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综述_加工贸易论文

1996年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综述_加工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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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总体要求,对外贸政策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这一年,为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的贸易体制,我国继续完善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的外经贸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改革外经贸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加强利率、汇率、税率等经济杠杆的宏观调控。受国家宏观经济及外贸政策调整的影响,我国1996年对外贸易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上半年是负增长,下半年是低速回升。据海关统计,1996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为2899亿美元,比1995年(下同)增长3.2%,其中出口1510.7亿美元,增长1.5%;进口1388.3亿美元,增长5.1%;全年外贸顺差为122.4亿美元。其进出口贸易的主要特点是:1.加工贸易迅速崛起,一般贸易大幅下降。加工贸易成为我国重要的贸易方式,1996年进出口总额首次超过外贸总额的一半,达51%,进出口总额为1466亿美元,增长11%。其中出口843亿美元,增长14%;进口623亿美元,增长7%。一般贸易进出口总额为1022亿美元,下降11%。其中出口628亿美元,下降12%;进口394亿美元,下降9%。2.进出口产品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1996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482亿美元,增长10%。机电产品继续成为我国最大的出口商品类别,占出口总额的比重由去年29.5%提高到32%;传统产品出口有升有降。与此同时,1996年我国机电产品进口614亿美元,增长3.6%,占进口总额的44%;工业原材料进口大都增长较快,依进口额计算,钢材仍居首位,进口为1599万吨,增长14%。3.国有企业继续保持对外贸易的主导地位,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崛起,已成为我国外贸增长的主要动力。1996年,国有企业进出口总额为1452亿美元,下降11%。其中出口861亿美元,下降13%;进口591亿美元,下降10%。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为1371亿美元,增长25%。其中出口615亿美元,增长31%;进口756亿美元,增长20%。

1996年,我国外贸政策主要有:继续完善和规范进出口管理政策,规范管理加工贸易,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轨以及加快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等。

一、加强进口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口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改革初期,因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极为庞大,我国对进口需求很大,在外汇供应不足的制约下,我国主要采取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甚至外汇管制和直接限制进口等行政手段。90年代后,随着我国出口的高速增长,我国外汇储备迅速增长,因此,从1992年开始,我国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建立起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主,必要的和合理的行政手段为辅的进口宏观调控管理体制。1996年,我国进口管理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和规范。

1.加快自主降税步伐

从1992年到1995年底,我国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以及建立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外贸体制的要求,曾4次较大幅度地自主调低了6338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按简单算术平均计算,降税幅度达17.6%。1996年4月1日,我国又对4993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这次调低关税税率后,使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由35.9%降至23%,降税幅度按简单算术平均计算为35.3%。其中黑色金属原材料平均降税幅度为37.1%,无机化工产品为52.7%,有机化工原料为44.1%,轻纺产品原料为50.7%,投资类机电产品为36.4%,消费类机电产品为28.2%,纺织、轻工产品降税幅度也在30%以上。

2.规范涉外税收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特区和许多行业实行各式各样的税收减免,使我国进口名义税率远远高于实际税率。从1995年起,我国着手清理对外资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严厉打击各式各样的走私活动。1996年,在降低关税税率的同时,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来规范涉外税收。在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的同时,我国调整、取消了国内各项进口减免政策,其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备进口的免税政策。这是我国进口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符合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国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对新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设备,对国务院已经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口的设备以及全国各类特定区域进口的各类物资等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取消对周边国家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进口货物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3.加强进口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逐步取消进口指令计划,改革配额许可证管理,大幅度削减非关税限制措施和行政干预。但是,我国目前的进口管理体制还存在着计划限制、行政审批、外汇限制、许可证管理、配额管理和登记管理等多层次非关税限制措施,进口管理仍是分部门、分阶段、相互交叉的管理,进口商品的管理职能仍未统一。我国现行进口管理主要有:对一般商品(非机电产品)进行进口配额管理、特定登记管理,由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对机电产品进行配额管理、特定登记管理和自动登记管理,由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部门负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均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少数商品实行非配额许可证管理,由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

1995年,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1995年12月31日起取消17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配额管理及特定目录管理的一些商品。同时,继续规范进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的分配制度,对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实行规范化管理。此外,为了加强和改进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经贸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1996年3月15日起,进口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登记产品,正式启用新制《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我国目前的进口产品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一些长线产品过量进口和低价倾销冲击了国内市场,损害国家相关产业;一些外国公司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中国市场上倾销产品,以抢占市场;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的加工料件,违法进入国内市场销售,冲击国内生产企业。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日前正在积极研究起草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条例,逐步建立起以关税、汇率等经济杠杆为主要手段,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保护幼稚产业办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条例为辅的,统一高效的新型进口管理体制。

