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税率调整期间发生折让、退回等情况的处理
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税率由17%、11%调整为16%、10%过程中,税务总局曾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本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或者国税总局会出台类似的文件。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上已计价未开票及已完工未计价未开票部分的处理
建筑施工单位要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做好对上计量的结算、开票、申报工作,对于已计价未开票部分要及时履行内部开票审批手续,确保在税率调整前开票、申报。对于已完工未计价部分根据和业主协商沟通情况处理:一种方式是业主要求按照原税率开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沟通工作,确保在税率调整的时间节点前完成相关计价、开票工作,如果确实无法形成签认的计价单,也要跟业主确认好计价的金额,我们及时申报未开票收入;此种情况各单位要结合对上计量确认进度和现场实际完工情况,做好对下计量的确认工作,并且确保分包单位在税率调整执行期前开票,避免开票与收票不匹配,多缴纳税金。另一种方式是业主同意含税总价不变,按照修改后的税率开票,双方需达成协议,我们按照新税率开票,但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上已开票未抵扣完预收款情况的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前期已开票的预收账款,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相应的销项税金已经按照原税率申报、缴纳。对于这部分预收款要做好和业主的沟通解释工作,在后期计价扣回时只能按照不含税金额扣回。具体计算过程为:计价时按照总的不含税计价金额扣减不含税预付款后计算当期应付不含税工程款,再按照新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和合计应支付金额。如果按照原来税率计算的含税金额扣除,将存在后期计价款冲减前期销项税的情况。
四、建筑企业对于前期超计价开具发票的处理
对于这部分发票,施工企业要区分情况跟业主进行协商:对于超计价开票部分业主已经按照开票金额付款的,鉴于销项税额已经缴纳,各单位要积极跟业主协商,确保后期按照不含税金额扣减以后的计量款。对于未收到相应款项的,积极跟业主沟通,争取红字冲销多开具的发票;如果业主不同意冲销,要争取后期按照不含税金额扣减以后的计量款。
五、由于税率调整施工企业需要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的处理
本次增值税税率调整,政府的初衷是降低企业税负,给企业谋福利,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可能会面临部分业主要求修改合同的情况,各单位首先要加强和业主层面的沟通,宣贯国家减税减负的政策,积极争取业主的理解,努力争取合同总价不调减。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如果业主要求调整合同,首先要做好已完工程的梳理工作,确保只对剩余未施工部分按照新的税率调整合同。对于后期因工程量调差需要增加合同额,和税改后对前期已施工部分补充计量、开票的情况,要提前和业主沟通,后期调差部分只能按照新税率开票。
六、对于新投标项目的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时要充分考虑税率调整对施工成本、资金流的影响,合理调整标书的内容,增加税率变动的调整条款,从项目投标阶段就做好税率变动的风险防范工作。各单位也要做好新签合同的税务审核工作,对相关涉税条款要严格把关,从源头防范税务风险。同时要增加前瞻性意识,为将来增值税三档并两档做好对企业有利的铺垫。
七、对下游供应商已经供货但未开具开票的处理
为保证"三流一致",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取相关发票,并且要求对方在税率调整的时间节点前开具相关发票,不得在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新税率开票。
八、对于已经支付预付款未供货的供应商开具发票情况的处理
由于供应商还未供货,可以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合理控制供货的时间和供货量,跟对方协商,在确保不含税金额不变的情况下,简易计税项目要争取按照新税率开票,减少税金支出,降低整体成本;一般计税项目要结合考虑项目税负、资金流、利润等因素,合理选择按照原税率开票还是新税率,如果选择原税率开票要确保在税率调整的时间节点前开票。
九、对于供应商剩余合同补充协议签订的处理
建筑施工单位要认真梳理既有未完工合同清单(包括采购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对于未执行的部分要严格按照税率变动的时间节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在确保不含税价格不增长的情况下调减税率(对于6%的无需调整)。简易计税项目要确保充分享受税率调减带来的成本下降红利,一般计税项目要考虑现金流、税负、利润的平衡,不得出现为降低增值税税负而引起利润降低、现金流减少的情况。
十、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申报方面的调整
2018年度税率调整过程中,由于部分施工单位前期准备不足,存在已完工未计价未申报未开票的收入,造成后期无法开具原税率发票的问题;有的施工单位虽然申报了未开票收入,但对于分包发票、进项发票收取不及时,造成进、销项不匹配,当月缴纳大量税款,后期形成留底税额,占用企业资金的情况。
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时间紧迫,建筑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有力资源,充分利用政策下发前的空窗期,逐项目、逐合同梳理,全面掌握各项目应计未计、应开未开票情况,并及时对下收取发票,化解税率变动带来的税收风险,同时甄别不同业务状态、合同类别、业主性质做好应对措施,努力将税率调整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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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伟.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J].商情,2009
论文作者:程艳东 周家斌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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