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几点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点论文,企业主论文,阶层论文,私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何正确认识私营企业主阶层,以及如何深化与此密切相关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是当前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大课题。现以个人研究所得参与学术讨论,欢迎大家指正。
一、如何认识我国存在“私营企业主阶层”这件事?
“私营企业主阶层”是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是党中央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的基本原理,考察当前我国正在变化着的社会结构所作出的一个具有创新性的重要论断。
正确认识这个问题,有必要回顾邓小平同志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的重要思想。在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批判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错误,同时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应该缩小,也不应该夸大。实践证明,无论缩小或夸大,两者都要犯严重的错误。至于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历史时期是否始终存在某种阶级斗争,这里包括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上复杂和困难的问题,不是只靠引证前人的书本所能够解决的,大家可以继续研究。”[1](P182)正是根据邓小平同志这个思想,后来宪法和党章修改时,对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一直都是这样表述的:“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直到党的十五大,党章仍然沿用这个提法。这次江总书记的讲话,是党中央二十年来第一次公开指出“我国社会主义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第一次明确认定我国现在存在“私营企业主阶层”。这样认定是有事实根据的。统计资料显示,1956年对私营企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时,私营企业主共16万户。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实行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存的政策,到2000年私营企业主有176万户,比1956年多十倍。现在国民经济中,私营企业(包括外资)无论资本还是产值都已占三分之一,有的地区、行业可能更多,而且呈现一种比公有制经济增长速度更快、因而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断加大的趋势。所以,中央认定私营企业主已是一个阶层,是反映了当前我国社会的客观现实,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于阶层,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是阶级中的一部分、一个层次,这同西方社会学的社会分层理论的阶层概念是有原则区别的。前者对阶级、阶层的规定和划分,是以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为主要根据,在这基础上适当考虑其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收入(即财富)的来源和数量;后者则主要根据职业或收入的多少来划分社会成员。这次江总书已讲话没有说私营企业主是一个阶级,可能是考虑到现在我国经济成分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仍在继续,私营企业主虽然已是拥有很大数量和经济实力的社会集团,但作为一个新的特殊的人群共同体还在形成过程中,发育还不够成熟、稳定。因此,认定它是一个阶层比较稳妥。至于它今后是否会从阶层进一步发展成为一个新的阶级,则只能根据将来事物本身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如何认识新的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本质和社会作用?
首先,应该看到它的出现符合当前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党和政府实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政策的结果。
邓小平同志1992年视察南方的谈话,其中用很大的篇幅谈到了对马克思主义阶级和阶级斗争理论的理解,值得我们重新学习。为了论证社会主义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和长期性,邓小平同志特别提到:“马克思说过,阶级斗争学说不是他的发明,真正的发明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这里所指的是马克思1852年给魏特迈的信,在那封信中,马克思自己说阶级斗争学说不是他的发明,他对阶级斗争理论的新贡献有三条,其中第一条就是认为,“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P547),第二、第三条是讲无产阶级专政的问题。这就是说,不能脱离生产发展的水平来认识和处理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在生产力十分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们共同生产所获得的生活资料只能维持最起码的生存需要,没有剩余产品可供少数人占有,因此不可能存在阶级。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全部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产品极大丰富,完全有条件对所有成员实行按需分配的原则,那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剥削他人劳动的历史必然性就会消失,阶级也会最终消灭。这就是说,从生产力进步到能够提供剩余产品,接着出现分工、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开始,一直到生产力发达到足以为消灭旧的分工、私有制和阶级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为止,是一个长达三、五千年的历史阶段(但从整个人类发展史来看,只是短暂的一段,是被恩格斯称为还没有进入自由王国之前的阶段),阶级的存在只是和这个阶段相联系的。那种认为阶级存在贯串于整个人类社会始终,阶级压迫和剥削是天然合理的思想;或者认为在生产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之前就可以利用政治权力提前消灭阶级的思想,都是违背社会客观规律的,都是错误的。生产力的状况最终决定阶级的存在和消灭,这是阶级问题上科学共产主义同空想共产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同各种资产阶级社会历史理论的一个根本区别。
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土地上新产生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既不同于欧美各国的现代资产阶级,也不同于旧中国的资产阶级。前者经过几个世纪的孕育、成长,到18世纪先后在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全面取得统治地位。又利用几次科技革命和两次世界大战的机遇,发展成为掌握最强大的现代化生产力,控制全球经济大部分的社会集团。它们的核心和主导力量足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国际垄断资产阶级,这个最大的剥削集团是造成整个人类贫富两极分化、使全世界劳动人民遭受各种苦难的总根子。后者则是1840年鸦片战争后,才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土地上成长起来的。它的命运可谓“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其中一部分被称为大资产阶级即官僚买办资产阶级,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互相勾结压迫人民,成为民主革命的对象。另一部分中、小资产阶级即民族资产阶级,则经过动摇最终接受工人阶级领导成为民族民主革命的力量,在革命胜利后又接受社会主义的和平改造,变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一部分。