二、完善和规范出口管理

外贸出口管理政策和进口管理政策必须相互配合,统一管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偏重出口贸易政策,实施一系列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对我国外贸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1996年,我国出口管理政策主要有:进一步调低出口退税率,继续完善和规范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的分配制度等出口商品管理政策,继续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等一系列规范性政策法规和鼓励性措施。

1.进一步调低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是我国为解决重复纳税的问题而实施的出口补贴性政策。从1985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88年,确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低征低退”的原则。其特点是“征退两条线”,即由税务部门内部的征税机构先将流转税征上来,等商品出口后,再由税务部门内部退税机构将税款退还给企业。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后,规定了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对出口商品的平均退税率达到14.2%,而平均征税率只有12.2%,实际上是给出口商品2%的补贴。实行增值税制度后,由于征退严重脱节,形成了“少征多退”和出口骗税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国务院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适当降低出口货物退税率,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税率由17%降为14%。1996年1月1日,我国在1995年出口退税率下降3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又再次大幅度全面降低出口退税率,其出口退税率进一步降为3%、6%和9%。此项政策出台后,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出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从1996年5月份开始,我国对外出口的鼓励政策逐步恢复。为支持我国出口企业的出口创汇,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1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国税局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将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尽快准确地退付给出口企业。

目前,我国按照国际惯例,在符合增值税常规管理条件,确保我国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的原则指导下,国务院决定在1997年对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的政策。其具体含义是:生产企业在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时,国家对在生产本环节的销项税先予免征,在此基础上,企业还可用国产商品的销项税与出口商品的进项税进行抵扣,抵扣不足部分,国家将定期予以退库。

2.完善和规范出口商品管理体制

1994年2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96年1月2日,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原《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颁布了《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对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均实行全球许可证管理。

与此同时,自改革开放以来,外经贸部相继颁布了《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及《出口配额有偿招标办法》等有关出口配额的政策法规。为了继续完善和规范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的分配制度,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的若干规定》,并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针对过去出口商品配额招标中发现的问题,外经贸部于1996年5月6日制定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此外,为防止企业的低价出口行为,外经贸部于1996年3月20日颁布了《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

目前,我国已形成配额加许可证、配额招标、经营管理、商会协调、出口审价的五位一体、有机联系、互相配合的外贸出口商品管理体制。对出口商品的管理主要是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实施全面的,多层次的管理。对国内生产供应短欠的,国际市场容量有限的商品,用配额加许可证的办法实施管理;对其中抬价抢购、低价竟销等经营秩序比较混乱、配额分配矛盾突出的,以配额有偿招标的办法加以管理;对纯粹是由于经营企业过多过滥引发问题的,通过核定经营的办法加以管理;对可以由进出口商会协调的商品,委托和授权进出口商会协调;对其中商会协调价难以落实或核查的,将其列入商会协调加海关审价监管的范围。

3.产品出口金融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实行出口产品金融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加外贸企业流动资金,出口退税,对机电设备、成套设备的出口提供出口信贷等方面。随着出口退税率调低,我国实行有针对性的出口金融支持政策,以鼓励企业多出口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机电产品,以有效改善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1996年,我国继续在金融政策上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其中主要包括有:增加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有效益的外贸和工贸企业可按出口销售收入的百分之十五提取资金,作为流动资金,税后留扣按规定分配等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与调节基金;加紧落实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继续增加出口信贷;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同意,制定了《重点机电出口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的若干规定》,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实行先还贷后结汇的办法;扩大对外融资权的试点面,并赋予有条件的企业中长期融资权;加快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等。

1996年,我国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积极支持机电产品出口。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数据统计,1996年该行批准出口卖方信贷128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86.9%,贷款余额达140亿元。出口买方信贷共批贷1200多万美元,还签署8000万美元的出口买方信贷框架协议。承担出口信用保险6.1亿美元,对外担保3.2亿美元。1996年,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重点支持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成套设备、船舶、技术服务和各类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扶持了一大批在机电产品出口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国有大中型工贸和外贸企业,充分发挥了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

