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真理_客观性论文

价值与真理_客观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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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与真理的特性

客观性是真理的基本特性。但是,对客观性一词有不同理解,这些理解直接影响到真理与价值的关系。黑格尔曾经指出,“客观性一词实具有三个意义”:“第一为外在事物的意义,以示有别于只是主观的、意谓的、或梦想的东西。第二为康德所确认的意义,指普遍性与必然性,以示有别于我们感觉的偶然、特殊和主观的东西。第三为刚才所提出的意义,客观性是指思想所把握的事物自身,以示有别于只是我们的思想,与事物的实质和事物的自身有区别的主观思想。”(注:《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0页。)不少人是从上述第一种意义, 即从本体论意义上理解真理的客观性的,并将其等同于外在事物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排除了主体性,更无所谓人的价值。但这种理解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列宁曾说:“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1~82页。)表面上看, 列宁说的是客观真理“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而客观存在也具有“三个不依赖于”的特点,因此极易把客观真理等同于客观存在。但列宁是从认识论而非本体论角度来谈论“三个不依赖于”,即客观真理只是“人的表象”的内容中不依赖于主体、人、人类的部分,而不是在“人的表象”之外的某种客观存在。换言之,列宁是在黑格尔所说的第三种意义上理解客观性,把反映的客观性与被反映对象的客观性区分开来。根据这种理解,真理的客观性中就不可避免地沾染着主体性,因为真理的客观性只存在于“人的表象”中,只存在于思维中,从本质上说,只是经过人的思维中介和改造过了的外在事物的客观性。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所作的批判也有助于我们对真理客观性的理解。他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 页。)马克思在这里给我们指明了认识事物的两个原则:一是客体性原则,即“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二是主体性原则,即“从主体方面”、从实践去理解。理解真理的客观性也应遵循这两个原则,非但不能排除人的主体性,而且要充分考虑主体性对真理的客观性的影响和制约。

在主体性中,对真理的客观性影响最大的是真理所反映的客观存在对于反映者的价值。价值不但影响和制约反映者对真理的对象选择,而且影响和制约外部事物的客观性转化为真理的客观性的具体过程。

被真理所反映的客观存在不再是与人无关的“自在之物”,一般说来,能够成为真理内容的那部分客观存在一定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取某种外部事物作为自己的认识对象,但是,要使外部事物的客观性转变为真理的客观性,还需经过主体的感知、思维和表述,而其中的每一步都受到价值的影响。

在感知阶段,外部事物的客观性就已经受到价值的折射。人的感觉器官是与人的生存需要、与人的环境相适应的,“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也就是说,主体感官一般只反映对于主体有价值的东西,“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3页。)而在类似“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所反映的价值关系中,人的感觉还常常受到价值的误导。这样,进入我们感觉的客观存在就失去了纯粹客观的意义,已经被价值“过滤”了。在思维阶段,外部事物的客观性进一步受到价值的影响。在思维对感觉到的材料“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中,什么是粗?什么是精?粗到什么程度?精到什么程度?无不受到价值的影响和制约。譬如对于司机来说,将行车里程计算到“里”是“精”,但对于土地丈量人员来说,“里”即是“粗”,“丈”、“尺”才算“精”,而对于裁缝来说,非得计算到“寸”、“厘”才是“精”。他们所依据的就是他们的实际需要。一般说来,主体对客观存在的“改造制作”以能够适应主体的需要为界限,主体并不倾向于花更多的气力来求得进一步的“精”,这与主体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一致的。在表述阶段,外部事物的客观性更要受主体价值的影响。表述需要词语,而许多词语本身就包含了对象之于人的价值性。“好”、“坏”之类的褒、贬义词自不必说,就是许多中性实词,也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对象的价值。因为人们往往分门别类地把握事物,而在类别之中就包含着对事物价值属性的归属,如某种属于食品类,则该物能够满足人的饮食需要。表述离不开人,表述者的价值观念对外部事物客观性的表述也有重要影响,特别是有些表述者出于某种需要故意而对外部事物进行歪曲表达(如“指鹿为马”等),更会使认识的客观性发生变形。

以上着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角度(特别是从价值角度)考察了真理客观性的形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客体的对象尺度。真理之所以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乃是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地反映了外部事物及其规律,这也是真理的本质规定性。上述分析意在指出,人们在认识事物、发现真理的过程中就已经同时遵循了“两种尺度”,而不是像有些人理解的那样,在求“真”(真理)阶段,人们只遵循对象的客体尺度,在求“善”(价值)阶段,人们只遵循主体的内在尺度,到了实践中,“真”和“善”即“两种尺度”才得以统一。只有坚持整个认识过程中“两个尺度”的统一,凸现价值的影响,才能真正从认识论角度理解真理的客观性。

