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的纸币政策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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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59(2000)01-0044-08

洪武八年(1375年)朱元璋发行太明通行宝钞,明代经济政治生活因之受到重大影响,学者们对此颇为重视,纷纷撰文探讨。李剑农的《明代的一个官定物价表和不换纸币》(注:见《明代经济》第247至267页,台湾学生书局出版。)和吴晗《记大明宝钞》(注:见《读史剳记》第303至316页,三联书店出版。)概论了大明宝钞发行、流通和阻滞的基本史实。叶世辉《论大明宝钞》(注:见《平准学刊》第四辑下册第637至664页,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则是就宝钞流通各阶段的状况,币值变动和流通失败原因作了详尽分析。本文则力求从明王朝对大明宝钞政策这一角度作肤浅探讨,以求教方家。

一、滥发宝钞出於财政目的

朱元璋声称,发行大明宝钞目的在于“便民”。但史实证明,他的真正目的是在于财政需要。

宝钞发行之初,明朝就规定,百姓可用金、银兑换宝钞,金1两兑钞4贯,银1两兑钞1贯,但宝钞不许兑换金、银。这种单向兑换,使宝钞实际上成为不兑换纸币。明王朝依仗国家权力发行这种不兑换纸币,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对洪武时宝钞的年印制量,《大诰续诰·钞库作弊第三十二》透露说:“……洪武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造钞起,至十二月天寒止,尽力所造钞六百九十四万六千五百九十九锭。临奏钞数,已(被宝钞提举司和户部)匿一百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锭,……”据此,洪武时年造钞是694.6599万锭。宝钞印制量当然不等於它的发行量。宝钞依仗国家权力,通过财政支出单一渠道,被强制地投放于市场。

明初财政支出可分作经常性和临时性支出两类。经常性支出包括:皇宫支费、宗室俸禄、官吏俸禄、军兵月盐和盐户工本。

1、皇宫支费。其中最大一笔是光禄寺供办祭享宴劳酒礼膳羞支费。据万历时大臣赵用贤报告,明初光禄岁费除铜钱外,钞400万贯。(注: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钞5贯为1锭,即年支费钞80万锭。

2、宗室俸禄。明朝宗室皆受封。男的封亲王、郡王直至奉国中尉凡6级,女的封公主至乡君6级。洪武九年规定,亲王岁支米5万石、钞2.5万贯(但靖江王仅岁支米2万石,钞万贯),郡王岁支米6千石,钞0.28万贯。公主已受封者岁支粮1500石,钞0.2万贯(注:《明史·食货志·俸饷》。)。据嘉靖年间大臣欧阳铎报告,洪武时受封亲王、郡王、将军共49位,女受封者9位(注:欧阳铎《中尉女授宗女宗婿名号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一二。)。他们当然要支取一定数额的宝钞。

3、官吏俸禄。明朝官吏分京官和外官。洪武时外官人数,特别是各品秩外官数,难以详核。据《诸司职掌·吏部》记载,洪武十三年废丞相制度后,在京各衙门(含应天府)官吏共计1671名。(注:可参见拙著《明代赋役制度史》P112-113,表11“洪武时期南京文职京官数目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宝钞发行后,洪武九年宣布,官吏俸禄以米、麦、钞兼支。洪武十三年重定官俸之制,正一品俸米岁千石、钞300贯,递减至从九品岁俸米60石,钞30贯(见表1)。

从表1可以算出,时京官(含应天府,不计未入流的吏员)年支俸米125480石,钞33995贯,即1.4779万锭。洪武十八年,明朝宣布文武官员以钞代禄米,每石米折钞2.5贯,125480石约折钞6.3万锭,加上原俸钞,共约7.8万锭。洪武二十五年再更定文武官吏俸禄标准,自正二品至正九品均有所减少,但官俸全支米。(注:《明史·食货志·俸饷》。)降至永乐,又明令京官一至二吕的官俸四分支米、六分支钞;三、四品米、钞中半兼支;五、六品支六分米四分钞;七、八品支八分米2分钞;钞2锭折米1石。(注:张孚敬《议处宗室》,《明经世文编》卷一七八。)

