越高超。由此而致的损失已日益频繁并有加剧的趋向。电子计算机和远程通信技术无疑蕴涵了巨大的潜能,但其中也当然地包括了破坏力。这里隐伏着一些问题,如人“应该”怎样使用网络?怎样发挥其正面效能而避免由其产生的负面作用?怎样使人“合理”、“善意”地使用网络技术而不是利用其发生危害?这是网络技术本身所不能解答或不应该解答的,发达的现代科技本身往往并没有自觉地加入相应的道德关怀。因此,必须超越技术层面,在道德价值观念层面上考察和研究网络现象、网络行为,建立相应的网络伦理规范,以避免和制约网络技术被盗用和加入恶意。
网络伦理研究的历史不长。到目前为止,其主要工作表现为将不断出现在电子信息网络中的各种社会问题揭示出来并赋予伦理意义加以讨论。在一些发达国家,较早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如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召开关于计算机伦理的年会,美国乔治亚州律师协会计算机法律部设有的网络伦理研究会等。这些机构为网络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网络行为的各个方面,如电子信件使用的语言格式,通信网络协议,匿名邮件传输协议,这些协议有的制订得相当具体,甚至对字母的大小写、信息长短、主题、电子邮件签名等细节也都有详尽的规定。其中较著名的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所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诫”,具体内容为:
(1)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
(2)你不应该去影响他人的计算机工作;
(3)你不应该到他人的计算机文件里去窥探;
(4)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偷盗;
(5)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作假证;
(6)你不应该拷贝或合作你没有购买的软件;
(7)你不应该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 除非你得到了准许或者作出了补偿;
(8)你不应该剽窃他人的精神产品;
(9 )你应该注意你正在写入的程序和你正在设计的系统的社会效应;
(10)你应该始终注意,你使用计算机时是在进一步加强你对你的人类同胞的理解和尊敬。(注:引自《计算机伦理十诫》,《信息经济与技术》1997年第5期,第26页。)
又如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关于网络伦理的声明指出了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的类型:
(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
(2)商业性地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
(3)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
(4)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
(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
(6)伪造电子邮件信息。(注:严耕、 陆俊:《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6页。)
网络伦理的建立使人在进入网络、使用服务器的网络行为中有了较确定的规则,在使网络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尊重知识产权以及他人的隐私权、唤起行为主体道德感、树立合理价值观、形成网络秩序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随着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日益大规模普及,网络伦理甚至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高等院校的教育课程,被正式纳入一种西方世界称为“计算机文化”(cyberculture)的文化现象中加以研究,如美国杜克大学(Duke Universety )对学生开设了“伦理学和国际互联网络”的课程,授课者和学习者可以就某一相关议题在环球网WWW(World Wide Web)上交流, 或通过参加某一讨论组或新闻组发表自己的意见。(注:严耕、陆俊:《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6页。)
