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按收入比还本付息”研究综述_助学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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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18(2007)03-0113-03

一般说,制约大学生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贷款偿还和回收问题。从国际学生贷款实践与理论层面来看,传统抵押型分期还款方式和按收入比例还款(以下简称ICR)是在本金来源、回收主体和偿还方式上均有较大差异的两种学生贷款形式。因此,就近10年来我国学者对ICR的研究状况进行梳理,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应用价值。

笔者所见的最早提及ICR的中文文献,是赵中建[1] 1994年发表的《学生贷款中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作者指出,ICR还款方式的特点是,学生的偿还额是他们未来年收入的固定比例,在该文中,他将ICR译为“收入-部分贷款”。同年,其《学生贷款偿还方式的比较研究》[2] 首次使用“按收入比例还款”来描述上述还款方式。魏新[3] 在《教育财政学》中也提到ICR。他将“学生用未来收入的一部分来偿还,只有那些有足够收入的人,才被要求偿还贷款,而毕业后没有工作的人则不要求还款”的方式称为“收入-应急贷款”。在他看来,这种方式具有确保资源最优配置和教育机会公平的双重优点。由于偿还数是学生未来收入的函数,学校必然会选择那些未来收入高的学生作为贷款对象。如果承认未来收入能正确反映教育的效益,这种方法就可以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学校为了预期收益,就会选择那些家境虽然贫寒但潜在能力较强的学生作为贷款对象,这就在客观上促进了机会的均等。

最早介绍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经济转型国家按收入比例还款型学生贷款存在的问题源于约翰斯通著、沈红和李红桃[4] 翻译的《按收入比例还款型学生贷款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适用性》。下面,笔者从贷款制度要素设计和实证模拟测算角度对国内学者相关研究加以综述。

一、分析贷款制度设计,考虑贷款本金来源、机构设置和信用建设、风险防范等与ICR设计相关要素的探讨

各国政府在设计ICR过程中,本金的来源、发放和回收机构问题、在收入难以查证背景下的信用问题以及风险防范问题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在国际范围内,实施ICR的国家的贷款本金都是来源于政府,包括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和加纳。在美国,由于有发达的学生贷款二级市场作为支撑,政府可以将贷款证券化,到资本市场上筹集本金。但是,就发展中国家而言,正是出于缓解财政压力的考虑才实施学生贷款的,如果所有的本金来自于政府,对财政是一笔沉重的负担。由于贷款的回收额往往低于贷款现值,在没有外来资金补充的情况下,学生贷款的可持续发展难以维持。约翰斯通在谈到发展中国家实施学生贷款的可行性时,特别指出了本金来源的障碍。

在我国,高校助学贷款同样存在供给不足的情况,在占绝大多数的省地市高校,学生获贷难的现象很普遍。刘芳[5] 在其硕士论文中分析了我国在现阶段实施助学贷款证券化的作用、已有条件及存在的障碍,对现阶段中国实施助学贷款证券化的四种备选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以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助学贷款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机构,这种模式能够规避现有法律和制度的所有制约。

ICR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机构,从世界范围来看,一般有税务部门(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的ICR还款)、学生贷款公司(英国)和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加纳)。由于我国税收体制不够完善,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6] [7]、建立独立的教育银行[8] 参与贷款的发放、回收成为可以考虑的选择。通常向学生发放贷款时,借方必须获得一定的担保,其形式可以是信用担保或者抵押担保。罗伟成[9] 在筛选指标、确定指标权重的前提下,建立的用于预测国家助学贷款中借款人(学生)的信用评分的模型,可以帮助办理助学贷款业务的机构在发放贷款之前了解贷款人的信用度。另外,陈浩[10] 指出,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是对我国学生贷款担保所作的有益探索。

国内学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主要立足于对教育投资本身的风险和银行承担的风险两个方面。赵宏斌[11] 从教育投资收益角度,通过对教育收益率和教育投资风险的国际比较,发现教育投资的收益和风险关系与金融投资具有相似的规律。就风险的另一个方面来说,学生贷款的风险与银行所经营的其他金融产品的风险有相似性。刘乐山[12] 从金融学角度分析,认为助学贷款是金融与高等教育、财政相结合的产物,是具政策性和商业性双重特征的个人消费信贷,也是学生家长和本人借助银行信贷开发人力资源的一种方式。既然是一种金融产品,学生贷款和其他金融产品一样面临着不可预测的风险。李小平[13] 从风险的表现形式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三方面分析了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张丽萍、钱强[14] 认为风险存在于约束机制、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以及学生信用意识相对淡漠情形下。另外,胡进[15] 指出,毕业后收入状况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全性、制度供给不足性是导致偿还拖欠风险的因素。