而今天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则是特殊环境和特殊政策的产物。所谓“特殊环境”,是指当代中国国情。从1949年到1979年,经过近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国社会生产力有很大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统治地位,人民生活也有很大改善,人民群众拥护社会主义;但由于长期积贫积弱,党在主观指导上义严重失误,到1979年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时,与当时的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经济文化水平仍很落后,各地区发展又极不平衡,加上人口众多、资源缺乏、资金不足、就业形势严峻,人民生活总体上仍处于贫困状态。所谓“特殊政策”,是指党从中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认定中国社会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而必须实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在经济上必须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既然如此,那末经济生活的新变动必然导致社会结构发生新变化,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之外出现新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就是不可避免的。所以,私营企业主阶层的产生,既是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一种客观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自觉选择、创造历史的结果。
第二,应该全面地认识新的私营企业主的本质和社会作用。
所谓私营企业主就是资本家。他们当然具有一切资本家共同的本质。这就是: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生产和经营中具有支配地位,通过雇佣劳动力的方式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以此成为获得财富的主要来源。这是资产阶级的普遍性,也是我国现在的私营企业主都具有的本质。确切地说是本质的一个方面,同时还存在着另一方面。正因为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产生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因此,它又有不同于外国的或旧中国的资本家的特殊性。由于他们中的很多人原来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科研人员、教师、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是工人、农民、个体小业主,都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其中一部分还是“下海的”共产党员,而且他们都是得益于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是“先富起来的”一部分,因而他们中大多数人是拥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热爱祖国,希望中华民族复兴,祖国繁荣昌盛的。所以,他们“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者”。这种集社会主义建设者和资本家于一身的双重品格,是今日中国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不同于已往中、外资产阶级所独具的社会特质,其本质也是矛盾的。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上,他们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他们中的多数人能够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诚实劳动和工作,合法经营,因而总的来说,其活动的结果是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综合国力的提高,有利于改善人民的生活。这是积极的方面。另一方面,作为资本家,他们又都必然具有发展资本主义的本能。很多“暴发户”不是“勤劳起家”的,他们之所以能在短短几年之内就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同老资本家一样也是采用各种手段获取劳动者血汗的结果。成为资本家后,受市场竞争和资本追求最大利润规律的驱使,不少人有程度不等的违法经营行为,一些人之所以能“致富”、“暴富”,发的是不义之财。从这些年已经大量揭露的事实来看,他们制造和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走私贩私、套汇骗汇、投机倒把、盗窃国家经济情报,以及为此目的而施放“糖衣炮弹”,采取各种卑鄙手段拉拢、腐蚀、贿赂国家干部,内外勾结一起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等等。可以说,这是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活动猖撅的社会根源之一(此外还有外来的资本主义势力等等)。这是消极的方面。
正因为私营企业主本质的两重性及其实践活动的两面性,因而,党和政府对私营企业主阶层必须采取团结鼓励和教育引导并重的政策。这就是说,在经济上,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允许和鼓励。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在政策上对私营企业和公营企业一视同仁。应该结合当前现实情况,继承和发展过去对民族资本所采取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正确处理私营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正确处理私营企业主和雇佣劳动者的关系,协调和维护国家、职工和企业主三个方面的合法的正当的权益。同时与他们的各种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在政治上,私营企业主阶层是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部分,和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个体劳动者阶层一样,他们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平等的一员,在政治生活中应该给他们的代表以适当的地位,尊重和鼓励他们参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分清社会主义民主同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使他们懂得中国只能实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不能实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道理,真诚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思想上,要鼓励私营企业主们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建设企业文化,培养和提高自己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所应有的素质,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与资产阶级的关系,是贯串我党80年奋斗历程的—个重大原则问题。民主革命时期我党领导革命运动的两次胜利和两次失败,社会主义时期和平改造资本主义经济的胜利和后来“文革”十年的严重错误,都与如何对待资产阶级、特别是民族资产阶级直接有关。在这方面,我们党积累了极其丰富、极其宝贵的经验。毛泽东思想中关于对待民族资产阶级的理论和政策,是马、列老祖宗所没有的,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创造性的伟大贡献。特别是其中关于如何运用对立统一规律认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性质,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既联合又批评、斗争的政策,具有客观真理性。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对正确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正确处理和它们的关系,防止出现左、右两种错误倾向,具有头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我们理应继承和发扬的宝贵遗产。
