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责任机制的构建与实施--对苏丹达尔富尔问题的实证分析_时政外交论文

保护责任机制的构建与实施--对苏丹达尔富尔问题的实证分析_时政外交论文

国际保护责任机制的建构与实施——苏丹达尔富尔问题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达尔论文,机制论文,责任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1年由加拿大主导建立的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系统地提出了“保护责任”的理论,主张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免遭可以避免的灾难,当这些主权国家不愿或者无力为本国公民提供保护的时候,国际社会则必须承担这一责任。①2004年联合国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②2005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的报告③以及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④均确认了国际社会对国内人权所应承担的保护责任。苏丹达尔富尔地区自2003年爆发武装冲突以来已成为国际保护责任的重要实践场域。持续至今的苏丹达尔富尔问题充分表明国际社会履行保护义务的异常复杂性和巨大困难,国际保护责任机制的建构与实施明显存在很多争议和不明确性。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布瑞利教授等认为,国际保护责任机制只有进一步发展才能成为有约束力的真正的国际法规范。⑤2007年,一位匿名作者在分析国际社会在苏丹达尔富尔履行保护义务的实践时指出:“保护责任决不是可以自动生效的法律原则,目前它缺乏应对现实国际政治的灵活性,保护责任尚处于萌芽状态。”⑥英国斯旺西大学的斯塔恩教授则认为,目前关于国际保护责任的诸多主张仍然保持着不确定性。⑦由此可见,国际保护责任机制尚处在形成与发展之中。那么,什么样的国际保护责任机制才能切实地解决问题,真正保护人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呢?以下,笔者将结合国际保护责任机制的苏丹达尔富尔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际保护责任机制的苏丹达尔富尔实践:西方人权价值观的体现

自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爆发危机以来,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以改善那里的安全局势和提供人道主义保护。非洲联盟设立了达尔富尔状况委员会,部署专门的观察团以及驻苏丹特派团。2004年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向达尔富尔派出了实况调查团和人权观察员。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原人权委员会)的特别报告员和独立专家自2004年以来已对达尔富尔进行了多次实况调查,并提出了许多建议。2004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就达尔富尔问题成立的国际调查委员会认为,苏丹政府和金戈威德民兵严重侵犯了人权,建议安全理事会将其有关的达尔富尔局势材料提交国际刑事法院。⑧2005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设立了苏丹特派团,监督苏丹国内和平和人权保护状况的实施,并将达尔富尔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2006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明确重申国际社会所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继续认定达尔富尔局势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决定部署一支国际维持和平部队,在必要时使用武力保护当地的平民百姓。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06年12月向苏丹派出的达尔富尔人权状况高级别特派团的调查评估报告认为,有效的保护是解决达尔富尔问题最迫切和最重要的需求,需要部署一个由联合国和非洲联盟共同组成的维和保护部队,并应由有关的人权事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补充。⑩该特派团非常关注国际人权标准的落实以及司法保护机制的建立。2007年2月27日,国际刑事法院要求传召在达尔富尔冲突最激烈期间担任苏丹内务部国务部长的艾哈迈德·哈伦和金戈威德民兵前指挥官阿里·库沙布。对此,该特派团认为,在这一有罪不罚盛行并日益加剧的地区,国际刑事法院采取的这一行动带来了新希望。(11)2007年5月2日,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对艾哈迈德·哈伦和阿里·库沙布发出了逮捕令。虽然苏丹以“非缔约国”为由拒绝了逮捕令,但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奥坎波坚持认为应该逮捕上述二人,因为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苏丹政府具有执行安全理事会决议的法律义务。(12)美国认为,苏丹政府鼓动金戈威德民兵对自己的平民百姓发动武装攻击,制造了一场人道主义灾难。如果苏丹政府继续迫害其人民将构成犯罪,安全理事会将不得不考虑对其以及对灾难负有责任的人士实施制裁。(13)英国、法国、奥地利、丹麦等国也主张对苏丹施加压力和制裁,并通过司法机制保护人权正义。(1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访问团出访非洲的大使埃米尔·琼斯·帕里爵士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路易丝·阿尔布尔女士也持类似的主张。(15)由国际社会在苏丹达尔富尔的保护责任实践表明,目前的国际保护责任实际上是以西方的人权价值和司法正义为基本内涵,并主要通过制裁、军事干预等强制手段来实现的。