上述诸多研究机构的成立与研究成果的产生及其推广运用,具有开创性意义。这表明人类对自己命运的关注已更加自觉,并能主动将滞后的法律无法规范的、技术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纳入伦理范畴加以思考。在一定程度上,网络伦理的建立过程中体现了某种“道德进化”的趋向:一些原本被认为无关道德的问题逐步转化为道德问题,注重科技本身的伦理性;由注重纯粹、抽象伦理问题转向与现实紧密相联的具体问题;以及由偏重自律型的“弱”的道德转向偏重他律型的“强”的道德,更多地强调由伦理道德充当“准法律”的角色,承担更多的社会规范任务。尤其重要的是,网络伦理在传播、普及以至展开相关讨论、进行修改完善等方面得到了网络技术的强大支持。从这个意义上,网络伦理的发展有较好的条件。
二
但是,也必须看到,像绝大多数关于新生事物的实践道德理论一样,网络伦理也面临着各种困境。主要表现在:
1.网络伦理的规范难具操作性。网络伦理作为对人类特定行为的规范,必然首先要确定是对“什么人”、“具有怎样特性的特定的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调整。但网络行为的主体、“规范的对象”是与相应的传统意义不相同的。网络行为具有独特的“虚拟性”,在电子信息网络中,主体的行为往往是在“虚拟实在”(virtual reality )的情形下进行的,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每个人都可以成为“隐形怪杰”,其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标等都能够得到充分隐匿或篡改:一个白发老翁可以发布电子讯号将自己伪装成红颜少女,强盗可以自称警察而难被发觉。网络的构建实际上是将人置于“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 )、“虚拟共同体”(virtual community)中的过程。从哲学上讲,虚拟”的实在与事实上的实在或现实是什么关系尚有待人们进一步认识;从社会学上讲,虚拟社会具体的运行机制与我们今天社会运行机制之间有什么差异也不明确。由此,网络伦理设定的各条具体规范受到严峻挑战: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匿形而导致的模糊使规范所体现的伦理道德观念已难以再放到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中加以认识、检验和适用(注: 金吾伦:《信息高速公路与文化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第8页。)。谎言、偷窃的责任者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与传统意义的社会直接接触,责任者之外的他人难以有针对性地作出道德反应并采取道德措施。规范的力量往往只能表现为行为者自身的“道德感”,体现在“道德的我”与“行为的我”的对峙中。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者几乎可以随意地解释他所接受的伦理规范并用来为自己辩护,乃至频繁地实施“自我豁免权”:仅我一个人这样做,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是微小的。并且,保护自己是任何人的天然倾向,既然无人知道危害由我造成,那么规范对我个人而言便是无效的。(这里存在着一个奇怪的现象:技术上的网络是要将最大可能多的人联系为一个共同体,伦理上的网络却似乎要将每个人与其他人相隔离。)——在难以确定规范对象,难以确立外在监督环境的情况下,即使伦理规范制订得再完备,理论再缜密,其可操作性也是差的。
2.网络伦理的“伦理意义”较弱。网络伦理与企业伦理、环境伦理等同属伦理学的应用层次。由于研究起步较晚或研究者置身其中等原因以致对网络的理性认识较浅(甚至干脆回避了对一些问题的追究)。即使在较深入的理性思考中,人们也更多倾向于技术应用方面,倾向于网络本身的“技术合理性”,在更进一步的伦理价值层面上,人们往往会面临以下困难:首先,网络技术的速度发展之快,使其所致的问题数量剧增,人们已几乎没有充分时间对其进行详细分类、概括、提炼之后再加以思考解决,这种状态下伦理领域的研究通常是“直接面对具体问题”而较少从“元哲学”、“元伦理学”角度进行精密阐释。因此网络伦理的各种规范往往过于纠缠在具体细节中,过于强调其针对性。这使得其在形式上容易流于琐碎,内容上缺乏较一贯的价值标准与鲜明的伦理原则。其次,网络伦理研究中一些原先无关道德的问题以道德问题的面目出现,也相对削减了其伦理意义。比如在信息标准、网络域名、网址分配等涉及网络应用程度、应用范围的规定中,已超越了传统的较宽泛的伦理标准“应不应该”(从伦理学角度,这样的标准伦理意义最强),而进入到“该怎样”的量化水平。——但这些规定本身是缺乏道德意味的,它暗示了某种以“科学”替代“伦理”的倾向。