三、如何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这问题与上述对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认识有直接联系。它是江泽民同志在今年“七一”重要讲话中,针对我国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出现的新情况提出来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首先要弄清究竟什么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如同阶级斗争不是马克思最早发现的一样,劳动创造价值也不是马克思首先提出来的。马克思以前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已经有人提出了劳动价值论,马克思批判吸收了前人思想的合理因素,作出了伟大的理论创新。他的新贡献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科学论证了只有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真正源泉,揭示了商品价值所体现的是人们的社会关系。
同资产阶级学者从抽象的人出发,对劳动创造价值问题只是停留在表面现象的一般议论根本不同,马克思运用唯物辩证的方法,从现实的社会的人出发,根据人类经济生活发展的历史事实,对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作出了严密的科学分析和论证,第一次创造性地提出了在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社会里,商品以及创造商品的人的劳动都具有两重性的基本原理。他通过对包含在商品中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相互关系的分析,说明了劳动之所以具有二重性,是由于它们反映了客观存在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矛盾——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而在使用价值基础上产生的价值,则是商品具有交换价值的基础,是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前提。这就揭开了在商品、货币这些表面上看来似乎只是物与物的关系的背后,所隐藏着的人们之间的物质社会关系,为进一步揭露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提供了正确的前提。马克思思想的深刻性和彻底性在于:主张只有人的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真正源泉。作为唯物主义者,马克思始终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即承认外部自然界的存在是人的劳动得以创造人的世界的永恒的物质前提,自然资源作为原料是构成产品或商品的实体要素,没有自然资源劳动就失去了加工改造的对象。俗话说“画饼不能充饥”、“好媳妇难为无米之炊”嘛。所以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的“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观点时,指出“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3](P298)。但是,自然资源不可能自动满足人的需要,人只有通过劳动,才能使自然资源按照人的意志变成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物品(包括产品和商品)。同时,也正因为一切产品都是人的劳动的凝结,才能使不同的产品成为可以互相交换的商品。因此,人们的劳动,不仅创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创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创造了价值,创造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两方面都说明,只有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真正源泉。更确切地说,只有活的劳动才具有创造价值的资格。
二是阐明了劳动创造价值的社会条件。
劳动是由劳动者用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制造和运用工具等劳动资料,改变自然资源等劳动对象,生产出人们所需要的产品即财富的过程。然而人的劳动不仅是自觉改变客观世界的活动,而且是一种社会性的实践活动。劳动的实现必需具备两个社会条件:一是每个劳动者以一定的方式与他人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二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包括工具和对象)相结合。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劳动者才能使自己身上潜在的劳动力得以实现,才能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在生产力低下的原始社会里,人们按照原始的方式结成生产关系,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从事劳动生产,共同分享自己所创造的劳动成果。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劳动者实现劳动的社会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商品经济成为经济基础的阶级社会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脱离了,占人口少数的剥削者占有了生产资料,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则没有或失去了生产资料。因此,劳动者要想与生产资料结合,就只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和地主,按照他们的意志去进行劳动。也就是说,劳动者只有与剥削者结成雇佣的关系,才能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创造价值的劳动。这是不公平的,然而在生产和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又是必然的、不可超越的。结果必然是人群分裂为阶级,少数剥削者和特权分子剥削、压迫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这是从古至今,社会之所以会出现贫富两极分化,之所以会存在各种社会不平等,之所以劳动者的历史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长期受到压抑的总根源。因此,要使劳动发挥其创造价值的功能,就必须根本改变劳动的社会条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三是创造了剩余价值理论。
马克思运用他自己的劳动价值论,彻底揭露了资本剥削劳动的真正秘密,即资本家凭着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得以无偿地占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历史上的奴隶主对奴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与资本家有所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马克思的这一伟大发现划清了劳动和剥削的界限,揭开了几千年阶级社会不平等的真正根源,进而以铁的逻辑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剩余价值学说和唯物史观一起,为社会主义从空想转变为科学奠定了理论基础。正因为剩余价值学说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被恩格斯誉为马克思一生的两大发现之一。
