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解雇预告制度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预告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解雇预告制度就是雇主因企业压缩生产规模、企业效益下降、企业转产以及企业关闭等原因而解雇工人,需在解雇前一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解雇计划的制度。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失业已经成为威胁人们生存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健全的国家纷纷采取措施建立完善的制度来保护劳工利益。然而,在我国由于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劳工的雇用与解雇制度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劳工的基本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维护。为维护劳工的权益,需要建立相关制度,近期最为紧迫的是建立我国的解雇预告制度来维护劳工利益。
一、我国为什么要建立解雇预告制度
(一)劳工基本权益经常被侵犯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的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指令性计划用工转化为市场化用工,其主要表现为雇主用工的自主性较强,雇主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来选择自己需要的劳动力,雇用或者解雇工人完全由雇主决定,这种用工制度虽然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但是在我国资本短缺而劳动力剩余的格局下,特别是在我国强资本弱劳工的背景下,对资本的保护力度较大,而忽视对劳工基本权益维护,劳工在经济活动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形成这种状况原因可以概括为这几个方面:
1.经济利益驱动。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为了增强国力,把发展经济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强调效率优先原则,而在发展经济的生产要素中,劳动力处于绝对过剩状态,资本与技术处于相对短缺,为了吸引资本与技术,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资本与技术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灶吃饭,地方财力多少完全由地方经济发展来决定,促使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来吸引资本与技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这样形成了资本与技术保护较为充分,而劳工权益维护不力。
2.劳动力绝对剩余。我国是人口大国,现有的劳动力供给数量远远超过劳动力市场的需求量,劳动力处于绝对剩余状态。根据专家测算,我国城市及农村劳动力剩余量大约在1.5亿左右,这么庞大的劳动力剩余量的存在,使劳动者自身的价值无法在劳动中得到回报,在竞争中必然要降低对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劳动环境等权利的要求以求得劳动岗位和劳动机会,使他们处于不利地位。
3.劳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经济体制转轨中,劳工自我保护意识没有得到加强。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劳工的权益完全依赖企业内党组织、企业工会组织来维护,劳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较稳定,劳动力的使用由国家计划来调控,除非劳动者自身的一些特殊情况,企业不会解雇工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成为独立的经营者,随着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扩大,企业内党组织、工会组织对企业的影响力下降,因而对劳工权益维护不足。而劳工由于自身素质不高以及社会上就业环境的压力,往往无法维护自身权益,更谈不上建立自我保护的意识。
4.工会组织职能弱化。工会组织是工人阶级维护自身权益、代表工人与资方谈判协调的组织。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我国工会组织作用参差不齐,在一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工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工会的地位受到挑战,开展工作困难重重,甚至在一些企业中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导致没有代表劳工集体与资方进行平等协商的组织,劳工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5.法制不健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长期重视资本轻视劳工的思想支配下,我国维护劳工权益的法律制度更不健全,劳工基本权益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法律可依,一些有关劳工保护的法律还有待建立。
(二)有利于对劳工权益实施保护
1.建立解雇预告制度是劳工心理保护的重要措施。失业无论是对失业者本人还是对失业者家庭来说都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在现代社会,失去工作岗位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参与社会交往、实现个人价值的机会的丧失,由此带来许多心理变化,如失落感、困惑、迷茫等,有时甚至使部分失业者走上犯罪道路。在我国,由于没有建立解雇预告制度,雇主多数情况下对劳工采取突然解雇的方法,使失业者没有任何心理准备,心理上难以接受失业的事实;通过建立解雇预告制度,雇主在解雇劳工前向社会公布解雇计划,可以让劳工有失业的心理准备,使失业的痛苦得到缓慢释放。
2.建立解雇预告制度是劳工经济保护的重要措施。失业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收入减少、物质生活水平的降低,有时甚至是基本生活水平都难以维持,这种物质生活上的拮据和困难很可能会使失业者及其家人丧失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根据有关数据表明,失业者重新寻找到工作所需时间大约是一年,通过建立解雇预告制度可以起到保护劳工经济利益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使失业者在失业前一段时间内能够有时间在市场上寻找工作,减少磨擦失业的时间,使被解雇者最大限度内减少因失业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另一方面可以使失业者有时间调整家庭收支计划来应对失业。