在国际保护责任和达尔富尔问题上,西方学术界也主张以抽象的人权正义为主导,并通过制裁、军事干预等手段来履行保护义务。在2005年美国西北大学组织的关于达尔富尔问题的研讨会上,主张实施制裁、军事干预等手段的反映西方国家价值、利益的观点成为主流。(16)美国纽约城市大学的威斯教授认为,在达尔富尔地区存在着灭绝种族的屠杀,主张国际社会积极干预(主要是军事干预)而不是消极观望。(17)威林教授指出,达尔富尔存在着穆斯林阿拉伯人和非洲土著人之间的种族灭绝屠杀,而预防性人道主义干预更加经济、可行,且可以取得更好的实际效果。(18)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斯劳特教授认为,一国不对其国民承担保护责任时就应受到国际社会实施的包括武力在内的制裁;他甚至认为与美、英等国入侵伊拉克相比,朝鲜、苏丹对待本国人民的行为更应该受到制裁。(19)斯劳特还认为,如果一国不承担保护责任,国际社会就有集体干预的权利。国际社会不仅有权利也有责任在卢旺达、柬埔寨和今天的苏丹进行干预。(20)美国学者伯隆认为,联合国的结构性缺陷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地履行保护义务,尽管他已认识到单边主义干预的弊端,但仍主张特殊情形下的单边干预以实现保护责任的履行。(21)国际危机小组、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联合主席、澳大利亚前外长埃文斯强调军事干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认为不能再犯过去的错误,“这些错误不仅是我们在不应该发动战争时点燃战火,而且更大的错误是在我们应当为保护同类而投身战场时却袖手旁观”。(22)美国蒙大拿大学的阿诺弗斯基认为,如果没有军事干预,受保护的人权就失去了意义。(23)美国学者斯查克则认为,为履行保护义务而采取干预措施不应拘泥于灭绝种族行为的调查确定,受害者的种族身份或作奸犯科者的特定目的不影响干预的权利。(24)斯塔恩则从初级、次级规范的法理角度分析认为,如果保护责任是真正的国际法初级规范,那么对它的违反或不履行就应该有制裁或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保护责任的法律规范属性就值得怀疑,只能作为软法或政治原则来看待。(25)

由此可见,在现行国际保护责任机制的建构与实施中,西方国家主张的国际保护责任模式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西方学术界关于保护责任的主张则为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在这样的保护责任模式下,主权国家成为刑事指控的对象,制裁与压服等强制干预手段成为实现国际保护责任的主要手段,抽象的西方人权正义的实现成为国际保护责任的主要内容,而深层次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根源却并未得到重视。在这里,国际保护责任异化为高高在上的世界唯一良知和决定人民命运的神权。当然,这也是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战略利益所期望和导致的。(26)

二、国际保护责任机制的探索:回应型法理论的应用

西方国家主导的保护责任机制赋予保护责任丰富的内涵。在这里,保护责任是一个综合的概念,(27)是一个包括预防、反应和重建责任在内的连续的义务、责任整体。(28)其中,预防是保护责任中最重要的方面,涉及经济、政治、发展援助、改善贸易条件、加强法律保护等。预防责任要求有关国家利用包括政治、法律方法和经济策略以及必要时的军事手段来削减国内的不满和危及人民的暴力根源。(29)为此,有西方学者认为,国际社会应将其建构保护责任机制的基本思路从“反应文化”转向“预防文化”。(30)