以上三点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思想,三者具有内在本质联系,构成了完整的劳动价值理论体系,剩余价值论则是这一理论的核心和精华。由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对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揭露和批判,因此,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先后提出过多种抵制和反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张,诸如什么“生产要素共同构成价值说”、“边际效用价值说”、“均衡价值说”等等,都是想用貌似全面的折中主义等诡辩手法来摸糊劳动和剥削的界限,动摇、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然而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只要不抱偏见,对各自的论据认真加以对比和分析,就不难发现资产阶级学者们的理论是多么肤浅和庸俗。只有马克思的理论才真正突破和超越了资产阶级学者们所无法摆脱的历史局限性,第一次深刻揭示了劳动、价值以及两者关系的本质,使劳动价值论不仅能够正确解释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而且为无产阶级劳动人民改变旧社会、创造新世界提供了最锐利的精神武器。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得好:“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否则我们的事业就会因为没有正确的理论基础和思想灵魂而迷失方向,就会归于失败。”劳动价值论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不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的个别论断,而是具有普遍性的任何时候都要坚持的基本原理。在劳动与剥削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始终注意划清真理和谬误的原则界限。这是关系到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合理性的头等大事,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无产阶级立场的底线,容不得有半点含糊。
当然,马克思主义是科学,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包括劳动价值论在内所有原理都是要发展的。从马克思提出自己的劳动价值论到现在已经一个半世纪了,无论世界和中国的情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劳动价值论应该予以丰富和发展。江泽民同志强调“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并指出:“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4]这是完全正确的,非常及时的。事实是,当前新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正在迅猛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正在持续高速推进,与此相应,整个产业结构(包括所有制结构)也正在加快调整,社会分工、就业方式、分配方式也更加复杂多样。在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存、互相交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普遍推行的情况下,劳动和剥削的实现方式都比已往更加复杂多样了。如何针对正在变化着的实践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化对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的确是理论工作者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但很多问题都必须经过系统调查研究,在充分掌握事实材料的基础上,经过具体细致的分析,才能把形式和内容联系起来,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更深刻地把握事物的本质。这里仅就自己认识到的几个最需要深化的问题谈一点认识。
(一)如何深化对劳动的认识。
马克思提出劳动是人的类特性,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从“不同的商品何以能够交换”这个问题切入,揭示了劳动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二重性,以及它所反映的社会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等等,应该说这些基本原理都是正确的,没有过时,必须坚持。但是针对当前国内有关劳动价值论发生的争论,我想首先需要从价值观上回答的是“不同的劳动是否都是同等价值”的问题。
对此,我的回答是:劳动本身在价值上具有二重性。不同的劳动既是同等价值,又有不同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所讲的劳动不是有的人所片面解释的只是简单的体力劳动。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据人类产生发展的历史事实,首先认定,劳动是人和动物的最终的根本区别,是人的本质属性和人所特有的存在方式。他们提出了诸如:“劳动在从猿到人演变过程中起了决定作用”、“劳动创造了人类世界”等一系列著名原理。认真研究马克思《资本论》等原著,可以认识到马克思所理解的劳动是一个具有多要素、多层次、多方面复杂结构的系统概念,它的科学内涵是指劳动者发挥智力和体力,制造和运用工具,改变客观世界,生产各种物质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们生存、享受和发展等各种需要的活动。这是人所特有能动性,是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劳动是一个跨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等很多学科的,具有综合性和普适性的基础概念。
一切劳动,不管它的主体状况如何,都是人能动地造客观世界的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活动,这是劳动的共同本质,是它的普遍性。这就是说,各种劳动在质上都是一样的,它们之间的区别只是分工不同,没有贵贱之分。在这层意义上,应该说所有劳动都是同等价值的。这是所有人在人格上一律平等的基础。在高度分工的现代社会里,人们劳动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有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也有从事精神生产的劳动;有从事传统工农业生产的劳动,也有从事各种服务行业即所谓第三产业的劳动,还有新兴的各种高科技产业的劳动;有在产业前线直接从事生产的劳动,也有后方从事经营管理的劳动;有专门从事科研的劳动,也有专门从事教育文化艺术卫生等各行业的劳动,等等。所有这些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活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各行各业都是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必需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有劳动者都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他们的劳动都是对人民利益的贡献。因而片面抬高某种劳动、贬低某种劳动,如过分突出脑力劳动、复杂劳动,轻现体力劳动、简单劳动,或者相反,都是片面的、错误的。同时另一方面,劳动在量上,即不同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是有区别的。这是劳动的特殊性。应该看到,人类对客观世界(包括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改造是一项最庞大最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生产力和人的劳动都是开放的巨系统。随着社会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新的产业的不断兴起,人们的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按中国传统说法是360行,现在说法不一,有的说我国社会分工已达1800多种,有的说美国职业专门化已达二万多种。因而人们劳动的实现方式是不一样的。即使是从事同一工作,不同的人的能力也是不一样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贡献不一样。马克思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P305)我们虽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但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仍较低,劳动对大多数人来说仍是谋生的主要手段,这一基本情况决定了国家对劳动者必须也只能长期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个人应该尽己所能为社会多作贡献,社会则应根据每个人所创造的价值量给“多劳”者“多得”,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工作者更应给予奖励。在这层意义上,应该承认不同劳动具有不同价值。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是不是劳动?