为了建立稳固的网络秩序,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网络伦理更注重的是如何令人“接受”、“遵守”而并非如何使人“理解”、“同意”,其伦理意义是较间接牵强的,它经常表现为超越个体伦理理解之上的“制度伦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它可能与某些个体毫无利害关系甚至有损其当前利益,往往以牺牲个体伦理价值为代价,过分强调伦理观念中的整体性、综合性伦理价值。这里隐涵了一种要求:在个体网络行为与整个网络运行目标发生冲突时,个体应无条件地处于服从和劣势地位。也正因此,网络行为主体(尤其在“私人情境”下)常会将这种略带强加性质且缺乏道德共鸣的伦理规范忽略或置之不理。此外,网络伦理时常建立在难以成立的对机器的道德预设上。从伦理层面上讲,合理网络行为应当表现为人—机系统的协同作用,这使得人们在建立网络伦理观念的过程中,往往不自觉地假定网络中的机器、技术等人自身之外的其他因素会自然真实地传递人的意旨,对事件作出道德反应乃至表达道德情绪。——至少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这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有了具备这种神奇功能的网络,也未必不是灾难。这从另一角度削弱了网络伦理的伦理意义。
3.现有网络伦理自身存在着某些难以排解的理论悖谬。首先,网络伦理的本意是要营造体现诚信、公正、真实、平等等“一致同意”的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但从现有的网络伦理规范看,它却有可能走向反面,沦为技术上的强者独享特权的借口。正如有的西方学者指出,电子信息网络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未来社会将出现两大互相对抗的新的阶级或阶层,即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 )和不占有信息的属体(knows-nots),前者是网络中的技术强者而后者为弱者。(注:严耕、陆俊:《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6页。)在现有的网络伦理规范中, 很容易体会到一点:这种规范是由技术掌握者制定的,他们只是单向度地和具有同样技术水平的网络使用者进行某种约定,或只是单向度象征性地照顾技术上的弱者,它们总是有意无意地令knows受益而令knows-nots受损。因此, 即使制定现有网络伦理规范的动机和起点具备了足够的“善”,其付诸实际的过程及效果也是很值得怀疑的:网络伦理是要建立好的网络秩序,但怎样看待knows与knows-notw之间的差距? 维持原状还是将其缩小抑或扩大?这是由来已久的复杂伦理问题,我们一直无法从传统道德经验、道德预设中推出答案,因此长期将其搁置。但网络(network )存在的理由和目标——建立最大可能的信息交往和联系——已急迫地要求得到回答:生存在网络中的现代人对信息的需求和获取能力已远远超过任何历史年代,对不平等、对差距的容忍阈限也相应减到最小。因此,网络伦理已很难在原先的层面上空谈什么公正、真实、平等,而需要对权利、义务、公平、责任等概念作新的解释和进一步完善。其次,现有网络伦理中崇尚的尊重知识产权、保守秘密、通信自由等原则也有陷入矛盾和循环论争中的危险。这些原则在给予知识产权以保护,保证通信自由的同时,又给某些人恣意传播失真的、不负责的甚至危害他人及社会安全的信息提供了方便。——这实际上有害于知识产权和通信自由。而且,在强调保守秘密时,我们难以想象,不对网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控就能有效地将秘密置于保护之下。但如何监控,怎样程度的接近秘密才不致破坏秘密、侵犯隐私权则又是难题。
三
考察和研究网络伦理是时代赋予的任务。我们几乎可以预见:只要网络仍然作用于社会,这一任务便无法完结,它将始终表现得充满问题而又与人类共同体休戚相关。但必须明确,为这一任务而做的工作远非没有意义。苏格拉底说:“未经考察的生活是缺乏意义的。”正是很多与此相类的任务与工作促成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并使之富有意义。针对网络伦理的研究现状,我们可以对其前景作出如下展望。
1.逐步完善网络伦理的相关理论。首先,克服过分崇尚科技理性、工具理性的倾向,将注意的焦点从纯粹的网络技术转向人自身,从“技术地解决”转向“伦理地关注”和“伦理地解释”,力求在开发、发展和使用网络技术的同时明确地把“以人为目的”的伦理意识注入其中,使网络化的社会生活、交往方式不致陷入“技术因素大于人的因素”的伦理困境。同时,在相关理论中更多地赋予网络行为以伦理价值,使人——机系统中对机器的道德预设成为可能。其次,对支持网络运行的重要元素——信息形成系统、充分的认识,对信息的特殊性以及由此而致的网络诸特性作出明确界定,揭示“虚拟实在”的本质及其运行机制,从而将网络伦理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伦理相比较,厘清前者所说的公正、平等、权利、义务、自由、保密等概念与后者之间的共通处及不同点,力求在已被广泛接受的传统伦理理论基础上讨论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络伦理,同时又适度地加以区别和赋予新的涵义,以避免由于概念的新旧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理论悖谬。