现行保护责任的上述理论安排虽然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宏大而全面的人权保护的理想图景,但“常规的以国家为中心的救济保护措施(即预防、反映和重建)没有充分考虑传统的社会政治环境……无论是作为‘干预权利’还是‘保护责任’,自上而下的以国家为中心的方法都没有充分考虑在根源预防上的自下而上的可能因素的作用”。(31)达尔富尔危机的发生具有复杂的背景,涉及民族问题、利益冲突、政府治理和分离主义等。(32)达尔富尔问题总统代表设立的一个委员会调查分析了促成冲突发生的具体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自然环境的恶化与资源的争夺;传统部落结构的机制与作用的丧失;警察力量薄弱;外国势力的插手与干预;以前冲突遗留的大量战争物资;一些问题被政治化并被苏丹反对派政党加以利用;达尔富尔缺少发展,基础设施相对贫乏;等等。此外,达尔富尔人权状况高级别特派团的报告还指出,达尔富尔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达尔富尔各民族感到遭中央政府在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政策等方面的歧视与排斥。(33)面对如此复杂的冲突根源,现行的国际保护责任机制显得束手无策,也很无奈。在达尔富尔问题上,西方国家倡导的制裁、军事干预等方法正在使国际保护责任机制成为西方价值观的僵硬教条,并造成了与目标国的对抗与紧张关系,而问题却并未得到真正有效的解决。可见,西方学者建构的保护责任理论仅仅为我们提供了保护责任的内涵和多样性的保护方法,却未能给出指导履行保护义务的基本原则。

对于现行国际保护责任机制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社会也提出了明确的批评和建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赴非洲访问团认为,达尔富尔的局势非常复杂,而国际社会却过于简化、没有充分理解那里的冲突。(34)埃及认为,由于国际社会没有能力了解达尔富尔问题的特点以及达尔富尔的历史、地理和人口状况,因此,国际社会提供的解决方法既无说服力,也无效率。为此,应避免简单、片面地看待那里的冲突。(35)中国则主张综合看待各方面的因素,并认为达尔富尔地区危机的深层根源说到底是发展问题,应高度重视达尔富尔地区的重建与发展,以彻底改善达尔富尔地区的民生,消除冲突产生的根源。(36)由此,国际保护责任机制的达尔富尔实践向国际社会提出了一个挑战,即如何建构一个符合国际社会现实、能切实解决问题的国际保护责任机制。

在此,美国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建立的回应型法的分析框架给了我们重大的启示。(37)在这个分析框架中,回应型法之所以被称之为回应的而不是开放的或适应的,是因为该方法是一种负责任、有区别、有选择能力的方法。一个回应的机制不仅把握着为其完整性所必不可少的东西,同时它也要关注其所处环境中的各种力量。为做到这一点,它必须通过各种方法使完整性和开放性能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相互作用。具体而言,面对纷繁复杂和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一种态度就是消极被动、机会主义地适应社会政治环境的发展变化。例如,当国内某一产业缺乏发展动力时,法律制度就会放松对其的规范要求或给予更多的利益倾斜支持,而当该产业发展过度时,法律制度又进行相反的调整。在这样的调整变化之中,由于缺乏一种长期、连贯一致的深层法理支撑和目的指导,法律制度自身的制度逻辑和体系完整性就变得支离破碎,从而沦为一般性的政策工具。而另一种态度则又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它首要关注的是保持法律制度的自身逻辑及体系的完整性。为了这个目的,法律制度自我隔离、脱离现实,并狭窄地界定自己的责任,拒绝对现实要求作出任何回应调整和灵活处理,其结果就是导致一种盲目的法律形式主义或教条主义。例如,对程序机制的过度追求就导致了问题实际处理上的僵化与困难;法律公平正义逻辑的泛化则会阻碍社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中世纪关于公平价格的道德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规范要求就违背了商品经济的自身规律。回应型的法律制度则高度关注问题的全面、有效的实际解决,并以此为根本目的,这就要求我们把法律制度的稳定完整性和现实情况的复杂变动性作一种微妙的平衡适应处理。也就是说,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和不同的价值主张以及应对要求在法律制度框架内作全面的综合平衡处理,并在必要时让法律制度本身作出新的生长发展。对错综复杂的各种社会问题的妥善、有效的全面解决顺应了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的根本要求,这些根本要求反映了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一般规律、趋势,也就构成了相对稳定的法律制度内涵和体系基础以及灵活回应处理的指导目的,在此基础上,回应型法的理论和实践才成为可能和必要。保护责任作为一种国际法律机制,其所面临的是更加复杂的充满变数的国内、国际经济社会政治情势。首先,从保护责任机制的生成完善来看,其制度内涵和规范必须充分适应现实复杂性和变动性的需要。现行的国际保护责任机制实际上就是从传统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发展而来,而原有的人权保护干预机制就是因为与现实问题产生严重矛盾而不得不转向保护责任机制的。从单纯的反应机制发展为集预防、反应、重建为一体的综合机制虽然体现了制度完整性和与现实问题调适的努力,但因缺乏基本原则的指导而无法全面地解决问题。其次,从保护责任机制的具体实施来看,保护责任机制应具有丰富的制度内涵与规范,其运用也必须恰当地回应现实。在人的基本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要实现司法正义这一选择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基于目前国际社会的结构与现状,应建构一种回应型的国际保护责任机制,即一种符合国际社会现实、以问题根源为导向、以政治方法为手段的能切实解决问题的保护责任机制。这样的保护责任机制将充满制度灵活性与开放性,却又不轻易放弃制度的效力与完整;将始终坚守制度的应有内涵和规范,却又不乏灵活性。