我认为,应区别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和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在阶级社会里国家具有阶级性。资产阶级国家实质上是资产阶级专政,国家机器(包括军队、公安、司法等实施强制和暴力的机关)是资产阶级压迫、剥削劳动大众的工具。在这些机构中工作的官吏、军官等等都是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表,是为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维持国家机器庞大开支(包括官吏们的薪俸)的经费来源是税收,归根到底是资产阶级剥削劳动人民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所以,总的来说,资本主义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活动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而是对劳动的剥削和压迫。当然,资产阶级国家也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官吏中也有个别廉洁奉公、为民请命的“清官”;国家也有捍卫国家领土主权的职能,在反抗外敌入侵的斗争中也有保卫祖国的民族英雄。这些是符合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需要的。但历史事实说明,即便是国家在这方面的活动也得服从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超越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所许可的范围。何况整个说来这只是局部的、次要的方面或个别情况,并不能改变资产阶级国家的剥削本质。
社会主义国家则根本不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实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建立自己的政府是为了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国家机关(包括党、政、军、警等各部门)的活动,无论是组织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建设,还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稳定社会秩序、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都是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各级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务员,他们的职责是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因此,他们都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所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劳动者,他们同其他行业劳动者之间只是社会分工不同,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的活动同样是创造价值的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无可否认,人民政府中也会出现极少数蜕化变质分子,他们官僚渎职,甚至违法乱纪、胡作非为、贪污腐败、欺压百姓,这样的活动完全违背了人民公务员的职责,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当然不是劳动而是变相的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但这也是局部的、次要的、或者个别的情况,并不能改变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本质。
(三)私营企业主的活动是不是劳动?
私营企业主作为资本家,他的活动主要是经营资本获取最大利润,而利润作为它的主要收入,其实质是被他所雇佣的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私营企业主的主要活动不是劳动,主要收入不是劳动收入。
现在有人主张私营企业主发财致富的活动是劳动。其主要理由是,私营企业主之所以获利、发财,是靠他们自己直接参与生产、掌握了科学技术或经营有道,因而是劳动致富。我认为这是似是而非的。第一,生产活动、科技活动、经营管理活动都是劳动的实现形式。但从事这些活动的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社会的人,不同的人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因而在这些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特别是动机、目的是不同的。对于广大雇佣劳动者来说(无论是生产指挥人员、科学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工人都一样),他劳动的目的首先是谋生,同时也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有的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可是对企业主来说,他从事生产、科技或经营活动的性质与受雇于它的职工是不同的,不是简单的出卖劳动力“打工谋生”,而是为了发展他的事业。其中有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面,但主导的方面是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发财致富。他依仗占有资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决策地位,他个人参与生产、科研、经营活动其实都是一种手段,追求最大利润才是首要目的,而这个利润是归他个人或他那个资本家集团所有的。这最明显的体现在经营管理活动上。事实上他所从事的经营管理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属于生产力的组织和实施;另一部分则属于处理企业内部和外部各种经济关系,其中首先是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经济关系。其实质是按资本主义原则对企业利益进行分配和再分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论述过资本家的管理内容和职能的两重性。第二,如果资本家本人直接参加企业产品研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那末应该肯定这种活动是带有劳动的性质,由此而获得的报酬也是属于劳动收入。马克思说:在资本家的“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位)。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力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5](P550-551)。这就是说,必须同时看到,在资本家的全部收入即财富中,他个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只占很小一部分,大部分是凭他占有资本所获得的红利,归根到底是本企业或外企业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就是说,他的财富的主要来源不是劳动,而是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主作为工程师、现代企业管理的专家,有可能在科技创新、建立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从而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面做出贡献,甚至成为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他同时又是资本家,他的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个人或他那个集团发财致富,因而同一切资本家一样,必须利用资本占有劳动,这是事情的另一方面,而且是主导的方面。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然而都是事实。辩证法认为,事物的本质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这也适合于私营企业主。说到底,问题的关键仍然在于资本家以各种方式所积聚的资本及所获取的利润,是不是对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因此,以资本家也参加劳动来否定私营企业主的主要活动的非劳动性,否认他的财富除了个人劳动收入之外主要是非劳动收入,是不对的。至少在逻辑上是犯了主次颠倒、以偏盖全、用现象或假象掩盖本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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