3.建立解雇预告制度是劳工培训保护的重要措施。失业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企业经营的原因,也有劳动者自身素质原因,作为劳动者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来适应社会的需要。现行制度下,没有建立解雇预告制度,使失业者没有动力、也没有时间参加职业培训;通过建立解雇预告制度,可以使失业者在失业前能够有时间、有机会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竞争,减少结构性失业。
(三)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
1.建立解雇预告制度使政府能够主动控制失业风险。失业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只要失业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政府就可以运用社会保障制度给失业者提供安全保障,这时失业并不会给失业者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如何对失业进行控制和预警成为政府一个重要职能,但是,对失业风险的控制职责并不应该完全推卸给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构成的防范责任体系,由社会共同承担责任,作为企业也应该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而现行制度下,雇主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随时解雇劳工,特别是一些企业的大量解雇行为,没有解雇预告制度,虽然给企业用工带来了方便,却使政府控制失业工作处于被动,甚至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通过建立解雇预告制度,企业在解雇雇员前向社会公布解雇计划,可以使政府能够主动的、有计划的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最大限度安排就业,控制社会失业率,减少失业给社会带来的风险。
2.可以减轻失业保险基金的压力。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数量与失业者平均失业期限长短成正相关,缩短失业者平均失业期限可以减少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量,减轻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现行制度下,由于没有失业预告制度,失业者失业后寻找工作岗位的时间、职业培训时间较长,失业期限也较长,失业保险费给付期也会延长,使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量增加。建立解雇预告制度,一方面为失业者提前提供了寻找工作岗位的时间,另一方面也为失业者提供了职业培训的时间,这样,可以使失业者缩短寻找工作岗位的时间,减少失业保险基金给付期,减少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量,减轻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
二、我国解雇预告制度所涉及的内容
(一)解雇预告制度涵义的界定
所谓解雇预告制度就是雇主因企业压缩生产规模、企业效益下降、企业转产以及企业关闭等原因而解雇工人需在解雇前一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解雇计划的制度。建立解雇预告制度首先要确定雇主对什么样的解雇有责任预告,雇主对什么样的解雇无责任预告。对于雇主事先预知、并且由于经营原因造成的解雇,雇主有责任、有义务向社会预先公布解雇计划,这些解雇一般是因为压缩生产规模、企业效益下降、企业转产以及企业关闭等原因造成,这类解雇可以称为可预告解雇,可预告解雇是解雇预告制度所规范的对象;而对于雇主事先无法预知、并且主观上无法控制的解雇,雇主无责任、也无法发布解雇预告,这类解雇主要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例如自然灾害、国家政策等原因造成企业突然停产、减产而发生解雇,这类解雇称为不可预告解雇,对于不可预告解雇应通过其他制度规范其责任主体,它不是解雇预告制度规范的对象。
(二)雇主的责任
1.对本企业雇员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公布解雇计划。明确告知全体雇员及政府职能部门本企业解雇计划,其中包括解雇人数、谁将被解雇、被解雇的原因、解雇预告期限、解雇预告期被解雇者待遇及权利。
2.承担解雇预告期被解雇者应享有的待遇。
3.承诺一旦企业需雇用人员优先雇用被解雇者。
(三)告知的对象
解雇预告制度告知的对象主要有三个:一是本企业全体雇员,他们是解雇的直接受损对象,应是解雇预告制度的第一被告知人;二是政府从事劳动管理与监督的职能部门,它是采取应对失业措施、监督和维护劳工权益的政府机构;三是代表雇员利益的工会组织,它是劳工自己的组织,可以代表劳工与资方谈判,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劳工权益。
(四)解雇预告期限设计
解雇预告期是雇主公布解雇计划到雇员正式被解雇这段时间。解雇预告期限设计应体现保护被解雇者基本权益的原则,可以有不同的解雇预告期设计方案。一种是根据被解雇者为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因素来设计解雇预告期,主要是考虑被解雇者工作年限长短,工作年限长,则解雇预告期长,反之,则短。这种方案可以设计为:
1.工作年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被解雇者,解雇预告期可以设计为10天。
2.工作年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被解雇者,解雇预告期可以设计为20天。
3.工作年满三年的被解雇者,解雇预告期可以设计为30天。
另一种是根据被解雇者年龄因素来设计解雇预告期,主要是考虑被解雇者年龄大小与重新就业难度之间关系,因年龄越大,寻找工作的难度越大,反之,则越小。这种方案可以设计为:
1.年龄不满35岁,解雇预告期可以设计为10天。
2.年龄满35岁不满45岁,解雇预告期可以设计为20天。
3.年龄满45岁,解雇预告期可以设计为30天。
(五)解雇预告期被解雇者权利
解雇预告期被解雇者基本权益主要有这几方面:一是解雇预告期被解雇者提供劳动,雇主依法支付工资,且支付期限不得低于解雇预告期限;二是雇主在解雇预告期内应提供被解雇者寻找工作的时间,且寻找工作的时间电视同劳动时间,雇主也要支付工资,预告期为10天的,寻找工作的时间可以为2天,预告期为20天的,寻找工作的时间可以为4天,预告期为30天的,寻找工作的时间可以为6天;三是雇主在解雇预告期内应提供被解雇者职业培训时间,职业培训时间每周不得低于2天。
(六)违反解雇预告制度的处罚
对于可预告解雇,雇主有责任提前预告,对于雇主未能提前预告而发生解雇雇员的行为,应由劳动监察部门给予处罚。处罚的主要方式:一方面要考虑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要考虑解决被解雇者的困境。可以采取对雇主实行罚款的方式,罚款金额为被解雇者应在解雇预告期享有工资总额的3~5倍;罚款主要用于发放这些被解雇者在解雇预告期应享有的工资,以及解雇预告期应由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七)监督机构
要使解雇预告制度能起到作用,必须建立健全制度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可以由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构成,共同监督制度执行。