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实践与理论思考_村民自治论文

村民自治的实践与理论思考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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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来安、霍山、五河等一批县认真开展村民自治,积极推动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力,时间虽然不长,但民主选举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已逐渐显露出明显的成效。然而,村民自治要全面推开,还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解除疑虑,加强领导,抓住重点。只有这样才能使村民自治和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村民自治的实践已开始显露出明显的效果

1.增强了村民的自治意识。村民自治后,实行村务财务两公开,广大农民参与村务管理的民主权力得到切实保障。农民真切地感受到有了管理自身事务的自主权,懂得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而极大地增强了广大农民的主人翁责任感,增强了村民的自治意识。

2.优化了村级组织结构。村委会班子结构在民主选举中得到优化。实行村民自治的村,村委会干部平均年龄比原来的下降了3—5岁,文化技术素质亦有显著提高。由此,村委会的组织能力、领导能力、群众的信任度都有了较大变化。

3.改善和加强了干群关系。通过村务、财务两公开,增加了工作透明度,使过去因不公开、不透明造成的猜疑和矛盾得以化解和避免。基层同志反映,实行“两公开”,清了集体的“家底”,亮了干部的“箱底”明了群众的“心底”,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正如有的村干部说的,村务公开就是面子上墙、思想上墙、品德上墙;真与假,好与坏,集体的事,各家的事,群众一目了然。这样消除了疑虑,密切了干群关系。

4.强化了村干部的群众观念。村干部由原来的“两眼向上”变为“两眼向下”,群众观念强了。原来村干部是由上面指名任命的,有少数村干部办事情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结果脱离群众,颐指气使,村民很反感。现在村干部由村民选举,其“官帽”被群众拿在手上,他必须做到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一致,强化了群众观念,使村干部有了深厚的群众基础。

5.增强了村干部的责任感。实行民主选举村委会后,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大大加强。原来村干部工作搞好搞坏对自身影响不大,现在村干部是在向全体村民许诺后被选上的,如果工作做得不好,群众就不答应;严重不称职的,村民可随时罢免;如果工作一般化,换届时就会落选。因此,实行民主选举后,村干部切身体会到来自群众的信任和压力,主动想方设法做好村里的各项工作,积极为群众多办实事、好事。

6.加强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村民自治首先是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广大村民能够参与村里事务决策前的讨论,这有利于集中群众的智慧,减少决策失误,同时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便于各项决策顺利实施。

7.促进了干部队伍的廉政勤政建设。两公开将基层干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权力受到约束。原村干部权力很大,大事小事少数人说了算。现在权力受到群众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各种议事会(小组)的约束,村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多吃多占、优亲厚友等不公平现象大量减少。霍山县自实行“两公开”以来,全县各村仅招待费一项支出就比此前下降42%。

8.减轻了农民负担,保证了各项任务的完成。实行两公开后,村民对自己应交哪些钱,该交多少,做到了心中有数,对合同外的乱收费可以拒交。有些村出现了群众主动上交应交的村提留和乡统筹现象。同时,由民主选举的村干部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群众信任,工作时能得到群众的广泛支持,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而集体经济的发展又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霍山县有86个村组,干部工资全部从集体经济中支付,集体经济累计减轻农民负担113万元。

9.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村级经济发展。村委会自治组织的选举,真正体现农民自己的意志,选出了群众满意的当家人。干部和群众相互信任,齐心协力,干群积极性大提高。村委会班子积极为发展村级经济出谋划策,村民兴办集体经济积极性高涨,有力地促进了村级经济的发展壮大。广德县1988年全县村级集体经济产值仅为3642 万元, 1990年起该县开始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到1997年底,全县村级集体经济产值已达22.8亿元,10年翻了6番。

二、实行村民自治要进一步统一认识,解除疑虑

我们要从时代要求、历史使命和国际背景等方面去认识实行村民自治的必然性。

(一)民主选举村委会主任是时代的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在经济上逐步摆脱贫困。农村经济改革使农民有了土地使用权、产品进入市场的交换权,即有了经济上的民主权。但政治上还缺少必要的民主,农村在政治上缺少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村干部多数由上级点名任命,有些干部由于自身素质不高,在工作中缺乏民主作风,村务、财务不公开,处理问题不公正,造成农村干群关系紧张,上访不断,农村社会不稳定。由于政治上缺少民主权,农民经济上的权利也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因此农民迫切需要政治上的民主,在村级管理上享有充分自主权。