三、规范管理加工贸易

197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并实施《关于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随后,外经贸部又先后颁布了《关于放宽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印发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鼓励措施。十多年来,我国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迅猛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完善和规范加工贸易,国务院于1995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1996年,我国对加工贸易政策作了一系列调整。主要有:设立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加强跨关转厂加工货物的监管、收紧织品及原材料进口限制,停止废旧塑料入口及取消部分加工贸易的投资优惠等。

1996年7月1日,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外经贸部等8个部委联合在全国推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这一制度是指:加工贸易合同在主管海关登记备案时,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持外经贸部主管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的批准文件,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产品全部出口的,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完善和加强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加强对加工贸易进口的宏观监督,促进我国加工贸易进一步健康发展。据报道,1996年,我国海关共开出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联系单15.06万份,登记备案加工贸易合同39.95万份,合同金额1144.23亿美元,核销到期加工贸易合同35.65万份。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出口成品的平均增值比由1995年的1∶1.26上升到1∶1.36。

四、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轨

在外贸体制改革上,我国的主要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的统一、科学、公开的新体制。因此,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轨与建立和健全外贸宏观调控体系一样是非常重要的。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主要有:第一,放开外贸经营权限,加快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第二,外贸企业要走集团化、国际化、综合化和规模经营的发展道路,大力推行出口代理制,加快外贸经营方式由收购买断制向代理制转变。

1992年,国务院批转了外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随后国务院于1993年又下发了《关于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对自营企业的出口流动资金、配额许可证、出口退税、出国人员审批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此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发展很快,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加快赋予生产企业外经贸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国内外经济互补的要求。1996年,外经贸部加快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步伐。其主要内容有:第一,进一步加快办理审批授权手续。国家划为特大类、大一类和大二类的生产企业以及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机电产品扩大出口企业尚未获得进出口权的,只要企业提出申请,都可以赋予其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第二,对大型生产企业集团进一步扩权。对于自营出口逾一千万美元的大型生产企业集团,除自产产品外,还可以赋予与本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成套设备的配套产品经营权,赋予与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第三,进一步放宽审批标准。生产企业除具备经营进出口的基本物质和人才条件外,只要年出口供货额达到100万美元,生产高技术产品的达到50万美元,都可以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第四,支持有条件的自营生产企业到境外投资建厂,设立销售及服务网络。第五,对自营企业产品出口给予优先退税。截至1996年底,我国各类外经贸企业有1.2万多家,其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达5千多家。1996年9月30日,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可以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这是我国外贸经营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标志,外商不仅在生产领域,而且可以在流通领域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此外,1996年我国还在5个经济特区进行生产企业外贸经营登记制试点。外贸经营权将根据我国的对外承诺,最终由审批制转向依法登记制。

外贸代理制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营销方式,在进出口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外贸公司在贸易人才、国际营销渠道等方面已形成一定的优势,一些大型外贸公司在机电产品成套设备进出口方面具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同时,我国许多生产企业有适销的拳头产品,在产品开发上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在扩大出口方面也具有自身的优势。此外,外贸企业作为流通企业,实业基础薄弱,而生产企业则存在着国际市场信息不灵,缺乏外销渠道和外贸人才等问题,工贸双方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1987年《国务院关于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行代理出口,促进工贸结合,发展横向联系”。1991年8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由于我国生产体系和外贸经营体制之间关系不顺,行业之间和部门内部分工协作关系未得到充分发展,这一暂行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很多问题。1996年,我国在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强了对外贸代理制的宣传引导,加快推行出口代理制的步伐。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手修订那些不适应推行外贸代理制的条例和规定,逐步建立和健全外贸代理法律、法规,规范外贸代理行为。外贸公司为生产企业代理其产品出口,为生产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行进出口代理;大型外贸集团公司为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代理出口;外贸公司参与国内投标后,代理相关产品的出口;为外商投资企业代理出口等。

五、加快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国内外汇资源短缺,对外汇收支实行计划分配。80年代,我国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建立和发展了外汇调剂市场业务,建立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外汇分配体系,实行双重汇率。1993年,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对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建立以市场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划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1994年,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实现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取消对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将所有外汇供求关系纳入市场轨道;同时取消外汇留成与上缴制度及对中资企业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服务用汇对外支付的限制。

1996年,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又有新的举措。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将外汇管理体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随后实施《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取消尚存的经常项目下的汇兑限制。12月1日,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加速了我国汇兑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从而促进了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及扩大对外开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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