4、军兵月盐。明前期采取征兵制和军户世袭制,又广泛实行军事屯田,军饷大部分来自屯田。但是,明朝规定按月另给军兵菜盐,又称月盐,有家小者月支2斤,无家小者月支1斤。洪武十五年定,在外军兵月盐悉折钞,盐每斤给钞100文。(注:《诸司职掌·户部·月盐》。)据载,明初在外军兵992154人。(注:《洪武实录》卷二二三。)以人支月盐折钞100文即0.2锭计算,每月19.8万锭,全年约支234万锭。明前期,军兵“止以有妻为有家小”,不包括父母。(注:王竑《奏报边事六务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三。)但在军户世袭制下,大部分军兵是有妻子的,因此年支月盐钞远远超过234万锭。

5、盐户工本。明朝沿袭历代垄断食盐产、销政策,给盐户一定工本,收取盐户的产盐。洪武十六年令盐户工本米改领宝钞,各盐场所工本钞给价不一。十七年户部尚书粟恕建议,两淮、两浙盐每引仍给工本钞2.5贯,其他地区盐每引给钞2贯(见表2)(注:《洪武实录》卷一五九。)。

表2 洪武时发给各盐司食盐工本钞数额表

盐司 岁盐引(万引) 每引给钞(贯)

给钞总额(万锭)

两淮盐运司35.2 2.5 17.6

两浙盐运司22.04 2.5 11.02

长芦盐运司6.31 22.52

山东盐运司14.33 25.73

福建盐运司14.45 25.78

河东盐运司30.4 212.16

广东盐提举司 4.68 21.872

海北盐提举司 2.7

20.27

四川盐课提举司1012.72405.08

云南盐课提举司7.18 22.872

陕西盐课司13.15 25.26

合计 1163.14(万引)470.164

据《洪武实录》卷一五九、《明史·食货志·盐法》制表。

从表2可知,洪武时全国年办盐引1163.14万引,应给工本钞约470万锭。在宝钞的经常性支出中,这是最大的一笔,也是唯一的生产性支费。如果加上军兵月盐钞,洪武十七年以后仅这两项岁支钞就超出700万锭,超过了每年宝钞的印制量。

除上述各项经常性支出外,宝钞还供临时性支出,包括赏赐文武官员、士兵、内外使者、工匠,以及赈灾,采购粮食、马匹等。临时性支出在洪武十九年至二十六年间达到顶峰,数量之多,实在惊人。洪武十九、二十两年,临时性支出在万锭以上,仅就《洪武实录》记载,就有表3中所列的10项。

表3 洪武十九、二十年临时性支钞万锭以上项目表

时间 项目 数额(万锭) 见《洪武实录》卷数

十九年二月 赐云南各卫军士15.49177

十九年二月 赈河南饥民 5.33177

十九年三月 赐全国官员每人柴炭薪每月钞50贯 ? 177

十九年四月 赐乌撒等卫军士15.48178

十九年五月 赏江西袁州等卫从征云南士兵 4.9 179

十九年十一月往陕西河州等卫市战马 39.369179

二十年六月 赏陕西、山西、北平军兵

11.5万人,每人钞5锭57.575182

二十年八月 以钞赴四川市耕牛万头

3.2 185

二十年八月 赏钞给调往征云南的湖广兵56560人。56.8 185

二十年十一月赈济南、东昌、东平三府饥民31.98187

二十年十一月遣官运钞赈登州、莱州二府灾 100 187

降至洪武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间,临时性支出数额更为巨大,动辄十余万锭甚至几百万锭(见表4)。

从表3、表4可以算出,除难以计算的项目外,洪武十九年临时性支出在10万锭的项目共计支钞80.555万锭。洪武二十年增至249.555万锭,二十一年仅仅10万锭以上的临时支出共计钞937.49万锭,二十二年增至1442.38万锭,二十三年稍降至1058.8985万锭。其中以不能兑换的纸币向民间买耕牛、马匹、粮食,无异於对百姓的劫夺。