关于实行村民自治早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使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有了宪法依据。村是乡镇基层政权下的基本组成单位,是广大农民实行直接民主的基础层次。村民民主选举村委会是广大农民行使民主管理村务权的起点。1987年11月1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村委会组织运作从此有章可循,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力,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也强调,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努力为人民群众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条件。最近,李鹏委员长在吉林进行立法调研时再次强调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证亿万农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部重要法律。要通过对这部法律的进一步修改和贯彻落实,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选出大家信赖的干部,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使村民满意。

(二)民主选举符合历史的要求和我们前进的目标

基层直接民主表现在选民通过行使选举权表达自己的意志,进而参与管理活动上。民主选举是现代民主的重要标志,是社会政治进步的反映。

关于民主选举,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在经典论著中有过许多精辟的论述,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谈到巴黎公社建立新的制度时论述到:“普选制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而是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的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马克思在此明确指出了普选制的目的,就是“就当为公社里的人民服务”。列宁认为:“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只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公开。”(列宁:《怎么办?》)在以后的论著中,列宁又多次谈到民主问题,他在《立宪民主党和土地问题》中进一步阐述到:“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只有根据普选法,由全体居民选出的委员会才是民主的委员会。”而斯大林则形象地把民主选举比喻为“人民手中的鞭子”,他说:“我们新的选举制度,将对一切机关和团体起督促作用,促使它们改善自己的工作。苏联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不记名的选举制度,将成为人民手中的鞭子,用来鞭策工作做的不好的政权机关。”(斯大林:《和美国“斯克里浦斯—霍华德报系”报业联合公司总经理罗易·霍华德先生的谈话》)

毛泽东同志早在延安时期就强调了民主监督的极端重要性。他在回答黄炎培先生如何“跳出周期率”的疑问时,明确地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

从革命导师的这些深刻而生动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真正的民主选举或者说最大多数公民的、普遍的、直接的、公开的民主从来就是无产阶级革命家所要追求的目标之一。

(三)国际背景

在当今以和平和发展为主题的国际大环境中,我们不仅要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上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而且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以利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这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至关重要的。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一切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无不实行公开的选举,有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完备的公开选举制度。这些制度都是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它的那些规律性的、共性的东西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共同规律,是人类社会共有的文明成果。鉴于我国国情,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那一套,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农村稳大头稳。我国民主选举首先从农村开始试行,既体现了多数人的公开参与,又稳定了国家的基础。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正是将现代民主原则精神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形式。

实行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做法,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是历史发展的要求,它符合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和主张,是还权于民。实践证明,广大基层直接民主,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激发他们当家作主的热情,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实行村民自治民主选举必须解除几种思想疑虑。

1.民主选举后原村干部落选了怎么办?

有的村干部干了几十年,做了大量的工作,正如有人说的,他们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这些人落选怎么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村委会干部努力学习,不断调整提高自己,适应了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村民们愿意选他们继续担任村干部;有的因年龄偏大或文化偏低,担任村领导以来长期思路不清,不能带领群众奔小康,群众有意见。后者在选举时落选是正常的;还有少数村干部不是时刻想着为人民办事,而是以权谋私,这些人在民主选举中必然落选,对广大村民来说这是好事。现在选干部,正如小平同志说的,要看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群众不满意的人在台上只能妨碍改革和经济发展,因此大可不必为此顾虑。

2.新选的村委会主任不是党员怎么办?

非党员担任村委会主任,我们的工作会不会失控?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首先是在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指导下依法进行的,选出的干部是党员的,合法;选出的干部不是党员的,也合法。我们既不会失去党的领导,也不会失控。其次,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是有领导、有计划进行的,不是盲目的。当选者是约法三章有承诺的:一是对选民的承诺,二是对国家的承诺(如要依法完成国家上缴任务和集体的提留等),三是受法律的约束。同时,有村党支部的监督保证作用,还有广大群众的监督,因此,选出部分非党村委会领导不会出什么乱子。

3.群众搞宗族,闹派性怎么办?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供的数据,截止到1997年底,全国共有90.2万个村民委员会,378万名村委会干部。实践证明, 这些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绝大多数是群众所信赖的,闹派性的只是极少数。即使在派性、宗族势力严重的地方,村民也会选有思路、有能力、不谋私利的人为村委会干部。群众会通过实践懂得闹派性、搞宗族是会侵害自身利益、阻碍经济发展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民主选举的实践中,广大群众是有觉悟,顾大局的。

4.选举会不会影响生产?

