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市场是政府的基本职能_市场经济论文

规范市场是政府的基本职能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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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政府的诸多职能中,规范市场秩序应是政府的一项关系全局、确保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根本性职能。

一、抓住规范市场这个关键环节意义重大

1.规范好市场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工作。我们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须建立健全市场规则。不能够设想,没有健全的市场规则和不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就能够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正确的市场规则是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奠定前进的轨道。没有这个轨道也就没有市场经济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建立健全市场规则,不仅要建立健全全国范围的大市场规则,而且还要建立健全与国际大市场范围相一致的、与国际惯例相配套的国际市场规则;不仅要建立健全适应一般物质市场的规则,而且还要建立健全适应特殊市场(知识专利等市场)的规则。这种市场规则不仅要有质的规定性,而且还要有量的规定性。而上述这些都是建立健全市场规则所必须的。可以说,目前我国在市场规则的上述方面都是不够健全的,有的方面的一些范围甚至还没有市场规则。

只有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市场规则,才能够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健康成长。

2.建立健全市场规则,才能够为广大企业提供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和条件。给广大企业提供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和条件,是当今世界各现代化国家在发展本国国民经济中通行的惯例。

在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是不公平的。例如,在这些年里,无论是从企业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来说,许多乡镇企业都是远远不如国有企业的。但是,由于乡镇企业可以从经营范围、人才物产供销等诸方面,都可以采取极其灵活的做法,特别是由于乡镇企业可以给予购买其产品的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以很高的回扣,从而使得不少假冒伪劣产品得以销售出去,而国有企业对于回扣现象历来是持谴责态度的,即使这几年有所放松,但其回扣的数量和程度也远没有乡镇企业那么厉害,因而乡镇企业的产品得以销售出去,而产品优质、价格公道的国有企业产品却只能积压在库房内,难于销售出去。当然,近几年里也有不少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里的职工搞假冒伪劣、谋取暴利的现象发生。这些年之所以假冒伪劣商品横行市场,就在于市场不规范,市场规章制度不全,即使有了一些制度却又执法不严所致。因为,执法不严,对于假冒伪劣打击不力,往往就事论事罚款了事,而这些造假售假之徒在造假售假活动中,十次只有一二次被抓住,而且人员又是变换着的,因此罚轻而得利重,这就使得这些造假售假之徒依然猖狂,造假售假活动依然难于平息。更有甚者,地方保护主义作怪,一些地方官员往往以造福一方为名,实质是为捞取升官之机和得到贿赂发财,因而纵任鼓励,使得一些造假售假之徒更加得意忘形、变本加厉。

3.建立健全市场规则,是进行反腐倡廉的一项具体的基础性工作,是反腐倡廉的一项基本功。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我国市场规则尚不健全之机,利用即使有市场规则但是执行不力等等方面存在的弊端,大搞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和销售,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大搞回扣之风,从而使得他们的伎俩能够得逞。这些不法之徒利用回扣使得多少公务员、多少企业领导干部缴械投降,他们仅仅从这些不法之徒手中得到一些小利,就将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置之脑后,从而使得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大受损失,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指出的那样:这是利己者的聪明,为了烧熟一枚鸡蛋,不惜烧毁整座楼房。一些得到回扣者,因此甘心为虎作伥,为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使得这股祸水得以泛滥成灾。只要查一下已经破获的贪污贿赂案件,其中绝大多数案件同经济活动中的回扣现象密切相关。因此,反腐倡廉必须追根溯源,把反腐倡廉的源头弄清楚了,就能够集中力量使在刀刃上,真正达到反腐倡廉的目的。

4.建立健全市场规则,才能够保证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同国际市场、国际经济相接轨,从而给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前途。前些年我国东北三省和俄罗斯的边境贸易曾红火过一段时间,但是好景不长,至今已经不红火了。究其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边境贸易之机,造假售假,把些假酒、假羽绒服等假货销售给俄罗斯人,造成极坏影响,以至自己堵死自己的商业路子。即使现在已经狠抓边贸货物出关检查,但是影响已经形成,一时也难于扭转局面。

当今世界国际贸易以质优价廉取胜,搞假冒伪劣者无疑是在自杀。因此,加强国际贸易的市场规范,是保证我国经济走向国际市场的必要,必须努力做好。

5.建立健全市场规则,包括市场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市场准入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市场监督规则、市场执法规则,等等。

二、当前如何规范好市场

当前的当务之急在于:

1.建立健全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密切相关的商品产销活动的市场规则,并且严格执法。当前特别是要对食品类、医药类、大面积粮食蔬菜的良种等商品的产销进行市场规则的制定。对于一些大案要案要组织力量及时侦破并且从重、从快惩处,借以震慑不法之徒,堵塞犯罪之路。

2.参照国际惯例和依据我国国情制定一系列市场规范。从商品的制作到销售都作出一系列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凡是违反这些规定者都要参照规定给予惩处。