回应型的国际保护责任机制糅合了人权保护上的理想主义和社会发展上的现实主义,兼顾整合了各种利益和因素。面对不同的情势和危机根源,回应型保护责任机制可以通过调整来适应,而不必教条地局限于责任机制的某一方面,当然也不随意地废弃某一方面。回应型保护责任要求我们综合权衡各种方法以准确、有效地应对危机,最终有利于问题的全面解决。也就是说,我们在采取具体行动时,必须作出严谨审慎的评估分析和准备,在此基础上决定是主要实现国际司法正义还是首先给予发展援助,是采取温和间接的政治方法还是实施果断及时的强制干预措施。人权问题非常复杂,每一种情况都要求不同的处理方法。它的解决不仅要求助于“理性王国”,还要求助于“权势和环境”,只能“在具体情况下竭尽所能”。(38)总之,回应型的保护责任始终要求我们在行动前回答一个永恒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能最终全面地解决问题,或怎样做才能使问题得到最终全面的解决,或怎样做才能使情势不致变得更糟。这样的拷问表明回应型保护责任有着明确而深远的目的,它赋予了保护责任机制全新的灵魂与核心意义,从而真正区别于传统的人权保护干预机制而不是“新瓶装旧酒”。

三、国际保护责任机制的建构:以发展资助为导向

20世纪70年代末,发展作为一项人权以及促进人权的基本手段已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有人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要求,为实现发展权利,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以及在国际一级创造公平的经济关系和一个有利的经济环境。国际社会应把消除贫困作为其行动的首要目标。贫困就是否定人权,就是反对发展。(39)不应将“发展”看作是狭义上的经济增长,而应从增进人的基本需求的意义上对其重新把握,并将发展作为人权来理解。(40)在当今的国际现实下,如果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无力维护本国人民的基本权利而需要某种形式的国际干预,那么国际社会首先应关注的是经济和发展权问题。(41)正因如此,中国政府明确强调达尔富尔问题的实质是发展问题,并表示将继续为达尔富尔问题的解决发挥建设性作用。(42)

发展对于履行保护义务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它能从根本上消除冲突产生的根源,可以建立和提升国家履行保护义务的能力。国际保护责任的最终目标应是鼓励经济增长、市场的重建和可持续发展。(43)对于一个重视预防责任的集体安全体制来说,发展也是其首要的必不可少的基础。(44)经济发展与国内冲突的此消彼长具有密切相关性,发展资助是预防责任的重要内容。(45)陷入贫穷困境的社会将重新点燃种族冲突和政治极端主义的余烬。因此,除了给予债务减免外,发达国家还应为贫穷国家提供发展资助以使他们获得可持续的自我生存发展能力。(46)如果苏丹普通百姓的生活没有得到改善,未能创造和平“红利”,那么在政治问题和停火监测方面是否取得进展就会变得微不足道。因此,国际保护责任的进程应遵循这样一个过程,即从人道主义援助过渡到恢复发展,从恢复发展过渡到可持续发展。(47)

