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管理当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中涉及到了技术标准、法律法规、机构人员、体制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工作,具有涉及面广、影响大、任务中、时间紧等特点。本文结合笔者项目经验,重点探讨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引言: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是由利益关系人、权利人等发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负责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录相关的不动产物权,以及相应变动事项。这一工作在资源整合规划、房产税征收、廉政安检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意义。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行,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进行整合,并建设完善的管理基础平台,就显得更加重要。
1、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分析
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为全面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遵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信息化建设标准要求,以建设实用性、规范性的应用系统和数据库为目标,实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信息的统一确权登记。目前关于不动产整合的基础数据主要集中在不动产登记局。存在着土地档案数据未电子化、房产数据无矢量坐标、土地登记数据无固定坐标基准等诸多问题。要求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实现:统一整合标准,规范建设方案;加强整合力度,深挖数据价值;加强检查力度,确保数据质量;数据的继承性与可持续性。
图1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整体流程图
2、不动产测绘数据的整合利用
2.1数据分析、整合及利用
数据分析是通过分析国土、房产、林业、农业等部门的测绘数据现状,选取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标的数据,并分析标的数据的坐标系统、比例尺、精度等测绘信息以及数据的格式、结构、属性信息等信息。同时根据不动产登记要求制定数据整合的参考标准和规范,数据质量检验标准,以及数据处理标准,为不动产测绘成果的整合利用提供依据。
不动产测绘数据的整合是将地籍测绘数据、房产测绘数据、林权测绘数据以及其他行业不动产测绘数据通过一定的规则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并实现在统一的管理系统下管理、应用、维护。首先是在分析数据后,根据转换规则将标的数据转换成目标数据,并将标的数据的坐标系统、数据格式、比例尺等元数据转换成统一的标准;其次根据数据质量检验标准校核数据转换准确性,查验数据转换是否有属性损失。最后,经检验后,目标数据符合标准则进行数据整合,形成新的数据库,在不动产登记时直接利用;如数据不符合要求,则数据仍按原方式保存并存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中,以备查询利用。
2.2各行业不动产测绘数据管理系统分析及利用
各行业不动产测绘数据管理系统分析是分析国土、房产、林地等测绘数据管理系统的作用和功能,并着重分析其专有功能和通用功能。同时根据不动产测绘数据的要求、标准、规范制定各行业不动产测绘数据管理系统利用的判定标准。首先判定各行业测绘数据管理系统的专有功能和通用功能在新建设的不动产测绘数据管理系统中的设置情况;其次根据不动产测绘数据整合情况,判定各行业测绘数据管理系统利用方式;最后,制定各行业不动产测绘数据管理系统退出时间表,原则上不再更新各行业不动产测绘数据管理系统和测绘数据。
3、平台建设思路
3.1顶层设计
在充分调研和研究分析已有的不动产(土地、房屋等)调查、登记簿册、图件成果、软件系统、和数据库成果的基础上,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通过梳理土地、房屋、相关权利登记业务流程,结合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管理需求,建设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流程网上运行;通过制定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基本形成标准统一、内容全面、覆盖全市、时序清晰、相互关联、布局合理、实时更新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源体系;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审批和交易信息网上实时互通共享;实现向同级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共享的信息完备、准确、可靠;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实现对不动产的全面、统一的监管,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2开展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
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为全面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遵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信息化建设标准要求,以建设实用性、规范性的应用系统和数据库为目标,实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信息的统一确权登记。目前关于不动产整合的基础数据主要集中在不动产登记局。存在着土地档案数据未电子化、房产数据无矢量坐标、土地登记数据无固定坐标基准等诸多问题。要求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实现:统一整合标准,规范建设方案;加强整合力度,深挖数据价值;加强检查力度,确保数据质量;数据的继承性与可持续性。
3.3基于云技术的平台构架
利用集中动态调配资源、提供按需网络化服务、运维管理一体化等云理念,在“国土资源云”总体框架指导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技术构架可概括为“四层架构、两大体系”。其中,四层架构自底向上指的是:基础设施层(IaaS)、平台层(PaaS)、数据资源层(DaaS)和应用层(SaaS)。两大体系指的是:标准与制度保障体系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3.4多网络连接
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总体部署,及时为网络延伸到的地方和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业务和信息服务。
国土资源业务网。改造和完善现有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实现四级互联互通。国土资源业务网为非涉密网,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与涉密内网物理隔离,可通过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设备实现双向信息摆渡。
各级政府专网。主要承载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本地横向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交换。
互联网。向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服务,以互联网为载体。
3.5多种应用模式
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以云服务模式面向全国运行,支持多种应用模式。按照登记机构本地是否具有系统和数据划分,平台的应用模式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具有数据和应用系统,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和数据共享、查询通过本地应用系统完成,登记结果通过接入系统纳入平台。二是登记机构本地没有数据和应用系统,直接通过网络访问平台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以及数据共享查询与分析服务。