更进一步,可以尝试将研究的问题划分为具体问题(即在网络使用和运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交叉问题(即网络与社会其他现象相关联而出现的问题)和理论问题(即由网络道德问题而引起的深层次的哲学问题)等层次,有系统、有秩序地分别加以考察而不致在面对大量涉及极广的问题时无所适从。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网络伦理提升到理论和实践相联的高度,为其在现实网络行为中的适用打下基础。
2.加强网络伦理规范的可操作性。除了在认识层面加深对“虚拟实在”的了解外,最大程度地确定网络中的道德主体是首要任务。现实已经证明,以纯客观的态度、单方面的技术手段进行追踪、侦查收效颇微,而且有加剧损害的危险,从本质上看,这仍然带有“人受控于技术”的意味;一味注重理论完美及奖惩力度的规范、公约也不足以形成网络秩序,而且有可能助长对网络伦理的“怀疑”和“规避”倾向。——要在注重网络伦理的深植人心、切合实际的同时,创造具有普遍化、标准化技术背景的监督环境。这首先要求网络主体对自身的道德责任有发自内心的认同,同时也能感到外界要求自己遵守各种道德规范的无处不在的强烈压力以及违约责任。一条可行的途径是:将加入网络规定为一种资格,为获此资格行为主体必须先行付出相应代价和作出遵守相应规范的承诺。在这种契约式的前提下,网络行为主体将不得不把伦理规范和网络技术置于同样的层面加以学习、掌握,内在地培养出自觉的公德意识和规则意识(可以将其与交通规则作一定的对比),出于对违反规则所负的责任和后果的清楚认识,网络主体完全有可能自觉地将自己置于外在的监督之下。此外,对目前许多暂时性的具体操作规范、网络协议,应该尽可能将其纳入网络的正常发展轨道,努力避免规范之间的自相矛盾和规范自身形式的凌乱和内容的不合理。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将这些规范、协议汇集起来加以统筹编纂,重点放在其合乎现实和可操作性上。同时也不可忽略,随着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普及,各种带有地域性局限的网络规范可能已无法相应适用到其他区域,因此注重国际化也是赋予网络伦理以可操作性的一种必然趋势。(注:霍国庆:《如何利用Internet网上法规》,《信息经济与技术》1997年第3期, 第20页。)
3.注重网络伦理中的可持续性。与生态伦理、环境伦理出于同样的理由,网络伦理也应兼顾全局、着眼长远,注重伦理主体及理论自身的可持续性。这意味着必须将网络和人自身看作是未完成的、有待不断完善的社会存在物。所以,以发展的而不是墨守成规的眼光倡导网络中的国内平等、国际平等、代内(同代人之间)平等、代际(不同代人之间)平等原则,强调网络主体作为人的“类”意识,强调任何局部网络的利益和发展机会不应以损害其他局部为代价,使网络伦理的主体逐渐从“作为个体的人”扩大为“作为的整体的类”,是十分重要的(注:余源培、杨建祥:《论哲学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贵州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第31页。)。唯此,才能使得网络中的各种资源, 尤其是信息资源的分配、使用格局逐渐趋于协调、稳定,网络所具有的信息共享的巨大优势才能得以合理的发挥和发展。很明显,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网络将继续重要而且“应该”地存在着。当前,网络技术、信息资源的产业化趋势正为这一时代带来极其丰厚的财富和机会。可以肯定的是,越来越多的人由于认识到这一点并从中获利,但这种“获利”的乐观状态是否能一直持续下去,一直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本身的发展而发展呢?已经有一些卓有远见的科学家、经济学家、人类学家对网络、信息的滥用和过度产业化提出了忧虑。网络将不仅作为即时性的工具,更作为人类社会历时性的生活理念而存在,它必将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发生深远的影响。所以网络伦理的价值标准中还应该涵有融合了文化传统、时代精神与未来理想的历史尺度,将网络和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视为价值关怀的直接目标。(在这一方面,网络伦理似乎没有跟上网络技术的步伐。在各自的领域内,科学家似乎总是较伦理学家更有眼光。也许正因此,技术才总是远远地走在伦理的前面。)
本文1997年12月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