什么是经济管理的国际惯例?这对于许多的经济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都是一知半解的,普通工作人员就更不清楚了。而我国的经济是一个同国际大市场紧密相联的、是整个世界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对于国际惯例不清楚,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在复杂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条件下取得我国经济的大发展,甚至会在国际市场的汹涌波涛面前遭受沉重的打击和失败。

参照国际惯例规范好我国的市场,并且规范好我国同国外境外经济合作、经济贸易活动的一些准则,是极其必要的。这种规范工作不只是国家外贸部门的事,而且是所有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事,甚至是我国党群系统和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事。因为,只有所有的机关和组织都了解国际惯例,才能够正确使用国际惯例,才能够在进行同国外境外的经济合作、贸易活动中处于正确的立场,有着正确的为国际承认的行动准则。

近来,一报纸报道一个外企只投入90万元资金,就同我国一个国有企业合资了,结果骗走了该企业3000万元。像这种情况在熟知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就绝对不应该发生。因为,这个外企只是名义上投入了多少资金,但是只投入了它应该投入的几分之一,现金不到位,银行就不该核准该外企具有合资的起码资金,工商管理部门就不该批准该合资企业成立,银行更不该让这个不合格的合资企业将钱寄往境外。

还有,至今一些外企对于劳动保护、对于职工合法权益往往置之不理,甚至以“你们是求我们来投资的,条件高了我就走人”相要挟。我们的一些政府官员、工会和党组织领导人竟然接受这种要挟,不敢名正言顺地维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外商苛刻对待我国工人,甚至因故烧死工人等事件往往不敢按照国际惯例处事,害怕人家真的走了。实际上,按照国际惯例,企业老板必须承认职工成立的工会、获得正常劳动报酬、得到工伤等劳动保险等诸多方面的待遇,这一点是世界通行的惯例。

3.建立各级维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商品生产归根结底是要销售给消费者的。如何维护消费者利益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消费者既包括个人消费者,也包括群体(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院校、军队等),要有效维护消费者利益,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对于市场经济活动能够进行强大有力监督的组织。因为市场经济活动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必须建立这样一个组织才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这种委员会是设立在政府机构中的,是政府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政府机构为骨干,同时又在社会上有着深厚的基础,例如,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众组织中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机构;同时,还把质量检查和认证机构、行情发布会、企业协会等等组织也吸引到维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这个组织中来。这样官民结合,组成一个对于市场经济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强有力组织。设立这种组织机构,不要在机关中另外再增加编制,因为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所有的政府机构以及党群组织机构也都需要转变机构职能,可以说只需要将现有机构转变职能就可以了。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上帝。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更是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因此,成立维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既是表明我国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一个标志,更是表明我国政府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一个标志。

这种组织可以放在国家各级计划委员会机构中,但是它应该是独立的机构,有着自己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有着自己的活动经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办事。

这种组织和国家各级经济委员会有着某些工作上的联系,但是二者就工作职能而论,是很不相同的。经委主要是组织和协调市场经济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者委员会则主要维护消费者利益。但是消费者委员会在监督生产经营活动时,对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数量而提出的各种意见,同样也会促进和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别是对于假冒伪劣的揭露和依法斗争,将有力地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规范的执行。

三、规范市场中的政府行为

规范市场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涉及众多政府部门的的大事情,因此,只有国务院直接抓此项工作,才能够达到规范好市场的目的。

首先,需要认识到规范市场工作对于政府来说是它进行经济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大事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成为主体,企业按照政府的意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政府的工作应当是“服务”企业;企业是市场经济这个竞赛场上的“球员”,而政府则是“裁判”。既然政府是市场经济中的“裁判”,那么政府就不能代替企业,直接干预企业事务。作为“裁判”,政府就应该把市场规范好,给所有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场所。

其次,所有的政府部门都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开展经济活动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有些是原则的范围规定,有些则是有着量上的具体规定。比如,外商来合资必须有多少资金投入到我国企业中来才能够给出银行信任证,允许工商部门给予登记和发给营业执照。

第三,必须严格执法,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对于违反市场规则的人员和企业必须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于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必须采取重罚办法,甚至对于已经造成人员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必须按照刑法给予严惩,决不宽待。对于愈来愈多出现的经济欺诈行为,必须对于他们从重从快加以严惩。对于违反市场经济规范,例如,违反经济合同,包括质量、数量、日期、交货地点、合作方式、检验办法以及交款方式和数额等,也要按照我国国内规定或者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处理。政府要加大对于经济合作、经济贸易等项活动的具体指导和仲裁工作,国家各级法院、检察院更要加大对这方面的审判工作,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守法者的正当权益。

第四,转变政府机关职能,把政府机关的职能切实转到规范市场上来。当前,政府规范市场的缺陷甚多,需要政府机关能够及时地增加一些机构和人员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充当“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政府机构在那里直接从事企业经营行为,充当微观管理角色是一种本末倒置的错误行为,必须加以克服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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