货币流通量要商品流通量相适应,这是货币流通规律。马克思说:“

商品价格总额

───────────=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

同名货币的流通次数

这个规律是普遍适用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39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违反这一规律,货币发行量超过社会商品价格总额,必然引起通货膨胀,货币贬值。明初社会商品价格总额多少?大明宝钞年流通周转次数又是多少?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大明宝钞的迅速贬值,从反面证实了它的发行量过多。这也是洪武后期以来许多朝野人士大声疾呼的不争事实。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户部尚书赵勉报告:“近闻两浙市民有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者”。宝钞已贬值75%,但朱元璋仍坚持宝钞初发行时原定官价:“凡钞一贯准钱一千”。(注:《洪武实录》卷二○五。)二十七年,“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福建、两广、江西诸处大率皆然,由是物价涌贵,而钞法益不行。”(注:《洪武实录》卷二三四。)朱元璋滥发宝钞,是凭藉手中权力与客观经济规律相抗衡。而宝钞的大幅贬值,是对无视或者说是不懂得经济规律的当权者的惩罚。应该说,受到惩罚的朱元璋是有所收敛的。他听到宝钞大幅贬值的消息,虽然口中斥责“民心刁诈”,但从二十七年开始临时性财政开支的宝钞数额急剧减少。从《洪武实录》统计可知,二十七年至三十年的4年间,临时性支费的宝钞总额不足65万锭。但是,永乐年间,朱棣滥发宝钞不逊於朱元璋。他不仅同样以宝钞大量赏赐功臣和士兵,而且将洪武后期京官领取全数俸米的制度,改为米钞兼支。这在前面已叙及。永乐七年六月,又增设北京宝钞提举司等制钞机构,规制如南京,从而使宝钞印制量成倍增加,以满足朱棣财政支出的需要。当然,这只能引起宝钞更大幅度的贬值。

二、劫夺百姓的回笼政策

为遏制宝钞的贬值,从洪熙以后,明朝大力执行宝钞回笼政策。

永乐后期市场已拒绝使用宝钞。明朝又屡禁以金、银、铜钱作交易手段,造成民间日常买卖惟用布帛米麦,相当发展的商品市场竟然回到物物交换的原始状态。在这种状态下,通过回笼以提高宝钞币值的建议被提出来了。洪熙元年,户部尚书夏原吉建议宝钞应“为法敛之”,仁宗同意,而后宣宗、英宗在宣德、正统年间大力执行。通过货币回笼阻止币值下贬,这本是金融货币调控的正常措施,办法有二。一是增加商品投放量,但明王朝手中没有足够商品可供实施。二是以贵金属金、银回购宝钞,明朝也有人提此建议,如正统时少保黄福主张“宜量出官银”倒换旧钞,但被户部拒绝(注:《续文献通考》卷十“钱币考”,卷八“征榷考”,卷十“钱币考”。)。明朝回笼宝钞的办法是,国家既不花钱又可以达到回笼目的,那就是增加税种、税额和各式各样的罚款名目。

明初滥发宝钞是为财政需要,而宣德正统间又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政策来回笼宝钞。具体措施如下:

1.征收“户口盐钞”。永乐二年都御史陈瑛建议“暂行户口食盐之法”,强近全国官民计口配盐纳钞。大口每月配盐2斤,纳钞2贯,小口折半。据陈瑛估算,实行后每季可收钞5000余万锭(注:《永乐实录》卷三十。)。经群臣讨论,成祖准行:大口月配盐1斤,纳钞1贯,小口折半,称“盐钞”。不过,由于乡村小民得钞不易,可纳米配盐,称“盐米”。

2.增收门摊税。明人说,“若门摊一节,……只税店面”(注:何良俊《与王槐野先生》,《明经世文编》卷二○四。)。可见门摊税指的是店面税,它不同於三十税一的交易税,於明初就已存在。洪熙元年下令增收门摊税40倍。宣德元年以增收40倍太重,降为增收5倍,并规定只在顺天、应天等府以及除云南、贵州之外的各行省中33个“商贾所集之处”城市增收(注:《宣德实录》卷五十。)。

此外,宣德四年六月又一举增征四种税:

3.开征蔬地果园种植税。规定南北二京军民种植蔬果货卖者,蔬菜地每月亩纳钞300贯,果树每10株岁纳钞100贯。八月,此税种推及广东、浙江、江西、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地,但税额稍减(注:《宣德实录》卷五五、五七;《明会典》卷三一“钞法”。)。宣德六年又将蔬菜地种植税减半(注:《宣德实录》卷七七。)。

