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唐律刑法论文_宋强强

浅谈唐律刑法论文_宋强强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翻开中国古代所有法律典籍,作为刑法专业的学者也许我们应该感到骄傲,因为法律史尽数归于刑法史。而在这些残存堆积的灰尘里,尽管里面藏着许多的“第一”,但有一个“第一”是值得全中国人骄傲的,那就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这象征着人类活动规则,象征着文明,象征着一个社会的发达程度。它就是《永徽律疏》,也就是《唐律疏议》,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虽然相距至今已有1300多年,但是中国的现代法治信条依然逃脱不了它所蕴含的宗旨,虽然历史除旧迎新,“祖宗之法不足守”,但是当科学揭示了规律,那就会成了不可颠覆的经典。

关键词:唐律;刑法

柏拉图说,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唐律无疑是中国礼法结合的代表作,它显示了当时唐人的最高思想水平,很难想象,那时的立法者能够摈弃中国一贯的拖沓、臃肿的语言风格,而追求简约与稳定,这似乎与当时的社会风气息息相关,这也恰恰说明了唐朝的现代化与唐人的思想的先进。其实不必我去一一点出唐律诞生的伟大,因为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唯一能够称赞其为世界水平而又有真凭实据的估计也只有唐律了,它的影响直入当代教科书。所以要想明白它的伟大,我就忍不住想说说它的影响是多么的深刻。

也许伟大的人比常人真的更会吸取教训,所以唐太宗在治理国家方面才尤为显得卓越。在立法方面,他似乎真的是绞尽了各大臣的脑汁,他似乎一眼就看清了法律与经济的深层次关系,注重用法律手段来发展经济,善用法律来引导当时经济的发展方向,当今政府在这方面都是做得不到位,这说明领导还是需要历史来多熏一熏的,很明显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当时的经济发展程度达到了非常高的契合度,例如土地使用当面,只可使用不可买卖,否则追究刑事责任,而官吞私田,“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罪止而年半”。虽然封建社会代表的是地主阶级的利益,但是以农民为基础的社会仍然需要保护农民的利益,得农民心者天下永固,唐律无非是极大的保护了封建社会的根基,维护了农民对土地所需的安全感,从而加大开垦,赢得经济上的大丰收。正因为成功,所以被奉为模范,“历代之律存于今者为《唐律》,而古今律之得其中者亦唯《唐律》,谓其尚得三代先王之遗愿也”。唐后各封建王朝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远至元、明、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儒臣为明洪武进讲唐律,清律通过明律沿袭唐律为国制。对于这样一件伟大的作品,如果作者们能够在当今看到它所存在的历史一定会质疑自己的原创性,因为在一不小心成了经典的故事中存在了不知多少的偶然性,这种巧合无疑是因为它跳上了规律的轨道,并且一路驰行了这么多世纪。

唐代统治者早在唐朝建立之初就已经认识到儒家所宣扬的孝道对稳定统治的强大作用,而在制定律法的过程中单独列出“不孝罪”,使礼入律法,刑惩非孝正是其主要方式之一。这一做法为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各朝继承,对其以后的中国封建家庭形态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伦理思想从汉武帝开始几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是无所不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成为封建统治者采用的治国之术,成为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等活动指导思想。伦理一词,是指古代社会以血缘为基础的人伦尊卑等级关系,而不同伦次、不同辈分之间的人应该恪守不同的规矩、规则、道理,亦称伦常,即人伦常道。儒家使之推而广之,成为宇宙万物的大化规则,人类社会的政治模式。孔子解释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孟子则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荀子则说:“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始则终,弃则乱,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夫是谓大本”即使此理。董仲舒将其发展为“父为子纲,君为臣纲,妻为夫纲。”朱熹认为:“三纲之要,五常之本,是伦理之至,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儒家大都认为,伦理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本原则,只要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安其分,各守其理,才能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天下由此而太平无事,凡此种种,均讲的是伦理。父子关系始终是伦理纲常核心内容,概括为行为规范便是“忠孝节义”。儒家在社会治理的具体实施途径上,主张由己推人,由近及远,由家到国,将伦理关系层层推广、应用到社会中。伦理道德强调个人德行,而孝则是道德的核心,做人的根本。“夫孝,德之本也”。个人在家烙守孝行,孝敬父母长辈,在外也会尊敬他人,与人和睦相处,社会秩序因此稳定。伦理型的社会关系模式是以孝为中心推开的,孝成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凡为天下,治国家,必务本而后一,务本必贵于孝”。由此可见,孝是处理家庭内部父子之间关系一种道德准则,由于其中稳定小农生产方式,维护家国一体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加之同时作为占统治地位儒家伦理思想产物,封建统治者的采纳应用,很自然地从道德规则向法律义务过渡转变,并用成文化的法律规则形式将孝具体化,以使人们遵守执行,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它的许多成功之处,其中有一点是把法律与历史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许多内容是法制史的内容,可称是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就这种意义上讲,《唐律疏议》绝对是一部法制史著作。《唐律疏议》从历史角度去提高它的权威性的途径主要是三个。第一个途径是从历史的儒家经典中去发现权威。唐朝的正统思想是儒家思想,也是一种国家、权威的指导思想。它从汉武帝确立这一地位到唐朝,已历经了几百年,其权威地位已无异议。借助这一思想的权威,确立《唐律疏议》的相关内容,就可使权威延伸,使它们也具有权威性。所以,它大量使用历史上儒家经典中的经句去论证、解释其中的内容。据统计,《唐律疏议》引用的这类经句取自诗、书、礼、易、春秋、公羊、左传、尔雅和孝经等。有的篇目中援引它们还特别多。如名例律仅五十七条,但引证的经句就有四十余处。历史上的儒家经典与《唐律疏议》中的内容融合在一起了。第二个途径从历史上的法制中去发现权威。《唐律疏议》中的许多内容都有历史渊源,以前的一些朝代都在使用,《唐律疏议》继续使用、完善并在律文中加以明示,从历史的沿用和权威的延续上来提高、确立这些内容的权威性。因此,《唐律疏议》中就有许多这类内容,上述的“十恶”、刑罚和篇目等的发展历史都是如此。历史上权威的法制内容演绎成《唐律疏议》的内容,两者紧密结合在一起了。第三个途径是以上两个途径的结合,即有些内容具有儒家经典和法制史的双重依据。这两者结合以后,其内容的权威性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唐律疏议》中的有些内容就采用了这一途径。笞刑就是如此。它的律条文既引用了《尚书》中“扑作教刑”的经句,又叙述了笞刑的发展历史。它在汉朝已使用,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进行刑制改革时用笞取代劓刑,即“当劓者笞三百。”以后便不断被沿革使用。“随时沿革,轻重不同”。类似的内容还有不少。随着人们对《唐律疏议》内容权威性认识的提高,科举考试和司法实践的正常秩序也利于形成了。

参考文献:

[1]吴葛:《唐律及其疏议的特点与影响》,《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第2期

[2] 陈登武:《家内秩序于国家统治——以唐宋二十四孝故事的流变的考察为主》,载于黄俊杰主编高明士编的《东亚传统家礼、教育与国法:家内秩序与国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40页

[3]若江贤三:《秦汉律中的”不孝”罪》,《東洋史研究》,第55卷第2期

论文作者:宋强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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