尽管发展对于实现保护责任有着如此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国际社会发展资助的实际进展却相当迟缓,效果也不佳。近年来,这种援助的世界总水平已经显著下降。不公平贸易政策使情形更加恶化,发展中国家履行保护责任的能力严重削弱。(48)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陷入疾病和环境恶化等的折磨威胁中而缺乏有效的保护。(49)全球的官方发展援助目前仅占所有援助的0.25%,尽管一些较富裕的发展中国家(如巴西、中国和印度)开始越来越多地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专门知识技术与合作,但国际社会仍需要提供更多的官方发展援助。(50)陷入冲突和动乱的苏丹迫切需要国际社会真诚而实际的援助,对此,国际社会的回应却远远不够。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只是零散地在若干次关于达尔富尔问题的决议中有限地涉及了发展援助问题,而且主要是吁请自愿捐助。(51)

从深层次上看,保护责任所需要的发展资助受到国际社会的现有结构和秩序的制约或阻碍。曾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的穆罕默德·贝贾维尖锐地指出,国际法一向忠实地反映、维护着不公正的国际秩序,阻碍第三世界的发展。(52)南非总统姆贝基用“全球种族隔离”来描述目前财富在国际社会的分配状况,这意味法律制度被用来使某些人被锁定在贫困、不平等和被剥夺权利或者人为的人群隔离的状况。在种族隔离制度中,出生于某一特定种族的随机偶然性将极大地影响一个人的人生机遇,在现行的国际社会体制中,因出生而具有某一特定国籍的随机偶然性具有类似的效果。(53)澳大利亚学者托马斯·W·博格尖锐地指出,国际法虽然一方面确认并承诺保护人权,但另一方面又维持着阻碍、损害全球贫困人口人权的不公正国际社会结构、制度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54)因此,与西方国家所主导的以抽象人权为口号的保护责任机制相比,以发展资助为导向的保护责任机制必然触及国际社会深层次的结构与秩序问题。要想成功地实现这种保护责任并从根本上保护人权,就必须以该保护责任为理念诉求和规范平台来改革、调整现有的国际结构与秩序。当然这会有巨大的阻力和困难,但唯有如此,国际社会才能建立起健康、和谐的国际秩序,才能真正实现人权保护。

国际社会发展资助的现状与国际社会松散、薄弱的发展资助体制结构也有很大关系。目前,国际机构和各国还不能有效地组织起来,以协调、统筹的方式解决发展问题。国际社会的主导者——联合国——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指定的部门来防止国家崩溃和陷入战争,或协助各国从战争过渡到和平。(55)不过,值得庆幸的是,针对国际发展资助体制存在的上述缺陷,国际社会已经开始了初步的探索和努力。例如,2001年5月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通过了《2001-2010十年期支援最不发达国家行动纲领》和《布鲁塞尔宣言》。(56)从2002年起,国际社会开始召开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详细研究分析如何广泛有效地进行发展筹资,达成了各种共识和决议并积极采取行动。(57)2005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同时通过决议,成立联合国建设和平委员会,(58)建设和平基金也于2006年10月1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启动。该委员会目前在布隆迪和塞拉利昂已实施了一系列的发展资助计划,并已取得一定成果。(59)此外,联合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上仍然具有无可比拟的号召、讨论、协调能力和有利条件,应继续发挥更为重要的协调者、召集者、政策对话论坛、共识促成者的作用,并应形成一个更有效力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四、国际保护责任机制的合理实施:政治方法的应用

在以发展资助为基本导向、以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而最终从根本上保护人权为终极目标的国际保护责任机制下,主要适用合作、协商、鼓励、引导等政治方法有其客观必然性,因为制裁、干预等强制军事手段从来就不是履行保护义务、促进发展的根本有效手段。