4.增收塌房、库房、店舍税,每间每月纳钞500贯。同年,对油坊、磨坊、砖瓦窑、木植场、裱褙铺、车院店等征收数额不等税钞。宣德六年以后,税额有所降低。正统十四年塌房等税每间每月降至400贯(注:《续文献通考》卷十“钱币考”,卷八“征榷考”,卷十“钱币考”。)。

5.开征驴车、骡车运输税。凡受雇装载货物车辆,每辆岁纳钞200贯。七月,还开征牛车、小车运输税。此后,车辆运输税增减不时。

6.设钞关,征船料。在从北京至南京的运河沿线的主要城镇漷县、临清、济宁、徐州、淮安、扬州和南京上新河设立七个钞关,征收船料。规定七钞关间的每一航段,过往船只每百料征钞100贯。南北两京直航者每百料征500贯。此后,运河和长江沿岸各钞关时有废置。据成化十六年户部报告,各钞关年征钞约2400万贯,(注:《成化实录》卷一九九。)即480万锭。

7.罚钞。除上述增税措施外,还有各种名目的罚钞。如永乐二十二年十月,颁布私宰耕牛十倍罚钞令(注:《洪熙实录》卷三下。)。宣德元年十月,实施笞、权罪赎钞法。同时又宣布罚钞赎脏例,金每两赎钞8万贯,银每两赎钞2000贯,铜、锡、铁、铅、纻丝、罗、棱、官棉布等各有赎钞标准(注:《宣德实录》卷二二。)。

宣德正统时以增税、罚钞手段回笼宝钞,是对百姓赤裸裸的劫夺。如户口盐钞是计口配盐征钞,即依据黄册上登载的户口数强制性地执行。众所周知,黄册登载户口失实,是明朝户籍制一大弊端。据以征钞配盐,百姓受累。宣德六年二月巡抚侍郎赵新说:

“近因钞法,江西各府计口征纳盐钞,有司但依黄册所编丁口征收,有死亡无从征收者,有老疾贫难及居深山穷谷无钞纳者,有将男女典雇易钞者”(注:《宣德实录》卷七六。)。

还应该指出,户口盐钞是配盐纳钞。但官府往往无盐配给,却征钞如常。正统四年六月,英宗承认:“民纳钞如故,盐课司十年五年无盐支给”。(注:《正统实录》卷五六。)户口盐钞实际上成了明朝凭空向人民征收的人头税。而在商业较发达运河沿岸重镇临清,因征收塌房、店舍税,“民贫无钞,有鬻子女产业输官者”(注:《宣德实录》卷七六。)。景泰五年八月,礼科给事中陈嘉猷等奏,由于两京增收各种塌房、店舍、蔬果种植税,导致“军民人等畏惧纳钞艰难,有将铺面关闭不敢买卖者,有将园圃瓜蔬拔弃而平为空地者,有将果木砍伐而减少株树者。……纵使钞法疏通,而民已疲弊不能卿生矣!”(注:《景泰实录》卷六二。)

随着宝钞回笼量增加,宣德正统间虽不时出现所谓“钞法少通”局面,但仅仅是昙花一现。

三、僵死的政策造成“钞不行而仍有必须用钞之处”的怪事

景泰五年五月户部报告:“宝钞局近已停止造钞”(注:《景泰实录》卷十。)。成化二年史称:“时钞法久不行,……甚至积之市肆,过者不顾”(注:《成化实录》卷二七。)。《明史稿·食货志》也说“穆宗时,宝钞不用垂百年”。穆宗隆庆年间上追百年当是景泰成化之交。成化时进士陆容说:“宝钞今惟官府行之,然一贯仅值银二厘,钱二文”(注:陆容《菽园杂记摘抄》卷五,见《纪录汇编》卷一八四。)。宝钞从发行之初每贯折钱千文降至2文,无异于废纸。凡此种种记载,可以断定景泰成化间,宝钞已被排斥出流通领域。宝钞被市场摈弃,这是货币流通规律使然,也是市场自身选择的结果。