认识过程中“两种尺度”的统一是由主体认识图式决定的。认识是主体认识图式对客体的同化与顺应的统一。在同化过程中,主体把从客体获得的信息加以分析、综合,并力求用旧有的主体认识图式加以解释,把客体观念地纳入主体体系。当主体长期不能对某一客体作出正确的解释,主体便会根据客体本身的特点和规律来改变、修正原有的认识图式,这就是顺应。同化与顺应同时遵循了“两种尺度”。同化与顺应能够发生,首先要有外在于主体的、与主体相异的客体存在,主体要根据客体自身的尺度去认识客体,否则同化与顺应就成为主体的自我确证和自我改变。同化与顺应能够发生,还因为它们能给主体带来价值。如果没有同化,主体面对的将永远是一个纷乱复杂的、无法理解的对象世界,从而无法有效地认识;如果没有顺应,主体的认识水平就会停滞不前(从认识图式的形成过程来看,没有顺应也就没有认识图式),无法在变化了的客体面前获得正确的认识。在同化与顺应的过程中,对象的客体尺度和主体的内在尺度缺一不可。

认识过程中“两种尺度”统一的更深刻的根源在于实践。认识中的同化与顺应是实践活动中主体对客体的同化与顺应的内化。实践活动中的同化指的是主体根据自己的目的、需要等将自在自为的客体改造成能够为主体使用、支配的形式。实践活动中的顺应是指主体运用原有的经验去改造新的客体时遇到困难,从而不得不根据客体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去改变原有的实践方式。在实践活动中,同化是“两种尺度”的统一,主体要能成功地使客体“为我所用”,就必须对客体有正确的认识;顺应也是“两种尺度”的统一,主体之所以在改造客体过程中遇到困难还能够坚持下去,是因为他相信根据客体自身的特点来改变实践方式会使自己受益。“两种尺度”在实践中的统一会随着实践活动内化为认识图式而投射到认识过程之中。

价值与真理的发展

广义的真理的发展,包括真理的传播、应用与理论本身的更新。人们认识世界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获得关于世界的解释,实现对世界的观念占有,更为重要的是,人们要把获得的认识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改变世界,实现对世界的实际占有。因此,真理不是写在书上的教条,它的力量与可贵之处在于它的传播与应用,也正是在传播与应用中,真理获得了不断发展的动力。

真理是由一定的认识主体(通常是社会中的先进分子)发现的,需要通过在社会中传播为自己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但是,有的真理传播迅速,很快为社会所理解和接受,有的真理则传播艰难,长时期遭到抵制,其中既有个体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而起决定作用的则是真理的价值属性。

就个体而言,大多数个体之所以接受或不接受某种真理,除了他的知识结构、心理状态、思维方式和传统偏见等因素外,主要取决于他的需要,即被传播的真理对他有没有价值,有多大价值如果该真理能够给他带来正价值,他会热情地接受。反之,如果该真理不能给他带来价值,甚至得不偿失,他则倾向于回避或抵制。在价值引导之下,人们甚至更多地考虑真理的价值性而不是它的科学性。例如,尽管托勒密的体系繁杂且不那么科学,而哥白尼的体系要简单且更科学,但是由于它们在为历法和航海所要求的精确度制定出天文学图表方面并无多大区别,所以在哥白尼体系出现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托勒密的体系仍被广泛应用。也就是说,二者的真理性有较大差别,但在价值性方面并无二致(哥白尼的体系甚至对当时统治阶级的政治、思想体制还有负价值),大多数人屈从于价值性而不理会真理性。其他真理的传播也有相似的情况。这正是人们的利益原则在起作用,而真理在许多时候被视为实现人们利益的工具。

就社会方面而言,真理对于社会(尤其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当局者)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同样影响着真理的传播与否、传播规模。真理的社会价值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真理的政治价值,即真理的传播与应用对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格局所发生的影响。当局者总是竭力宣扬与应用那些有利于自己统治的理论,如法家理论之于秦始皇。对于那些不利于自己统治的理论,则往往加以限制甚至禁毁,如马克思主义之于旧中国。二是真理的经济价值,即真理的传播与应用给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我国目前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经济理论,尤其是市场经济的理论广泛地得到传播,说明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真理的传播。三是真理的道德价值。真理传播与社会的道德伦理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科学真理的应用,往往会产生一些新的道德现象,有时甚至对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爆炸性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又反过来制约或推动真理的传播和应用。例如随着克隆技术的传播与应用,许多国家都在考虑制定必要的规则以限制其应用范围(不准克隆人等)。

真理对于主体的价值,不仅有力地影响着真理的传播与应用,而且是真理发展的动力。认识中的“求真”不是一个自发的思维现象,真理从相对到绝对的运动也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从主体方面看,真理的发展及其过程是与人类对价值的追求、创造价值的活动紧密相联系的。视角的这一转换,将有助于我们从更深的层次去思考真理的发展动力问题。