对于如何防范风险,学者们认为,较发达的金融市场和较高的居民金融意识水平是确保我国助学贷款良性发展的基本条件。李小平[16] 认为有必要建立助学贷款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包括贷款担保机制,风险准备金机制和贷款保险制度。实际上,助学贷款的良性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本身的制度完善和发达。崔译文[17] 提出,必须通过金融创新,寻找适应高等教育投资特殊性要求的金融制度和金融产品,降低金融机构的预期风险,增加其预期收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严重的高等教育贷款供求市场失衡。

防范风险是银行业永恒的主题,建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是一切银行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从目前学生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来看,银行风险管理的定量化分析技术还急需建立和提高,建立反映借款人个人特征、就业特征的基础数据库,是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学生贷款风险防范机制的依据和基础。

二、进行还款模拟测算,提议实施ICR并对其论证

ICR虽然仅为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英国、加纳所采用,实施历史不过17年,但因其自身优势而为我国学者看好。陈宪[18] 在剖析澳大利亚、新西兰ICR模式后认为,中国高校可以借鉴澳大利亚高校收费体制改革的经验,建立实施按收入比例还款的贷款计划。赵中建[19] 认为,在地广人多的中国以及人们收入水平尚不很高的情况下,采用ICR贷款的方式或许更为合理有效。房剑森[20] 提出,实施“按工资比例偿还”的方式,可将每月工资中10%交纳地方教育银行或由用人单位代为一次性垫付后再逐月从毕业生工资中扣除。沈华在其博士论文《中国国家助学贷款多元化还款模型的设计》中比较了抵押型贷款的还款方式与ICR的还款方式。结合2004年的新政策,她假定,学生借贷24000元,利率为6.21%,还款负担率为10%标准,利用调查所得到的高、中、低收入数据,计算出按收入等级设计的分期等差定额还款年限,如下表所示。

陈宪以四年制大学8个学期、160周为例,测算听课费用、实验费用、伙食补贴、实习费用、体育、图书及教室场地费用、管理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费用为33920元,以国家和个人各负担50%计算,个人每年的学费额为4000元。根据当时《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中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假设每人每年纯收入的60%用于消费,其余的40%全部用作存款,城市下岗工人缺资金3522元,农村家庭缺4505元。在此基础上,可考虑向城镇下岗职工家庭及农村独生子女的家庭提供每学年3000元,向农村两个孩子的家庭提供每学年4000元的贴息贷款。假定学生毕业后第一、二年工资为7200元,第三、四年为9600元,第五、六年为12000元,每年以工资收入的25%偿还贷款,农村、城市学生分别可以在第七年、第六年偿还所有贷款[21]。

上海智力开发研究所曾就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进行过专题研究,提出过实施“按收入比例还款”的方式,建议学生毕业后原则上采用单位财务部门工资代扣办法(这同目前我国部分地方实施的养老保险的工资代扣做法一致)。智力开发所假设本科学生四年共借贷4000元,专科学生共借贷3000元,利率为2%的复利,毕业生工资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改革方案测算,假设毕业生毕业的第一年以收入的10%、以后每年以15%左右的比例还款,这样,本科生可以在第七年,专科生可以在第六年偿还所有的贷款[22]。

综上所述,我国学者积极投身学生贷款的研究,提出了不少既有理论含量又有实践操作意义的观点。但是仍在某些方面显得滞后。例如,高等教育规模扩张所产生的与学生贷款相关的问题,如大学生就业难,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等领域的问题,都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

另一方面,有关ICR的国内研究实证方面有待加强。尽管也有一些学者致力于推进学生贷款的实证研究,如个案研究、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但与经济学、社会学、金融学等学科的实证研究相比,尚无达到实证研究所应有的客观性、严谨性、精确性。实证研究不够,其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一些学者缺乏问题意识,也缺乏实证研究的训练;第二,实证资料的搜集相当困难,特别是有关拖欠率、贫困生规模等方面的具体数据;第三,开展实证研究的经费缺乏,例如,有关合同履行情况、有关大学生就业情况、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实证研究需要大笔的研究经费。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确立,资助政策的主导方式——学生贷款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若只看到我国提高学生贷款发放额的必要性,而不对我国实施学生贷款的现实国情尤其是金融、税收和法制环境进行分析,如果无法保障较高还贷率的话,大规模实施学生贷款在短期内将加重政府负担,甚至引发金融危机。因而,在设计我国学生贷款项目时,应对世界各国实施的学生贷款项目的不同类型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尤其应对处于争议中的贷款方案在实施学生贷款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倍加关注并深入探讨,而不是盲目照搬发达国家贷款实施成功的经验,以使我国的学生贷款既能增加高等教育财源,又能确保高等教育在入学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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