尽管宝钞被市场摈弃,但它却幽灵似地顽强存在于明代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出现了“钞不行而仍有必须用钞之处”(注:《续文献通考》卷十“钱币考”,卷八“征榷考”,卷十“钱币考”。)的怪事。这种事完全是明王朝僵化政策的产物。明王朝凭藉国家权力,把近乎废纸的宝钞强行作价发放,以补缀其部分财政支出,从而给官吏、士兵,尤其是百姓带来灾难,也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纷乱。直至万历之前,明朝以宝钞作为财政开支的,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支付官吏俸禄。从永乐元年以来官俸米钞兼支成为定例。此后,米麦兼支比例和俸米折钞标准虽时有变化,但万历以前宝钞总是官俸的一部分。成化二年规定俸米折钞标准是每石10贯(注:《成化实录》卷二七。)。依据陆容所说,10贯钞仅值银0.3钱。成化六年,京师“米价踊贵,……每糠米一石收钱六钱,粟米一石五钱”,(注:《成化实录》卷八八。)0.3钱银只能购买糠米5升。成化十三年,据指挥周广报告,此时钞价更降至千贯值银四五钱(注:《成化实录》卷一六一。),即10贯仅值银0.04至0.05钱,只能买糠米8合左右。无怪乎在官修《成化实录》中,执笔者公然抱怨说:“小吏俸薄,无以养廉”;(注:《成化实录》卷二七。)“自古百官俸禄之薄,未有如此者”(注:《成化实录》卷九七。)。少数仅靠俸禄为生的廉洁官员,日子过得相当艰苦。如历景泰、天顺、成化、弘治四朝官至户部尚书兼右副都御史的秦纮,“妻孥菜羹素饭常不饱”。(注:《明史·秦纮传》。)多数官吏只好贪污致富。

2.支付军兵月粮。明初就全国范围而言,大约有60%卫所的军饷来自屯田(注:范中义《论明代军制的演变》,《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2期。),其余部分由国家拨给月粮。洪武时定月粮标准:京外卫马军月支米2石,步军总旗1石5斗,小旗1石2斗,士兵1石。城守者如数给,屯田者折半。永乐时改定,粮多之地旗军月粮,八分支米二分支钞;而福建、两广、四川则“米七钞三”;明中叶军兵月粮“本折则例,各镇多寡不同”(注:《明史·食货志·俸饷》。)。如成化七年,陕西延绥、庆阳官兵,总旗1石5斗,其中本色米8斗,另7斗折钞;小旗月粮1石2斗,其中本色米6斗,另6斗折钞;有妻子的军兵月1石,其中本色米6斗,另4斗折钞(注:《成化实录》卷九三。)。军兵月粮40%至60%折成无价值的宝钞,其生活困苦可想而知。成化二十二年右副都御史黄绂巡抚延绥,“出见士卒妻衣不蔽体,叹曰:健儿家贫至是”(注:《明史·黄绂传》。)。明中叶以后,士兵不断逃亡、哗变,与部分月粮折钞、待遇变低有关。

3.支付买办费用。所谓买办即铺户当行买办,指的是城镇铺商被强令将本行经售的商品卖给官府,官府以钞支付,而且经常拖欠。如成化十年十月,明朝曾“给内帑钞三百三十万贯,偿大兴、宛平二县铺户买办物料之直”(注:《成化实录》卷一三四。)。嘉靖时,光禄寺依然以每季100万贯钞向京师各商铺买办物料,而且自嘉靖十五年秋季起,至十九年春季止,“共欠一十五季,该钱六千七百五十万文,钞一千五百万贯”。(注:梁材《议勘光禄寺钱粮疏》,《明经世之编》卷一○二。)以无价值的宝钞购买有价值的商品,铺商叫苦不迭。

4.用作赏赐。皇帝以宝钞赏赐大臣、士兵和中外使臣的制度,一直沿续至明末。据统计,天启七年熹宗死前仅赏赐宝钞给权宦魏忠贤就达18次之多。(注:叶世昌《论大明宝钞》,《平准学刊》第四集下册第651页。)万历时,乌斯藏阐化王遣使率600人使团来京朝贡,皇帝赐钞6万贯。户部右侍郎郭正域就此事上疏说:

“看得宝钞之制,……后因行使不便,公私遂停不用。然用之赏赍,……则大谬不然。……与之不足示恩,受之苦于无用”(注:郭正域《改赏夷钞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五四。)。

以废纸无异的宝钞赏赐于人,只是明朝皇帝效法祖辈行为的僵化之举,受赐者仅得虚荣,毫无实惠。

“钞不行而仍有必须用钞之处”的怪事,还导致明中叶社会中另一怪事发生:宝钞的倒卖。一方面是,宝钞虽被市场摈弃,但国家依然征收几种税钞,以支付上述诸项财政支出。据《明实录》中有关历年财政收入的统计可知,景泰、天顺两朝税钞征收的统计有田赋折钞、户口盐钞、杂课钞、茶课钞4项。成化时有田赋折钞和杂课钞(其时户口盐钞并入杂课钞统计)。弘治、正德、嘉靖时税钞统计有户口盐钞和杂课钞两项。隆庆时,户口盐钞已折银征收,但仍征收田赋折钞和杂课钞。万历时,随着一条鞭法推行,仅剩茶课钞1项,年约1183锭,为数甚微。天启时的统计有租税钞一项,年约81130锭。这些税钞取自百姓,但百姓纳税所用的钞,不是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换取得,而是直接用银买来,从而形成了宝钞的买方市场。另一方面,官吏俸钞、军兵月粮钱以及赏赐钞不能用来购买商品,只要有人买,宁愿贱价出售,从而形成宝钞的卖方市场。正统二年就有人报告:“近年各处门摊、户口盐钞诸色,多被奸民贸易”(注:《正统实录》卷二六。)。降至成化,宝钞倒卖更是被权贵、豪富操纵。成化十三年指挥周广说:

“近年钞法不行,每钞千贯止值四五钱,在京势要殷富之家,往往载于各布政司及府州县,公行嘱托,每钞千贯,征银五两,其利十倍”。(注:《成化实录》卷一六一。)

成化二十一年正月,五军都督军掌府事张懋说,京师各城门,“迩来无籍之徒,驾称权势,强卖钞贯”(注:《成化实录》卷二六一。)。更典型的是,正德时权宦钱宁,将所敛宝钞,强行发放于全国11府,要地方官员负责售卖。浙江地方官议定钞1块(50锭)易银2两。钱宁要求易银4两,最后同意以3两出售。钱宁仅在浙江就售出钞11996块,即239.92万锭,得价银35998两(注:方良永《劾朱宁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四五。)。万历以后,更由于税钞征收额锐减,朝廷又需要以钞作多方支费,所以官府也要以银买钞。当时人郭正域说:

“有等奸民专营为钞户,专一收买官钞,每块官价一钱三分,而彼仅出二三(分),复得一钱三分之价。旋收旋纳,旋赏旋收。在官费银一钱三分,受赏者曾无二三分之实惠,而奸民获六七倍之利。旋相周转,如无端”(注:郭正域《改赏夷钞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五四。)。

这里讲的是“钞户”与官府间的宝钞倒卖行为。钞户从受赏者手中以每块钞二、三分银购买来,再以每块钞1.3钱银价售于官府,从中获6-7倍利。郭正域在同一奏疏中还提到,他所在的户部有个办事的吏员叶永达,家中堆积着准备卖给官府的宝钞,“盈房充栋,无虑数千万”。宝钞的倒卖,百姓与朝廷两头受损,肥了倒卖者,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明代商品经济已发展到相当高度,需要足够的货币量作交换手段。但货币流通有其自身规律,违背它,只能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构成危害。明朝当权者对货币流通规律一无所知,对大明宝钞采取的政策,完全是主观、盲目的。它从财政支出需要角度,滥发宝钞,而且所发宝钞除了部分用于盐户工本这一生产性支出外,大部分是消费性发放。这种发放不可能促进生产发展,只能引起通货膨胀。当宝钞大幅度贬值时,又采取掠夺性的增税回笼政策,对百姓进行超经济的剥削。当宝钞被市场摈弃之后,当权者还强行发放宝钞,促使宝钞倒卖行为的产生,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可以说,发行大明宝钞,是朱元璋治国的第一败政,影响所及,约二百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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