4、不动产登记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4.1平台总体架构
基于不动产登记管理基础平台的性能要求,总体架构中,应囊括数据源及数据的应用、交换、传输、提取等功能。在各项功能之间,对相应的操作要求进行满足。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应分别对管理平台结构进行建设,分别针对各自辖区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建立相应的管理系统及数据库。国家应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数据库,并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使不动产登记管理基础平台的作用得到良好的发挥。
4.2部署模式
采用大集中的部署模式,即不动产业务应用系统和不动产数据库均部署在不动产登记局,系统在部署上采用网络分布的B/S运行模式通过不动产业务专网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和不动产数据共享,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不动产业务专网连接到市级开展不动产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查询等工作。在不动产业务专网的基础上,提供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共享、查询分析服务,为房产等相关审批交易部门提供数据推送共享服务。系统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省级平台。通过与互联网对接,提供公开查询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询服务。
4.3发证信息管理系统
在不动产登记当中,实际登记业务操作对象主要是房产和地籍,因此,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特点相匹配。在不动产登记发证信息管理系统中,要有效的融合不动产预警预报、不动产统计分析、不动产交易、信息登记、图形管理等功能,从而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业务间,形成良好的关联。因此,在系统平台建设中,以网络、软件、硬件为基础,结合地籍数据、基础地理、遥感影像、表格、管理权限等基础和专业数据为基础,基于共享服务、电子政务、图新管理的平台,维护空间数据,动态配置登记发证。系统平台的服务范围在于对外服务、登记发证、以及数据管理。基于此,在系统平台架构中,包含应用层、业务层、平台层、数据层、支撑层等部分,相互之间利用相应的子系统进行支持。例如管理系统负责数据的输出、统计、变更,登记发证系统负责业务流程化管理、数据管理系统无缝对接,信息服务系统负责共享国家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发证信息等。
4.4登记发证系统建设内容
4.4.1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及应用管理系统
系统实现对所有不动产登记管理所需要的空间信息、属性信息等各类数据管理,支持不动产单元图形处理、数据分类查询等功能,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数据支撑。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后台管理功能,包括:权限管理、流程管理、图形配置管理、统计分析配置管理及数据共享服务管理等。
4.4.2不动产登记发证及档案管理系统
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缴费发证、归档全流程的网络化、信息化管理。通过不动产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电子档案的有效整合、档案数据安全的有效管理、档案信息的高效共享利用。
4.4.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是按照特定策略组织存储的覆盖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的数据集合,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相关的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图片等各类数据进行统一组织、存储、管理、维护和更新,满足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检查入库、组织管理、查询检索、导入导出、数据分发、专题制作、更新维护、日志管理、监测预警等要求。
4.4.4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分析系统
面向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交易审批部门,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同时系统面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满足这些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验需求。
4.5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的重点功能在于查询和监管,因此要求平台运行环境通畅安全,同时具有准确全面的数据库。该系统需要以规范性技术及标准性数据为基础,同时在查询和监管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实时性的传输,以及安全性、保密性较高的信息,因而需要建立可靠性足够高的网络环境。系统运行需要合理全面的规范标准,确保能够充分地实现基于对象的服务、维护,以及基于数据内容的监管、分析、统计、更新、接收、检查等。同时,为确保该系统能够有效的存储原始数据,及时更新自身数据内容,也需要专业性的监管技术作为保障,才能够确保不动产登记基础平台更好的发挥作用。
5、不动产测绘数据综合管理
5.1建设统一的测绘数据管理系统
建设统一的不动产测绘管理系统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相关部门不动产测绘成果,集成整合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的不动产测绘数据,制定不动产测绘数据整合标准和建库技术规范,建成覆盖全面、结构稳定、可扩展性强的不动产测绘数据库;利用并集成各类信息技术,建成标准统一、内容全面、互联互通的不动产测绘数据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房屋、林地等测绘数据的统一管理,并向相关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图形信息,实现图文一体化。
目前,我国很多市县已建成地理空间框架和国土“一张图”系统。新建立的不动产测绘数据管理系统将依托局域网接入地理空间框架平台进行服务的集成,并以OGC协议标准接口以及地图服务方式为主从地理空间框架平台获取地图数据服务,获取的服务内容包括矢量电子地图、影像数据、地理实体数据、地名地址数据、三维模型数据等基础地理数据。同时通过地理空间框架平台从“一张图”系统获取地图数据服务,同时向“一张图”系统提供地图数据服务,实现测绘数据互联共享。
5.2不动产测绘数据采集、更新方式
不动产测绘数据采集、更新工作可以采用专项工作集中采集、更新测绘成果数据,如开展农村宅基地数据库建设等专题数据库建设;也可以依权利人申请进行单一采集、更新测绘成果。在不动产测绘数据成果整合形成统一的数据库后,一般多采用依权利人申请进行不动产测绘数据采集、处理的模式更新数据库。例如在林地测绘成果整合以后,林地按照新的流程获取测绘数据,不再采用1:10000比例尺地形图绘制,而是直接采用实地测绘并通过地理空间框架获取影像图制作成新的权属。
结束语
不动产测绘数据的整合利用以及统一采集、管理、更新是不动产管理的必然趋势,是不动产的核心工作之一。开展各类不动产测绘成果的分析处理、整合利用,初步形成一个集中管理、安全规范、数据全面的不动产测绘成果核心数据库,是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工作,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建立完善的不动产测绘数据管理系统,构建从数据采集到数据入库的数据更新体系、技术规范,实现国土、房产、林地等各类不动产测绘数据的综合管理,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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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谢运广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2
标签:不动产论文; 数据论文; 管理系统论文; 信息论文; 平台论文; 系统论文; 基础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2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