人类认识客体,是为了改变客体,重建客体,使客体为主体的目的服务。在主体的观念中以自觉的动机和意图表现出来的目的,根源于主体的客观需要,根源于主体对外界事物的欲望和要求。毛泽东指出:“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运动,如果只到理性认识为止,那么还只说到问题的一半。而且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说来,还只是说到非十分重要的那一半。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懂得了客观世界的规律性,因而能够解释世界,而在于拿了这种对于客观规律性的认识去能动地改造世界。”(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8页。)改造世界作为人类特有的对象性活动, 作为人类生命和本质力量的表现形式,是以创造和实现价值、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根本内容的。人类对真理的追求,说到底是真理对人类具有价值,而且是最有价值的。因为一切价值的创造和实现,只有在尊重真理所反映的对象即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是主体的对象性活动的两大内在原则,即马克思所说的两个根本尺度:主体的内在尺度和对象的客体尺度。这两个尺度在对象性活动中的相互作用,构成一种互动性关系,真理引导着价值的实现,价值激励着对真理的追求。这一互动性的关系表明,真理的发展归根到底是由主体的需要决定的,需要乃是推动真理发展的原动力或最终动力。在此意义上,没有对价值的追求就没有对真理的追求,真理只有同价值相联系才有存在的意义。顺着这条思路,我们对真理发展的过程及其规律性就会获得更深入、更具体的理解。例如:

“真理的发展是一个从相对走向绝对的过程。”真理的发展之所以会呈现出不断从相对到绝对的运动,在本质上是同主体需要的不断发展相适应的。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无论是对世界整体还是对具体事物的正确认识,总是有限的、近似的,以这种真理性认识为指导所创造的价值,只能满足主体某些方面、某些层次的需要,或者只能满足特定历史时期的主体的需要。而人的需要是全面的,在历史上是不断发展的,原有的需要得到满足后会产生新的需要,低层次的需要满足后会产生高层次的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说:“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9页。)由于需要的满足即价值的获得是以对客体的把握为条件的,这就必然推动着真理性认识沿着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部分到整体、从近似到精确的方向发展,当然是曲折地发展。显然,这个过程也就是真理不断地从相对走向绝对的过程。

价值与真理的检验

以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是马克思建构唯物主义真理观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特有的“直接现实性的品格”,是它能够成为真理标准的客观基础。然而,实践是主观与客观的“交错点”,是事物同人的需要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其直接现实性的展开,以及人们在运用这一现实性(实践的结果)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时,不能不受到价值尺度的影响和制约。

首先,价值尺度影响实践主体对检验对象(真理)的选择。严格说来,每一个真理都是实践检验的对象,但是,对于具体的主体来说,并不是其所接受的每一个真理都要亲自检验一次或数次,这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实践对真理的检验总是意味着一定资源的消耗,同时,有些真理的检验过程就是真理的应用过程,其结果是不可逆的。因此,在检验(应用)之前,主体必然要慎重考虑检验的成本和检验可能产生的结果,必然要对检验的真理进行“资格审查”,只选择那些对主体生存和生活最为迫切、最密切相关的理论进行检验,而对于那些对主体的需要可有可无、可急可缓的理论,主体则往往不予检验,或者只作为常识加以接受。

其次,价值尺度渗透于实践观念之中。实践观念是主体依据对客体的性质和规律的认识,为使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而制定的改造客体的目的、计划、方案等等,是主体为进行实践而建构的观念模型,是实践结果在观念中的预演。实践对真理的检验,必须通过实践观念的中介。因为真理总是抽象的,而实践总是具体的,只有把抽象的观念(真理)转化为较为具体的观念(实践观念),才有用之于实践的可能。这样,实践直接检验的是实践观念,通过对实践观念的检验来间接完成对真理的检验。实践观念不仅仅是真理的逻辑推演结果,而且深深地渗透着主体的价值尺度。在实践观念中,实践的结果是主体希望发生的,符合主体的需要,至于最后能不能达到这个结果,则是另外一回事。“宁向直中取,不向曲中求”,体现的则是主体对手段的价值要求,即在大多数主体那里,实践目的与实践手段是统一的,不仅实践结果是主体希望发生的,而且实践手段也是主体能够接受的。

再次,实践结果及其评价渗透着价值尺度。判定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主要是看实践的结果。正如毛泽东所说:“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1页。)实践结果作为实践观念的对象化和现实化,不仅体现着客体的状况、属性和规律,而且深深地凝聚着主体的需要和目的,凝聚着主体的价值追求。人类活动所追求的就是符合主体需要和目的的实践结果,这一点在实践结果尚为观念形态时(在实践观念中)就已得到充分体现,而物质形态的实践结果的产生,则使主体需要得到实际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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