在达尔富尔问题上,包括苏丹在内的一些国家明确主张通过政治方法来实现保护责任。苏丹认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比任何人都更加了解达尔富尔问题的根源在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落后,制裁措施只能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而无助于问题的解决。(60)中国、俄罗斯、巴基斯坦、卡塔尔、阿尔及利亚等国均主张通过合作而非制裁来保护苏丹人权。(61)应该说,政治解决的方法契合了回应型保护责任的需要,因为政治方法的本质就是对各种利益、因素进行深刻而巧妙的权衡、协调,构成了对问题的综合回应与和谐解决。然而,在某些西方学者看来,保护责任机制要想成为真正的法律机制就必须具有制裁性和强制性,否则只能成为一种软法或政治原则。(62)实际上,现代西方法哲学早已不再片面地强调制裁、强制是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和属性,而认为自愿服从、合作、协商、诱导等柔性特点同样构成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在国内法上,以行政指导为内容的现代行政法规典型地表现了现代法律的这一柔性特征。这一演变是人类社会日益发达和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和反映。因此,在国际保护责任义务的履行上坚持制裁、军事干预等方法只能是一种抱残守缺的做法,从保护责任所要应对的复杂情形和现代法律观念来看,合作、协商、鼓励、引导等政治方法也可以成为国际保护责任机制的主要调整手段。

西方国家所主张的经济制裁、军事干预等强制干预手段均存在固有缺陷。经济制裁极易对平民造成苦难,虽然为克服这一人权保护的悖论,近年来出现了试图将制裁定位在责任者个人或集团而避免伤及无辜平民的努力,并以此作为普遍性制裁的重要备选方法,(63)但其实际效果却令人怀疑。人道主义军事干预往往造成新的人权灾难和自然人文环境的破坏。(64)此外,强制干预还极易成为政治工具。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政治理论认为:“从国内政治的角度看,通过使用武力实现预想目标是困难的。军事全球主义确实有影响,但它常常对国内政治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其后果往往超出其预想。”(65)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明确指出,保护责任在根本上是一项旨在应对人类生命威胁的原则,而不是为国内特定群体实现各种政治目标的工具。为履行保护义务而实施的制裁等手段是一种强烈的外部干预手段,干预有时也意味着支持国内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社会也许只是在帮助这个国家在体制上实现进一步的分裂。(66)苏丹在2005年面对停滞不前的谈判时就认为,这是因为“另一方正在等待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挥舞大棒,以便它能够继续做它一直在做的事。但是,安全理事会越是设法使用大棒来解决问题,问题就会变得越复杂”。(67)因此,卡塔尔对于将苏丹合法政府与那些反叛团体平等对待的做法提出了异议。(68)

强制干预或许能对正在或即将发生的冲突和暴行产生某种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其作用一般也仅限于问题的浅表层面。对于一个陷入冲突动荡而分崩离析的社会,需要根据民族自决权自发地形成本国的领导核心与力量,而军事干预对此往往无能为力。(69)广泛而持久深入的强制干预将使问题的解决进程充满惩罚、介入刚性,而缺乏应有的兼容性、灵活性和建设性,从而不能恰当地回应现实,真正地解决问题。

为实现保护责任,除了对目标国家施压、制裁以外,西方国家更多地强调对罪犯刑事责任的追究,以结束所谓有罪无罚的状况。为了实现西方式的人权正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甚至未征得苏丹同意就把达尔富尔问题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对此,中国明确表示反对。(70)美国出于维护自身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明确反对安全理事会把达尔富尔问题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并投了弃权票。(71)表面看来,强调刑事责任追究似乎可以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威慑、遏制潜在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有助于保护责任的实现,但这样做却忽略了现实复杂性,影响了各方走出历史阴影重建未来的期盼,不利于问题的真正全面解决。

在苏丹达尔富尔问题上,乌干达总统穆塞韦尼深刻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因素。基于此,他反对西方国家主张的那种片面追究犯罪实现司法正义的教条,主张冲突各方应和平共商,首先建立和平。(72)阿尔及利亚主张暂时搁置是否有人犯下种族灭绝罪行的问题,以便不破坏或危及人道主义援助的运送工作以及旨在实现政治解决的各项努力。(73)中国认为,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应选择最有效而可行的时机、方式,处理有罪不罚问题既要考虑确保司法公正,也要考虑尽可能避免对达尔富尔问题的政治解决造成不利影响。(74)这些灵活、务实的态度正体现了回应型保护责任的真谛。