各地的实践已对此作出了很好的回答。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农村进行民主选举时,可根据耕作的规律,利用农闲、早晚、阴雨等空余时间。只要思想跟得上,宣传发动工作做得充分细致,方法得当,选出新的村委会班子,不需要很多时间,不会因为选举而耽误农时,影响生产。

5.有的农民担心搞形式主义,不关心选举,不愿参加选举怎么办?

许多开展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地方反映,农民对选举自己的领导人十分关心,因为这是选他们自己的当家人。如来安县邵集乡今年3月初8个村开展民主选举村委会主任工作,村民代表到会率达99%。有的外出人员还专门赶回来参加投票,有的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就委托亲属代为投票,有些残疾人在别人搀扶下到会场选举。实践证明,广大村民都非常关心支持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工作,只要我们不定框框调调,切实相信和依靠群众,群众就能行使好自己的权力。

三、实行村民自治要抓住重点

1.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其核心是自治,关键是选举。村民自治是在广大农村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面。根据法律的规定,村民自治的含义是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是实行农村直接民主的核心,民主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关键。现代民主参与权体现于个体意志的自由表达上,主要是言论的自由和民主选举权的行使。就村民自治来说,广大村民通过选举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选出自己满意的村干部管理村里的事务。因此,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广大村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关键在于选举权的行使。直接选举是基层直接民主的表现形式,是村民参与村级管理的主要途径。根据村委会组织法,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只有经过村民直接选举才能合法产生,所以,村民自治是与直接选举紧密相关的,直接选举产生自治组织,自治组织代表民意行使村民自治权。

2.要抓好各项制度建设。村民自治是由一系列体现民主原则的法律和制度加以规范的,这包括国家的法律,也包括各种具体的民主程序、规章等。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从宏观上和原则上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村民委员会自治的制度。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在执行村委会组织法时,必须因地制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村民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这些制度应该成为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主要是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各类议事小组议事制度、选举制度、政务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制定一定要比较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符合法律要求。

3.要坚持两公开一监督。任何失去监督的权力都会导致腐败。而办事公开是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措施,也是对群众的信任。村委会只有定期向村民公开村级财务、政务办理情况,并做到公正合理,村民才会放心高兴。

四、加强领导,顺利推进民主选举村委会的工程

在拥有9亿农民的中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村委会, 这是一项空前的民主法制大实践。面对中国几千年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影响,这种广泛的基层直接民主形式的实行无疑是一项艰巨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加强领导,不断探索,开拓前进。

1.对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必须加强指导、支持、帮助,使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要制定出翔实的计划,必要时派出工作队员帮助搞好选举,明确方法、条件、步骤,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2.要认真宣传推广典型经验。民主选举村委会和实行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在各地开展已有多年,有了不少成功经验和典型。那些真正实行村民选举的地方,其基层干部就能尽职尽责,经济发展就较快,出现党群关系融洽,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新气象,如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早在10年前就进行了民主选举村委会的“竞选组阁制”试点,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民选村委会上任伊始,就建立了一个专门监督村委会的机构,后又成立了财务清理小组,接着又带领群众大搞杂交稻制种,这些措施受到群众普遍欢迎,因此,民选的村委会上任后第一个秋天就向全村交了一份不负众望的答卷:杂交稻制种共创经济效益30.3万元,比前3年平均产量翻一番,经济收入增加16.5万元,是常年的两倍。 类似这种成功的试点各地还很多,要把这些成功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用以指导民主选举村委会工作。

3.一定要相信群众。人民群众完全有能力行使好自己的权力。各地生动的民主选举村委会的实践表明,人民群众对参与管理自身事务有强烈的愿望,群众中蕴藏着无限的能量和智慧,一旦有了自主权,他们必将十分珍惜并认真行使这个权力。

4.关键要做好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当前一些地方村民自治进展缓慢,主要是一些干部有模糊认识,不积极,怕丢权,怕搞乱。只要解决了这些认识问题,工作细致了,领导下决心,我国广大农村一定能早日实现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的目标:“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我们认为,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是我国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途径,是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起点,它孕育着光明和希望。只有公开的、民主的选举,才能彻底铲除封建主义、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这是保证我国基层长治久安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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