因此,2007年8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论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预防和解决冲突、特别是非洲冲突方面的作用时指出,我们必须投入更多资源用于预防冲突;我们还必须加强我们的调解能力;只有通过政治解决办法,冲突才能得到解决;我们需要开发新的可持续的解决办法,以处理冲突的根本原因。否则,我们就只有无穷尽地派遣维和特派团。(75)

注释:

①(27)(43)(48)(63)(66)参见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保护的责任》,http://WWW.iciss.ca/pdf/Chinese-report.pdf.

②(44)(49)(55)参见联合国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http://dacessdds.un.org/doc/UNDOC/GEN/N04/602/30/PDF/No460230.pdf.

③(51)参见联合国秘书长:《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http://dacessdds.un.org/doc/UNDOC/GEN/No5/77/PDF/No527077.pdf.

④参见联合国大会第60届会议决议《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A/RES/60/1,http://dacessdds.un.org/doc/UNDOC/GEN/No5/487/59/PDF/NO548759.pdf.

⑤See Jutta Brunnée & Stephen Toope,Norms,Institutions and UN Reform: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2,Issue 1,Winter,2005.

⑥See Anonymous,Ensuring a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Lessons from Darfur,Human Rights Brief,Vol.2,No.14,2007.

⑦(25)(62)See Carsten Stahn,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Political Rhetoric or Emerging Legal Norm?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01,Issue 1,January,2007.

⑧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564(2004)号决议,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04/sl564.htm.

⑨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706(2006)号决议,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06/s1706.htm.

⑩(11)(12)(13)(14)(33)参见《达尔富尔人权状况高级别特派团的报告》,A/HRC/4/80,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GEN/G07/116/19/PDF/G0711619.pdf.

(15)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逐字记录,S/PV.5015,S/PV.5040; S/PV.5527; S/PV.5478; S/PV.5520; S/PV.5706; S/PV.5125,http://WWW.un.org/chinese/ha/issue/sudan/index.shtml.

(16)See Symposium Program,The Collective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The Case of Darfur,Northwestern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Vol.4,Issue 1,December,2005.

(17)See Thomas G.Weiss,R2P after 9/11 and the World Summit,Wisconsi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24,No.3,Fall,2006.

(18)(45)See J.J.Welling,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Prevention,and Intervention in Internal Conflict:Through The Lens of DarFur,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14,No.1,Winter,2007.

(19)See Anne-Marie Slaughter,Security,Solidarity,and Sovereignty:The Grand Themes of UN Reform,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99,No.3,July,2005.

(20)See Anne-Marie Slaughter,A New U.N.for A New Century,Fordham Law Review,Vol.74,Issue 6,May,2006.

(21)See Alicia L.Bannon,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The U.N.World Summit and the Question of Unilateralism,The Yale Law Journal,Vol.115,March,2006.

(22)(29)See Gareth Evans,From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to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Wisconsi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24,Fall,2006.

(23)See David Aronofsky,The International Legal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gainst Genocide,War Crimes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Why National Sovereignty Dons Not Preclude Its Exercise,ILS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Vol.13,Issue 2,Spring,2007.

(24)See Beth Van Schaack,Darfur and the Rhetoric of Genocide,Whittier Law Review,Vol.26,No.1101,Summer,2005.

(26)参见邵杰:《苏丹达尔富尔危机升温的背后》,《中国国防报》2004年8月3日;徐伟忠:《美国“关心”达尔富尔目的不纯》,《国际先驱导报》2004年9月24日;辛俭强、许多:《达尔富尔问题危机背后各方筹谋》,《人民日报》2004年10月18日;于颖:《能源角逐中的达尔富尔》,《当代世界》2005年第3期;涂龙德:《达尔富尔危机之透视》,《阿拉伯世界》2005年第4期。

(28)See Gareth Evans,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ethinking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Proceedings,Vol.98,March 31-April 3,2004.

(30)See Christopher C.Joyner,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Humanitarian Concern and the Lawfulness of Armed Intervention,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47,Issue 3,Spring,2007.

(31)Jeremy I.Levitt,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A Beaver Without a Dam?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5,Issue 1,Fall,2003.

(32)参见余文胜:《苏丹达尔富尔危机的由来》,《国际资料信息》2004年第9期。

(34)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逐字记录,S/PV.5462,http://WWW.un.org/chinese/ha/issue/sudan/index.shtml.

(35)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逐字记录,S/PV.5478,http://WWW.un.org/chinese/ha/issue/sudan/index.shtml.

(36)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逐字记录,S/PV.5727,http://WWW.un.org/chinese/ha/issue/sudan/index.shtml.

(37)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5页。

(38)See J.Vincent,Western Conceptions of a Universal Moral Order,British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4,No.1,1978.

(39)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期战略》,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a/0012/001254/125434cb.pdf.

(40)参见[日]松井芳郎等:《国际法》(第四版),辛崇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

(41)参见刘杰:《人权与国家主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页。

(42)参见孙文清:《胡锦涛提出解决达尔富尔问题原则主张》,《中国青年报》2007年2月3日;温宪:《达尔富尔:中国着眼全局》,《人民日报·海外版》2007年2月7日;莽九晨:《中国将继续与国际社会一道在达尔富尔问题上发挥建设性作用》,《人民日报》2007年3月23日;裴广江:《中方愿在达尔富尔问题上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人民日报》2007年4月12日。

(46)See Dr.Surakiart Sathirathai,Peace and Security:The Challenge and the Promise,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41,No.3,Summer,2006.

(47)参见《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苏丹的报告》,S/2005/57,S/2005/411,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report/2005/; S/2006/160,S/2006/160,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report/2006/.

(50)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逐字记录,S/PV.5120; S/PV.5441,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pv/other_years.htm.

(52)参见[阿尔及利亚]穆罕默德·贝贾维:《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欣华、任达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2年,第34-47页。 (53)See Joel P.Trachtman,Legal Aspects of a Poverty Agenda at the WTO:Trade Law and Global Apartheid,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03,Vol.6.

(54)[澳]托马斯·W·博格:《国际法认可却又侵犯了全球贫困人口的人权》,邓晓臻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1期。

(56)《联合国第三届关于最不发达国家会议》,http://WWW.un.org/chinese/events/ffd/ldc3.

(57)参见《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http://WWW.un.org/chinese/events/ffd/.

(58)参见联合国大会第60届会议决议《建设和平委员会》,A/RES/60/180,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GEN/N05/498/39/PDF/N0549839.pdf.

(59)参见联合国:《建设和平委员会工作报告》,http://WWW.un.org/chinese/peace/peacebuilding/index.html.

(60)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逐字记录,S/PV.5040,http://WWW.un.org/chinese/ha/issue/sudan/index.html.

(61)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逐字记录,S/PV.5040; S/PV.5015; S/PV.5520; S/PV.5153; S/PV.5727.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pv/other_years.htm.

(64)(69)See Mary Ellen O'Connell,The Counter-Reformation of the Security Council,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2,Issue 1,Winter,2005.

(65)[德]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页。

(67)(68)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逐字记录,S/PV.5153; S/PV.5543,http://WWW.un.org/chinese/ha/issue/sudan/index.shtml.

(70)(71)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逐字记录,S/PV.5158,http://WWW.un.org/chinese/ha/issue/sudan/index.shtml.

(72)(73)(74)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逐字记录,S/PV.5080; S/PV.5158; S/PV.5040,http://WWW.un.org/chinese/ha/issue/sudan/index.shtml.

(75)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逐字记录,S/PV.5735,http://WWW.un.org/chinese/ha/issue/sudan/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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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责任机制的构建与实施--对苏丹达尔富尔问题的实证分析_时政外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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